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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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4.12•【文号】教财[1990]03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年4月12日教财[199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了进一步解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保证全国统一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1.凡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按每人7元缴纳报名费。

2.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适当负担招生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节约原则和招生工作必要开支情况,可按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数额内规定具体标准,由录取学生的学校向承担考试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拨缴。

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的师范类院校,免缴招生经费。

3.各地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对收取的报名费和学校拨缴的招生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使用上只限于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不足部分在地方教育部门事业费预算内列支。

4.各地对招生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地方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和使用招生经费的问题,一经查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铺张浪费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切实改进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

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在当年3月20日前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12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湖南师范大学等十五所高校:你们《关于提高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我省独立学院培养成本逐年增加,为解决独立学院办学困难、经费不足的问题,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精神,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核查后的独立学院办学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学生及家长的承受能力,按照专业类别学费的合理比价,适当提高学费标准。

具体核定独立学院2019年秋季开学起新生学费标准如下:二、独立学院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学费。

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执行。

三、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规定执行。

五、接此通知后,各独立学院要认真做好新生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从2019年7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鄂价费[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

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

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

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晋价费字[2002]252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2号2002年9月6日)各有关高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满足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普通本科学校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内部实行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学校(以下简称“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该类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理科每生每年9000元,外语、工科、医科、艺术每生每年11000元;文科、理科、外语、工科、医科类学校可在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艺术类学校可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学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方面,不能当作校办产业、非正常办学等费用支出。

二、公寓管理费标准:公寓管理费按普通本科院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规定1、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学院(学院名单附后),今后凡新批准成立的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要另行审批。

2、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学校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陕价行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吉发改价调联〔2020〕48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0〕48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教育局(教育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学费标准自主确定。

民办高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高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特色、教学质量、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学校决策程序自主确定。

民办高校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保持一定时期内学费标准相对稳定。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及行为规范,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8号)执行。

二、严格规范民办高校收费行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号】津教财〔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财政综合规定,审计
正文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民办高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推进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610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1〕154号)文件规定,天津天狮学院、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以及转设为普通民办高等学校的天津传媒学院、天津仁爱学院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他尚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仍维持现有收费政策。

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放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加强收费政策宣传
民办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招生简章、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关注舆情,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的,要做好过渡期内收费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学校平稳有序的发展。

2021年6月11日。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2•【文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施行日期】200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2008年7月1日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报海口经济学院本科学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8]102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本科学费标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13000元/学年(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

并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公布前20天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浙价费〔2010〕161号)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为规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形式。

民办高校举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学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住宿费的最高标准和下浮的规定。

学校在规定幅度内,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等情况和宿舍住宿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适当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根据培养成本和办学层次,适当调整各类专业和学校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审核备案的学费标准仍可按省物价局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根据学生宿舍的住宿成本,适当调整民办高校宿舍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为保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各校调整学费标准后两年内不得提高。

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高校,其生均住宿收入(收费+补助)达到本通知标准的,住宿费暂不调整;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尚未分离的,执行母体院校同一住宿费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鄂价费[2006]18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1989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近三年的实践证明,高等教育收取适当的办学费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对发展高教事业,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制定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各地各校的具体情况,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为此,现作如下通知:一、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普通高等学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时,一定要从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多数群众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区别办学质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区同类型院校大体平衡的原则。

三、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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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现就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经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决定从2011年秋季新生开始,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重新规范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改按政府指导
价管理,规范后的学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招生情况等因素,在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在校老生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
见‣(皖政…2007‟74号)规定,健全完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同时通过校园网络、公示墙、公示栏等,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进行公示,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严禁跨学年收费;同时要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要求,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收费年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乱收费和不落实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
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单位:元/生〃学年
注: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药学专业,以及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的学费标准限额为1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按表中学费标准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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