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完善
破产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完善石涛锋(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作为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和重整挽救机制的基本性法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施行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拟通过在金融债权追诉和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发现的相关诉讼和实体问题的研究,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些许努力。
关键词:破产银行债权保全一、债务人滥用破产法程序逃避债务,随意启动和终结破产程序。
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受偿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却利用该条规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逃避债权人追偿,在达到拖延目的之后又随意撤销破产申请,而地方法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而予以配合。
例如,在衡水市某热电厂破产重整案例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主动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止。
由于破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当地法院的特殊关系,其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自我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债权的道路被封死了,只能寄希望于通过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受偿。
然而,由于破产重整旷日持久,从申请到裁定重整,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6个月期限到延期3个月,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等等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然后实践中,在破产重整程序已经进行了一年多之后,由于破产重整未达到债务人最大限度逃废债务的目标,而彻底破产又并非其当初目的,于是该热电厂又向法院申请撤销破产重整申请。
而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的老弊病,竟然裁定同意。
然而,按照《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当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债权保护已经成为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着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探讨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债务人资产隐匿。
债务人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编造虚假债务等手段,将其资产隐藏起来,以规避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给银行债权的追索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给银行带来了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和监测,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债务人的真实资产信息,进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追索和强制执行。
还可以加大对资金异动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阻止债务人资产的转移和隐匿行为。
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是异地追索。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银行在不同地区追索债务存在困难。
在异地追索中,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法律程序复杂,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跨地区的统一的债权追索和执行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和执行标准,提高追索和执行效率。
还可以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异地债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银行债权保护中的第三个难点问题是债务人恶意破产。
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的清偿责任,采取恶意破产的手段,即通过伪造债务、虚假破产等手段,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这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资产和破产原因的调查和审查,严格打击恶意破产行为,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破产审查和监督机制,提高破产清算的公平和效率。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债权保护需要依托健全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和不足之处,影响了银行债权保护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银行债权案例标题: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案例分析与深度解析导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当一个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企业破产案例,探讨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及应对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的复杂关系。
一、背景介绍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企业所有者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的过程中,银行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银行债权的处理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
二、企业破产案例分析1. 案例A:某制造企业破产该制造企业长期面临市场需求下滑、竞争加剧等问题,最终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破产。
在此次破产中,银行债权涉及到巨额资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债权利率、与其他债权人合作等,以寻求最大化的债权回收。
2. 案例B:某房地产开发商破产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波动中没有适应能力,导致项目滞销、回款困难,最终宣布破产。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尽可能收回债权并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银行在此次破产中采取了公开拍卖资产、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
三、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1. 风险和损失: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行业低迷时,银行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
2. 适当风险管理:银行应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现金流等因素,并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清晰的违约条款和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和回收。
3. 银行与债务人的协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
通过和债务人的积极沟通与合作,银行可以寻求对债务进行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以实现债务的最大回收。
四、银行在破产中的策略与应对方法1. 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以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也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保障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
2. 类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的类型包括:(1)自愿破产: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自愿申请破产。
(2)强制破产:商业银行因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责令破产。
(3)接管破产: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接管,接管期间破产。
三、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商业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强制破产:中国人民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接管破产:接管期间,接管组认为商业银行已无法继续经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商业银行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4.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2)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①破产费用;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③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
5.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产终结。
四、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责任1. 商业银行的责任(1)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破产申请、清算、分配等程序。
(2)商业银行破产时,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因违法经营、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导致商业银行破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1. 企业破产案件的背景和现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不容易,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况。
企业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影响,也会波及到企业的债权人,其中包括银行金融债权人。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2. 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在我国,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的规定,银行金融债权在企业破产中享有优先清偿权,并且企业破产程序应当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依据和原则为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银行金融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企业破产程序的复杂性,银行金融债权人往往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人为操纵、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避清偿债务,从而侵害了银行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为了促进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破产情况。
还应当加强对企业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破产程序中出现不当行为。
还可以建立健全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让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参与债务清偿的决策过程。
5. 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一名银行金融债权人,我认为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和债权人应当共同努力,促进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
只有在新的制度和机制下,银行金融债权人才能更好地参与到企业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通过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银行金融债权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银行金融债权在企业破产中的地位和权益会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实现。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企业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未来债务或债务到期日来临时,企业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面对企业破产,债权人往往成为受害者,因为他们无法收回欠款,甚至可能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者什么都得不到。
因此,债权人利益保护成为重要的问题。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寻求解决破产企业的财务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被分为几类,按照优先级确定他们的权益。
通常,债权人可以分为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两类。
优先债权人包括拥有抵押债权和特权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在清偿顺序上享有优先权。
拥有抵押债权的债权人通常是银行或贷款机构,他们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先行收回抵押资产的价值来清偿债务。
而特权债权人则是拥有特殊利益的债权人,如税务机关、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等。
普通债权人是没有抵押资产或特权的债权人,他们一般在优先债权人得到偿还之后才能获得分配。
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常包括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形式的欠款。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追回欠款。
然而,由于破产企业的资金状况通常非常糟糕,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部追回欠款。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建立债权人委员会。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各类债权人的人组成,他们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谈判和协商。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议案通过率,并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和有序。
第二,制定破产计划。
破产计划是一份详细的文件,规定了企业的资产如何清偿债务,以及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分配。
破产计划通常由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制定,并提交给法院审批。
破产计划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每个债权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分配。
第三,加强资产管理。
在破产程序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变现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积极寻找合适的买家或投资者,尽可能地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便清偿债务。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合理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采取措施保护资产,防止其价值被侵蚀。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破产 法》 2 第 4条规定 : 管理人可 以由有 “
关部 门 、机构 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 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 的财 产清偿 。企业 破 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 界定劳动债权 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的分水岭 。 企业 新《
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中介 机 构担任 ,此规定将整个破产运作交 由专 业人员处理 ,保障破产清算程序合法有
撤销 权与无 效行 为制度 、 化破 产责 任 强
等方 面均有 较大 的突破 , 大 降低 了银 大 行贷 款的风 险 , 为银 行债权 的保 全提供 了 比较 完善 的法律武 器 。但 新 《 业破 企 产 法 》 在企 业 破产 司法 程序 方 面 的创 新, 对银行 金融债 权 的维护也 提 出了更
中得到优先清偿 的同时 ,兼顾 了担保制 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恶 意串通侵害 也成为债权人面对 的新课题。 度的稳定 , 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新 《 有 企 银行利益 , 业破产法》 的这一规 定表明在该法公 布 ( 如何 加强对重 整企业 的监管 是 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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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6 1日正式施行的 《 07 月 企业 破产法》 为债务人 、 债权人 、 资者 、 投 职工
济损失之前不被公 司管理层或其他利 害 关系人侵吞 , 使破产程序能够更 加公正 、 公平 、 高效 、 顺利地完成 。 f 设立破产重整制度 二) 重整制度是指对无力 偿还债务 的企 业财产不立 即清算 ,而是在法 院的主持
计划 , 在一定期限 内, 债务人全部或部 分 清偿债务 ,并得 以继 续经营其原有业 务 的制度 。该制度 为濒 临破产 的企业提供
中国《破产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 %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极少。
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 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一)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 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
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 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二)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 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 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 ,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
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一、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其中更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发生,而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1. 银行金融债权的特点银行金融债权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债权,具有高额、风险分散性强、法律保护完善等特点。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会对银行金融债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如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成为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3.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方式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方式主要包括申报、与债务人协商和诉讼等多种途径。
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二、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金融信贷的重要角色,其金融债权的安全与稳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是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机构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加强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另建立健全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还需要银行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强化信贷审查和监督管理,提高对债务人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踪能力,防范企业破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债务 的大头,最多 占至 8%以上 。 6
破 产 重 整 程 序 操 作 时 间 长 。银 行
是在政府的保护下 ,大部股东权益让渡 比例都低于债权人折让 比例 ,银行债权 受损失更高。这两个 问题出现 ,其深层 的原因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执行操作使这
些 不 合理 的现 象 总能 得 以产 生 。
施结果看有 以下特点 :
破产 重整 一 般 涉 及 多 家债 权 银 行 且
银 行 债 权 占大 头 从 这 些 破 产 重 整 项 目 看 ,企 业 借 款 涉 及银 行 多 则 2 O家 以上 , 少则 也 有 3 4家 ,而且 金 融 债 权 占企业 -
是债权 人无法参与到重整计划制定过
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20 0 9年 以来 ,某 金 融 机 构 不 良信
总资产账面值为 2 . 8 9亿元 ,清算评估 9 价值仅 为 8 . 元 ,企 业 以此 为基 础 , 6亿
确 定 出 企 业 重 整 的 资 产 价 值 为 98亿 . 元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率 为 1.8 ,分 三 42 %
程中 ,不符合知情权要求 。我 国新 《 破 产法》规定 ,重整计划只能由管理人或 债务人提 出,债权人没有权力制定 重整 计划 ,只 享有对 重整 计划 草案 的表决 权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考虑重整程序的 其他参与人在谈 判和提 出重整计划方面 的能力和责任 ,致使在债务人制定重整 计划的情况下 ,就必然会出现方案偏于 股东利益,忽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重 整 计 划 制定 、批 准 和 执 行程 序 中 有 关 规 定 不 能 平 衡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要 求
一
年归还。企业重整价值仅略高于清算价 值 。二是股 东权益被过度保护。破产重 整的企业大部分 已资不抵债 ,实 际上 出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往往给社会金融市场和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在构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时首先以预防商业银行的破产为逻辑出发点。
文章指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均在商业破产中发挥重要作为,但相互间的权力需要协调。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在破产清算和再建之间必须经过综合的评估。
在避免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优先支付制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商业银行破产的若干具体法律问题(一)破产原因在银行破产案件中,人们首先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银行是否发生了依法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即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普通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在英美法中一般称为破产行为。
不论是适用普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还是适用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针对银行的破产原因主要有两种具体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优点是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但其弊端是缺乏弹性,不利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银行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概括而非具体列举,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优点是弹性较大,外延上比较周延,且授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银行破产案件。
不论采用何种立法体例,也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界定破产原因,对银行破产的原因的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包括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这一事实,尽管其具体用语不尽相同。
因此,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使不是银行破产的唯一原因,也应当是最主要的原因。
(二)破产申请人从破产的及时性考虑,银行监管当局作为破产申请人是必要的。
第一,银行监管人是各银行的业务监管机构,其监管活动贯穿银行始终;而且,银行监管机构的雇员也是熟识银行专业的专业人员,银行监管机构作为专业机关可以利用自身独特的地位和能力,准确查明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决定是否申请银行破产。
四大银行倒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银行因经营不善、风险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导致了倒闭。
本文将以我国四大银行之一为例,分析其倒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的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是我国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甲银行因不良贷款率上升、资本充足率下降等问题,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一系列努力无效后,甲银行最终被认定为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倒闭。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本充足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法定要求,导致其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甲银行因资本充足率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最终导致了破产。
2. 不良贷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止不良贷款发生。
”甲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未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导致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超过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二)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部分业务;(三)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经营;(四)依法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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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卜祥瑞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工作任务之后,房地产企业破产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然成为趋势。
银行往往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密切相关,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
笔者在此主要结合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来谈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
一、房企破产为何特殊?不破不立,任何事物都是通过一定形式获得再生,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常常想: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为什么会这样容易破产?银行业人是否应该反思!前些年读了一本《美国银行》的书,该书详细记载了该行创始人A.P.Gianini的事迹,他有一句名言“做事从不考虑自己,此即我成功的最大原因”。
该书卷首描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美国银行因为给一农场过度授信,不仅导致农场破产,还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最终以银行败诉为结局。
我们中国的银行业是不是也存在对房地产行业过度授信呢?当今中社会的浮躁感极强,在银行领域亦然。
四个过度,麻烦不少。
一是过度授信。
不该审批的贷款为了某种配合,或者配套四万亿,或者配套当地发展经济,最终还是审批通过,甚至出现企业要1000万银行非要给2000万的匪夷所思的现象。
过度授信迫使银行过度依赖房地产等并不易变现的抵押物,也造就了今天银行业巨额的不良资产。
二是过度竞争。
今天谁再说银行业垄断其实已经是笑话,遍地银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有4300家。
银行业机构审批过多,加剧了同业的竞争,导致各家机构为了“立行”不择手段竞争存款,高息揽存现象时有发生,过度竞争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最终将高成本转嫁到融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身上。
我们不禁要问,除了房地产行业,谁还能够有能力覆盖这样高企的融资成本?可以说,畸形的金融供给制度和畸形的房地产乱象是导致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重要根源。
三是过度服务。
中国银行业的服务质量远胜于某些机关衙门,且已经服务过度。
银行机构为什么要延长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在节假日哪怕是春节期间也要上班?在ATM 取款机满街都是的时代有没有必要让银行员工无休止的加班、串班?过度服务不仅让银行业从业人员失去应有的职业优雅,也娇惯了个别的消费者,过度维权事件的频发恰恰是银行过度服务的恶果,过度服务也让银行失去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四是过度追求利润。
中国银行业每年的贡献度很大,甚至“惊人”,但是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同样“惊人”,该给员工的没有给到位,不该赚的钱却锱铢必较,让银行业成为众矢之的。
四个过度不仅让整个银行业显得浮躁,也催生了一系列的“僵尸企业”。
银行业值得反思,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僵尸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同样值得反思。
大浪淘沙,但愿浪花淘尽英雄。
房地产企业破产不同于其他企业破产。
这些年国企、民企破产的事件此起彼伏,房地产行业破产的高潮似乎还没有到来,未来二三线城市或者中小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是普遍现象。
房地产企业破产确实具有其特殊性。
一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二是债权复杂,银行贷款的种类更是多,包括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如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等。
不同类型的贷款授信条件亦不相同,每类贷款的担保也不同,多主体、多种类贷款交融在一起,形成了复杂的银行权益。
三是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的规则欠缺。
无论是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还是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涉及房地产破产程序中银行如何行权、维权的制度规则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
如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内容涉及上述四种贷款的风险管理,在风险控制上只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在开发贷款上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个人贷款方面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几乎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后银行业如何维权问题。
行业协会在这方面亦无任何可供借鉴的规范或指引。
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确实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多个司法解释,但是涉及房地产企业破产的并未出台专门规定,各地法院有的在探索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但毕竟效力不足,且全国人大亦不鼓励地方高级法院出台类司法解释。
正因如此,一般企业破产银行债权保护难,房地产企业破产中银行的债权保护则是难上加难。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会各位专家听一听银行业的呼声十分必要。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银行权益最大问题是债权的清偿顺序。
有人曾列举出最基本的清偿顺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购房人请求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请求权、担保物权、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普通破产债权。
这毕竟是是学者和实务审判人员心血。
如果有一个明确的顺序当然好,科不科学、合不合理是另外一个问题,前提是谁来明确、固化这样的顺序。
银行业更关注的是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受偿问题,他不仅关乎银行当债权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涉及国家的金融安全。
因为房地产领域贷款占银行业贷款比例是比较高的,前几年大家关心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根本原因是两项贷款占整个银行业贷款总额的近50%,任何一项出问题,银行业都会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通过中央政策调整,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大的风险。
房地产领域的贷款尤其是不良贷款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银行业无法回避。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银行贷款权益的法律问题也很多,比如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问题,目前《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就存在争议,预告登记保护的是什么?到底是物权化之债权?还是物权+债权,抑或是债权物权化,各地法院在裁判上尺度不一,让银行很困惑。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专门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希望能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明晰在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月时,预告登记自动转化为抵押登记,但未被采纳,希望未来《物权法》司法解释能够明确这一点。
还有按揭贷款房屋抵押与开发房企土地抵押重复问题、轮候抵押问题(北京的做法与各地不一样),消费者投资行为与消费行为区别问题,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购房人和被拆迁人与生存权、物权保护问题,刑事犯罪与民商债权交叉处理问题等等,都直接关乎银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债权保护。
我曾以仲裁员身份审理一起浙江某大学在银行抵押状态下使用权融资合同效力问题,还涉及房地产让与担保、房地产企业股权让与担保问题,这些问题恰恰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还好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房地产企业贷款不良后的转让问题。
在银行不良债权转让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曾有《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以经营贷款需要特殊资质而否定了银行向社会公众转让债权的行为效力。
200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则明确可以向社会公众转让银行不良债权。
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又规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限制,并依据该办法增加了地方AMC 经营不良资产的资质许可(值得讨论),房地产企业不良债权银行可否转让?规制本身存在一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关于不良资产转让有关问题座谈会,讨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否向社会公众转让,是否保护转让后利息、罚息,是否区分企业的性质等,当然我不赞成对不良贷款受让主体及契约权益进行司法限制。
可见社会各界对银行不良债权转让法律效力认识存在巨大差异,银行在房地产企业的不良债权转让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银行视角房地产企业破产的共性。
很多破产学者对“破事”研究的十分透彻。
但关注银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债权保护问题还不够。
在银行视角下房地产企业破产确有共性:一是债权受偿率同样低下,二是抵押优先权难以保障,三是涉房债权执行等法外干预问题严重,政府对土地开发政策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主体尤其群众利益较多,因维稳损害银行的权益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二、银行如何维权?房地产企业破产毕竟不是好事,但是破产程序是银行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依法维权并非易事。
银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依法维权,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债权与担保权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证明银行债权有效性并不难,但是银行债权时效问题、权利范围(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更重要的是担保权的有效性问题。
因为银行倒贷、展期等操作往往引发操作风险,尤其涉及房地产企业最高额贷款、抵押权登记和抵押担保效力问题。
保障债权与担保权的有效性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时银行维权应当优先解决的问题。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只办理了五套房屋抵押登记,地随房走,但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破产企业债权人有八十多家,有效资产只有一宗土地,“僧多肉少”,讼争必然,经过中行与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其抵押权得以有效保护,贷款本金三亿多元全部收回,还收回部分利息,个中甘苦,值得品味。
二是要善于运用破产申请权。
多数情形下,银行在破产企业债权保护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银行是在企业破产已经立案了才开始研究债权保护问题,缺乏主动性。
主动维权是债权保护的根本,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同样适用,银行可否在债权明晰、抵押担保相对充足的情形下主动申请企业破产呢?只要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不一定非要等到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再仓促应对。
当然对仍然有“帮扶转好”价值的房地产企业还是要审慎运用这一手段,不能简单抽贷、断贷或者申请破产。
三是要充分运用异议权。
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异议程序对债权人乃至案外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破产程序中正确运用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异议程序,对保护银行债权具有特殊意义。
四是正确行使优先受偿权。
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研究不是新问题,但是银行必须注意抵债物的估价问题,房地产抵债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度太大了,银行应当学会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运用专家复核程序。
此外,抵债房产可能还包含租赁权的问题,既有房地产企业借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贷,也有银行尽职调查不到位,更有执行程序中有法不依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法释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没有解决银行的难题,即在贷款后、查封前的出租问题,尤其是以低位租金签订长期合同规避银行行使抵押优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