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摘要: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犯罪行为的隐匿是人的本性使然。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但当代中国过多地强调“大义灭亲”的法律思想,亲属间对于犯罪行为要相互揭发、作证等规定触击着人的道德底线和人伦常理,使亲属们在“情”与“法”之间难以取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这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基于“亲亲相隐”传统思想的有限容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文在论证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利弊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容隐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有限容隐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有限容隐;刑事立法“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盐铁论.刑德》一、情与法的困境:“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抉择当你的亲属犯罪后你该如何抉择?是割舍了情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顺从情而隐匿亲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似乎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不尽人意。
选择大义灭亲的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内心也必然受到情感的谴责;而选择隐匿亲人的,又会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法不容情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情与法的博弈中难以抉择。
1、我国法律现状建国以来,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一直推崇的是“大义灭亲”的法制理念,宣扬国家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思潮,“亲亲相隐”被认为“以礼乱法”,因而被刑事立法体系所摈弃。
我国目前刑法完全禁止亲属相互容隐,如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名都将犯罪人的亲属包括在犯罪主体以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修订冲破了“大义灭亲”思想的一统天下,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小议“亲亲互隐"
小 议 “ 亲互 隐 " 亲
张 艾 平
摘 要 :三 个 “ 亲 互 隐 ” 的案 例 并 非 绝 对 地 导 致 人 们 无视 法律 ,在 亲 曼为基本的准则下 ,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都是人 们合理的选择 ,单 方面 地 推 崇一 种 做 法 都 会 出现 一 些 难 以 解 决 的 问题 。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中国的道德库中有一项道德叫“大义灭亲”,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民族、国家、政策、法令等大的是非原则,可以不顾家族亲人间的亲情,可以把自己的这些亲情牺牲掉。
比方说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一方犯了错,犯了罪,另一方就积极揭发,立即报告,把犯错、犯罪者送到应去的地方实行惩罚。
揭发和报告者立即站上了道德的制高点,成为了高尚的道德楷模。
为了使社会上有更多的大义灭亲者,司法上也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用以惩罚不“大义灭亲”者,如“包庇”罪,如“窝藏”罪,“知情不报”罪,等等;亲人之间如果故意隐匿其错误和罪孽,故意给予掩护,就会惹上以上罪名,被法律予以惩处。
中国古代还有一项道德原则,叫“亲亲相隐”。
其中心意思就是亲人之间应当一致对外,相互掩护,相互保护。
如果亲人犯了错,犯了罪,应当千方百计为其掩饰,为其开脱,为其藏匿,帮其逃脱。
司法上也不追究亲人间这种“违法”行为,有些朝代甚至还表彰和鼓励这种行为。
这两则道德标准是相互对立和相互矛盾的,经常会使人不明所以和不知所措。
即使到现在,司法界和道德界为这两则道德原则还依然各有说辞,争论不休。
说“亲亲相隐”对的论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亲人间的亲情是一种天生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最原始同时是最纯洁的。
亲人间相互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这种亲情稳定了家庭,从而也稳定了整个社会。
如果鼓励亲人间相互出卖,这不但离乱了家庭的亲情,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而且一个自己的亲人也要出卖的人,决不可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利益需要或时机合适,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他也会毫不犹豫地出卖的。
有一个历史阶段,提倡“亲不亲,阶级分”,在各种运动中鼓励亲人间相互揭发,相互斗争,让血淋淋的斗争之剑乱挥乱砍,把温情脉脉的家庭帷幕撕裂得支离破碎,儿子和女儿上台,去按父亲母亲的头,去打父亲母亲的耳光,出现了许多骨肉相残的人伦悲剧,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建立起来的道德高垒忽而溃于一旦。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
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
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
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4]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
亲亲相隐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
法制传统因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销声匿迹了,我 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包庇罪,不 问什么关系,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重者处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容隐的范围:亲属以及彼此视为亲人
的朋友 隐:不称扬齐过失也
隐的范围: 亲有寻常之过,故 无犯,
关于容隐亲属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的。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 出一个家
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
·到唐朝时,容隐范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即《唐律》总
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 (古代服丧名,旧制五服之一)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 论。
我国现行刑法的设计并没有尊重和考虑人性的要求,对此,田宏杰教授指出, 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切最重要的要求,目的都在于摒弃自私,抑制个人欲望, 以利于满足他人的欲望。而正是由于中国刑法建立在如此高洁的道德基础上, 不仅导致了中国刑法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进而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 机,而且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务适用中的一系列误区。” 将亲属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我国刑法分则不加区分,将亲属相隐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不仅轻忽了人性 的考虑,而且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相矛盾。跟据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正是社会危害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另外,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关于亲属相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将隐 亲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其主观方面是否排除犯罪?范忠信教授认为,“隐亲 行为的直接动机在于护亲,是间接上有害国家秩序,把一种纯粹处于自然的 爱亲护亲动机的直接帮助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上再无第二例。”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作文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作文在生活的舞台上,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纠结万分的选择,其中“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就是两个让人头疼不已的难题。
我想起了曾经发生在我们小区的一件事儿。
那时候,小区里有户姓王的人家,老王头和他的儿子小王,这父子俩的关系一直都还不错。
小王呢,是个挺机灵的小伙子,在一家公司里上班,收入也还算稳定。
有一天,小区里突然传出了个消息,说是小王所在的公司出了财务问题,正在调查相关人员。
这消息一传开,大家都在议论纷纷,可谁也没把这事儿跟小王联系起来。
然而,没过多久,老王头却发现了一些不对劲。
小王最近总是心神不宁的,回到家也不爱说话,经常一个人闷在房间里。
老王头心里犯起了嘀咕,这孩子平日里可不是这样啊。
有一天晚上,小王喝了点酒,回到家就开始跟老王头诉苦。
原来,这公司的财务问题还真跟他有点关系。
小王一时糊涂,被同事拉着参与了一些不太合规的操作,虽说不是主谋,但也算是有份儿。
这下可把老王头给愁坏了。
一方面,这是自己的亲儿子,他要是出了事,那这个家可咋办?另一方面,他心里也明白,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不能让儿子一错再错。
老王头连着好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心里一直在琢磨这事儿。
他想啊,如果他选择“亲亲相隐”,帮着儿子隐瞒这事儿,或许能暂时保住儿子不被追究,可这心里总是不踏实,万一哪天被查出来,那后果可就更严重了。
可要是选择“大义灭亲”,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那儿子肯定得受处罚,这父子关系说不定也就完了。
老王头纠结啊,他在小区里溜达的时候,跟几个老伙计说起这事儿,大家也是各有各的看法。
有的说,那是亲儿子,怎么能把他往火坑里推呢,能瞒就瞒呗。
有的却说,这可不行,做人得有原则,不能因为亲情就丢了是非对错。
老王头想来想去,最终还是决定不能包庇儿子。
他找了个机会,跟小王认认真真地谈了一次。
他告诉小王,做错了事就得勇敢面对,不能逃避责任。
小王一开始还不太理解,觉得自己的父亲怎么能这么“狠心”。
可老王头苦口婆心地跟他讲道理,说要是这次逃避了,以后一辈子都会心里不安,而且还可能会犯更大的错。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
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
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死。
”记载太略。
《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杀汉使者。
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
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人数
7如果您存在违法或者违纪的事情,您的同学或者 亲属举报了您的行为,你对他们怎么看待?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理解,可
原谅
7 90
理解,不 可原谅
34
不理解, 可原谅
38
不理解, 不可原谅
19
不清楚 9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1.4大义灭亲的举动值得提倡吗?
20% 43%
37%
是 否 不清楚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2您觉得包庇亲属的罪行,应该被判刑吗?
不知道
应该
不应该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1.1在我国,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吗?
不清楚 54%
大义灭亲含义与来源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 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 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论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 其中矣。”
亲亲相隐过往历史的追溯
亲亲相隐的过往的发展
西周时期亲亲相隐的起源 西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
以及历朝历代的发展
《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 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30
100
80
60
40
20
0 有
3
51
没有 106
不清楚 28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 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
成不变的东西, 而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产物; 在阶级社会中, 人性的问题就是阶级性的问 题, 即不能脱离阶级来空谈人性。因此, 亲情不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内容, 它应该服从于 阶级性。阶级社会是一个非血缘和非亲缘的联合体, 它由阶级内统一的政治伦理来调 整。而家庭则以私人层面的亲情伦理来维系, 这与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政治伦理相差甚 一个合格的革命者要勇于走出自己的家庭, 摆脱亲情伦理的束缚, 特别是当亲情和 远, 阶级性发生冲突的时候, 他必须能够以阶级情感战胜狭隘的亲情。 当政治伦理以法律 亲情与阶级性的冲突便直接表现为亲情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冲突。 的形式来表征的时候, 于是, 当亲人违法, 每一个革命者( 或公民 ) 不但不能包庇, 相反应该勇敢地予以检举和 揭发。 “斗争哲学 ” 在这种 和革命主义的“人性观 ” 的指导下, 家庭和亲情观念受到了批 , “亲亲相隐” 的官方话语地位遭到了颠覆, 取而代之的当然是一种“大义灭亲 ” 式的 判 话语表达形式。该种话语深刻地影响着改革开放以前的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 这表现 为: “大义灭亲” 的行为常常被当作正义之举而得到官方话语的支持和表彰。具体言之,
②
— , 《文汇报 》 2011 年 8 月 26 日第 — —“大义灭亲” 刘栋:《不强制近亲属出庭指证透出法治文明进步 理念将被颠覆》 载 8版 ; 《刑诉法大修颠覆大义灭亲 满文军可拒证老婆吸毒? 》 , 《北京晚报》 2011 年 8 月 31 日。 载 2011 年 8 月 24 日,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 — — —让法律更人性化》 , 《检察日报》 李克杰:《 第 6 版。 载
瑡 这种官方话语往往通过三种方式来表达: 其一, 以典型案例的形式给予个案性的表彰; 瑏
亲亲相隐
论亲亲相隐近期有一则新闻是这样的,台中市詹姓男子与朋友等3人将制毒器具及原料搬到住处制毒,詹父发现有异,怀疑儿子行恶,报警查获。
①这则新闻显然是俗话说的大义灭亲的典型行为,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不胜枚举,比如满文军公开指证妻子在家中吸毒,女孩故意伤人,父亲将其送到公安局。
暂不讨论这些行为如此。
先来看看古代类似的实例。
中国古代关于大义灭亲的典型例子有一个是这样的: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
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
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
②这些行为在古代虽然受到了赞扬,但是却仍旧不是古代社会的主流。
那么古代社会推崇的到底是什么呢?就是这篇文章探讨的主题——亲亲相隐。
何谓“亲亲相隐”?这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相隐是理所当然的,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
③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一直是儒家思想。
而儒家认为,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曲己奉人,是人格的扭曲。
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
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德”和“礼”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
各个朝代都将这一观念不断完善,甚至加以制度化。
就如汉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
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论 》 中 记 录 了儒 家 和 法 家 关 于 “亲人 是 否 连 坐” 的 辩 论 , 法 家 主 张 连 坐 , 儒 家 反 对 连 坐 ,保 护 恩 亲 。 这 体 现 了 儒 家和 法 家在 执 政 理 念 上 的 什 么 区
别 ?
郭齐勇 :儒 家讲 长久 、平稳 、和 谐 的大道 。法家 为了效率 ,为 了实现 国 家 利 益 、 行 政 效 率 的最 大 化 , 而 不 顾 民众私人 领域 的保 护 。因而儒 法之 争 的 过 程 中 ,儒 家 重 视 的 是 更 长 远 的 价值 ,这 是社会 和谐 、道 德 昌明的基 础 ,保 护人权与私人空间,才是衬会正 义 之所 在 。
《礼记 ·檀 弓篇 》讲 ,服 侍 亲人 要 “有 隐 而 无 犯 ”,注释 中讲 “隐 ”就是 几谏 ,几谏就 是轻微地批 评。对于 家庭 内部 ,对于 父母 ,要和颜悦 色地几谏 , 这就是 隐。父子之间 以恩德 为主 ,撕破脸 皮之后伤 害 了父子 之间的恩 亲 ,很难弥补 。
孔 子 认 为 , L-7-遇 到 父 亲 “顺 手 牵 羊 ” , 不 必 当 众 宣 扬 ,也 不 必 向官 府 告 发 ,而 是 私 底 下 和 风 细 雨 地 批评 ,和 颜悦色地讲道理 ,让父亲把 不请 自来 的羊 或者 “顺 手 牵羊 ”的羊 ,送 还给 羊 的 主人 。这 样 的
“直”才是真情 实感 ,才是真 正的直 。
曰墨暖■ :西方思想史上是否存在类似 ‘‘亲亲相
隐 ” 的 内容 ? 郭 齐 勇 :人 受时 间 、空 间 的限 制 ,不 可 能做 到
爱无差等 。西方思想史 上也存在 “亲 亲相隐 ”。孟德 斯鸠在 《论 法的精神 》中商榷 了两条 法律条文 ,一条 是 : “偷盗 者的妻子或 者孩子如不去 揭发丈夫 或者父 亲 的盗 窃行为 ,就要 降为奴隶。 ”孟 德斯鸠认 为这 项 法 律违 反人 性 ,为 了对盗 窃这 一 罪恶 的行 为进 行 报 复 ,法律竟然鼓励 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任课教师评语: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
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
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
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
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
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
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
“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
“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中法的价值与伦理冲突
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中法的价值与伦理冲突摘要: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历史可追溯春秋战国时期,如今法治社会中依旧存在此类现象,隐含在这类现象下的是法理上法的价值与人文伦理的冲突。
若天性人情不可避免,则司法干预又是否合理?本文以河北高院新规《实施细则》为案由,分析法的价值和伦理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法的价值伦理根据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面一篇题为《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的报道,河北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的量刑改革,出台了《实施细则》的新规,旨在对上级法院的司法政策细化和创新。
此项新规一经出台,触动了大众对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伦理神经,导致舆论几乎朝向反对新规的一边倒。
现象表面是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取舍问题,隐含在这现象之下的法律问题是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法的价值和伦理发生冲突时的取舍。
一、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伦理表现1.大义灭亲的伦理基础和刑事责任价值分析大义灭亲的伦理思想基础源于西周时期的“亲亲、尊尊”思想,是为了顺应西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产生的礼法原则,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信条。
时代变迁,大义灭亲泛指亲人之间为了国家、社会、集体或者阶级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个人正义、社会正义,不顾亲情考虑,上升司法程序,以维护某种受侵害的社会权利等。
大义灭亲在某些程度得到赞同,是基于公平正义的思想,符合多数社会人对道德伦理的赞同,为维护符合社会正义的个人正义居多,这可以说是大义灭亲的社会基础。
但大义灭亲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存在司法干预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以司法干预为前提,让法律把社会一般人的行为都规范化,按照少数人的法律标准衡量社会一般人,那么大义灭亲的伦理基础就不存在,产生的效果也未必是正面积极的。
大义灭亲不具备有责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主动举报亲人犯罪,提供其犯罪证据、隐匿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或者将亲属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一罪名,因此,在这层面上大义灭亲不具备有责性。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
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关于“亲亲相隐”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思考]在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法治版《量刑的抉择:“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一文中公布了一组对“大义灭亲”民意调查的数据:认同31.80%;反对29.39%;矛盾38.81%。
面对如此情形,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明确提出的“亲亲相隐”这一法律观念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深思。
一、关于亲亲相隐观念的历史演变追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源头,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基石。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认为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最终的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西汉以“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指导,亲亲相隐做为一项司法原则确定下来。
到唐代时候该项制度已经发展的十分完备,甚至对不相隐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性规定。
宋代,《宋刑统》及《大元通制》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
明清律在容隐制规定上大体承袭唐律,稍有变化。
在文革期间,把亲友间的相互检举揭发作为革命行为加以推崇。
在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
二、亲亲相隐法律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性(一)亲亲相隐制度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首先,“大义灭亲”不仅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甚至会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是一种损害我国“亲亲相隐”传统道义规范的行为。
其次,对亲属大义灭亲的,可以给予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回报,这种规定并不符合刑法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性质。
亲属大义灭亲并非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并不代表犯罪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较小,有我国司法公正背道而驰。
最后,面对情、法、理,困扰我们的更多时候不是事情本身,更多的是面对这些事情我们的态度。
以人为本,作为当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亲情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某种意义上,“大义灭亲”是个包含人伦缺陷的词。
灭亲之“义”,多数情况下,是无情残忍的,只算一种扭曲的“非义”,而非具有普适性的世间公义。
平时我们很少主动去想其间深意,但随着近日最高法一份文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义灭亲”再次进入公共视野,引起热议。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意愿,参照法律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也即,亲属“大义灭亲”,嫌疑人或可被轻罚。
其实,这一幕似曾相识。
几个月前,河北省高院有过类似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可酌情减刑”,也曾引起非议。
当时就有学者指出,所谓“河北特色”是替当下刑事司法制度“背黑锅”。
现在最高法的《意见》印证了这一点。
“大义灭亲”,为何不招人待见?比如,歌手满文军大义灭“妻”,证实妻子吸毒,就曾遭遇舆论一片嘘声。
而按说依照当下法律常识,知道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交代——哪怕是至亲之人涉案——是要以包庇罪论处的。
这种哪怕以正义之名的“大义灭亲”,仍让人难以接受。
因为它击中的是人性人伦最柔软的地方。
如果套用我们涨价时最易想起的“国际惯例”就会发现,此举是与国际通行法则相悖逆的。
这是横向维度上的比较,而从纵向历史维度索引,也会发现中国古人也不提倡大义灭亲。
传统儒家文化倒倡导“亲亲相隐”。
儒家认为“大义灭亲”有悖人伦扭曲人格,“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合乎人性。
这些柔软的人格空间、道德律令,刚好填塞着刚性无情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罅隙,让社会得以正常运转。
虽然传统叙事中,“埋儿奉母”、“卧冰求鲤”、“卖身葬父”,包括时下大片《赵氏孤儿》里“舍子救孤”等,都带有偏离现代人伦的浓烈陈腐气息,但不得不承认,“亲亲相隐”算个异数。
它合乎现代精神伦理,而无论古今中外,大义灭亲都是让人难以下咽的一杯苦酒。
特别是在人们动辄感叹伦常沦丧、道德势颓的当下,鼓励“大义灭亲”着实灼伤情感,痛入心髓。
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
它是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违者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便要治罪。
“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出现,是儒家泛道德主义及其享有的封建权威的集中体现。
儒家以人伦为立场,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领域道德化,充分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
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于“亲亲相隐”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
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
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
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
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
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
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
论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思想是否存在矛盾作者:魏朝欣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4期摘要:情与法,忠与孝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难题。
儒家思想提倡的“亲亲相隐”思想和“大义灭亲”思想一直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当属解决这个冲突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案件分为“门外”与“门内”能够诠释儒家的人情伦理,也能做到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而当今,古时的“亲亲相隐”思想虽已不适用现今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也不是完全不顾及人情伦理的,当今刑诉法中亲属的“拒证权”是我国法律人性化的一大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儒家思想1.引言儒家荀子有言:“故非礼,是无法也。
”意思是不合乎礼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残暴的法律也是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因此丧失了法律的效力。
我认为法律存在人情的成分,因为法律是被人所制定,人所实施的,人不是机器,在制定法律时,制定者所持的道德观、价值观,甚至利益、欲望均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在适用法律时,适用者的道德观、价值观、利益等也会影响法律的适用。
儒家思想在古今立法者制定法律中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中国古时,有制度称为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等,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
但是情与法有时是相对立的,当亲属犯了罪,我们是应该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去庇护他使其免受制裁,还是去揭发亲属以维护法的正义呢?2.亲亲相隐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亲亲相隐”来源于儒家文化中血缘伦理、亲情关系至高无上的价值观。
与“亲亲相隐”相冲突的是“大义灭亲”,两者之间会造成人的纠结和痛苦,这就来源于法律和亲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人性乃是风纪的源泉。
”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从人伦本性来看,一般会自然地选择倾向于自身的人性和情感。
2.1证父攘羊《韩非子》中记载,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
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与“大义灭亲”两者之间我更为倾向于“亲亲得相首匿”。
因为在我看来,这是德治与法治之间的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提倡"礼治",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至西汉,董仲舒集儒学之大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宣帝本始四年时,还专门下诏将“亲亲得相首匿”这一立法精神确立,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直至《唐律》,逐步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规范系统。
至清末民国时期,变法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一项制度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两者的渊源都是十分久远的,也正在影响着当代的中国人民。
亲亲得相首匿不用多说,它根深蒂固的存在着我们的心目中,而大义灭亲,最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实行“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捆绑的举措。
所以两者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仍然值得探讨。
而我倾向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因有如下:1、“亲亲得相首匿”是“以礼入法”的结果。
该原则不仅仅表现为某些具体的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表现出法律被灵活运用的价值观念。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其中有腐朽成分,它是为维护皇朝统治而相应而生的,但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被灵活运用的价值观念我们不能磨灭。
当代中国的法律需要变通的地方太多,我们就需要“亲亲得相首匿”的灵活变通观念。
2、“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任何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都应该从人性出发,与人性相结合。
法律只有与人情及与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才具有生命力。
3、亲亲得相首匿保存了人们美好的天性。
举报亲属,虽实现了一时之公义,但泯灭了人类最美好的亲情,从久远的示范效应来看,损害了人类自身,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并非为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则应允许亲属间的相隐行为。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有关人士已经注意到社会现实字面上法律间的差离,在法律制度建设中开始注重运用亲情与法律的互动规律,注重人文因素的渗透。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书海泛舟,人间清欢大家好呀~今天,我们继续来读儒家经典,四书里的《论语》。
01.大义灭亲,为何不可取?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十三》党,乡党的党,吾党,是我们家乡的意思。
直躬者,躬身行直,正直的人。
叶公跟孔子夸耀说,“我们这里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大义灭亲指正了他的父亲。
”孔子抢白说,“我们那儿正直的标准和你们这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个故事虽然小,内涵却很丰富,是对什么是“正义”的辩论。
“大义灭亲”这个词,有很多朋友都听过,但是孔子却并不赞同这个,认为应该是“亲亲相隐”。
而这一条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法》里的第一百八十八条里也有体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亲、子女除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做出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与唐律的大体相同:1. 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2. 控告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 有两类罪不适合亲亲相隐,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重罪;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侵犯罪。
放到现在,就是父亲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飞机,儿子不能隐瞒;或是父亲侵犯女儿,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包庇。
张居正说,“道不远于人情,事必求夫当理”。
一个人行事要符合基本人情和寻常道理。
如果一个人,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他自己家庭生活不管不顾,所有钱拿去捐给别人,这不是圣人,而是圣人深恶痛绝的。
因为圣人强调的是“天理人情”,是“道不远人”,是“自然之序”。
自然之序,就是先照顾自己家里人,再去关照家外面的人。
“先私后公”,所体现的其实也是人性。
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人性都没有,要么沽名钓誉,用心险恶,要么是偏执狂,都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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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任课教师评语: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
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
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
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
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
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
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
“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
“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
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先河。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
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该对话表明,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舆论的谴责,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
从孝道而言,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
同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擿语消息”,即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
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2、“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刑法将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亲属均有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
有学者表示,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
从现行法律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
但从深度伦理学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
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
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妻子当庭流泪说“这不是事实”,并恳请媒体不要再用“满文军的妻子”来称呼她。
当时媒体报道表现出了不同的倾向性,《东方早报》认为,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
网易报道则认为,满文军的这一“揭发”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是,满文军此举在网上却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针对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做出的解释,在某网站“你怎么看大义灭亲这种行为”的调查中,有29.39%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亲属之间应有免证权;31.80%的人表示认同,认为维护法律应不避免亲友;38.81%的人表示矛盾,认为国法亲情左右为难。
通过以上投票可以看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匿”,争议的焦点在于,是伦理血缘重要还是打击犯罪重要?历史上存在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鼓励亲人相互检举揭发的行为。
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
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
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基础上。
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只是鼓励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亲情被阶级斗争所替代,父子、夫妇之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那正是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大危机的时候。
如果我们超越法律的层面而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功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考虑问题,我们就会理解“父子互隐”的命题。
3、“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在现代各国法律中,“亲亲相隐”表现为一种豁免权,即由国家赋予的、行为人基于亲属关系所享有的包庇罪犯、隐匿罪行而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亲亲相隐”原则在古今中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人类学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是亲情伦理与法律的统一。
“亲亲相隐”制度,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有其深层次的人性基础或心理动因,这也正是“亲亲相隐”具有普世性、人类性价值的基础之一。
“亲亲相隐”原则蕴含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理念,这是一种原始本能,即使是在动物界也是与生俱来,“虎毒不食子”这一俗语正是亲情观念这种本能在动物界的应证。
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看,达尔文在用进化论理论研究人类理智能力和道德感情的基础上,认为:“道德感作为人类行动的一个原则,理应居于其他一切原则之上。
”“不论任何动物,只要在天赋上有一些显著的社会性本能和一些必要的理智能力,包括亲慈、子爱的感情在内,而同时,又只要一些理智的能力有了足够的发展或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取得一种道德感,也就是良心,人就这样。
”他认为,一定的道德行为能够从人的社会性事物中产生出来,而不需要得到快乐欲望的刺激。
人的道德感或良心基于人的社会本能,人的本能决定了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良心和道德感的驱使和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爱亲属、选择有利亲属的行为是人类的本性,这是该行为的普世性人性基础之一。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伦理道德规范,汉宣帝地节四年昭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第一次从人类关爱亲属的本性上解释了亲属容隐犯罪的立法理由。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的需要层次理论中(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安全需要排在了第二位,可以说,安全需要本身属于一个很强的道德感的需要,亲属之间的信任感、家给予人的保护感也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安全”的应有之意。
如果这一层次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他的心理就会围绕这一需要,而不会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亲亲相隐” 是出于人的道德感和良心,出于人的爱护亲属的本能、出于对于人的安全需要的满足,是人的一种最基本需要。
“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隐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
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法律实在是完成这种性质的东西。
”“亲亲相隐”制度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这在某种程度上很难说存在着古代和现代的对立,也不存在着地域和文化的界限。
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该制度在保障人权与追求和谐的观点是一致的。
我国刑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保障人权是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的道德需求。
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一些人在危急的情况下会为了维护亲人的利益不顾一切。
亲情观念是人的基本思想观念,当亲人犯罪时,人们在面临亲情抉择时,其保护亲属的原始本性应该得到法律的谅解而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刑法的惩罚。
亲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家庭是整个社会组成的最基本的细胞,维系好家庭稳定与和睦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亲亲相隐制度对于家庭关系的安定与维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