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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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制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证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要求,规范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使用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规范运行、程序操作、及时优质”的原则为行业鉴定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级鉴定站)在申请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需求表,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需求表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并在进行仔细审核、确保质量后发送试卷。

第四条行业统考(职业技能竞赛)所需试卷,由国家局鉴定中心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组卷或组织专家进行命题。

对高级技师鉴定及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所需试卷,须经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国家局鉴定中心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命题技术标准》和行业职业(工种)的变化,对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时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省级鉴定站有权并有义务对试题使用情况向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反馈与评价。

第七条国家局鉴定中心对计算机题库软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对题库软件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对各种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九条国家局鉴定中心将根据省级鉴定站对试题服务工作的评价与反馈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试卷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试卷中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模拟试卷1.考试时间:150分钟。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国烟办综〔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办综〔2019〕18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革要求,推动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开展,现将《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9年1月8日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行业员工申报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的基本依据。

已印发的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标准中涉及申报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岗位)或相关职业(岗位)工作5年(含)以上。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组织管理,规范竞赛活动,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主要包括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和省级二类竞赛。

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举办,原则上每年举办1届次;省级一类竞赛,由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等单位中3家以上联合举办;省级二类竞赛,由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组织举办。

同一单位、相同职业的竞赛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

参加竞赛决赛的选手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不多于150人。

第三条国家局负责烟草行业竞赛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的技术支持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指导与质量监督。

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负责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行业通用性广、技术复杂、从业人员较多且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的职业组织开展竞赛,参赛设备的选择应以行业主流设备为主,同时需要具备必要的竞赛经费、场地、设备和评定竞赛成绩所需检测手段,制订竞赛实施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竞赛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竞赛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竞赛成立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备案制度。

由牵头单位(省级一类竞赛)或主办单位(省级二类竞赛)向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实施方案组织竞赛活动,如对竞赛相关事项进行调整,需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条竞赛要根据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及以上的内容要求进行命题。

竞赛模块设置以操作技能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其中操作技能部分比重不得低于竞赛总成绩的70%。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应独立完成各自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七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考评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鉴定水平。

考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要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按照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国家局(总公司)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和证卡,并对烟草行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裁判员的培训、认证、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国家局(总公司)负责。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

第二章裁判员申报与认证第四条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具有两次以上执裁烟草行业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第五条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参加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确因执裁工作需要,但本职业(工种)又未进行过考评员资格认证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局(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考评员资格条件进行遴选,申报参加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

第六条裁判员参加培训后,经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考核合格,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

第三章裁判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烟草行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二)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裁判员更新知识培训;(三)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六)对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烟人[2004]33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烟人[2004]332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草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37号)以及《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国烟党〔2004〕2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大力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培养建立起一支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国家局规划指导,省级公司组织实施,企业保障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局(总公司)统领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以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三类人才为重点对象,在行业内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通过加强对人才政策的研究,准确把握高技能人才发展方向,合理设立工作目标,制定完善相关措施,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省级公司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中长期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授予2018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烟草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授予2018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烟草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授予2018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烟草行业技术能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19.01.30
•【文号】国烟人〔2019〕28号
•【施行日期】2019.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授予2018年度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烟草行业
技术能手的决定
国烟人〔2019〕28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国烟人〔2016〕323号)相关规定,为表彰在2018年行业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系列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现决定:
授予王立山等166名同志“烟草行业技术能手”(名单见附件),颁发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证书并由所在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颁发6000元奖金(税前)。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再立新功。

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学习先进、锐意进取,踏实工作、奋勇争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为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8年度烟草行业职业(岗位)技能竞赛获得“烟草行业技术能手”人员名单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9年1月30日。

XX烟草专卖局卷烟鉴别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XX烟草专卖局卷烟鉴别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xx烟草专卖局卷烟鉴别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提高专卖人员卷烟鉴别技能,提升专卖执法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卷烟鉴别技能竞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赛对象各市场监管稽查队、打私打假队和内管稽查队全体人员。

本年度即将退休的人员不参加竞赛活动。

二、竞赛内容竞赛内容为卷烟实物鉴别操作。

三、竞赛方式本次竞赛设3组卷烟样品,每组20个规格牌号,每个规格牌号5分,鉴别时间为5分钟。

采取团队对抗的形式,每个稽查队作为一个竞赛团队,以每队的平均成绩计入团队得分。

按各队的平均成绩进行排名。

四、竞赛时间、地点时间:2012年5月29日,地点:xx大会议室。

各部门具体参赛时间:内管大队:8点30分稽查大队:9点一队:9点40分二队:10点20分三队:14点30分四队:15点10分五队:15点50分六队:16点30分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比赛,不要提前或迟到。

五、竞赛程序⑴分组:参赛人员在比赛前应在考场外等候。

将参赛人员每3人分成1组,每次进场1组。

⑵比赛:本次竞赛由xx局领导和专卖科有关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宣布竞赛开始后,选手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同时计时。

参赛人员在比赛过程中应仔细答题,并按竞赛样品的编号按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

到规定竞赛时间,所有参赛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交答题卡,选手退出考场。

每组人员竞赛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对竞赛样品进行检查和整理。

比赛结束后对考卷进行判分。

答对得分,答错不得分,也不倒扣分。

六、奖惩措施本次竞赛成绩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且前3名的团队,按名次分别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加20分、10分、5分。

平均分在90分以下且后2名的团队,按名次分别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扣除5分、10分。

七、竞赛纪律和要求1、参赛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题,不可交头接耳。

到规定结束时间,参赛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否则作相应的扣分或按零分处理。

2、所有样品应保持原状和完好,不得损坏。

2021年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烟草专卖局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员工参加行业内的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员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局(公司)政工(监察)科是具体负责全市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承办科室,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局(公司)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中长期员工队伍建设规划。

(三)按照烟草行业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申报资格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及时了解员工的鉴定需求,每年初向省局(公司)鉴定站上报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需求计划。

(四)按照省局(公司)鉴定站的安排,组织推荐质量督导员以及卷烟商品营销和专卖管理考评员工作。

(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岗位技能等级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组织相关鉴定员工培训。

(六)在省局(公司)鉴定站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将每批次的资格合格员工名单准确输入资格申报录入器并上传至省局(公司)鉴定站考务系统。

(七)负责全市系统范围内员工技能鉴定成绩的反馈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签收发放工作。

(八)按照省局鉴定站要求,及时填制并上报顾客满意度调查。

(九)完成省局鉴定站和市局(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各县(区)局(营销部)、科室(中心)、欣大公司是本单位(部门)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计划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整理等协助性工作。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

附件1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业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化管理,根据《劳动法》(第66条~69条)和劳动部发[1993]134号文《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及烟草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烟草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对象第四条“指导中心”对全国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具体承担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第六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烟草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2)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烟草职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培训大纲和组建试题库。

开展烟草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第八条“指导中心”负责审批各鉴定站,并指导各鉴定站对本地区烟草特有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和组织考评员的资格培训。

第九条各鉴定站考评员资格由“指导中心”确认。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由“指导中心”负责核发。

第十条“指导中心”和各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烟草专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各鉴定站进行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依据新颁发的《烟草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指导中心”制定的鉴定试题;必须遵守国家和“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申报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烟草专卖分公司专卖科“知识竞答”竞赛活动方案

烟草专卖分公司专卖科“知识竞答”竞赛活动方案

烟草专卖分公司专卖科“知识竞答”竞赛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队伍组织建设,持续提高中队管理水平和稽查队伍素质,根据XX市局(分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现将专卖科“知识竞答”竞赛具体活动安排如下:一、活动时间5月1日至5月15日各中队组织稽查队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5月16日至5月25日各中队组织稽查队员,自行开展竞赛活动进行初选。

5月26日至5月31日由专卖科组织通过初选的稽查队员,开展竞赛择优确定参赛人员(参加XX市局(分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

二、竞赛活动地点各中队会议室、市局(分公司)三楼会议室三、竞赛活动对象稽查中队全体人员四、竞赛活动内容针对行业方针政策、专卖法律法规、企业文化内容等知识内容,检验专卖人员应知应会的掌握和熟练程度。

1.行业价值观、江苏烟草商业企业文化架构体系、苏州烟草企业精神、营销理念、专卖理念、质量管理方针等知识点的具体内容。

2.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管理知识学习问答、专卖技能考试基础知识。

五、竞赛活动安排“知识竞答”活动分两轮,第一轮为必答题,第二轮为抢答题。

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1.必答题(每题10分)参赛人员按照规定顺序抽两题并作答,其他人不可以代答或补答,任何人不得给予提示,违者不得分。

答对给10分,答错或答不全不给分。

2.抢答题(每题10分)当主持人说完“开始”后,才可以抢答,否则算违规(扣10分),答对给10分,答错或答不全不给分,且扣10分。

七、其他事项所有参赛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上场,所有选手回答确定后,要说“回答完毕”,并不得再任何补充。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年五月九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4.14•【文号】国烟人[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4]203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大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结合行业当前实际,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加大各类竞赛的表彰力度,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五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

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

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烟草行业跨地区(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10%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

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烟草行业省级公司(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5%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

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举办烟草行业省级一类及省级二类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烟人[2003]370号)要求,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全体裁判员须与组委会签订《公正执裁承诺书》(附件6)和《保密责任书》(附件7)。质量督导组、专家组、考务组全体成员须与组委会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遵照执行。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二十九条竞赛现场设监督公示牌,公布质量督导员、裁判员名单、工作单位以及国家局鉴定中心、主办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和邮箱。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十三条举办省级一、二类竞赛,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局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次竞赛:
(一)竞赛前未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或申请后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或竞赛内容的;
(二)竞赛出现泄漏试题或试卷未按评判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判工作,竞赛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赛场有1/3以上选手出现违规行为的,或有50%以上选手答卷异常雷同的;
第二十四条竞赛过程主要包括:确认选手身份、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宣读考场规则、现场监考、对竞赛项目记录、阅卷评判、成绩名次确认等。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第二十五条闭幕式主要包括:宣读《技术点评报告》、宣读《公证书》或《质量督导报告》、宣读获奖名单并颁奖、领导讲话等内容。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二十一条开幕式主要包括:唱国歌、主办单位领导致开幕辞、选手代表宣誓、裁判员代表宣誓及领导讲话等内容。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第二十二条赛前工作会主要包括:考务协调会、裁判员工作会、领队预备会等,主要明确竞赛规则及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选手培训和抽签主要包括:赛前培训、竞赛规则学习以及参赛号抽签等。选手上场次序号、参赛机台号和原辅材料号等可安排在竞赛过程中进行。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四)竞赛组织管理不善,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竞赛组织应选择行业通用性广、技术复杂、从业人员较多且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的职业开展,并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机结合。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烟草全员劳动竞赛方案

烟草全员劳动竞赛方案

烟草全员劳动竞赛方案烟草全员劳动竞赛方案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烟草是我国的重要农业产业之一,烟草行业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烟草生产受到烟草品质、产量、效益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烟草企业面临着劳动力效率低下、作业质量不稳定等问题。

为了提高烟草生产的效益和质量,进行全员劳动竞赛,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于推动烟草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标和意义本方案旨在通过全员劳动竞赛的形式,调动烟草生产职工的参与热情,提高生产效率和作业质量,实现烟草行业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竞赛形式和内容2.1 竞赛形式全员劳动竞赛采用个人和团队竞赛相结合的形式,分为日常积分竞赛和定期评比竞赛。

2.1.1 日常积分竞赛每个生产车间设立竞赛积分榜,根据生产指标、劳动纪律和操作规范等因素计算得分。

根据积分情况,设置奖励制度,奖励积分较高的个人和团队。

2.1.2 定期评比竞赛每个季度或半年度进行一次定期评比竞赛,根据生产车间积分、质量达标情况、技能培训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评比内容包括个人和团队的生产效率、质量水平、岗位责任意识等。

根据评比结果,设立奖励制度,奖励得分较高的个人和团队。

2.2 竞赛内容2.2.1 生产指标竞赛内容包括烟草生产的各项指标,如烟叶产量、烟叶质量、烟丝质量、加工效率等。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指标要求,确保竞赛的公平性。

2.2.2 劳动纪律和操作规范竞赛内容还包括对职工的劳动纪律和操作规范进行考核。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规定的劳动纪律,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质量。

2.2.3 技能培训竞赛内容还包括对职工的技能培训进行考核。

烟草生产行业要求职工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通过定期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确保竞赛的公平性。

第三章组织管理3.1 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全员劳动竞赛的顺利进行,建立烟草生产竞赛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由烟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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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组织工作,根据《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国烟人〔2016〕3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举办竞赛须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实施工作,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各项技术工作。

第四条组委会负责竞赛整体安排、组织管理并指导组委会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开展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组织、赛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组委会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和赛务工作,包括:竞赛实施计划、竞赛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竞赛组织实施和监督、竞赛总结和统计分析;确定竞赛地点,规划、布置竞赛场所;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竞赛期间的宣传工作;竞赛相关标识的设计、制作、管理和发放;竞赛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组委会办公室可下设秘书组、宣传组和保障组等,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的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确定竞赛命题范围、命题方式和命题组卷;参赛选手报名资格审查、赛前培训;裁判员赛前培训;竞赛场地及设备、物品的检验、检测和确认;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成绩统计、汇总及结果复核。

评判委员会可下设专家组、裁判组和考务组等,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与竞赛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第八条烟草行业省级一类竞赛由主办的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或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等3家以上单位联合发文(其中1家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省级二类竞赛由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发文组织实施。

第四章竞赛备案第九条烟草行业举办国家级二类竞赛,按要求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组织实施;举办省级一类竞赛,由牵头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举办省级二类竞赛,由主办单位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办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须在竞赛前4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送竞赛备案材料,国家局鉴定中心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申请备案表(附件1);(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三)竞赛组织机构(附件2);(四)竞赛所需场地、设备、评定竞赛成绩所需检测手段及安全保障情况;(五)竞赛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省级一、二类竞赛备案后,如需变更时间、名称、内容、地点等相关事项,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于竞赛举办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变更申请表》(附件3),办理变更备案;如因故确需取消竞赛的,应于竞赛开展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十三条举办省级一、二类竞赛,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局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次竞赛:(一)竞赛前未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或申请后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或竞赛内容的;(二)竞赛出现泄漏试题或试卷未按评判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判工作,竞赛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赛场有1/3以上选手出现违规行为的,或有50%以上选手答卷异常雷同的;(四)竞赛组织管理不善,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竞赛组织应选择行业通用性广、技术复杂、从业人员较多且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的职业开展,并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国家级二类及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执裁工作,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发文派遣裁判员,代表国家局独立行使竞赛裁判权。

第十六条国家级二类竞赛试卷命制工作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

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试卷命制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理论知识试卷命制。

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于竞赛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试卷申请表》(附件4),通过鉴定公文系统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国家局鉴定中心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论知识试卷命制,竞赛前提供给主办单位鉴定站。

(二)操作技能试卷命制。

主办单位组织专家组于竞赛前集中封闭命题并制作纸质样卷。

主办单位鉴定站于竞赛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试卷电子版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三)试卷印刷、封装和保管。

主办单位鉴定站于竞赛开始前1日完成所有试卷印刷工作,试卷按照考场数量和考场人数封装,备用试卷不少于参赛人数的5%。

试卷由考务组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委会和相关专业专家根据竞赛要求确定,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相关专业专家依据竞赛命题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下,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财务制度要求,落实竞赛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结束2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按照《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送材料清单》(附件5)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送材料。

参赛选手试卷、答题卡(纸)、空白试卷及考场简况表等材料,由主办单位鉴定站密封保管,保管期限3年。

第六章竞赛程序第二十条竞赛一般包括:开幕式、赛前工作会、选手培训和抽签、竞赛过程、宣传工作、闭幕式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开幕式主要包括:唱国歌、主办单位领导致开幕辞、选手代表宣誓、裁判员代表宣誓及领导讲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赛前工作会主要包括:考务协调会、裁判员工作会、领队预备会等,主要明确竞赛规则及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选手培训和抽签主要包括:赛前培训、竞赛规则学习以及参赛号抽签等。

选手上场次序号、参赛机台号和原辅材料号等可安排在竞赛过程中进行。

第二十四条竞赛过程主要包括:确认选手身份、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宣读考场规则、现场监考、对竞赛项目记录、阅卷评判、成绩名次确认等。

第二十五条闭幕式主要包括:宣读《技术点评报告》、宣读《公证书》或《质量督导报告》、宣读获奖名单并颁奖、领导讲话等内容。

第七章竞赛监督第二十六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竞赛公证或质量督导机构,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或监督。

质量督导机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发文派遣,独立行使竞赛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竞赛组委会对竞赛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应重点关注涉密场所、涉密人员管理、试卷及密封管理、竞赛设备机台、工量具及原辅材料检测、竞赛现场管理、竞赛结果、成绩公示、竞赛安全等。

对未按照竞赛方案组织实施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烟办综〔2015〕532号)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体裁判员须与组委会签订《公正执裁承诺书》(附件6)和《保密责任书》(附件7)。

质量督导组、专家组、考务组全体成员须与组委会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竞赛现场设监督公示牌,公布质量督导员、裁判员名单、工作单位以及国家局鉴定中心、主办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和邮箱。

第八章竞赛公示第三十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对参赛选手名单、竞赛结果、“烟草行业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推荐人员名单、拟晋级人员名单等项目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如下:(一)参赛选手名单公示。

竞赛前公示,公示内容为选手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职业资格等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国家级二类竞赛在行业网站公示,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在主办单位网站公示。

(二)竞赛结果公示。

竞赛闭幕式开始后,主办单位应在赛场公示竞赛结果,包括:竞赛试卷和答案,全体选手成绩和名次。

(三)“烟草行业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推荐人员名单公示。

公示由表彰单位负责,公示内容为竞赛名称、推荐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职业资格等级、竞赛名次,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烟草行业技术能手”推荐人员名单在行业网站上公示,“省级烟草技术能手”推荐人员名单在主办单位网站公示。

(四)拟晋级人员名单公示。

公示由所属鉴定站负责,公示内容为拟晋级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职业资格等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晋级人员名单在各省局(公司)、中烟公司、中烟实业网站公示。

第九章竞赛宣传与信息交流第三十一条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

第三十二条竞赛宣传要注重与烟草行业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行业广大劳动者钻研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走技能成才之路,在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建立烟草行业竞赛信息交流制度。

竞赛信息主要包括举办竞赛名称、规模、竞赛职业、选拔赛时间、决赛时间、竞赛方案、活动安排、工作总结、经验材料以及竞赛优秀选手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国家级二类竞赛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单位鉴定站将“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申请材料和选手基本情况,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第三十五条每年12月5日前,各鉴定站负责将本单位《烟草行业技术能手申请表》(附件8)、《烟草行业技术能手推荐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9)和申请人个人信息等材料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同一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职业的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中均符合“烟草行业技术能手”推荐资格人员,按照国家级二类竞赛申请。

第十章竞赛晋级办理第三十六条在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中,符合晋级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选手,按照以下标准办理晋级:(一)“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烟草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可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

(三)“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可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

(四)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中,未获得技术能手称号但竞赛各模块成绩在60分以上的选手,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可直接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

第三十七条职业资格晋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全国技术能手”、“烟草行业技术能手”或“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决定印发后,由鉴定站统一将本单位符合晋级人员申请材料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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