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跨国交易的增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仲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
这些机构致力于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公正、有效、高效的解决方案,为跨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信心和保障。
本文将向您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全球最具声誉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巴黎。
ICC提供的仲裁服务遵循《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机构汇集了来自全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经验。
通过ICC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一仲裁员或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并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商事仲裁机构。
LCIA的仲裁服务遵循《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该机构总部位于伦敦,拥有来自商界、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专家。
LCIA提供高效、灵活的仲裁程序,以及一流的仲裁员和秘书服务,受到国际商界的广泛认可。
三、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瑞士国际仲裁院(SCAI)是瑞士当局创建的独立、非营利性机构,旨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SCAI的仲裁规则简洁明了,并符合国际标准。
该机构总部位于日内瓦,积极推动瑞士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
SCAI的仲裁员来自全球各地,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
SIAC的仲裁规则兼顾灵活性和高效性,并采用最新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标准。
该中心总部位于新加坡,吸引了众多来自亚洲和其他地区的仲裁员和法律专家。
SIAC致力于提供一流的中介服务,并推动亚洲地区成为重要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五、国际经济法庭(ICC)国际经济法庭(ICC)是一个专注于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机构总部位于巴黎,其仲裁庭由法律和商业专家组成。
ICC的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完善和专业的程序。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高效、灵活的手段,其规则和程序设计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迅速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文将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与流程,以助于理解其在全球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法律基础,通常包含在合同条款中。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关键信息。
选择仲裁地仲裁地的选择对整个仲裁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关系到适用的法律体系和可能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一个中立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地,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是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专家。
根据不同的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可以是个人或由多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
当事人有权参与仲裁员的选定过程,确保仲裁庭的组成既公正又专业。
提交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程序即正式启动。
申请应包含争议的详细描述、所请求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答辩与反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其中可以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反驳以及对申请人的反诉。
审理与听证仲裁庭将安排审理会议和听证,双方当事人有机会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询证人。
审理过程通常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裁决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决。
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可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进行,这是一份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跨国界裁决的执行过程。
当事国法院通常需要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所作的仲裁裁决。
总结而言,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方法。
通过遵循上述规则和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有效地管理和解决争端,维护自身权益。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港国际仲裁中⼼等,关于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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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非司法方式,它通过在争议当事人之间选择一位或多位独立、中立的仲裁员来裁决争议,并以裁决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许多优势,如高效、灵活和具有机密性等,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效性。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这是因为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时间表进行调整,减少了程序性延误的可能性。
此外,仲裁庭通常可以专门化处理一些类型的争议,从而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灵活性。
仲裁程序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进行定制和调整,使得争议解决过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此外,仲裁庭通常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具有更加宽松的态度,使得当事人有更多的自由度来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再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机密性。
与法院审理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下进行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这种机密性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誉和商业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效率,因为当事人更愿意分享可能会引起争议的材料。
除了以上的优势之外,国际商事仲裁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通常是跨国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这意味着仲裁庭需要具备对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商业习惯的了解,以便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通常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他们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或仲裁协议的规定来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通常是最终和终局的,即没有上诉程序,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仲裁案件的费用通常较高,包括仲裁费、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一些小规模的争议,这种高额费用可能会成为一项障碍。
其次,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通常需要涉及多个司法辖区,涉及的判决可能缺乏统一的途径,导致执行困难。
再次,仲裁程序的机密性也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尤其是当其中一方需要披露争议内容以支持其主张时。
国际商事仲裁
商事保留声明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 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 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 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 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 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 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 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瑕疵
有瑕疵并非必然否认仲裁协议效力 谁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 法院?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报告制度 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五、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变更、转让、 终止不会引起仲裁条款必然无效 仲裁条款(救济)独立于主合同(实体) 中国仲裁法第19条也有规定
第14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仲裁裁决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况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
需要 由被 申请 执行 人证 明的 理由
理由
主要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程序
仲裁员超越权限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其准据法,仲裁 协议无效的所有情况 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申辩
仲裁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没有提到或不包括 的争议或事项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 议不符,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此种协议时, 不符合仲裁地国的法律 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 依仲裁地法裁决还没有生效,裁决起源地 撤销或停止执行 国法院有效地撤销了裁决,或有效地命令 停止执行该裁决 法院 可自 行采 纳的 理由 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 依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的法律,裁 决 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违反公共秩序 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常引用的理 由是仲裁庭不公正和仲裁裁决没有附具理 由
第二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2)基本职能:详细体现在 (1)接受当事人提出旳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
权问题进行初步处理; (2)帮助仲裁庭旳组庭工作; (3)撤消对仲裁人旳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当事人选择在某一特定机构仲裁,就意味着合用该仲裁 机构旳仲裁规则,而该仲裁规则对仲裁涉及详细问题, 如仲裁地点、仲裁庭旳构成、仲裁程序旳进行、仲裁合 用旳法律、仲裁使用旳语文,以至于仲裁收费原则等, 都有专门要求。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2、性质: 取决于仲裁旳性质。 主要体现: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显契约性 施米托夫以为,仲裁实质上是处理争议旳一种
协议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旳法律特征: (1)是一种自愿处理争议旳措施; (2)具有较大旳灵活性; (3)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旳法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概念和类型 1、概念: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表
达乐意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 发生旳争议交付仲裁处理旳一种书面协 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受理争议案 件旳根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类型: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步, 在该协议中签订旳,约定将其可能发出旳协议争 议提交仲裁处理旳条款。
(二)仲裁协议旳独立性
英国海曼诉达文斯一案
本案初审法官驳回被告祈求。法官以为:“假如 协议历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协议一部分旳仲裁
协议也不存在。因为大协议中包括着小协议。”
上诉法院认定,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根据旳协 议而存在,没有违约旳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继续 推行协议旳问题应该由仲裁人而不是法院决定。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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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受理双 方当事人争议根据的是仲裁协议。
(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而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
(3)受案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院可处理范围内的一 切争议,而仲裁机构只能处理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事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仲 裁员均是专家。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也是一种缓和的纠 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类型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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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 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 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 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争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不同标准,仲裁可作以下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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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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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执行的强制性 (4)很强的权威性
16_九、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4、仲裁程序 5、裁决效力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案例1
A与B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 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 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同意的规则 或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后 双方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A遂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以仲裁机构名称错 误和仲裁条款约定可以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机 构约定不明为由,主张管辖抗辩。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任一 方可依据这一条款向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双方必 须一致同意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 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 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 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B不同意贸仲的管辖 权,该选择无效。
只约定仲裁地点不能视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仲裁 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 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尽可能宽泛,以便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 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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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和仲裁者都有 约束力; 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有关仲裁机构受 理争议的依据; 4、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 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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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最主要的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它是由1922年
成立的美国商事仲裁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基金会于 1926年成立的,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组织。 总部设在纽约,但分支机构遍布美国24个城市。目前,美 国商事仲裁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500多人,是世界上最大 的民间商事仲裁机构。 宗旨是通过各种方式,用调解与仲裁的手段解决各种纠纷。 在目前处理民商事纠纷时,一般适用2000年修改并生效 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除此之外,仲裁协会 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仲裁规则》进行商事仲裁。 美国商事仲裁协会受案范围较宽,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商 事仲裁的争议,一律受理。 美国仲裁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册,共登记了600多名商事仲 裁员,均是在各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并具有专业技能和知 识的人士。仲裁协会内部有专门负责教育和培训商事仲裁 员的部门,定期对商事仲裁员进行商事仲裁知识和技巧的 14 培训工作。
(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设机构,是一
个旨在促进工商、航运事业的民间组织。 成立之初,斯德哥尔摩商会商事仲裁院主要处理国内商事 仲裁案件。由于瑞典作为中立国的特殊地位。从1970年以 后,美苏等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商事仲裁条款逐渐选择 了该仲裁院进行商事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在解 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已逐渐成为国 际商事仲裁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 主要宗旨是根据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协助解决国内和国 际的商事争议;根据仲裁院采用的简易仲裁规则、保险仲 裁规则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中的 程序规定,协助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有关依规则解决争议 的咨询,以及提供有关商事仲裁和调解的信息。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国际商事仲裁
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 “法律争端”。争端得经双方书面同意 提交给中心。而当双方表示同意后,则 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 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 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 丧失就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于仲裁机构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约定的争议事项 (三)对于法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如果协议无效,得 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 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 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 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 被告B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应得到支 持,为什么? (4)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不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 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形式要件:须书面形式 (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必须包括 1、仲裁意愿; 2、仲裁机构; 3、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一)强制性 (二)自愿性 (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 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 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 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的概念:是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制度。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1,司法讼诉的方法2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仲裁协商谈判斡旋调解.“国际商事”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来自百度百科,书上太难找,要是想翻书,就从第七页开始看起。
):仲裁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诉讼区别:仲裁是一种自愿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主要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谈不上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协议)相同之处: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他们都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因为按照各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是相同的,均可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中间vde,法院不对其实体内容进行司法审查。
仲裁与ADR(选择性解决争议的办法)相同之处:都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解决争议的程序上也都比较灵活,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区别: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
(调节:第三方介入后,争议双方不见面斡旋:争议双方见面)/ 仲裁既有诉讼解决争议的终局性,又有ADR方法解决争议的自愿性和灵活性。
它集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与法律上的强制性为一体,同时具有契约性和司法的性质。
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非诉讼机制。
它在国际商事领域中起
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高效快捷、经济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的订立。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争议各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另外的书面协议确定仲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仲裁庭的成立。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庭来处理争议。
仲
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
第三,程序的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包括各方交换意见、提交证据、举行听证会等。
争议各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语言等。
第四,裁决的作出。
最终,仲裁庭会根据各方的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
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可以被认可和执行于各个签约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庭的成立、
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的作出。
这种仲裁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跨国商事争议,并为全球商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①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 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仲裁的, 仲裁协议有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或裁或诉的也无效)
3.仲裁协议 (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认定的机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 议做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 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国际商事仲裁实务
国际商事仲裁实务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跨国商事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特点、程序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主体之间,在发生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时,根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仲裁人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 自愿性: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就无法启动。
2.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专业领域的专家,能够提供更专业的裁决。
3.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过程和结果通常不对外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4. 灵活性: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灵活设计,不受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
5. 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签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 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 组成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组成仲裁庭。
4. 审理: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书面材料交换、听证会等。
5. 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上诉。
6. 执行:根据裁决内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选择适当的仲裁地:考虑到法律环境、地理位置、语言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地对案件结果可能有重要影响。
2. 明确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包括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适用法律等。
3. 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据是仲裁中取胜的关键,应提前准备好相关合同文件、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4. 合理利用法律咨询: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意见至关重要。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处理跨国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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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引论
第一节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含义
指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私人第三者居中裁判并且其裁判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一)最早的仲裁
自人类摆脱原始的、孤立的、与自然一体的生活,将个体融入氏族、群体开始,纠纷与矛盾就如影随形。
暴力——仲裁
1.“金苹果”的故事。
2.最早起源于村庄中遇到纠纷时请年长者决断。
∙(二)早期的仲裁
在国家出现、法院成立之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诉讼活动逐渐占了据解决社会冲突的大部分领地,并且逐渐在人们心中树立了权威的地位和公正的形象。
另外,国家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定了某些社会冲突等只能由体现国家意志以及统治阶级意志的法院来处理。
如此一来,在进行仲裁时可仲裁事项的范围随之缩小,被局限在民事和商事领域。
虽然仲裁制度所管辖的范围缩小了,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和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商贸往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商事纠纷也随之与日俱增。
这就使得仲裁在商事领域大显身手,影响力也逐步扩大。
公元前403年,在古代的雅典就出现了商事仲裁;
在古罗马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济交往的背景下,商事仲裁开始为人们所肯定和实践。
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业贸易纠纷的成文先例见诸笔端,在对后世影响至深的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留下宝贵的一笔。
《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五条规定:“当发生境界争执时,我们得请三个仲裁者参加,进行划界。
”这是罗马法中关于申请任命仲裁人的规定,即法官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仲裁人来处理双方的纠纷,目的在于补救普通诉讼的缺陷。
因为关于划分疆界、析产等争议多发生于亲族和邻里间,古时对于宗族内的争执,照例由族长公断解决。
第十二表第三条也规定:“假如(在出庭辩论时)带来了伪造物件或否认出庭辩论的(事实本身),则最高审判官应指定三个仲裁者,并根据他们的决定,按照所(争执物件)的双倍利益赔偿损失。
这是罗马的法学家把仲裁发展成为一种诉讼制度称为“仲裁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审判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裁断,根据“善良和公平”的标准判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清偿(如退还某物)
此时的仲裁尚属于纯民间性的行为,不为国家立法体系所容纳。
这并不是说法律中没有关于仲裁的规定,而是指国家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并未对仲裁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
仲裁制度是纯民间性的,是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现代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仲裁制度的形成应当以国家对仲裁制度的立法化为标志,即世界各国开始以立法形式对仲裁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
自14世纪以来,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尤其是个体权利和个体独立性的凸显,仲裁在解决一国国内民商事争议或涉及多国利益的民商事争议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所以世界各国逐步开始对仲裁进行国内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内确认仲裁的地位。
14世纪中叶,瑞典;1697年,英国;1809年,法国的《民事诉讼法》;1887年,阿根廷的诉讼法典;1887年,瑞典正式制定了有关仲
裁的法律;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1890年,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
这一阶段,各国开始对仲裁进行立法,赋予了仲裁一种法律制度的性质。
此时的仲裁制度相比于其早期的地位而言无疑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进入20世纪,科技迅速发展,现代化大工业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基本建立;配合现代化大工业生产而迅猛发展的商业较之以前也出现了较多变化,这些都意味着利益的交换与碰撞、妥协与斗争,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必然导致冲突丛生。
作为贸易主体普遍信任的纠纷解决程序,仲裁展现了无可比拟的优势。
鉴于此,各个国家纷纷加大了对仲裁进行立法或对已有的仲裁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力度。
三、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司法权理论承认国家对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所进行的所有仲裁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该理论主张,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权力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都依赖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
这是国家承认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的权利。
仲裁员就像法官一样,从本国法取得权力和授权,必须根据法律和良知作出决定,必须尊重和坚持本国法的基本原则。
∙(二)契约论
仲裁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的诸多问题。
进而,当事人有义务接受具有契约效力和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并自愿使之生效。
因此,仲裁裁决应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最终判决的权威性。
契约论者也承认国内法可以影响仲裁程序和裁决的事实,不过国家仲裁法只是对仲裁程序方面起到了补缺的作用。
∙(三)混合论
仲裁不能超越所有法律制度,必须以某种法律去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可强制执行性。
同时也承认仲裁来源于私人契约,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都还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
至于裁决的强制执行,尽管执行要经过执行法院的裁量许可,但这种裁量一般只是形式方面的。
只有在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或是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国内法院专属管辖事项时,法院才行使裁量权去拒绝执行。
∙(四)自治论
仲裁具有自治的特征。
仲裁之所以能发展是因为商人认为他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方便和合适的方法。
他们通过实践主义的经验促成此特点。
他们发展仲裁是在法律之外。
事实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走在了实践后面。
因此,当事人的自治不是建立在仲裁的契约特征和司法权之上,而是建立在仲裁制度的实际需要上。
四、仲裁的种类
∙(一)国内仲裁与国际性质的仲裁
1.国内仲裁是指专门解决一国国内商事或非商事争议的仲裁,它所
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国内仲裁又可以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等。
2.国际性质的仲裁包括国际仲裁、跨国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仲裁。
是指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涉及国际公法问题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国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赔偿问题等均可提交国际仲裁。
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属于国际公法所研究的范畴。
(2)跨国仲裁。
一种特殊的仲裁制度,其参与的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外国的法人,争议通常产生于国际投资及自然资源的勘探、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