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广州大学研究生院
广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广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010年9月修订)一、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博士生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由学院组织制定与实施。
博士生培养方案一般按二级学科制定,鼓励按一级学科设置公共基础理论课程。
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程(包括必修、选修)设置和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社会调查、培养方式、阅读书目和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应对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中英文名称、课时、开课学期、任课教师、考核方式及阅读书目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单位需组织全体导师集体讨论拟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应体现较高学术起点,要规定博士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程度、应具备的独立科研能力及博士学位论文标准等。
每个博士生都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应由博士生导师负责组织指导小组和博士生共同制定,在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基本依据是本专业培养方案,同时紧密结合研究方向与博士生的个人特点,对培养各个环节作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排。
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博士生主动性及创造性。
个人培养计划一式四份,除博士生和导师各留一份外,一份送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另一份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二、培养目标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要求博士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良好的品德和科学修养、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遵守学术规范,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掌握1~2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三、学习年限博士生学制为3年。
博士生在学期间,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整个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
因各种特殊情况,由导师提出,经所在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不超过1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研究生就业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研究生就业管理,保证研究生就业质量,各高校和研究生院纷纷制定了《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指导
研究生院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为研究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择业咨询等服务。
学校需要配备专业的就业指导老师,定期组织就业指导讲座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研究生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就业信息公开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为研究生提供及时准确的招聘信息。
同时,制定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杜绝灰色招聘和虚假招聘信息。
三、就业管理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信息,为学生提供就业证明和推荐信。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四、创业支持
学校和研究生院应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研究生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创业大赛和创业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五、调查评估
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就业质量评估机制,每年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就业形势和用人需求,为改善研究生就业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总之,研究生就业管理规定是保障研究生就业权益,提高研究生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学校和研究生院应切实履行规定,促进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大[2018]72号(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大学文件广大〔2018〕72号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广州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校党委常委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2018年5月3日广州大学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酬金的发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校内(含附属单位,下同)党政管理工作中有关劳务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校内党政管理工作中,承担评审评议、检查评估、巡察监督、讲座报告、致词讲话等工作以及参加庆典礼仪、交流联谊、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领导干部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科研项目、人才项目、教学教改项目等专业评审(领导干部以专家身份参加)以及入党培训等系统性培训授课,可以发放劳务酬金。
专业评审以及系统性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不得向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发放劳务酬金。
第四条学校建立由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审议机制,根据需要对专业评审或系统性培训授课的范围进行审议和界定。
- 1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校内符合规定领取的劳务酬金,属于绩效工资范畴,纳入个人收入申报范围。
第六条有关工作或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相关劳务酬金的发放工作,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要加强监管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发放、领取的劳务酬金,一律予以清退,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 -广州大学办公室2018年5月3日印发- 3 -。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4]教计字85号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高定一级。
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即实行见习期的,按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广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规定(2010年9月制订)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性质第一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是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
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若申请硕士学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办班条件第三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在培养硕士研究生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且具有较强的教学实力。
专业所在院(所)在不影响国家计划内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地举办各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第四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基本人数由专业所在院(所)自行决定,一般以每班人数在20至60人为宜。
第五条为拓展我校的对外辐射能力,鼓励有条件办班的单位与周边地区或外省的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校外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合作单位应有良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较好的教学管理能力。
第三章 办班程序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在当年的一月初向研究生处提交办班申请报告(需说明教学力量、社会需求和生源状况等),研究生处批准后,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
第七条 获准申请办班的单位于当年2月底,向研究生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三份); (二)办班拟发布的招生简章(一式三份); (三)办班专业拟实施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一式三份)。
属校外办班的,除在《简况表》内详细说明合作单位办学条件外,还须上报与合作单位联合办学的意向书。
与外省合作办班的,须同时填写向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的《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一式四份)。
第八条 研究生处对各单位申请办班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年3月15日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与外省单位合作办班的须于当年3月15日前抄报办班所在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并获得同意),研究生处于6月初公布当年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和办班单位名单。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5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
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研究生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生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广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五)达到《广州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教育学原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教育学原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06级研究生开始使用)一、专业学科、学制、学习方式一级学科:教育学二级学科:教育学原理(代码: 040101 )学制:三年学习方式:全日制二、本学科情况介绍教育学原理硕士点1995年获准设立于原广州师范学院教科所,现有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早期教育、基础教育四个研究方向。
本硕士点现有指导教师5名,其中教授4名,副教授1名。
硕士点负责人张人杰教授系著名教育社会学专家,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省教育学研究会理事长,广州市人民政府顾问,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博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校级特聘教授。
本硕士点师资力量雄厚,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职称结构等均较合理。
教师师德好,业务精,教学和科研能力强,大多数青年教师具有研究生学位;任课教师均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
本硕士点十分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主持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3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10项;发表科学研究论文120余篇;其中境外中文刊物10篇、英文刊物3篇,出版学术著作15部,获得科研成果奖励5项。
本硕士点弘扬“学会做人、学会研究”的精神,贯彻“勤奋、严谨、合作、创新”的八字原则。
教师教学注重基本理论传授与最新学术动态介绍相结合,不断改革教学方式和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践锻炼。
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做到三个“为主”:研究为主,学习为辅;自学为主,听课为辅;理论学习为主,实践活动为辅。
尤其注重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研究生个人的特长才能。
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70余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在广州大学都名列前茅,在国内也属上游。
研究生获得省市校等各级奖励达20余人次,其中6人获南粤优秀研究生称号,1人获广州市三好学生称号。
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
三、培养目标本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能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具有相邻学科的有关知识;了解国内外教育理论发展最新成果,具备独立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够胜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成为适应21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广州大学研究生院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2017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体招生学科、专业详见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复试按照《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复试的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指按教育部规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进行复试、接收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八条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艺术硕士为3年、工程硕士2015级起为3年)。
非全日制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广州大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研究生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76广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精神,拟在全省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县区建立“广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二条 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宗旨,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实践课程的学习基地,也是我校开展专业学位科研工作的实验基地。
第三条 实践基地一经确定,由我校授予“广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牌匾,并举行签约和授牌仪式。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建立,既要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也要促进所在企事业单位及县区的科技人员、教学队伍的建设和科研、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科研实践工作由各专业学位教学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选择与审批第六条 实践基地应选择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77够满足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条件,在全省改革与发展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区。
第七条 实践基地的选定,最好与现有的本科生实践基地挂钩,由各专业学位教学单位考察并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审定。
第八条我校经与所选定的单位充分协商,正式签订合作共建实践基地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和促进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合作共建实践基地协议签订后,通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各专业学位教学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批准挂牌后,基地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此项工作。
我校要对基地建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生必需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的购置,以及基地建设前期的往来差旅、业务联系、匾牌制作等的开支。
广州大学研究生处
广州大学研究生处研招[2006]1号广州大学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请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
课程与教学论专业各研究方向,分别由各研究方向所在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请于3月29日前报研究生处备案(名单请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二)请各学院组织以二级学科(专业)为单位,以硕士生导师为主的复试小组。
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3名本专业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办事公道的教师。
课程与教学论专业各研究方向,分别由各研究方向所在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复试小组应制定复试工作安排表(参考样式见附表二),并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3月29日前报研究生处。
(三)复试小组应认真审阅考生的报考资料。
认真检查复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应届考生出示学生证),并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保留备查。
严防冒名顶替者,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不予复试。
(四)各学院对考生进行复试时,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增强复试教师的责任感,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对复试未被录取考生的质疑,各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五)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组,对各学院复试工作按要求进行检查。
二、复试分数线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一)复试分数线按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
(二)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由学院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先确定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然后再考虑校外调剂生。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与录取人数之比原则上应为差额。
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为1.2 : 1 。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原则上都可以参加复试。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签定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责任书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签定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责任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穗教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签定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责任书的通知(穗教科〔2006〕34号)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评审工作已完成。
经资格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市教育局审定,拟扶持博士二级点5个,资助经费12万元/个;硕士一级点5个,10万元/个;硕士二级16个,3万元/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一、资助程序(一)拟扶持学位点向所在学校提交具体建设目标和经费预算,由所在学校与我局签定《广州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建设责任书》(一式3份),对于不签署责任状的点,不予立项扶持。
(二)对于未达到资助要求,但愿意通过学校与我局签署责任书,保证在2007年评审中获得突破的,允许学校申请调整,报我局审定。
二、管理办法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请各校于2007年1月8日(星期一)前,将签好的《广州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建设责任书》(一式3份,均为原件),送我局科研处(市西湖路83号407)。
逾期不签订责任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处理。
附件: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名单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建设责任书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附件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扶持点建设责任书学位扶持点名称:下达单位(甲方):广州市教育局承担学校(乙方):学校负责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起止年月:E-mail地址:广州市教育局二OO六年制一、任务条款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教育局文件(文件号),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市属普第二条乙方同意接受该建设任务,并同意在不追加任何资助经费的基础上,按本任务书的内容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广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广州大学研究生院
广州大学文件广大〔2017〕117号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广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17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2017年5 月19日广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切合地方社会经济、创新性强的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应用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广州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创新研究计划”)。
为保证“创新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创新研究计划”类型包括基础创新项目和“广州研究”项目两大类。
基础创新项目主要资助研究生开展基础科研项目研究,鼓励研究生围绕重要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发掘创新潜能,提高科学研究和创新水平。
“广州研究”项目鼓励研究生关注广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实和历史问题,引导研究生走向社会实践、深入田间地头进行研究,培养研究生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二条项目资助力度基础创新项目:硕士生基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拟资助50位学生;博士生基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拟资助20位学生。
基础创新项目侧重支持理工类学生,理工类项目受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项目的2/3。
- 1 -“广州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0.5万元,拟资助50位学生。
“广州研究”项目侧重支持文科类学生,文科类项目受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项目的2/3。
第三条申报条件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一)广州大学全日制学籍内研究生(人事关系已转入学校)。
“基础创新项目”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广州研究”项目原则上只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
(二)每名学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Array研究生姓名:学号:
导师姓名:
一级学科硕士点:学制:年
一、课程学习安排
二、读书报告(要求主讲不少于二次)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三、学术活动(含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会等)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四、教学实践或实践学习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五、开题报告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六、论文工作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七、公开发表与硕士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计划安排于第学期前完成。
八、其他安排
研究生院制表(2019.05.30)。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已加具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7 广州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
研究生所在院(所):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学号
培养
方式
专业
导师
入学
年月
原定毕业年月
申请提前
毕业时间
半年□一年□
申请毕业年月
入学前最后学历及所学专业
申请提
前毕业
理由
(应附成绩单,并详细说明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进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培养计划完成情况
1、总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非学位课学分。
2、有无补考,有无缓考。
3、教学实践内容。
4、参加学术活动次,本人做学术报告(读书报告)次。
5、开题报告情况。
6、中期考核情况。
7、学位论文题目。
8、论文评阅人意见①②。
9、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10、其他。
研究生工作秘书审核签名:年月日
导师
意见
(包括对申请人的学习情况、思想表现、科研工作能力和完成科研工作情况以及论文的学术评语,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等)
签名:年月日
硕士点
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院(所)
学位分委员会意见
签名:(公章公章)年月日
学校主管
领导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研究生处制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广州大学研究生人才补贴申请
广州大学研究生人才补贴申请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也越来越好。
在如今的教育市场中,各种大学新生、在读研究生的人才求职竞争不断升级。
为此,广州大学特别推出了研究生人才补贴计划,为积极求职的研究生们提供支持。
广州大学研究生人才补贴计划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支持计划,旨在为争取更好就业的研究生提供一定的补贴,并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服务机制,为研究生们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与支持。
该计划将以短期补贴、中期补贴、长期补贴以及相关服务等形式为研究生提供支持,以期保障研究生们可以更有效地投入求职,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该计划将针对不同类别的研究生进行分类,提供不同的补贴方案和服务内容。
对于短期补贴,将根据研究生的求职情况,分别给予
1~2个月的经济补贴,以帮助研究生们积极参与就业活动;于中期补贴,将提供3~6个月的补贴,以帮助研究生们在就业过程中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于长期补贴,将根据研究生的就业状况,提供6~12个月的补贴,以帮助研究生们在择业计划中不断发展。
此外,该计划还将提供职业咨询服务、就业实习服务等一系列就业支持服务,以帮助研究生们更有效地把握自己的求职机会。
此外,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研究生人才补贴计划,广州大学还将组建一支专门的实施机构,负责宣传计划、收集申请材料和审核申请等工作,以便更有效地完成补贴发放。
总之,广州大学研究生人才补贴计划将为积极求职的研究生们提
供完善的支持服务,期望通过这些支持服务,帮助研究生们能够更有效地完成就业规划,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广大[2018]174号(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大学文件广大〔2018〕174号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广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第20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2018年10月18日广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监制的财政票据以及税务部门监管监制的发票。
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发票,是指税务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学校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是学- 1 -校各类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检查、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财政部门监管监制的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专用票据是指适应某一种收费或基金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又分为定额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部门(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以及收取其他非税收入,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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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修订)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资格
(一)研究生应于毕业前一年的10月填写《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所在院(所)汇总核实并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处;与此同时,对于要求提前(或延期)毕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所)同意后一并上报。
(二)研究生处根据毕业研究生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毕业研究生基本情况调查表》和院(所)意见,对每个毕业研究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列入毕业研究生名单;未被列入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三)凡取得毕业资格者,根据当年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就业,报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二、就业工作
(一)学校根据每年国家教育部对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提出当年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毕业研究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三)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四)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家西部地区建功立业,积极配合共青团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开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定向培养研究生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回原定向单位工作。
(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6月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后,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定《暂缓就业协议书》,执行协议书有关条款。
暂缓就业期限2年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三、毕业派遣
(一)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夕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于派遣前经所在学院(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由研究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二)毕业研究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2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三)已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人员)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后提出不再攻读(或进站)的,如不申请暂缓就业,则按生源所在地报就业计划派遣。
(四)经批准同意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
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五)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经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毕业研究生的派遣。
按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
(七)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八)毕业研究生的档案,学校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寄送毕业研究生报到单位。
(九)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再受理改派申请。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
2.学校按照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议,符合调整改派条件的,报送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在当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