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要求规范2012新版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2最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女墙、栏.杆、阳.台等)解析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3.2.1 (调整) 对应5.2.1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3.2.2 (调整) 对应5.2.2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调整) 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m2 ;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 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m2 ; 1双人卧室为10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2单人卧室为6 m2; 12 m2 。 3兼起居的卧室12 m2; 5.2.2 起居室(厅)应有直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 接采光、自然通风, (调整) 不应小于10 m2 。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2。
说明 经济技术指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 (调整) 一至四类,其居住空 对应 5.1.2 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 宜小于表的规定。 表 3.1.2套型分类
套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居住空间 使用面积 数(个) (m2)
2 3 3 4 34 45 56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 未包括阳台面积。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1.家具及电器尺 (调整) 规定: 寸减小,功能集 1.由卧室、起居室(厅)、 成化,如组合家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具、一体化厨卫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等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 2.保障性住房 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 3.总面积非各面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积简单叠加,鼓 励面积“借用” 4.取消住宅分类 标准 5.套型最小面积 30/22
住宅设计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 • • • • • • • • • • 住宅套型分类 房间最小面积 技术经济指标 楼电梯设置 信报箱设置 术语 节能 室内环境 建筑设备 排气道 附建公共用房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2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条文说明1 总则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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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传贯彻讲座2011年10月28日规范修订的原因:1. 《住宅设计规范》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2. 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3. 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4. 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讲座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 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
1 总则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2 术语增加的概念:2.0.15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
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
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新2012住宅设计规范学习
• 计算公式表达为: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 面积之和
• 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的规定:第4.0.3条
• ⑴壁柜: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其使 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
四.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应计算的技术经济指标:
• 2.计算时应符合的规定:第4.0.2条 •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
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 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 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有关阳 台面积计算方法,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 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 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 积一半计算。
4.对最小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修改
积极配合中小套型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国策。
取消套型分类条文和套型分类面积规定。
将“套型面积”、“低限面积”等具体设计指标进行论证并向下调整 。
5.剔除不属于单体设计的内容 剔除了原规范中“日照间距”、“垃圾道设置”、“地下 车库”等不属于住宅单体设计的内容。
6.重点增加的内容 增加“层数计算”、“信报箱设置”、“排气道”等。
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计算方法,全楼建筑 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 其层高超过3m时,应将该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高 超过了3m高的这些层数的高度叠加起来的总高除以 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高的不计入建筑层 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高时则高出部分按1层计算 。架空层或设备层高小于2.2m时不计入自然层数。 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m高时不计入地上自 然层数。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报批稿)
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报批稿)GB 50096-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林建平薛峰王贺曾捷孙敏生林莉陈华宁刘燕辉仲继寿李耀培朱昌廉张菲菲叶茂煦李桂文周湘华赵文凯李正春王连顺胡荣国李逢元文彪朱显泽曾雁张磊焦燕张广宇满孝新龙灏钟开健张播桑椹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审查委员:徐正忠窦以德陈永江陈玉华储兆佛符培勇高勇洪声扬路红罗文兵毛姚增戎向阳伍小亭杨德才章海峰张学洪郑志宏周晓红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5 套内空间75.1 套型75.2 卧室、起居室(厅)75.3 厨房75.4 卫生间85.5 层高和室内净高85.6 阳台9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95.8 门窗96 共用部分116.1 窗台、栏杆和台阶116.2 安全疏散出口116.3 楼梯126.4 电梯126.5 走廊和出入口13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36.7 信报箱146.8 共用排气道15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56.10 附建公共用房157 室内环境17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177.2 自然通风177.3 隔声、降噪187.4 防水、防潮187.5 室内空气质量188 建筑设备208.1 一般规定208.2 给水排水218.3 采暖228.4 燃气238.5 通风238.6 空调238.7 电气24本规范用词说明26条文说明 (27)CONTENTS1 General rule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44 Calculation of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icators 55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 75.1 Dwelling unit 75.2 Bed room and living room (hall) 75.3 Kitchen 75.4 Toilet 85.5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8)5.6 Balcony 95.7 Passage, store space and interior stairs 95.8 doors and windows 96 Common facilities 116.1 Windowsill and railings 116.2 Emergency evacuation 116.3 Stairs 126.4 Elevator 126.5 Gallery and entrance 136.6 Requirement about barrier-free design 136.7 Post box 146.8 Common exhaust pipe 156.9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156.10 Accessorial public rooms 157 Interior environment 177.1 Sunlight, natural lighting and shading 177.2 Natural ventilation 177.3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 187.4 Moistureproof 18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88 Building equipments 208.1 General rules 208.2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218.3 Heating 228.4 Gas 238.5 Ventilation 238.6 Air conditioning 238.7 Electric 24Explanation concering wording in this code 26Explanation concerning the clauses 271 总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新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信息时间:2011-8-17 阅读次数: 2445】【我要打印】【关闭】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012年最新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新旧比较
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 积大于 650 ㎡ ,或任一套 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大于 15m 时,该住宅单元 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 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 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 ㎡ ,或任一套房的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 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 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 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 台栏杆净高的要求。中高 层、高层住宅即寒冷地区 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 板。
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如何处理?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 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 台或平台时刻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 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保证净高达到 0.9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 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 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 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 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0.90m。
下面具体的讲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现在批准《住宅 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还是针对新、老规范和相关的规范条文向各位介绍。
新、老规范总则的比较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 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 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 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强制条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
2012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女墙、栏.杆、阳.台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11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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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一样的,故本规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规定的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GBJ 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GBJ 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GBJ 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 50等。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