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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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课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课件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力。
本课件旨在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原则、范围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规则。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行为特征,依法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处罚方式的权力。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具有的自主判断和抉择的权力。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进行裁量。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袒的情况。
3. 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和幅度。
4. 清晰明确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对裁量的依据和理由进行明确和清晰的表述。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处罚方式三个方面。
1. 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选择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种类的处罚。
2. 处罚幅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的具体金额、期限或其他具体幅度。
3. 处罚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决定采取书面警告、公告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罚。
五、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规则1.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不能随意扩大或收窄。
2.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3.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歧视或偏袒的情况。
4.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和幅度。
5.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对裁量的依据和理由进行明确、清晰的表述,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法定的原则;(二)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裁量处罚层次。
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档案局实施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档案条例》等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判断进行自由裁量,适用于具备特定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和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实施标准,以确保处罚的程序和结果的合理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条件:1. 违法行为中涉及的明确。
2. 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后果严重性。
3.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否则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4.1 的范围和含义行政机关需要明确违法行为中的的范围和含义。
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的范围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4.2 自由裁量的限度和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度和要求,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和核实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信息。
2.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范围,是否适用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3. 根据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一)公平公正公XX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法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制定《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及《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分级裁量原则,对具体法律条文描述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列出具体行为表现。
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化的,可以原文收录。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确定处罚的程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及时将裁量结果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第二章行使条件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事实调查;(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充分;(四)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损失程度等;(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七)依法进行正式的决定、通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第五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采取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
第七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三)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财产;(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定、通知与告知第八条行政机关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决定、通知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地质;(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质);(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证据;(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决定期限和履行地点;(六)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附件1: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1-(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主体等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因素:(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八)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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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合理裁量,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颁布在后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规则)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十条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依照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地给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 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的;(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形适用一般裁量标准或特殊裁量标准分别处罚。
一般裁量标准适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形。
按照法定处罚种类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与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对应的处罚幅度确定罚款金额。
特殊裁量标准适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从业行为应当先行教育规范,当事人已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的,应当依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仍然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的或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以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应当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来源合法且质量合格、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食品药品,供货企业请求收回的可以准许,但是应当附送供货企业请求函、授权证明、指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从重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相对应的罚款处罚幅度选择较重的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适用从重处罚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从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相对应的罚款处罚幅度选择较轻的处罚。
给予罚款处罚的,不得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一)主动配合查处的;(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第二十条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阶次处罚或减少处罚种类,但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无合法来源的产品应当予以没收。
适用减轻处罚给予罚款的,罚款有法定下限的,在法定下限以下确定罚款金额,但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10%;只规定罚款法定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20%以下确定罚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定违法行为的类别,但应当按照次于其违法行为的类别论处,即对其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适用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查处或有立功表现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生活确属困难的残疾人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免予罚款处罚;不具备所列情形第四项、第五项的可以适用罚款,但应当在法定罚款下限的10%至不超过法定下限的幅度内予以减轻处罚:(一)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的;(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保管规定的;(三)能够及时提供购进票据(购销合同)、交易对方许可证、授权代理证明等资质文件材料的;(四)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具有明显潜在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的。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应当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不予罚款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生活确属困难的残疾人;(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四)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患有重症疾病或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