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关于快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快递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确保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鼓励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快递服务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快递企业资质第七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七)有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五)快递设施设备清单;(六)安全保障措施;(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八)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九)投诉处理机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二)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三)公布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四)提供及时、准确、安全、可靠的快递服务;(五)妥善保管用户快件,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七)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八)对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快递企业末端服务网点备案操作指南
快递企业末端服务网点备案操作指南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国家局出台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全面推行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网上备案制度。
一、末端网点与分支机构区别末端网点是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场所,只对本网点的行为负责,一般不具备区域管理职能;分支机构除具备末端网点功能外,一般应带区域管理职能,其实质是区域管理中心。
也就是说,具有区域管理功能的场所(如承包区操作场所、分公司等),不在末端网点备案受理范围之内。
二、末端备案的范围对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三、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备案的主体许可企业与分支机构均可以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分支机构必须具备县(市、区)级以上区域管理职能,且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必须提交所属许可企业授权办理末端网点的授权书。
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分支机构作为负责管理该县级区域内所属末端网点的日常机构,承担对下属末端网点的日常培训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四、备案网址许可企业端:分支机构端:五、网上办理末端网点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汇总表;(二)开办者的营业执照;(三)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1、网点外观及内部情况(外观须体现整体外观及服务企业标识,内部情况须体现操作台、货架);2、上墙制度牌(应包括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禁寄物品名录、服务种类、时限、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受理途径等内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2014-06-05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可以由企业法人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备案登记表信息,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备案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直接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快件收寄、投递等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四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本辖区快递末端网点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主体应当自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第六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具备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相应的通讯、货架等设备设施,配备全面覆盖、具有红外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小于30日,公示服务承诺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备案主体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应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主体营业执照;(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快递末端网点场地的图像资料;(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及所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快递末端网点采取上门揽投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提供末端服务。
提供快递末端服务不得超出备案主体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不应超出备案主体许可的有效期限。
分支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分支机构版)操作手册一:已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十日内进行备案1、/companyChildLogin.jsp请各总部企业先为各分支机构注册申请账号,设立规则:分支机构登录账号由总部企业分配,分配规则为:用户名为分支机构工商预核准号;初始密码:123456。
(注意事项:1、账号一旦分配,不能修改;初始密码可登录系统后修改。
2、分配成功后,可使用账号和密码随时登录系统,填写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可查看申请进度,所以请务必记录好账号密码。
)2、注册申请页面,需注意分支机构对应的法人代表名字、许可证号、公司名称要一致才可以匹配:3、登录成功后,进入分支机构备案系统首页,填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
4、网上申请已完成,请打印申请资料,并附提供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
书面材料应在网上提交后15天内寄到。
附:备案企业提交《快递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除本表外,备案企业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注意事项:(1)填表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备案登记表应当在线填写,打印后交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表编号和分支机构编号由邮政管理部门填写。
(4)分支机构信息栏中的“营业执照号”应填写营业执照(副本)的15位注册号。
(5)填写备案登记表应当先保存信息,然后在提交,以防信息填写错误,直接提交到管局。
(6)登记表一式两份,完成备案后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xx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xx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国邮发[2012]100号颁布⽇期:2012-06-14执⾏⽇期:2012-06-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经营快递业务实⾏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根据《邮政法》第五⼗⼀、五⼗⼆、五⼗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分⽀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机构名录,到分⽀机构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分⽀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件,直接到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商登记核转⼿续。
快递企业分⽀机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之⽇起20⽇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机构层级管理和⽹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营业性⽹点作为分⽀机构,符合第⼆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点登记。
营业性⽹点名称统⼀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点所在地地名或⾃定序号+营业部(厅)”。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快递企业营业性⽹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商变更登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摘要:一、分支机构名录的概述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获得与查询四、如何在发票上开具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五、注意事项与建议正文: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是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这些分支机构经过备案管理,取得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合法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
本文将对分支机构名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一、分支机构名录的概述分支机构名录是记载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的重要文件。
企业分支机构需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名录中,可以查看到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客户和合作伙伴提供方便。
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手续的办理旨在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需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快递业务合法、有序开展。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获得与查询企业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快递业务,需先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获得许可证后,企业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快递业务。
许可证的查询方式有多种,如在中国政务服务大厅、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等地进行查询。
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快递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四、如何在发票上开具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填写。
即使企业没有实际经营范围内的分支机构,也应在发票上开具限分支机构经营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发票时应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五、注意事项与建议1.企业应确保分支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业务开展。
2.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需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经营。
3.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经营范围填写,避免违规操作。
全国寄递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寄递业管理,保障寄递安全,维护寄递市场秩序,促进寄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寄递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寄递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公开透明,服务社会;(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寄递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寄递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寄递业务服务标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寄递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确保分支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企业资质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寄递业务经营规范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邮政行业标准;(二)建立健全寄递业务操作规程,确保寄递安全;(三)对寄递物品实行实名制登记,对寄件人、收件人信息进行保密;(四)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对寄递物品进行分类处理,确保不同类别物品的寄递安全。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摘要:一、分支机构概述二、分支机构名录的参考价值三、如何办理快递分支机构备案四、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与注意事项五、违规经营的风险与建议正文: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是企业开展快递业务的重要参考资料。
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分支机构的相关知识,包括如何办理备案、经营范围的限制及注意事项,以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一、分支机构概述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二、分支机构名录的参考价值分支机构名录包含了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地址等信息,有助于企业了解市场竞争对手、潜在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为企业的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三、如何办理快递分支机构备案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快递分支机构备案需遵循以下步骤: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3.等待审核: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4.领取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领取快递分支机构备案证明。
四、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与注意事项1.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应与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如有特定经营项目,需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注明,并遵循相关法规。
3.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否则将面临违规风险。
五、违规经营的风险与建议1.违规经营可能导致企业被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2.建议企业在开展快递业务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如遇到政策变动或业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避免违规。
总之,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是企业开展快递业务的重要参考资料。
企业应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分支机构,确保合规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安全、快捷、便利,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的范围和地域经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快递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保价物品的,快递企业应当当面开封验收。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保寄递物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61号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快递末端网点管理,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适用本办法。
快递末端网点是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社区、乡镇、学校等区域,直接设立的或者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网点。
第三条在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设立的收发室、传达室等内部机构,代收件人接收并保管快件的,不属于快递末端网点,不在备案登记范围之内。
第四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快递末端网点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向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快递末端网点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具有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二)具有相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三)具有消防、监控等安全设备;(四)具有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
第七条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安全承诺书。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及所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快递末端网点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上述事项应在委托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二)委托方负责督促受托方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监管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因快递末端服务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委托方向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四)快递末端服务应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五)双方因委托开展快递末端服务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6月24日深圳市发展快递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发展、扶持及快递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对快递企业在土地使用、设施建设、科技应用、金融税收、车辆通行、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促进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快递业发展规划,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经贸信息、住房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财政、公安、文化以及国家安全、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共同维护快递业稳定、安全、有序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的业务,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
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摘要:一、分支机构名录的概述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解析三、快递分支机构许可情况的公告四、快递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申请的操作指南正文: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是企业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这些分支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挥着快递业务运营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支机构名录的概述、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解析、快递分支机构许可情况的公告以及快递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申请的操作指南。
一、分支机构名录的概述分支机构名录是记录企业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的一种名录,其中包括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地址等详细信息。
以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为例,虽然其营业执照上有限分支经营的字样,但在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发票上仍不可开具限分支机构经营的范围。
这是因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限定范围,开了发票刚好是证据。
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解析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我国制定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备案工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快递业务的合规运营。
三、快递分支机构许可情况的公告我国政务服务大厅和各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快递分支机构的备案和许可事项。
以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中心为例,联系电话为*************,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45。
企业可前往相应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快递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申请的操作指南企业在申请快递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时,需按照以下操作指南进行: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邮政管理机构。
3.等待审核:正常情况下,审核时间为3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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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登记表审核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变更,可以按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的,由企业法人报许可机关及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