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不符合规定上级部门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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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不符合规定上级部门要求整改

【案情简介】

珠海市香洲区将2016年部门预算及2015年部门决算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是存在着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不及时、公开信息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不符合《预算法》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16〕12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6日对香洲区政府及下属各部门2016年预算和2015年决算公开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检查发现问题

1.内容公开不完整。有111家单位未公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未公开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为预算单位,没有下属其他单位。

2.公开细化程度不足。有1家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分类未公开到款级科目。

3.“三公”经费公开不完整。

(1)有4家单位未公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有2家单位《三公经费支出表》未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明细内容细化公开。

(3)有2家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未按“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明细内容细化公开。

4.公开不及时。有6家单位未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二)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检查发现问题

“三公”经费公开不完整。

1.有1家单位未公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有3家单位未公开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

以上行为,违反了《预算法》、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的相关规定。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要求香洲区迅速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工作及监督考核机制,并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我局。

【法律分析】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

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政府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分别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及预决算公开的主管部门,先后多次下文要求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财政部连续几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预决算公开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量化排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在具体实践中,某些地方及部门对于预决算公开工作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足、执行不够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预决算公开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预决算公开法制框架已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了以《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为

指南,涵盖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转移支付预决算等多层次、多方位、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公开法制模式。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由此可见,预决算信息公开,不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备受关注,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非常大。

2、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至此,预决算公开已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条款,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中的“日”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工作日的话,即为自然日。因此,这里关于公开时限的要求是20个自然日。

(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

很多人以为预决算公开是财政部门一家的事情,或者由财政部门主导其他各部门协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根据公开的内容不同,应由财政部门及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分别依法履行各自的公开职责,不可互相取代;根据“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如果预决算公开工作出现失误,也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二)公开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

(三)预决算信息应该如何公开

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其中第三点“全面推进深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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