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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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统一标准,现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高职成教科联系。

联系电话:2121309。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大专学历以上,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董事。

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学校教育,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在逐渐兴起并得到许多人的关注和参与。

本文将就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民办机构或个人自主设立的为市民提供各类非正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它们通常以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技能培训为主,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特点1. 灵活性: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形式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项目和内容。

2. 多样性:这些机构提供的培训项目类型多样,涵盖了各行各业的技术和职业领域,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

3. 职业导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更加注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职场需求。

4. 专业性:这些机构通常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组成教师团队,能够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

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趋势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未来还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聚焦特色:机构将更加注重培训项目的专业性和独特性,以满足不同学员的个性化需求。

2. 教学创新: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如在线教育、虚拟现实等,提升教学效果和学员体验。

3. 融合发展:与企业、高校等合作,开展合作办学模式,加强与实践及实际工作的结合,提高学员就业竞争力。

4. 国际化合作:与国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资源,提升培训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四、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出现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1. 就业培训机会增多:这些机构的培训项目与行业需求密切相关,为求职者提供了更多就业培训机会,提升了就业竞争力。

2. 职业技能提升:市民可以通过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工作能力和生活品质。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标题:探索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对自我教育的重视,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然而,由于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一,市民对这些机构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了疑虑。

本文将探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保证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文章正文:1. 引言成都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拥有繁荣的教育市场。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在满足市民对继续教育需求的也面临着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为了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科学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2.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现状在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数量多、种类繁杂。

由于缺乏规范的设置指导标准,很难对这些机构的质量进行客观评估。

一些机构为了经济利益而降低教学质量,不仅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培训行业的形象。

3. 设置指导标准的必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制定适用于成都市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规范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设施条件等方面,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质的学习环境。

4. 建议的设置指导标准(1)教学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应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师资队伍,并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估体系。

(2)课程设置要求: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场需求、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课程设置,鼓励创新、实用且能够满足市民不同需求的课程。

(3)设施条件要求:培训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学习环境和先进的设施,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空间中学习。

5. 监管的重要性制定设置指导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确保这些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增加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信用评估和风险防范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发展。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实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二)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人担任董事。

(三)专职负责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

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教职工。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

专职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至少1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培训场所。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本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各类培训课程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评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评估本机构定期内部管理评估,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市场竞争力评估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竞争力评估,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公信力,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培育良好的市场信誉。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3.教师队伍: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学员管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
四、监督与管理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其开展检查评估。
2.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如实报告教育培训活动情况。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3)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领取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和要求。
2.教学管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总则
为加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3.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扶持与鼓励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终身学习的需求不断增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提供各类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运营,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机构设置条件根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机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定额度,确保机构的经济实力;2. 具备提供教育教学服务所需的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3. 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如完善的教学计划、评估机制等;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政策的规定;5. 具备法人资格或以非营利性组织形式设立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二、办理设立手续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提交设立申请,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办学理念、财务状况等;2. 经过专门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将获得设立许可证;3. 取得设立许可证后,机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4. 成立后,机构还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等,接受监督。

三、经营规范《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对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相关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确保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和合法性;2. 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学时、学分要求设置课程,并确保课程的有效性和教学质量;3. 机构必须公示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超出费用的款项;4. 机构在宣传及招生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自身的规模、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学员;5. 机构必须确保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严禁商业利用学员信息。

四、质量监督与评估南京市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对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对不合格机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2. 针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教学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情况,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直至撤销许可证;3. 推行教育质量信用评价制度,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鼓励优质机构发展,限制低质量机构的运营。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XXX设立申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充分准备,现申请筹设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一、举办者信息一)举办者姓名/名称:(个人)XXX/(机构)XXX。

二)(个人)身份证号:510XXX19XX10XX70XX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93法人身份证号码:510XXX19XX10XX70XX三)举办者住址/住所: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一)培训机构名称:XXX)。

二)培训机构地址(包括面积):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260m2(注:建筑面积200m2以上)。

三)培训内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课外辅导四)培训规模:培训中央每年拟招收学生150人次以上五)培训形式:业余面授六)培训层次:非学历教育七)培养目标:以人为本、以德立校,引导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良好的品行、扎实的基础,实现全面发展。

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方针和教学大纲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优异充实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设施条件、较高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办成一所优质的培训中心。

八)党组织设置:我中央现有党员X名,暂未符合组建党组织的前提,假如机构发展后达到3名以上党员,我XXX 积极按照党章划定树立党组织,并按期举行换届。

九)办学条件2.办学场地设置分布:中心办学租用校舍260平方米。

其中10平方米为前台接待区域;50平方米为办公区域,设置X个教师办公卡位,财务办公室一间,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一间;200平方米为教学区域,大教室X间,小教室X间,VIP课室X间;其他区域XX平方米。

注: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最高楼层不超过四楼,有二个楼梯通道,两楼梯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3.设施设备前提:中央共投入XX万配备了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其中包括:监控系同一套、空调XX台、多媒体教学仪器XX套、学生桌椅一批、一对一卡位XX套。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6.登记注册:设立者持办学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培训机构章程: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终止程序等。
六、法律责任
1.设立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告知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旨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者提供指导,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告知。
4.办学场所证明:提供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5.师资队伍:提供教师名单、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验等证明材料。
6.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包括培训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7.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供培训机构成立后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等。
五、注意事项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设立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与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
4.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
5.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设立者应按照审批范围和程序进行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3.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时,设立者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

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增强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建立明确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产保护,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学校稳健经营。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教授的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技术水平,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创办本培训学校,现定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四条本校宗旨:为社会培养各行业领域人才,推广技能人才培训,提高人才素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本校实行社会化招生,适龄公民均可报名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教务长1人,具体设置由学校领导班子商议后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上报经理层批准通过,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经财务部门授权,可进行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理,协助校长处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校长分配。

第九条教务长是本校的教学主管,负责学校内部所有的教学工作,并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使本校的教学水平更上一层楼。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校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各类学科的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校教学采用小班授课,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每位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教师要全面认真地评估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学员问题,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本校教学与考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本校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学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是本校的重要客户,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四条学生报名入学须签订学校规章制度及《培训合同》,缴纳培训费,并提供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学生培训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等),本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本校各项经费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培训费用,以及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1.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设置条件
2.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批程序
3.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3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监督管理
4.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受教育者利益的;
(三)聘请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违规收取费用的;
5.3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章程;
(四)办学资金证明;
(五)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
(六)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在北京市设立的,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开设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教育、兴趣爱好培养等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二)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并能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有足够教师队伍和教学材料;(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五)拥有依法合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人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登记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发放相关申请表和登记申请表;(三)申请机构携带相应的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五)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核发设立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公布教学计划和培训项目,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违法违规行为;(三)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明示培训课程、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合理设定收费标准;(四)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进行;(五)定期对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接受监督检查,并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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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院领导: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

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

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申办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⑴聘任、解聘校长;⑵修改学校章程;⑶制定发展规划;⑷审核预算、决算;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⑹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校长和教职员工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1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人员配备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提交材料(A4纸)(一)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

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3、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4、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5、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6、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7、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情况表、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项制度9、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二)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供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提供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房产证及复印件;校舍租借合同;民办学校与出租出借校舍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3、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4、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任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八、申办流程(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三)复审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四)审定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告知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送达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三个月十、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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