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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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4月17日宁波市信息化条例(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保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合理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加快对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进,鼓励信息化自主创新,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促进与管理工作,履行规划编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能。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甬政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甬政发[200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目录前言(一)规划基础(二)规划依据(三)规划范围(四)规划期限一、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一)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现状1.消防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3.消防技术装备设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4.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二)宁波市消防事业发展的趋势分析1.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消防事业随之调整2.日益提升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民群众对新时期的消防事业有更高的要求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我市消防事业有一个新的发展4.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市消防事业积极发展二、“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技发展和有序推进的发展原则2.注重整体和突出重点的建设原则3.统筹规划和节约利用的资金使用原则(三)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三、“十一五”消防事业规划的重点领域(一)促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2.加快消防站建设(二)完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三)进一步提高消防装备现代化程度(四)强化消防队伍建设1.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加强演练,整合社会救援力量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政府消防责任体系建设(二)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确保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三)加强消防法制建设1.完善地方消防法规2.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四)加强消防事业发展研究工作,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附表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建设实施表(略)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车辆配备标准表(略)附图宁波市消防部队“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布局网络图(市区)(略)宁波市消防部队“十一五”期间消防站布局网络图(县、区)(略)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前言(一)规划基础“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62号),我市的消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7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里做法,市政府决定将宁波市消防联席会议更名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现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余红艺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炳荣、俞钢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贸易局、市体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宁波保监局、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宁波港集团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萧甬铁路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议定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市消防委员会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共性职责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强督查考核,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甬政办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有关情况的通报(甬政办发〔2008〕12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网站是保障公众了解、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

为确保5月1日后公众能及时在政府网站浏览政府公开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清理政府信息,抓紧开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并将清理出的政府信息及时录入上网,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目前,市各单位上网信息共计17000余条,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等单位信息录入量较大,成绩较为突出。

但从总体上看,信息录入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重点内容缺失,需尽快补全缺失的重点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全市尚有18家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上网公开;二是有的单位没有在系统菜单的“组织机构”中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有关信息;三是有的单位机构概况信息不全,无领导分工和联系方式,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信息不够具体;四是有的单位公开目录的选择或建立不够合理,没有体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五是个别单位的政府网站未与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接口或链接,未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六是各部门受理的纸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没有统一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平台,不便于工作统计与管理。

二、办事信息偏少,需进一步充实办事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中比较重要的部分,也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急于知晓的重要内容。

但从信息录入内容上看,2006年以来的规范性的文件信息、人事信息、工作信息所占比重较大,办事信息却偏少,尤其是2003至2005年的办事信息更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甬政办发[2007]237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0号)精神,巩固和深化我市“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成果,遏制和预防“三合一”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加快消除“三合一”现象,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落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因地制宜、科学整治”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深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08年9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实现员工宿舍与生产或储存场所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明确火灾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火灾登记范围,解决当前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和火灾登记范围调整如下:一、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登记范围(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过火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调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过火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以上的,或者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由市级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查,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其中,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过火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8千平方米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以上3千万元以下的火灾,可以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查。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属于轻微损失火灾,适用火灾登记,可以直接进行火灾统计:(一)无人员伤亡;(二)无放火嫌疑;(三)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四)过火范围限于独门独户的独立物权单位,且无纠纷;(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规范明确有关事项(一)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活动中负有组织、分工、统筹、协调、上报等职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21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按照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一、共同职责在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形势,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加强督查、考核,认真履行全市“十一五”消防规划确定的有关职责。

二、分类职责(一)市公安局。

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适时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重大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当好政府参谋;组织开展大型灭火演练;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并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调查火灾事故;加强对化危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市安监局。

把消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的综合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15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9【实施日期】2010.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局《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二○一○年六月四日)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署,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9号)、《浙江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消联〔2010〕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二、目标任务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积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汤飞帆2024年2月5日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2024年2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农村公共消火栓是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与村级水站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维护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核评价体系。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做好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确保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有关规定。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6•【字号】甬政办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六日宁波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妥善处置全市较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编制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贯彻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减少森林火灾的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做好防火抢险的各项准备,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扑灭。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组织扑救。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提倡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一)火场跨越县级或市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三)鄞州区天童森林公园、奉化市溪口森林公园、宁海县天河森林公园、宁海县南溪森林公园、北仑区瑞岩寺森林公园、四明山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甬政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部门依法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坚持单位全面负责,稳步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改进消防安全社会管理服务;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建立,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达到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火灾事故总量稳中有降,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甬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2.2 前线指挥机构3 预警监测3.1 预警3.2 监测4 应急响应4.1 Ⅳ级响应4.2 Ⅲ级响应4.3 Ⅱ级响应4.4 Ⅰ级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火灾扑救5.3 人员转移安置5.4 伤员救治5.5 善后安抚5.6 重要目标防护5.7 治安维护5.8 火案查处5.9 信息发布5.10 火场清理5.11 应急结束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运输保障6.3 技术保障6.4 物资保障6.5 资金保障7 监督管理7.1 火灾评估7.2 工作总结7.3 奖惩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制订8.3 预案解释8.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发〔2005〕116号),制定本预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甬政办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

市支队司令部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市支队下辖12个专业大队、3个机动大队和15个县级综合大队。

12个专业大队为:地震应急大队、危险化学品应急大队、防汛抢险应急大队、道路交通应急大队、海上应急大队、卫生应急大队、动物疫情应急大队、森林应急大队、公用事业应急大队、交通运输应急大队、通信应急大队、电力应急大队。

3个机动大队为:机动一大队、机动二大队、机动三大队。

各县(市)区政府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组建各自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现将有关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市支队负责人支队长:李谦(市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叶双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副支队长:谷新明(宁波军分区副司令员)、叶立光(市水利局副局长)、刘平(市安监局副局长)、汪友方(市环保局副局长)、干爱玲(市卫生局副局长)副政委:顾昌国(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参谋长:刘维劲(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二、市支队司令部负责人副参谋长:谢玉泉(市政府办公厅处长)、俞炯(市政府办公厅处长)、宣业靖(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张红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陆炳权(市安监局处长)、叶卫东(市气象局处长)司令部内设综合处、作训处、值班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甬政办发[2003]160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7月11日召开的全省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指宁波市鄞州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鄞州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情况进行公示的活动。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的名称、地址、备案号码、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通过公示,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建设情况,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的具体方式一般包括在鄞州区公安消防部门的官方网站、门店、社区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通告。

公示的时间一般会在消防备案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具体的持续时间一般会根据备案项目的多少而定。

总之,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增强公众的消防意识,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一、概述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鄞州区政府组织进行的对项目进行消防备案公示的活动。

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是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全民消防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

二、公示内容1. 项目基本信息在公示中,首先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内容。

这些信息的公示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消防设施情况在公示中需要披露项目的消防设施情况,包括消防水源、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这些信息的公示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项目的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3. 监理单位意见公示中还需要包括监理单位对项目消防设施的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是公正、客观的第三方机构,其意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项目消防设施建设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意义和作用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的开展对于促进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序进行,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公示,可以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和推动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消防工作人员,我深切理解消防备案项目公示的重要性。

在城市建设中,消防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做好消防备案工作,确保项目的消防设施齐全完善,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认为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一项非常必要的举措,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参与。

五、总结通过以上对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备案项目公示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消防备案项目公示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消防设施情况和监理单位意见,通过公示可以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和推动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甬政办发[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特制订《宁波市“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分为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资金投入、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和消防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共7个方面,具体详见附表。

三、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分共同项目和分类项目。

共同项目得分为基本分100分,分类项目为附加分。

凡是共同项目只扣不加,即完成得基本分,没有完成扣基本分;凡是分类项目,完成加相应分,没完成视实际情况扣分。

四、考核方法(一)自查自纠评各地对照考核细则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于12月底对本地区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检评情况报送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考核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考核。

五、奖惩措施(一)市政府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

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评先资格,并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跟踪督办。

1.全年发生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2.全年火灾四项指标未实现“零增长”的;3.省、市和县(市)、区三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的;4.全年未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硬性指标的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编号:X0502事项性质:行政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公民、法人、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18号公安局消防窗口(海曙区老实巷70号)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咨询电话: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责任处室:宁波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宁波市公安局编制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获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获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程序及相关工作:●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消防窗口: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3: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经消防机构审批的各类审核验收意见书;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原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甬政发[2013]1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甬政发[2013]1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甬政发〔2013〕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今年第23号台风“菲特”给我市造成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

在全市上下万众一心抗洪救灾的紧要关头,市公安消防支队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全警动员、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不畏艰险,连续奋战时间超过八个昼夜,接处警达3166起,出动警力1.2万余人次、车辆2300余辆次,先后成功保卫变电所、医院等国计民生单位的防洪安全,排涝打通宁波城区东西、南北向主要交通要道,疏散和营救了大批被困遇险群众。

特别是在余姚市大面积遭受水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洪水威胁的危急时刻,市公安消防支队科学调度、快速集结、紧急驰援,成功转移、营救被困群众2000余名,充分发挥了应急救援先锋队作用,为我市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鼓舞士气、激励先进,进一步弘扬抗洪救灾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立新功,为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作出更大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方案的公告(2020)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方案的公告(2020)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方案的公告(2020)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有关工作。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了《2020年度奉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方案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1月3日附件: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方案奉化区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已调整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2020年消防安全单位监督抽查方案如下:一、消防监督抽查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1、4、5、10、12月份为消防监督集中抽查阶段。

三、消防监督抽查范围2020年调整后的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消防监督抽查计划2020年,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每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1次“双随机”抽查。

五、消防监督抽查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四)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五)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八)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十)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十二)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三)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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