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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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登记表审核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变更,可以按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的,由企业法人报许可机关及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