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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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9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9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今年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决战年。

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便民利民、衔接有序”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尊重历史,妥善解决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问题(一)单位的房改房,原宗地已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已分别登记给住户,但土地一直未登记到住户名下的。

由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土发〔2000〕籍字10号)《关于对<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条款修改和补充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1〕11号)精神,由原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或者由房屋所有权持证人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提出申请,原单位必须提供原来的土地证及分割资料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原单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个人的房改房。

先由原单位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权籍调查等资料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及权籍调查结果登记给原单位后,原单位提供不动产权证及住户土地分割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各住户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单位已破产、撤销,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改房。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齐政办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于2019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消防)、税务局、城管局、人防办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需要配合开展工作。

三、实施步骤(一)梳理申报。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的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进行梳理申报,原则上2017年7月1日以前已入住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项目纳入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范畴,之后的项目依法依规处理。

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内容

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2015-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

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

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

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尊敬的(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1.购房发票(您需将前期历次缴纳房款的票据带来换取总房款发票)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者身份证原件
4.购房者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
5.户口本原件
6.《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7.契税发票原件
8.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9.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10.房屋初始登记表
11.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携带的资料(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公示所需资料为准)
注:第1~5项请备齐;第6项在售楼处领取;第项在您带齐其他资料后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如您尚未办理收房手续,请先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收房的相关手续。

售楼处电话:。

售楼处地址:。

感谢您的支持!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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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一)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补缴出让金的办法另行制定)。

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完成交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

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设施,依照规划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按原供地方式办理登记,涉及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依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告知书及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告知书及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告知书及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告知书及受理凭证a.1通知书、告知书a.1.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你(单位)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登记机构:(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a.1.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迪政办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

为规范开展全省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信息化体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搭建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平台、城乡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平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系统(以下简称“四平台”),建立了不动产权籍管理审核体系和平台联通办理机制。

为规范迪庆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迪庆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搭建州级数据平台应用中心,部署四平台连通办理,与省级数据中心形成“双中心、双平台、双服务”不动产信息化模式;梳理已登记未颁证农村宅基地宗地,按照城乡一体化登记平台入库标准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数据库并导入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统一生成电子证照。

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组织群众申请开展线上或线下农村宅基地核验工作,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新型不动产登记模式,全面提升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水平和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关于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书

关于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书

关于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书
尊敬的小区业主:
感谢各位业主朋友一直以来的支持,万一号小区自XX 年XX月交付以来,至今已经超过两年,承蒙各位业主的喜爱,本项目所有住宅产品在2023年已经全部售罄。

截至目前,开发商工作人员已为大部分业主代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剩余未办理的业主正在加紧办理过程中,随着本项目产品售罄,开发商工作人员也已循序退场。

鉴于项目剩余工作较少,开发商拟定将全面撤离项目,请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各位业主朋友尽快联系开发商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并积极配合完成办理产权所需的有关手续,以便工作人员尽早为您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

如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的业主朋友在开发商工作人员全面退场前仍未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届时,此部分业主朋友可自行前往冕宁县住建部门进行自主办理。

特此通知。

XXX置业有限公司
XXX物业公司。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东府办〔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3日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海南全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7〕2号)文件,结合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非法买卖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在完成我市东河镇土蛮村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一体化建设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6日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1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原则,2018年1月底前,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现有大厅窗口布局、工作流程进行整合,将不动产登记、房管和地税部门业务模式由单独受理单独办理调整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缴纳税费一个窗口受理,使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内容(一)窗口设立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重新梳理并优化工作流程,设置“一窗受理”的联合窗口,窗口设置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共同派驻,登记材料由联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并将涉及不动产登记、房产交易和税费缴纳的材料转交相关部门人员复核,共同开展业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5.11•【文号】总工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工会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施物权法,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尤为紧迫。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

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全面掌握工会不动产的存量分布,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依法确认工会不动产产权归属,保护工会组织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工会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和工会法,增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协调难度大的工作。

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全国总工会负责产权登记的组织部署和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工会负责所辖地区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房产证办理通知》

《房产证办理通知》

《房产证办理通知》为永煤各住宅小区办理房产证是永煤公司对职工提案的承诺,房产处也将此项工作列为部室工作目标之一,房产处在xx年底至xx年上半年按计划同永城市房管局、地税局等部门对接,目前已完成永煤各住宅小区住户建档、测量以及契税代交等工作,为了房产证办理顺利、快速推进,现对各小区住户通知如下:1、请以上各小区住户在xx年7月18之前将户主身份证a4复印件一式2份交户主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退休职工直接交至房产处),并在上面用黑色水笔注明户主所在住房具体位置,例:月季小区8号楼1单元3层西户。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要求,牡丹区和月季小区部分50%和83%产权住户的职工需按照原交款价格补交剩余产权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产证,交款期限为xx年7月31日。

因此次房产证办理牵涉户数较多,任务繁重,为了更好、更快的完成此次房产证办理,希望各单位劳资部及各住户积极配合,按通知要求送交有关资料,以免耽误总体办证进度。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人力资源部屈青春:8217382关于房产证办理通知的补充说明各住宅小区住户:xx年7月6日房产处下发了《关于办理房产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因某些职工对通知中有关产权、补交房款等事项不清楚,现就该通知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永馨园西区还未竣工,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永馨园西区不在此次房产证办理范围之内;2、关于50%和83%产权划分问题:①月季区1#—10#楼,牡丹区1#—33#楼、44#楼、45#楼、52#—58#楼,这部分楼房为房改房,50%和83%产权房均在此范围之内(注:并非该楼房全部为部分产权房),此范围之外的住房均为100%产权;②xx年7月1日之前购房、购房均价在273元/㎡、房价有工龄折扣、购房款在1万元左右的住房均为50%产权住房;③xx年7月1日至xx年7月1日之间所购住房、购房均价在503元/㎡、房价有工龄折扣、购房款在2万元左右的住房均为83%产权住房;④除本通知②、③情况之外,购房价格无工龄折扣的住房,均为100%产权住房。

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共XX省委办公厅厅字〔20XX〕35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产登记问题的通知》,根据《XX县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在解决遗留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进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工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市场的手段综合施策,积极消除存量、严控增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不动产权证办证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二、任务目标力争到20XX年年底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分类施策。

将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证项目与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项目区分开来,按类确立解决问题的政策、办法和措施。

(二)民生优先,利于群众。

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兼顾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利益,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创新工作机制,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解决不动产权证办理难题。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

既要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解决方式及措施通过梳理现有遗留建设项目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问题,各成员单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在短时间内解决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难题。

解决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创造有利条件。

(一)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补办历史遗留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项目动工建设时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环保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办理产权证书告知函

办理产权证书告知函

产权转移登记告知函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赖与支持,购买XXXXX项目商品房,成为XXXXX项目的尊贵业主,并对您的乔迁之喜表示祝贺!
根据您与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需由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现将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告知如下:
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流程
1、携带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以开发公司通知时间为准);
2、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
3、携带不动产销售发票;
4、携带住房测绘图纸(开发公司领取);
5、至住建大厦二楼维修基金窗口缴纳维修基金 (38 号、39 号窗口);
6、图纸、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各复印一份:
7、至住建大厦一楼8 号窗口 (或自动查询机) 查有无房产证明;
8、购房者凭身份证到住建大厦一楼导服台取号排队办证(已婚需夫妻二人同时到场申请)。

二、上述第一条中的第5、6、7、8项需由您本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行递交。

三、根据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业主自行办理。

您需及时提交上述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如因您迟延递交办证所需资料,导致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迟延的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告知。

签收人:
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通知书

份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章)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 领 取 人: 领取日期:
登记机构: (印
年月日
. . .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 号:
: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查看人员需两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受理编号: .
询问记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 (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 (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月日
章)
登记机构:(印 年
收件人签字:
.
查询人签字: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编 号: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你(单位)提出不动产登记
资料查询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查询,结果如下: 。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
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要点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时,出卖人应通知买受人携带相应资料,前来出卖人处由出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应手续,规避出卖人因买受人未提交材料而无法按时办理不动产证的违约责任。

该函件适用于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上述通知义务。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尊敬的(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1. 购房发票(您需将前期历次缴纳房款的票据带来换取总房款发票)原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 购房者身份证原件
4. 购房者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
5. 户口本原件
6.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7. 契税发票原件
8. 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9.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10. 房屋初始登记表
11.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携带的资料(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公示所需资料为准)注:第1~5项请备齐;第6项在售楼处领取;第项在您带齐其他资料后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如您尚未办理收房手续,请先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收房的相关手续。

售楼处电话:
售楼处地址:
感谢您的支持!
公司
年月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9日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统一登记,减少办证环节,严格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打造简约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的原则。

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浙土资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精神和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簿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监制。

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由省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单位,并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各市、县(市、区)订购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向省厅提出申请,由省厅下达《印制任务书》。

各地根据《印制任务书》向印制单位订购,不得擅自委托印制单位印制证书和证明。

印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和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印制工作,不得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得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应当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管理清册,并录入全省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系统。

省厅对各地购买、使用、作废、损毁、结余证书和证明的情况进行全程管理,并定期汇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各市、县(市、区)作废、损坏的证书和证明应当统一交由省厅组织销毁。

省厅将不定期对证书和证明的印制、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各市、县(市、区)应当规范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准确、规范地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证书和证明。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邓政办〔2017〕4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邓政办〔2017〕48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邓政办〔2017〕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惠民工程,应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密切配合,简化程序,妥善处置、提高效率。

(三)让利于民,方便群众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让利于民,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方便。

二、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07号)等有关要求,截止2016年9月25日,我市原《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林权证》停止发放,自2016年9月26日起,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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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要点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时,岀卖人应通知买受人携带相应资料,前来岀卖人处由岀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应手续,规避岀卖人因买受人未提交材料而无法按时办
理不动产证的违约责任。

该函件适用于出卖人对买受人的上述通知义务。

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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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房发票(您需将前期历次缴纳房款的票据带来换取总房款发票)原件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 购房者身份证原件
4. 购房者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
5. 户口本原件
6.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7. 契税发票原件
8. 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9.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10. 房屋初始登记表
11.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携带的资料(具体以行政主管部门官方公示所需资料为准)
注:第1~5项请备齐;第6项在售楼处领取:第项在您带齐其他资料后至政府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

如您尚未办理收房手续,请先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收房的相关手续。

售楼处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售楼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您的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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