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理论初探(一)
试论配偶权及其保护
摘要ABSTRACTSpouse right is a special kind of status right, it is under the premise of legal marriage, a spouse can ask love, help compan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each other. At present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s regulated the contents of spouse rights by a legal system and 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lacks specific provision of the spouse rights. As spouse rights of husband and wife any one party are infringed , the law cannot effectively regulate and protect, which is a breach in the legislation. In daily life, living together, adultery affair phenomenon such as escalating, it not only violates the faithful obligation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even caused irreparable grief heart to the other spouse. Because our country in law has not stipulated the concrete contents of spouse rights, victims of a spouse cannot ask a third party to provide damage compensation by no legal basis. Therefore,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spouse rights in our county, through the study on the discussion of spouse rights caused more concerns about spouse rights, so as to exert its security spouse rights, mainta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tability, promote social progress.KEYWORDS:Spouse rights, law of marriage,marriage bonds目录目录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 (1)(一)配偶权的概念 (1)1.肯定的观点 (1)2.反对的观点 (2)(二)配偶权的特征 (3)二、我国对配偶权的现行规定和缺陷 (4)(一)对配偶权内容的现行规定 (4)1.平等的姓名权 (4)2.学习和工作及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5)3.请求扶养权 (5)4. 住所决定权 (5)5. 生育权 (6)(二)我国现行配偶权的缺陷 (7)1.现行法律对配偶权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 (7)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8)三、国外对配偶权的保护及其借鉴 (9)(一)国外对配偶权的保护 (9)(二)国外保护配偶权制度的借鉴 (10)四、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11)(一)配偶权内容上的立法完善 (11)1.明确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11)2.强化互负忠实义务 (11)3.细化日常事务代理权 (12)(二)配偶权保护制度上的立法完善 (14)1.界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范围 (14)2.明确对配偶权侵权责任形式 (14)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9)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基本身份权,它不仅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家庭的稳定,还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摘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定的一项权利,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进行简述,并就其重要性,得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配偶权特征重要性侵害立法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并使其日趋完善,在我国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般意义下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①,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对方同居、忠实的权利。
并且配偶权还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一、配偶权的基本内容配偶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夫对妻享有配偶权,妻对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使得配偶权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包括财产权、继续权等财产利益。
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
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所以配偶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如前所述,配偶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l、夫妻姓名权。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表明在我国是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共同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通过量年的理论与实践的试探,响应时期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爱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大体原那么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专门好的解决。
可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和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爱惜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一起生活为目的,并为那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两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要紧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两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两边都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两边有打算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踊跃意义。
可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犹如居义务。
这使适当现实生活中显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辩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点关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熟悉。
美国学者以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爱惜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关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组成婚姻实体的各类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倾心、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归纳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概念来看,也有所不同,要紧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以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两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配偶权
文献综述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规范与行政手段来对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第三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对于有无必要规定配偶权、对插足于夫妻之间的第三者是否应追究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学界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与研究。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威廉·杰欧·唐奈在《美国婚姻与婚姻法》中论述“配偶权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由此,英美法系学者将配偶权定义为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力。
可见,英美法系学者仅是从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方面对配偶权进行界定,没有对配偶权的性质做出分析。
国内的法学界关于配偶权的定义见解纷呈,归纳起来,大致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说、性权利说五种。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一书中阐述“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但总体来说学者对于以下几点都能达成共识:1.配偶权是夫或妻一方的身份权利;2.配偶权产生的前提是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3.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即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二)配偶权内容配偶权就其内容而言,学说林立,莫衷一是。
学者杨立新在《人身权法论》中认为“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八项,即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抚养权、计划生育义务”。
我国配偶权制度初探
我国配偶权制度初探
孙少敏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4(037)005
【摘要】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尚未确立配偶权制度,配偶权的立法过于概括,结构缺乏系统性,内容存在缺漏,保护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应建立系统的配偶权体系,补充配偶权的立法内容,完善保护配偶权的法律体系.
【总页数】2页(P85-86)
【作者】孙少敏
【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我国配偶权制度亟需完善的几个问题——由许某离婚案引发的思考
2.试论我国配偶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3.完善我国配偶权及其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构想
4.试论我国婚姻法中配偶权制度的确立
5.侵害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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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配偶权
浅议配偶权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目录摘要 (3)1 配偶权的涵义、特征及其性质 (4)1.1配偶权的涵义 (4)1.2配偶权的特征 (5)1.3配偶权的性质 (6)2 《婚姻法》中对配偶权的相关规定 (7)3 配偶权制度的完善 (8)3.1配偶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8)3.2对配偶权制度的建议 (11)4 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20)浅议配偶权制度【内容摘要】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对配偶利益的权利。
配偶权的讨论十分广泛,本文拟从配偶权的涵义、特征、性质、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基本的理论探析。
【关键词】配偶权涵义特征性质立法现状完善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思考:配偶权究竟应该只是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呢,还是应该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呢?学界一直有争议。
笔者认为这个不是问题所在,关键是我国现有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是否能满足对夫妻关系的调整,是否能真正反映出只有夫妻间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比较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其仍有较大的差距。
而配偶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程度。
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配偶权制度加以研究。
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切实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各项权利。
我们通过建构这样一个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一、配偶权的涵义、特征及其性质(一)配偶权的涵义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试论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及侵权后的法律救济
试论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及侵权后的法律救济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形态逐渐发生改变,社会大众原有的价值观被人们摒弃,但是目前的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而是向着多元化发展,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人们原有的婚姻家庭体制、伦理道德以及家庭观念造成重大影响,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逐渐增多。
很多的重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的出现对和谐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配偶权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还未形成,受侵害者难以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新婚姻法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配偶权,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研究配偶权的状况,希望能为当代婚姻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关键词配偶权法律救济司法实践从法律意义上来来讲,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形成配偶权制度,婚姻生活没有正确的法律指导,所以婚姻家庭中的受害方通常无法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配偶权,从另一方面纵容了侵害配偶权的人,基于此我国婚姻法应不断加强配偶权相关法律的设定,为公民的婚姻生活提供指引。
一、配偶权的内涵(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学生对于配偶权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论点,现在主要的概念论点主要包括身份说、利益说、陪伴说、法定说、利益说以及性权利说等。
身份说是指配偶权是丈夫对妻子或者妻子对丈夫的一种身份,强调婚后男女关系的一张身份上的转变,这一学说中没有体现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彰显出双方所具有的利益。
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基本身份权,由权利人支配,其他人不得侵犯,这个观点从权利发生的身份以及权利客体等角度诠释配偶权。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觉对配偶权的诠释,都存在合理合不合理的地方,关于配偶权的概念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应体现其本质和特性。
(二)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权从产生的本质上来说,通常可以认为是身份权利,基于婚姻的产生,从权利的主体来说,权利之徒是指特定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可转让。
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一)
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一)关键词:婚姻关系配偶权法律保护一、关于婚姻关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是社会的细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势在必行,因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首先论述婚姻法的法域。
西方民法一般都包含婚姻家庭法,民法法系国家将其纳入民法的“亲属编”。
但前苏联和俄罗斯学者将家庭法排除在民法之外,其理论根源大概是由于黑格尔。
因为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原则与市民社会不同,故把家庭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
1]但是,我们不采纳黑格尔的看法。
事实上,在古罗马时期,家庭曾是市民社会的堡垒。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彻底分离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对应的私法与公法的严格划分,理顺了私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法治界限和区别保护。
市民社会是“市民”的社会,是平等主体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市民社会是私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总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是私法,而市民社会的大宪章就是民法,民法即典型的私法。
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又可分为人法与物法,婚姻家庭法是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故婚姻法的本质亦为私法。
私法意味着什么?划分公、私法的目的何在?其落脚点就是要区别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区别私权和公权,从而贯彻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私法优位的原则。
“民法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
”《婚姻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是确认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私益关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运转,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
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表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简论配偶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简论配偶权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配偶权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具体设立这两项义务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配偶权的含义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
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所作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
因此,本文以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上。
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
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它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及其他内容。
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是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前言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很多人又都会把自由和权利或多或少的等同起来,而“配偶权”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不要把它看成是一项法律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把它看成是广泛的自由中的一员。
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配偶权”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包含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内涵中的。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无论各国在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词,事实上都是存在着配偶权的,司法实践也是确认有配偶权的。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的历史沿革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上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演变。
1、国外配偶权的沿革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
这就是早期罗马法的“归顺夫权”,妻子通过归顺夫权,变成“家女”,服从新的家父。
在这种制度下,夫权不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也包括丈夫的家父对妻的统治权。
罗马法中后期,已废除夫权制度,实际上废除的是家父权,妻仍然处于夫的某些支配之下,并没有成为完全的自权人,但在某些方面,已出现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强调天赋人权、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废除的程度还不彻底。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良,尤其在日益高涨的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夫妻关系法不断得以修正,夫妻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2、中国配偶权的沿革古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奴隶制度还是在封建制度下,儒家礼教强调的“夫为妻纲”始终占据统治地位。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处于无权地位,完全受夫权的支配。
清末民初,满清政府恶北洋政府制定的两部民法草案,虽然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某些改革,但仍然保留着夫权制度,并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
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民法亲属编,虽然强调两性平等,但也保留了若干夫妻不平等的内容。
配偶权保护问题探析
配偶权保护问题探析发表时间:2021-01-05T05:06:14.02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14期作者:罗芝连[导读] 目前,我国并未确立配偶权制度,导致婚姻中无过错方无法通过现有法律对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进行有效维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配偶权的保护也只是沿用已有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予以细化,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力。
因此,有必要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婚内赔偿制度和相应举证原则,为建立配偶权制度提供支持。
与此同时,出于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而言,保护配偶权应当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权利。
罗芝连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00摘要:目前,我国并未确立配偶权制度,导致婚姻中无过错方无法通过现有法律对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进行有效维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配偶权的保护也只是沿用已有的原则性规定,没有予以细化,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力。
因此,有必要对配偶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婚内赔偿制度和相应举证原则,为建立配偶权制度提供支持。
与此同时,出于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而言,保护配偶权应当是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权利。
立法者应予以重视,在明确构建配偶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保证配偶权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保护。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法;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这一权利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至今为止,我国并未确立配偶权制度。
因此,学界对配偶权的含义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观点:首先,一部分学者主张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
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因确定了夫妻关系,平等享有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益。
[1]这一观点是从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来分析配偶权的概念,认为享有配偶权是以拥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作为前提,配偶权存在的必要性是维护这种合法的身份权利不受他人侵害。
其次,有学者主张配偶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此为陪伴说;[2]陪伴说认为配偶权的概念包含了保护夫妻双方之间情感交流、家庭责任以及相应的精神陪伴。
配偶权初探
作者: 章水仙;邹仪科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厦门,361000 闽西职业大学中文系
出版物刊名: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18-20页
主题词: 婚姻法;配偶权
摘要:婚姻法的修改,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围绕着配偶权、离婚标准,婚内强奸以及制裁第三者等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各陈其词,莫衷一是,婚姻法修改草案也因此几易其稿.修改后的婚姻法,是否要确定配偶权的问题,学者分歧很大.笔者从概念界定、特征、内容、配偶权侵权方面对配偶权进行了粗浅的探讨,认为把配偶权概念引入婚姻法有利于制裁破坏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为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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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理论初探(一)
虽然《婚姻法》在修订中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中,但是随着社会上对于婚姻法律关系的讨论,尤其是近来对于“包二奶”,婚外恋,“婚内强奸”现象的层出不穷,整个社会对于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配偶权更是成了话题的焦点。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定义和内容等方面结合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实际进行阐述和,以期可以对配偶权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关键词:婚姻配偶配偶权立法
一,偶权的定义和特征。
二,(一)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来自由英美法系国家,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完善。
在英美法法系,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但是我国学者并不赞成这一定义,而在具体定义上有个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本文认为配偶权是一种具有请求权性质的人身权,配偶之间不是支配与受支配的关系,同时这种权利的相对人并非只存在于配偶之间,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二)配偶权的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是在中间义务并不仅仅只限于配偶双方,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这是配偶权与其他请求权的不同,同时这也是婚姻关系排他性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所具有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要求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有学者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但是需要补充的是当第三人作为义务主体的时候,配偶权的内容就只表现出权利的一面,而从权利义务宏观上来说,配偶权仍然没有失去其双重性配偶劝的主体同样是义务方。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即意味着排他性,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一种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第三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
二,配偶权派生出来的有关权利的探讨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基于合法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同时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然而对于具体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又大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某种程度上讲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因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本文认为,配偶权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后,妻子是否有独立保持姓氏的权利,配偶双方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
(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
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
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法律不排除夫妻之间的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纵观各国立法实际,大致有以下几种:(1)丈夫决定主义。
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但是权利的性质较专制社会立法有所改变。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如英国法律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等一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4)自由主义。
采用这种主义的国家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如前苏联。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即我国立法上采取的是自由主义。
(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一般认为同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核心内容。
此外,还包括同吃,同住,共同扶持的义务,这些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各国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条件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3)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
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时,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就同居义务而言,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又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同居义务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总则里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
(四)保持贞操义务保持贞操义务贞操请求权所派生出来的,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同样立法实践上,《婚姻法》只是在总则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享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但同样体现了贞操请求权的内容。
(五)日常事务代理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日常管理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且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但实际中有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比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则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