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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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摘要《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现状,利弊及改良等方面对其作出介绍。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姻关系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离婚对于百姓来讲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由于离婚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是社会的热点,如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产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成为当事人乃至法官的头疼问题。此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毫无疑问的成为了良药。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已经相当的成熟,与国外的普及相比我国

的婚前财产公证仅仅处于萌芽状态。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行《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关系和财产归属界定更加明晰。由此,婚前财产公证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财产公证。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是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益处。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理性的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婚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巧取豪夺”型、“功利型”婚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利于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明确,使得夫妻双方更好的对婚姻负责,对家庭负责。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婚前财产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作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财产可以把它作为主要依据,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 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预防婚姻纠纷, 保护夫妻

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明晰了个人债务,保障了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人们在实际情况中,双方或者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的离婚案件,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楚。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定财产分割,责任承担等问题时不易调查清楚,如果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势必会使得不知情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 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

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建议

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并不是很普及,但它的推广发展是必然的,针对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上的缺陷。这一点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说的;第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是夫妻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婚前

财产公证;第二对于我国现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关实体方面的缺陷也应该予以补正,例如对婚前财产公证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

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这里应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其次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另外同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动产折旧,不动产

增值。一旦婚姻破灭,物归原主,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对等的保护。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都需进一步完善

再次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我国法律应借鉴外国民法成熟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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