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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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

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

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

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任课教师评语:

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

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先河。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该对话表明,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舆论的谴责,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从孝道而言,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同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擿语消息”,即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2、“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

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刑法将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亲属均有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

有学者表示,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从现行法律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但从深度伦理学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

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妻子当庭流泪说“这不是事实”,并恳请媒体不要再用“满文军的妻子”来称呼她。当时媒体报道表现出了不同的倾向性,《东方早报》认为,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网易报道则认为,满文军的这一“揭发”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满文军此举在网上却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针对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做出的解释,在某网站“你怎么看大义灭亲这种行为”的调查中,有29.39%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亲属之间应有免证权;31.80%的人表示认同,认为维护法律应不避免亲友;38.81%的人表示矛盾,认为国法亲情左右为难。通过以上投票可以看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匿”,争议的焦点在于,是伦理血缘重要还是打击犯罪重要?

历史上存在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鼓励亲人相互检举揭发的行为。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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