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2018年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实用word文档 (4页)
2018年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43号原告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初本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天津德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张盛如,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书振,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干部。
第三人天津新景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中山北里7-108。
法定代表人詹宗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天津新景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理决定一案,于201X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天津哈娜好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娜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张耀,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田书盛、赵擎,第三人天津新景电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惠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201X年4月29日被告作出津知发法字〔201X〕第2号《关于“一种手动吸痰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专利号为ZL99204517.7手动吸痰器)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对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及请求人专利成为已有技术,是影响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不属于专利纠纷行政处理范围;被请求人生产的“SX-1型手动吸痰器”属于受让技术的实施,但不满足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商标侵权案处罚决定书(精选3篇)
商标侵权案处罚决定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被惩罚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住址:******被惩罚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的证据:********违法行为等次:********依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稍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峻的认定为严峻,属于特殊严峻的认定为特殊严峻)。
应受行政惩罚的依据和种类:********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之规定(*****法、*****法规、*****规章的**条、应将**条的内容写上),打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惩罚:********1、*******(适用稍微、一般、严峻或者特殊严峻的惩罚标准)2、*******(适用稍微、一般、严峻或者特殊严峻的惩罚标准)行政惩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打算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不服行政惩罚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打算,可以自收到本打算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厅(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惩罚打算的,我厅(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调解申请书模板
专利侵权调解申请书模板:尊敬的调解委员会:您好!我代表专利权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交一份专利侵权调解申请书,请求贵委员会对涉及专利号为(专利号),名称为(专利名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依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 涉嫌侵权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
3. 申请人已经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4. 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发出侵权警告,但被申请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
5. 为了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申请人现向贵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请求1. 请求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解,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2. 请求贵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等。
3. 请求贵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以弥补申请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请求贵委员会对被申请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三、证据材料1. 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
2. 申请人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图片、销售记录等证据。
3.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4. 其他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调解方式申请人愿意通过贵委员会组织的调解会议,与被申请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五、联系方式申请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张海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张海龙【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张海龙【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对专利申请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即使发明创造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也无法给予授权。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海龙对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2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本案中,张海龙把申请文件中“电动机”及相关的技术特征删除,并在附图2中增加了部分齿轮和轴,从而以齿轮代替电动机吸引气流转换。
即使如张海龙所述,用电动机和齿轮吸引气流转换,“两种方法虽有不同效率但结果是一样的,不存在内耗谁多谁少问题,但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灵活选择和配置”,但由于本申请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用齿轮吸引气流转换的技术内容,也不属于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能够确定的内容,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理•【案号】(2016)粤行终113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1.07裁判规则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正文吕某某与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詹裕好,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12号汕头科技馆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璧坚,佘唯鹏,均系该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于2011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台灯(819手表夹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3××××.6,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公证处出具的(2011)汕潮南证内字第1204号公证书显示,申请人林某某的代理人发现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及网站http://的部分内容侵犯其权益,在公证处登陆上述网址,对网页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2011年11月30日,林某某以吕某某侵犯其上述案涉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文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文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理张晓阳何隽【审理法官】朱理张晓阳何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文文【当事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文文【当事人-个人】杜文文【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明远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王博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许峰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明远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王博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许峰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明远王博许峰【代理律所】北京智沃律师事务所北京泛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杜文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该案中的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中1的“云台”“非工作状态”的解释有误,但关于权利要求1和6不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的认定正确。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以及“锁定结构”的解释和相关认定是否正确。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亦应当遵循“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基本规则。
创造性的评价对象是整体技术方案,而非某一技术特征,但鉴于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在适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原则上需在技术特征的层面上进行逐一比对,并。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 1.专利说明书第[0001]段记载:本发明涉云台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原告林华赞,男。
委托代理人薛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应行,总经理。
被告卢弘毅(系青浦德克士餐厅业主),男。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华赞诉被告福州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士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德克士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并据此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经审查未予准许。
审理中,原告林华赞申请追加卢弘毅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华赞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腾、被告德克士公司和被告卢弘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惠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华赞诉称:其系名称为“免查词典语言学习书籍”(专利号:ZL00206869.9)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两被告在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77号德克士餐厅内发送的《德克士学习字母卡》,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原告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停止发送《德克士学习字母卡》的侵权行为;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三、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费用人民币1,581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专利证书、检索报告、年费缴费收据;2、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附图;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4、(2005)沪青证经字第2573号公证书;5、消费小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6、被控侵权产品《德克士学习字母卡》;7、《幼儿大卡片学数篇》、《我的第一套学习卡生活用品》;8、《德克士在中国》宣传资料;9、电话录音光盘和录音内容记录稿;10、原告发生的调查费用发票9张;11、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沪知局处字(2003)第27009号]。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19)鲁14民终40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审理法官】郑春笋王玉敏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当事人-个人】李庆昌李渐马梦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庆昌;李渐【被告】马梦涛【本院观点】该证据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调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断案依据。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一审判决马梦涛不构成侵害李渐名誉权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抚慰金500元是否正确。
一审认定马梦涛侵害李庆昌名誉权,马梦涛并未对此提出上诉,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综合分析本案的侵权手段及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马梦涛赔偿李庆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马梦涛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一审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1、李某申请本院调取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平公(恩城)受案字(2019)17号案卷,证明被上诉人不止对李某1构成名誉侵权,对上诉人李某也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本院依法予以调取,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李某1、李某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马某对上诉人李某造成了名誉侵权。
被上诉人对证据无异议。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
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22正文马姚某某、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等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工业园××镇××路。
法定代表人:LeeCheeKo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喆,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马姚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
上诉人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马姚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马姚某某、名称为“啤酒罐”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嘉士伯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嘉士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4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士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案流程通告如下:一、受理条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二、提交材料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尊敬的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于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根据相关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做出如下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1. 专利权人信息: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单位名称]专利权人住所地:[专利权人住所地]2. 专利标识专利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号]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 侵权方信息: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侵权方住所地:[侵权方住所地]4. 主要案件事实:[在这一部分,简要陈述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及时间地点等]二、证据分析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调查取证材料,我局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
经查证,以下事实被视为确凿证据:1. [举例说明某项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产品的照片、侵权行为过程的监控录像等]2. [继续举例说明其他侵权行为的证据]基于上述证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和侵犯其合法专利权的事实。
三、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基于对该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和公正判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 命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侵权产品。
2. 没收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并据实予以销毁。
3. 对侵权方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侵权销售额的三倍。
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侵权销售额的一倍。
5. 如侵权方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依法遵守上述决定。
如有其他法律争议,您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决定。
[行政处理机关名称][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给予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给予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3.06•【文号】国知惩戒决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关于给予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国知惩戒决字〔2017〕6号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机构名称: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原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机构代码:32211负责人:王凌霄合伙人:王凌霄、赵枫机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行政中心C座6楼201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江苏省靖江市明星水蛭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明星水蛭”)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维益所”)存在伪造专利权转让协议、擅自变更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向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移送相关材料。
我局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将相关材料转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调查核实。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维益所伪造专利权转让协议、擅自变更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行为属实,提请我局作进一步处理。
经查,2013年11月,明星水蛭委托维益所向我局提交了3件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
该专利申请的署名专利代理人为王凌霄。
经审查,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发出了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2015年11月20日,维益所通过电子方式向我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双方签章的权利转让协议及专利代理委托书,请求将申请人明星水蛭变更为靖江市维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益服务公司”)。
维益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凌霄。
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变更。
最新-(2019)高行终字第20195号 精品
(2019)高行终字第1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宗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士拉岛路镇威克汉岛欧玛荷吉大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绮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双喜佛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罗岗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巨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宗任、程强,被上诉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雄杰、徐静,原审第三人双喜佛冈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双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巨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科万公司系名称为染色机、申请日为2019年8月6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
2019年9月27日,双喜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并提交附件3至附件7用以证明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文书表格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取证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197·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案由
被取证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序号
被抽样取证物品名称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
数量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单价
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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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文书表格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笔录
案由 被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调查笔录:
姓名 单位 住所 姓名 单位 住所 姓名 单位 住所
开始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职务 电话 性别 职务 电话 性别 职务 电话
年 月日时 分
3.有关证据材料原件。 附:口头审理回执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理请求。
□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
经研究,现决定撤销此案。
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向
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合议组:
·191·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 鉴于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局决定不中止处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请求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205·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事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二、程序(一)案件受理与审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1.当事人(1)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①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②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①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②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③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④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⑤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②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③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