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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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石河子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团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增强公民卫生意识,预防传染性疾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团场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创建、单位内部卫生、改水改厕和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团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整治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与管理
(一)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团爱卫会统一负责全团的爱国卫生管理,各单位、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管理。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积极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各项卫生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治。
(四)各单位和社区要组织辖区内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做好以绿化和美化、卫生保洁、开展健康教育、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爱卫活动。
第五条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1、每年4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团爱卫会每年统一组织开展三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坚持每周星期一、五为卫生清洁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制度。重点搞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环境卫生做到整洁有序。
3、各单位和社区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团爱卫办与各单位和社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沿街的商业铺面卫生保洁至道路边缘。
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卫生区域,门前地面的垃圾清扫,保持经常性整洁;清除责任区域的污物、污水、痰迹、粪便和其它垃圾;保护门前环卫设施;室内、室外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不得将垃圾堆放或扫入道路旁;保持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整洁和清洁,不得在门前、墙面和树干上吊挂杂物。包绿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制止损
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各单位及全体居民要做到雪停即扫,中小雪在二十四小时内清完;大雪或连续降雪要在雪停后四十八小时内清完;道路积雪清扫标准要达到露出路面,但不能破坏路面;责任区内不留死角、不留“隔离带”。
包绿化。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管护划定区域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绿化区张贴、刻画、钉钉、栓绳、晾晒衣物、围树搭建。严禁攀摘、砍伐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包秩序。自觉维护门前或周围的秩序,坚决制止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按规定烹煮食物、棋牌娱乐、饲养禽畜、搭砌建(构)筑物。
4、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5、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六条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社区的居民楼院由社区负责,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卫生责任制、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楼幢检查评比。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以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
(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挂晒、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第七条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管网等进行建筑、铺设、修缮、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办理有关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立即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垃圾,做到工完场净。
第八条广大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及污水;
(三)不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四)不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污损公共设施;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九条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爱卫办对全团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清洁日周检查、月检查和重点整治检查;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二)社区开展以小区、楼栋为单位卫生清洁日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公示。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处罚
(一)在实施专业卫生监督和群众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单位,清洁日制度不执行的每次罚单位主要领导各200元;对不按要求清理积雪的按5元/㎡。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媒体曝光。
(四)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然侮辱、威胁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团爱卫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