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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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7.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文理学院章程》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团(党)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工部和教学部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指自然日,下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其行为后果与学校无关,但将作为申请入学的考核依据。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提前向学校学工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或审核;复查或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10日内,由各学院统一到教学部办理注册备案。

(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1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相关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并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

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相关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逾期,均按旷课处理。除批准请假的学生外,开学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重庆文理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参考《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早操出勤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批准,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相应课程合格。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推进考核评价方式多元化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课程考核的成绩采用综合评定方式,具体内容按成绩管理办法执行。课程综合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以及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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