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 修订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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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共23张ppt)

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共23张ppt)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秦朝:礼法对立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
命名;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汉朝:礼法开始结合
(2)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主张德治, 以礼治国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君主接纳?为什么?
儒家
法家Leabharlann 有积极意义 《孟子圣迹图·扩充仁心》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 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 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符合时代需要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 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更适合 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 背景: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寻求治国新思想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
法治 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作刑书
德治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 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 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
德治与法治之争 表现
在思想界体现为
儒家与法家之争
主张
代表人物及观点
儒家
人性善, 孔子
德治
孟子
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项不符合我国修改宪法要求的条件?( )A.全国人大常委会5人以上有权提议B.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议D.提议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正确答案:A解析:见《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圆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模块: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2.下列有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权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主体只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C.可以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包括全体公民D.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书面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正确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根据该条,只有A项错误,应选。

有关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重点掌握:(1)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有权主体有5个,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则广泛得多。

司法环节:情理在传统司法中的作用分析

司法环节:情理在传统司法中的作用分析

作 用 的。这对 于 我们 分 析情 理 在 中 国传 统 司法 中的 表现带来 了逻辑归类上的难度 , 我们依循司法的主要 环 节对 情理在 中国传统 司法 的作用 进行分 析 。 ( ) 一 司法裁 决 中运 用情 理 1 .司法裁决 中考 量 “ 子之 情 、 臣之 义 ” 父 君
生认为情理是 中国传统社会裁判价值取 向的 目标⑧; 霍 存福 先生则 认为 情理是 中国传统法 文化 的性 状 , 是 中 国传 统法 律 的精 神④; 勇先 生 认 为情 理是 中 国古 邓 代 法律 生活 的 “ ” 樊 丽 明 、 伟 认 为情 理 司法具 场 ⑨; 祖 有 促 进 社 会 关 系 和 谐 、 会 秩 序 稳 定 的 工 具 性 作 社 用@; 日本学 者 滋 贺 秀三 认 为 : 国古 代 社 会 在 解 决 中 民事 纠纷 时 , 根 据 隋理 ’ 融 通 无 碍地 寻 求 具 体 妥 “ , 当 的解 决就 是地 方官 的职分 ” 等 等 。 ⑦; 虽然 , 中外学者对 于“ 情理 ” 中国传统 司法 中 在 的影 响做 了较深 入 的研究 , 不 同 的理 论视 角得 出 了 从 些 结论 。但 是 , 察 中外 学者 分析 中 国传 统社 会情 考 理 司法 时所运 用 的案 例 , 以发现这些 案 例相对 集 中 可 于涉及人 伦情 理 的部 分 , 这些情 理 的运用 也相对 集 中
中 国古 代社 会 在 演进 过 程 中 , “ 亲 、 尊 ”, 将 亲 尊 也 即“ ” “ ” 上升 为道德 、 忠 、孝 , 法律 的根本 原则 , 因而
基金项 目: 基金 项 目: 本文为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 情理在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 C S 2 1 ) 0 ) 江苏省教 育厅课题《 ( L (01 D 6 和 情理在 中国 传统 司法 中的作用研 究》(O 1J 80 1 ) 2 lSB 2 0 0 的成果之 一 , 同时本文 受江 苏高校优势学科 建设 工程项 目( A D) P P 资助 。 作者 简介 : 董长春 , 南京师 范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南京 ,10 6 。 2 04 )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引言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称。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并分析其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具体体现。

1. 法律制度1.1 古代社会秩序与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秩序与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

古代中国有着严格的礼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并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注重秩序和规范行为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仍然可以看到。

1.2 法治思想与官治传统中国古代有着强调“君子之国治也”,即通过善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官治传统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官治思想,法律权威主义和政府权力的强大是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

1.3 法律文化与道德伦理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道德伦理传统,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

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人注重义务和责任感,这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法律规则的遵守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思想2.1 仁者爱人与公平正义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儒家强调仁者爱人、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念,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对人权保护和公平司法的重视。

2.2 法治精神与社会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价值观念也反映在中华法系中。

中国的法治精神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实现社会和谐。

2.3 法律教育与人民意识中国古代注重教育,法律教育也是其中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注重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种传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法律实践3.1 司法制度与审判文化中华法系中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文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审判文化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这些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得以延续。

修订版法考理论法总结笔记.

修订版法考理论法总结笔记.

理论法口诀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新教材高中政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一框法治建设的历程课件新人教版必修

新教材高中政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第一框法治建设的历程课件新人教版必修

1.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入刑: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 ( )
①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只要考试作弊就
是犯罪,应受刑罚处罚 ③有法可依就能杜绝考试作弊行为
④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知识·挖掘补充] 1.教材 P77“名词点击”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 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 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外部特征和历史传统对各 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当今世界主要有 哪些法系? 提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大 陆法系(民法法系)。
2.教材 P77“名词点击” 中华法系:是以 儒家思想 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文明,它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 的统一。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主干知识·简洁梳理]
1.原因 (1)一国的法治总是由该国的 国情 和 社会制度 所决定并 与其相适应的。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中国人民的主张、 理念,也是中国人民 的实践。
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通过实施法治可以
()
①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 ②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③推进
国家治理现代化 ④消除现阶段基本矛盾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①④
解析:权利有合理与否、合法与否之分,①错误;通过实
施法治,可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②③符合题意;矛盾是不能消除的,④错误。 答案:B
(2)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①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制,保证了 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 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②行政机关不断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法治政府 建设不断推进。 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坚持以 事实 为依据、以 法律 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2024版法学院《中国法制史》教案

2024版法学院《中国法制史》教案

01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Chapter《中国法制史》课程简介课程性质《中国法制史》是法学院的核心课程之一,旨在系统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演变及现状。

课程内容涵盖自夏商周到近现代的各个历史时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等多个方面。

课程意义通过学习,学生可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理解现行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培养历史眼光和法律素养。

教学目标与要求知识目标01能力目标02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0301020304通过教师的系统讲解,引导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和理论。

讲授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和观点,促进思想交流。

讨论法结合历史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分析法运用PPT 、视频等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多媒体教学法教学方法与手段02中国法制史概述Chapter中国法制的起源与发展发展起源自秦汉以来,中国法制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律、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

特点传统法律制度及其特点传统法律制度特点近现代法律变革及影响近现代法律变革影响03重要法律制度解析Chapter罪名与刑罚体系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制度030201民事主体与客体债权债务关系婚姻家庭制度官僚制度与行政管理解析古代官僚制度的层级、职责及行政管理原则,如任免、考课、监察等。

财政税收制度探讨古代财政税收的来源、种类及其管理,如田赋、商税等。

军事法律制度分析古代军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如兵役制度、军法执行等。

04法律文化与社会背景探讨Chapter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渗透儒家化法律的特点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1 2 3宗教对法律的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宗教、道德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宗教、道德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关系社会变迁对法律的影响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回应法律与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05经典案例分析与讨论Chapter古代经典案例解读案例一案例二近现代典型案例剖析案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该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涉及官场腐败、刑讯逼供等问题。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3届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件2023届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影响
①都成为后世治理国家的理论基础,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 ②汉代以后,外儒内法、礼法并用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 ③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并影响亚洲国家。
(1)秦汉——律令并行
礼法分离
➢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 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①《唐律疏议》编纂过程
➢ 律在唐初经过删繁就简; ➢ 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 ➢ 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②《唐律疏议》颁布的历史意义
➢ 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 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 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创制自己法律的蓝本。
《贞观律》→《永徽律

《大唐开元礼》

重视家训
《永徽律疏》
唐律是 礼法结合的典范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 《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 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3)评价
➢ 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因为孔子要用礼乐仁义来求得统一,对战争取反对态度(《孟子·尽心篇》所谓

(部编版)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二单元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pptx

(部编版)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二单元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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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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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60考
(1)①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科学立法);②使 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法);③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 体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④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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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
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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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考法·针对练 考法 知识点2在中考命题中侧重考查厉行法治的要求,常以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违法案件等为素材,在选择题、材料分析题中考查, 设问以说明类、认识类为主;此外,还会以主题活动的形式考查。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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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互动】
同学们了解了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及有关青少年
的典型案件,并作出了下列讨论:
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方
面作答
结合青少年厉行法治的做法
作答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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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考新问法·观点评析)请你对小江和小美的 观点进行评析 。
规范作答
评析类设问,先判断观点正确与 否,再结合教材知识组织答案
执法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诈骗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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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

我国坚持依法行政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三)1、填空题典卖制度制度化开始于()朝。

正确答案:宋2、单选《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完成于()。

A.1908年B.1911年C.1912年D.1919年正确答案:B3、判断题《泰(江南博哥)始律》是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律。

正确答案:错4、单选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幼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

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

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反,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最后,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一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70岁以上、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5、填空题明朝专掌复核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正确答案:大理寺6、多选商秧第一次在秦国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A.设立连坐法B.奖励告奸C.奖励农业生产D.奖励军功正确答案:A, B, C, D7、填空题清代的充军分为()、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种,所以又称“五军”。

正确答案:附近8、单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参议院拥有的权力不包括:()A.立法权B.弹劾总统权C.弹劾副总统权D.弹劾并罢免总统权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理论法学)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些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

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正确答案:C解析:依照《宪法》第126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某些机关可以以合法形式进行干预,如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答案为C项。

知识模块: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关于司法的特征,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B.司法的终局性仅就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不具有此特征C.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等纠错机制体制集中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特征D.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均具有终局性,就人民检察院而言,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和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可终结,因此也具有终局性,故B项错误。

知识模块: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3.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B.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C.行政诉讼被告不得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D.人民陪审员由法院院长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正确答案:D解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6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6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6(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

下列哪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分数:2.00)A.权利平等B.权力制约C.法律至上D.义务本位√解析:解析:考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D选项应该是权利本位。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独立的内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分数:2.00)A.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排斥其他个人和组织B.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主体干涉C.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须严格准确适用法律D.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不受社团及民众的干扰,但须受党、权力机关、本级或上级的制衡监督√解析:解析:考查司法机关职权行使。

党委、人大等一般不对个案审理进行监督。

4.在学习“法的起源、法的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的同学小李与小薛进行了讨论。

小李认为:①在奥古斯丁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②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③明治宪法,日本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制定明治宪法属于法律移植的表现。

小薛认为:①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等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②1902年。

清政府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诏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主:恃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③在法系的分类上,中国目前属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者:杨印成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期编者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以“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研究,吸收其有益推动法治建设的思想精华,来构建符合我国意识形态的民主法治社会。

杨印成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它传承深远、内涵丰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点。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大多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对民事方面作了一定的规定,对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

夏朝时,刑法制度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当时的统治者规定了基本的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制度;到了商代在民刑方面的规定有所扩大但没有改变重刑轻民的格局;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隋唐时期开始确定了刑部,并首创十恶制度,确定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民事方面,在这个时期有了系统的规定,但依旧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仅仅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事为主,在民事方面并作一定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形式上则是民、刑不分。

(二)礼法合一,国家本位中国古代的法一直是和“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夏商西周时期到近现代,礼与法之间有冲突,有融合。

不过从整个历史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合一,重礼轻法。

礼法合一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西汉时儒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礼治”,倡导“德治”、“人治”来迎合汉代统治者的观点。

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着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以礼为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国家本位,个体的思想、行为、个性都会被规范在这个大体系中,任何违反这个体系的人都是会受到无情的处罚。

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曾宪义-全套课件

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曾宪义-全套课件

《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曾宪义》全套课件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一、法律起源的传说与实际在我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已有关于法律制度的雏形。

如黄帝制定《黄帝内经》,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实际上,中国古代法律的确立,应以夏、商、周三代为标志,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以习惯法为主。

二、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西周时期,礼法制度逐渐完善,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礼与法相互结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主要包括宗法制度、分封制度、等级制度等,这些制度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礼崩乐坏。

为适应社会变革,各国纷纷进行法律改革。

其中,以魏国的李悝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最具代表性。

这些改革为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四、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

秦朝法律以严刑峻法著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继承秦制,但在法律制度上有所调整,如减轻刑罚、提倡儒学等。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各民族政权在立法上相互借鉴,逐步融合。

如北魏的均田制、南朝的户籍制度等,均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六、隋唐时期的法律盛世隋唐时期,我国封建法律制度进入鼎盛时期。

唐朝的《唐律疏议》成为我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备、刑罚适中、重视证据等。

第二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变革与特色一、宋代法律制度的创新宋代法律在继承唐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设立了审刑院,加强了中央对司法的监督。

实行了折杖法,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

宋代还首创了编敕制度,使法律更加灵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元代法律的特点元代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一方面,元代法律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如肉刑的恢复;另一方面,元代也吸收了汉族法律的传统,如《大元通制》的编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第三单元导语
礼法之辩 礼法结合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礼法分立)
君王及奴隶主可 以随意残害奴隶
德治的思想渊源
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德治与法治之争
夏商 时期
西周 时期
春秋 战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 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 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 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 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 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 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 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二)离婚
《户婚律》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
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
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从以上唐代的婚姻规定中,可以看出《唐律疏议》的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对儒家伦理道德特别重视(如“孝”“节”“义”等)
《唐律梳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孟子见梁惠王
商鞅见秦孝公
结合所学,思考:
第二次礼法之辩
(1)孟子和商鞅分别会提出怎样的治国主张?
(2)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儒家 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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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修订版(1)
关于《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修订版(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原刊摘要:“近来国内法学界流行着两个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

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学可言。

二者都与事实不符。

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找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

如果没有法律或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

第二,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史背景
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

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了。

”这是经过作者修改,已经在学术刊物发表的最终稿。

原先网络散布的同题演讲记录稿中的一些错误,曾经引起争论。

如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此版为最终发表版本。

--人文与社会编后语关键词: 传统司法法律法学韦伯卡迪司法中国传统法制自成一系,与世界另几个重要法系并立,各有短长。

如要加以检讨,应该先对它作一番整体的、深入的研究;如果想用另一法系的某些规定作为他山之石以改善中国法制,则更须对那些规定甚至整个法系作一番同样的研究,看清了二者的优劣,慎为取舍,不可以轻易地将中国目前的问题一概归咎于传统,更不该盲目地仿效他人。

前言2006年春我应邀到西南政法大学访问,和一些师生们谈起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听到的大多是负面的评述;此外我也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刊,很多也有类似的论调。

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一篇文章大意谓:中国传统的纠纷处理犹如“卡迪司法”,其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而就事论事,完全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将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天理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判决者可以翻云覆雨;人民无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伸张正义。

除了这种论断之外,又提到日本滋贺秀三的话,说
中国几乎找不到与国家权力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界精英,从理性的探索中产生学说、判例,以创造并支持“法”,所以他在畅论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各国的法学之后,谈到中国法学时“几乎有点无话可说的感觉” [1]。

但是我也听到一些国内的法学前辈十分感慨地说,他们对中国传统司法和法学的看法与时下流行的不同,但是因为在过去数十年受过许多挫折,不能甚至不敢将他们的看法说出来;而目前六十多岁的学者则大多只完成了一部分大学教育,然后中辍了十年左右;四五十岁的学者求学的过程虽然比较平顺,但是因为在小学、中学时,社会上普遍地强调中国传统的劣点,进入高校后当然很少有人乐意去探究中国的传统,而且自民初五四以来一般人已不能阅读文言文,因而无法接触中国经典,只好看一些外文著作的白话中译本,学得了一些外国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则所知极少。

我远离家乡将近六十年,对国内情形自多隔阂,有了这些见闻之后,才领悟到为什么目前国内法学界强调“法律职业”、“法律人之治”等等话题,以及为什么国内一般法学著作所称道、引述的,大多是些外国的学说。

虽然有了此领悟,我仍然不免为之惊讶困惑,一则因为在那些外国学说之中,许多是很有争议的,有的甚至已被证明有误,而引述之人似乎并不清楚;[①] 二则因为国内的那些著作,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绝少深入的探究,仅仅用外国的观点和语言,去审视和讨论中国的司法和法学,泛泛地,但是很武断地加以批评。

这两点在治学方法上都是很不妥当的。


于自己的这些感受和若干师生们的鼓励,我决定将一些想法写出来。

因为身在旅次,可以查考的资料有限,只好谈谈大意,凭记忆所及略作征引,欠缺不妥之处,待以后补正。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虽然对于此文有兴趣的大约都是法学界的人士,但是我希望一般人也能容易地阅读它。

时下的法学写作往往用了很多外来的、生涩的语汇和非同寻常的陈述方式,不仅读来诘屈聱牙,而且因为那些语汇的内涵及外延往往很复杂,容易引起不当的联想,怪异的陈述又往往扭曲了理路,结果使得作品冗长枝蔓,只在那些语汇里反复回绕,却说不清楚作者的真意。

其实法学应该讨论的都是社会中的基本问题,每个社会都自古至今继续在探讨它们,并且各自发展出了自己的语汇,将探讨所得的成果陈述出来,所以学者在讨论本国法制之时,无须借用外来语汇;如须论述他国的意念,必先深究其义,然后以本国语文中易解之辞加以翻译,不要滥创新词,使读者莫明其妙。

总之,法学的写作与文学的不同,应该平易地、通顺地将事理铺陈在读者眼前,任他依据常理去了解评断,才是佳作。

中国传统司法和「卡廸司法」现在来谈中国传统的司法。

首先必须对“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略作说明。

依据阿拉伯地区的传说,卡迪是当地若干部族里处理族人纠纷的长老。

Max Weber称他们所做的工作为卡廸司法。

至于他们是否仅仅就事论事,然后依据个人的观点作判,Weber并无确据。

近来学者们比较共同的看法是:卡廸之所以能处理纠纷是因为他们熟悉族中的习惯准则,那些准则对
他是有拘束力的,如果他的裁决与之冲突,很难为当事者和族人们接受。

无论如何,在十七、八世纪之时阿拉伯及其它地区的回教法律(Sharia law)已甚严密,不仅有许多实体法条文,其程序法更是详细。

从那时代起,卡廸已不可能凭一己之意处理纠纷了[2]。

在中国古代的部族社会里可能有过类似阿拉伯部族的“卡迪司法”。

《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话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3],或许可以为证。

大约因为部族社会人数不多,关系密切,又长期聚居在一起,自然地形成了许多利于共处的习惯准则。

古代文字的使用不普遍,那些准则大多没有记录成文, 但因他们出于习惯,所以人们在日常生活里都自然地遵行不违,偶尔有些纠纷皆由长老们依据这些准则加以处理。

所以即使在古代社会里的司法,也不是全无准则可循,只是其准则没有成文化而已。

到了部族逐渐聚合成为较大的地域团体时,各部族的习惯未必尽合,所以渐渐有了由地域性权威制定的法令。

《尚书》和《周礼》里曾提到夏、殷、周的若干例子,其中有涉及人际关系的,也有涉及财产交易的。

[②] 春秋之时各国的法令更多了,但是大约仍未公诸于众。

到了鲁昭公六年和二十九年,郑国、晋国先后将其主要的法令铸于刑鼎,表示将要永久、普遍地遵行[4]。

秦代的法令“繁于秋荼”。

汉代以后,法令之多更是汗牛充栋。

近年出土的器物铭文及简牍中可以看出,那些先秦和秦汉的法令不只是刑法,许多与解决民事纠纷有关。

此后历代的法典中除了惩处叛逆、命盗等等“重情”的条文之外,也有不少关于户婚田土等等“细事”
的规定,所以我国传统法制对于民、刑事件的处理是有一系列规则的[③]。

当然,有规则与是否遵循规则是两回事。

大致而言,中国传统的司法者在处理案件时,遇到法有明文规定的事件都依法办理;在没有法或法的规定不很明确的情形,便寻找成案,如有成案,便依照它来处理同类案件。

许多地方档案及地方官的审判记录都可证实此点,极少见到弃置可以遵循的规则不用,而任意翻云覆雨的现象。

理由很简单:司法者和任何公职人员一样,乐于使用最方便的程序处理事务。

在有法条或成例可循的情形下,故意别寻蹊径为其判决另找依据,不仅自找麻烦,而且可能导致上控,使自己受到责难甚至参劾,在正常情形下,一般司法者绝不会这么做。

所以说中国传统的司法者不遵循规则,不将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是与事实不符的。

将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固然是一个妥当而且可以树立判决稳定性的办法,但是并不容易做到,因为人情万变,法条有穷,而成案的适用有许多限制,一个成案即使和待理之案似属同类,但因情事不可能完全相同,两案是否可以视为“同样的事情”,必须慎重考虑。

所以在以成案为重要法源的英美等国,也是每逢一案都必须仔细检查其案情,然后探究是否有完全符合的成案可引。

如有相似之案但情事稍有不合,即应指明其异处而加以区别, 不予引用,另依法理寻找一个更切合的处理办法[④]。

这种做法便是“就事论事”,“议事以制”。

它并不是“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而正是在仔细考虑之后,有意地将不妥的规则搁置而适用
更恰当的合乎法理的规则,以寻求公平正义。

寻求此一目的与维持判决的确定性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法和法理什么是“法理”?为什么可以在法理里找到判案的准则?要回答这些问题先要知道什么是“法”。

简单地说,“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犹如一种游戏的规则,规定人们在某类情况之下应该或不应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

它和一般游戏的规则一样,先要有一个目的,由参与者去争取;其次要有一套“内在的理则(逻辑)”,使得为了各种不同的情况而设定的细部规则能互相契合,让参与者易于了解并遵行。

但是法有一些特质使它有别于一般游戏规则:(一)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大众,人数较一般游戏的参与者多出千万倍;法所应付的情况也较一般游戏里的复杂出千万倍。

(二)法的目的不是一些简单的胜负,而是极为高妙远大的人际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繁荣。

(三)法的内容不是一些技术性的细则,而是一套具有价值导向的规范。

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论宪法学研究中的历史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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