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照明灯具质量检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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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质量检验标准
1.宗旨: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品质程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损耗,节约成本,实现企业内部全员品管化,创就企业品质品牌形象。
2.范围:
本规定适合企业生产加工及相关联部门。
3.定义:
4.具体内容:
4.1五金
4.1.1开料
4.1.1.1开料所用了物料其材质,规格必须与要求相符。
4.1.1.2开料必须依照图纸,样品或技术规定之规格操作。
4.1.1.3开料员在操作时必须经品管首检确认后方可批量生产。
4.1.1.4在开料过程中,开料员每隔一段时间必须时所开物料进行自检。4.1.1.5品管员必须定时对物料进行抽检,检测时必须保持所开物料在可接受之公差内。(一般50M/M以上为±2M/M)
4.1.1.6开料所出产品切面须手滑,手摸不可有凹不平,周边毛刺,披锋不可有刮手之现象,不可有变形之现象。
4.1.1.7开料员在操作中必须做到对产品的轻拿轻放。操作中任意掷,扔,造成产品碰撞痕或严重的划伤痕。(此为严重不良)
4.1.2冲压
4.1.2.1规格,尺寸需符合订单要求,依据图纸,样板生产,尺寸误差必须在公差范围之内,规格尺寸有误则为严重缺陷。
4.1.2.2外规:
a,冲压表面不可有挡伸痕(在距视线0.3M处不可明显可见)否则视为不合格. b,冲压件周边不可有缺边现象,但在不影响整灯组装之外观结构时视为可接收。c,毛边,披锋用手感觉不可有明显的刮手现象,或对人体造成伤害,此缺陷可视
为主要缺陷,有轻微刮手,在不影响组装,人体安全时可视为次要缺陷。
d,冲压变形,视变形程度及零件组装位置判定,若变形位置为零件主要面或外露面则视为不可接收,若在次要面或非外露面变形程度小(在距视线0.3M为不可见)则可接收.
4.1.2.3操作员在冲压过程中必须对产品进行自检,以杜绝不良品的批量生产(因模具移位等),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和品管员,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操作员须负主要责任.
4.1.2.4品管员在产品报产时须确认首检核对图纸样品,报产后须定时巡回检测,并告知操作员目前产品之实情,当品管员发现产品有不良须查明原因并告知技术人员或上级主管人员。
4.1.2.5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须保持轻拿轻放的自觉品质心理,若因此造成(4.1.2.2)之不良则由操作人员承担.
4.1.3钻孔,攻牙
4.1.3.1操作员在零件加工时须依据图样,样品所规定尺寸操作,若因此造成不良则视为严重缺陷.
4.1.3.2检测外观规格:
A,零件孔距,孔位,孔径须完全正确,误差在规定的公差范围内.B攻牙须正确且牙路平顺,用规检测或牙规检测,同时须注意公制牙与英制牙区别.C,钻孔须保持底面平整,,以防零件因钻孔而变形和偏孔,孔位变形或视组装情节判定,在不影响组装且在非外露部位可接受偏孔视为不可接受.
4.1.3.3操作人员自检同4.1.2.3
4.1.4焊接
4.1.4.1生产作业须依据技术图纸或样品进行操作,有任何与图纸不符均视为严重不良.
4.1.4.2铜焊,电焊,焊等焊接须牢固,用手拉不开,在工作60CM自由落下,不脱焊则视为焊接良好,不可有虚焊,假焊,漏焊之现象.
4.1.4.3焊接点处要平滑,无凹,焊接处有焊孔,炸裂视为主要缺陷,非外露部
分或次要面焊孔允许有1处直径为41MM,且为不受力部位。
4.1.4.4点焊,焊不可有变形,产品主要面即外露部位焊接处变形影响灯件外观,此缺陷视为主要缺陷,非外露部位有轻微变形(不影响组装外观则视为可接收) 4.1.4.5弯管铜焊后,必须能顺利穿过电源线,烧焊时必须抽样试穿,焊口垂直部位,焊接须牢固,内接处不可有披锋,电源线无法通过和内披锋刮破电源线之现象均视为严重缺陷。
4.1.4.6焊接处焊斑不能过大,焊斑要平顺,不可有聚焊之现象(能让绝缘热缩套管穿过并覆盖为准)
4.1.4.7作业员自检, 巡回检验同于4.1.2.4
4.2电镀
4.2.1品管员依据图纸验收成品,检验出不良品.
4.2.2外观
A电镀面表面均匀,不可有厚薄,手感平滑,不可有毛刺,披锋.
B不允许有明显刮伤痕,起邹痕,碰伤痕,生锈痕.
C距视线0.6M无颜色光泽之偏差,则视为可收为可接受视差,可接受不刮手且不影响装配的披锋,此项仅指电镀件非外露部分。
4.3喷漆
4.3.1品管员依据图纸验收成品之规格及颜色,检验出不良品.4.3.2外观
A喷漆件表面均匀,不可有厚薄漆,手感平滑,不可有毛刺,披锋.
B喷漆件表面挂具点不得超过5M/M.
C不允许有明显刮伤痕,起邹痕,碰伤痕,生锈痕,大小比例为3-5M/M,每20CM可接受2处,并且不少相离5CM
D距视线0.6M无颜色光泽之偏差,则视为可收为可接受视差,可接受不刮手且不影响装配的披锋,些项仅指喷漆件非外露部分.
E桔皮,泪漆,刮花,砂粒不大于5.0M/M,主要部位每100CM或接受1处,非主要部位可接受2处,不大于2.5M/M,主要部位每10CM可接受2处.
4.3.3品管员按照4.3.2之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放行出验,未按要求出货,造成装配大批不良其责任由品管人员承担.
4.3.4收件作业员须按照品管要求收货,将良品与不良品分区隔离,未按要求作业,品管在出货前抽样有大批不良其责任由作业人员承担.
4.4装配
4.4.1制程(组装)
4.4.1.1依据安装图及订单要求组装,组装过程中未经工程或客户确认前,不允许少
一个或多一个使用零件,由此造成客诉由主要责任人承担.
4.4.1.2生产排产前须经品检首件确认后方可正式排产,未经确认而排产组装产生不良则由主要责任人承担.
4.4.1.3组装过程中,灯体(零件)表面不可有注物,刮花变形等现象,此项由作业人员制程造成则由此引起的不良由此工序作业人员承担.4.4.1.4整组灯应能完全组装,各部零件配合应吻合,此项不良属严重缺陷.
4.4.1.5所有灯具须100%做高压及导通测试,美规高压一般1500V,0.5MA,1S.欧规高压一般1800V,0.5MA,1S.导通测试一般用万用表或直接点亮,此项不良属于严重缺陷.
4.4.1.6品管员巡回检查,督导,因品管失职,造成生产大批不良或成批不良之现象,品管应承担主要责任(除因技术未涉及,客户验货要求更改)
4.4.2包装
4.4.2.1依据包装明细,订单要求设计产品包装,因设计失误则由设计人员承担,因作业人员领用错误而造成返工则由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承担.4.4.2.2包装方式,包装材质须符合包装要求,应与客户订单要求一致,由此而造成不良或返工则由相关联的人员承担.
4.4.2.3包装时不可倒装,漏放或少放,错放零配件,因此造成客诉或返工则由相关作业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