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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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四章自然人

一、概念题

1.监护(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2.宣告失踪(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3.居住权(北科2012年研)

答: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能力的含义与种类。(中财2011、2010年研)

答:民事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和能力。民事能力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抽象性、法定性、不可让与性等特点。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当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又存在区别。对于权利能力能否受到限制存在争议。例如,存在目的限制说、法律限制说等学说。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又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其前提是基于民法对于民事主体理性人和意思自治的假设,而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进行必要的保护。法律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民法意思自治的贯彻。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区别。(北科200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浙大2000年、1998年研)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其主要区别有: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尽管近代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的额外条件,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于事实死亡与宣告死亡。(北科2010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因而法律承认被宣告死亡而事实未死亡人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4.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的时候,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民事行为,而且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则,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的影响。因此,已达成年的自然人,一般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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