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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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成功范文)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成功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英,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童**,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负责人:钱**,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王*英医疗费1959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35634元、护理费881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350元,合计77894.99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8日,王*英乘坐15路公交车从**市火车站至公交车站凯越府邸方向,到永福新村站台时,王*英因下车需要起身去中间下车门按停车按钮,此时因驾驶员踩急刹车,导致王*英无法站稳被甩,转身180度后仰面摔倒受伤,为此被送往**市中医医院就医治疗,急诊CT及磁共振检查后确认本次事故造成王*英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

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英因本次事故认定10级
伤残,需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经查,肇事车辆为公交公司所有,肇事驾驶员为公交公司员工,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 怎么赔偿?核心提示:公交车已经成为了外出的主要交通工具。

若因为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等原因导致乘客受伤, 乘客应该向谁索赔呢?应该怎么赔偿呢?根据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乘客乘坐公交车因急刹车受伤的, 可以向公交车公司请求赔偿。

小编提醒您, 乘坐公交车, 应该要站稳扶好, 避免受伤!不小心受伤后要及时报警, 明确责任以便索赔。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 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 《合同法》规定,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造成乘客人身损害,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 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 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 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 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一般情况下, 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 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 引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订立的,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合同。

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主题,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2. 运输企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有着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合理的服务价格;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合适的旅途中的饮食、休息等服务;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3. 旅客的义务旅客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也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

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车票的约定时间和地点乘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携带违禁物品;尊重和遵守运输企业的管理规定;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客必须遵守上述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在公路旅客运输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几种情况:4.1 运输延误运输延误是指运输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运输,导致旅客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

当发生运输延误时,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与运输企业协商解决,要求运输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如提供其他交通工具或提供补偿);请求运输企业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在合理范围内要求退票或改签。

4.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财产发生损失或被盗窃等情况。

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在运输工具上及时报告财产损失或盗窃,以便运输企业进行相关处理;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受损物品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报警并寻求法律救助。

4.3 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指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体力疲劳等。

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运输企业报告,并要求接受医疗救治;如伤势较重,及时报警,并尽快寻求法律救助;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赔偿原则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赔偿原则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赔偿原则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原则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违约责任:如果公交运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乘客受到损害,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乘客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运营安全责任:公交运输公司应对公交车辆、设备和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如果因公交公司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失,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乘客权益保护责任:公交运输公司应依法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交运输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乘客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公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财产损失,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乘客的损失情况、责任划分和保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原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原则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公路旅客运输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合同纠纷。

本文将针对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和探讨。

2.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经营者与旅客签订的,旨在约定旅客由运输经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运输经营者、旅客、运输方式、运输服务内容、费用等。

3.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类型与原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几种类型:3.1 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运输服务质量问题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包括车辆设施不符合承诺、服务态度不好、行程延误等。

3.2 运输费用争议运输费用争议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另一常见类型,包括运输经营者违约收取额外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不明确等。

3.3 人身、财产损失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可能导致旅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引发合同纠纷。

4.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4.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途径。

双方可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4.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选择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法判决纠纷并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4.3 诉讼解决当协商和仲裁不能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受理案件,并采取相应的审理程序,最终做出判决。

5. 预防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措施为了避免产生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应采取措施:•提前了解运输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情况;•确认运输合同条款明确、详细,包括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留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票据、照片等。

6. 结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之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2023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2023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2023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2023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此案涉及到一家物流公司与一家运输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签署了一份交通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一批货物到目的地,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货物受损。

物流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应该负责货物的损坏,并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运输公司则主张该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在积极协商无果后,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案件分析:在分析该案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交通运输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交通运输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特点是一方将货物委托给另一方进行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物流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即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交通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公司承担了货物运输的义务。

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如果运输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承担货物的保管义务。

而在该案件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说明运输公司没有履行好货物的保管义务。

因此,物流公司有理由要求运输公司对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运输公司可能会主张意外事故是一种不可抗力,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意外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进行合理判断。

如果意外事故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部原因导致的,比如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且运输公司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那么运输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并免除责任。

然而,在该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对意外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进行调查和鉴定。

如果意外事故是由于运输公司的疏忽、违法行为或者未尽到防范措施导致的,那么运输公司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2023公路旅客运输标准合同纠纷

2023公路旅客运输标准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引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购买公路客运服务时与运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涉及到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因此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对双方的利益都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1. 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由旅客与运输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应明确约定旅客的运输方式(如长途客车、旅游大巴等)和具体的路线。

2.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旅客需要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付款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等。

3.运输时间和班次:合同应明确约定旅客的出发时间、到达时间以及具体的班次信息。

4.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运输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要求,以及运输公司对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的责任。

5.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

2.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当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时,旅客可以通过途径解决争议:2.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的优势。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讨论、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2 申请仲裁当协商无果时,旅客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将根据旅客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公平、公正地仲裁判决。

旅客应注意选择权威、信誉好的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2.3 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诉讼程序。

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遇到的问题及几点建议我们身边的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在全国各地,大街小巷,可以说是随处可见的,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却日益严峻,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典型案例发人深省。

那么,法院在审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遇到的问题1.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地位。

以往本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过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判例。

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要像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据小编了解,各个基层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一致。

有的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列为被诉主体,因客运合同与保险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诉讼,原告可以向承运人及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承运人及运输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承运人及运输公司可以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的认为,虽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不能改变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均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致受伤的事实,既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列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也应可以。

还有的认为,保险公司根本不用列为本案被诉主体,在案件的执行环节,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险公司即可。

由此产生的争议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

2.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缺陷。

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

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这一行业标准构成残疾,而适用另一行业标准就不构成残疾,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

比如国家标准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者都将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及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诉北京×××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原告刷卡乘坐被告运营的×××路公交车时,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在乘运路途中,该车辆发生两次强烈的颠簸,造成原告重伤(腰1爆裂骨折并神经元损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本案乘运合同约定的承运车辆是京×××,该车辆由北京×××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

故,北京×××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与运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乘客小王在下班后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运大巴回家。

但在途中,由于大雨天气,公路发生严重交通拥堵,导致车辆行驶缓慢。

晚上10点,小王的车辆仍未到达目的地。

小王感到非常着急,他认为运输公司没有按时运送他到目的地,造成了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小王向运输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分析: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承担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责任。

当客运大巴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由于合同的违约,乘客可以主张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本案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首先,大雨天气导致的交通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可能会对运输公司按时到达目的地造成一定的影响。

运输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提前告知乘客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若运输公司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对交通拥堵,可以推翻小王的赔偿要求。

其次,乘客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当确保旅客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例中,小王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他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

因此,运输公司可以质疑小王的主张,并要求他提供相关证据。

解决方法:针对该纠纷案例,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例如,运输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如退还部分车费或提供优惠券等。

2.仲裁解决: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运输公司和小王可以通过委托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裁决此案。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决达成,双方必须按照仲裁结果履行。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最新整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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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xxx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铁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xxx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客运分公司,住址:XXXXXX。

负责人蔡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xxx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xx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客xx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xxx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客八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 8月27日7时22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698路公交车行驶至洋桥附近,由于司机马师傅违规操作,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头部猛撞击车上黄色扶杆,头部严重破裂流血不止,脖子、肩部及尾椎严重摔伤,当场晕倒。

当时还有一位阿姨压在原告身上,原告醒来时发现车上就只剩下司机和售票员,还有那位阿姨,肇事司机看原告状态不佳,便打车将原告送至xxx友谊医院急诊,经医治,原告头部缝了四针,但没过几天头疼厉害,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是伤口的淤血所致,医生建议原告做理疗缓解疼痛,但理疗导致原告头发掉的一天比一天严重。

经专家诊断确认为留下后遗症(头部因天气变化而产生头痛)。

原告在家休养,伤口还是没有长好。

且原告为哺乳期的母亲,为特殊群体。

事故的发生也给正在哺乳期的孩子造成了严重影响。

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46.33元、误工费13 660元(以月工资收入减少3730元×误工期限2个月+6200元年终奖计算)、营养费元、交通费1000元、财物损失(衣服、xxxx) 元,合计20 806.33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客xx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可。

医疗费部分,对安定医院的968.67元医疗费不予认可,这部分医疗费是在精神科就诊精神疾病产生的,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

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概述: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旅客与航空公司、铁路公司、公交公司、船运公司等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的,涉及于旅客运输权益的合同争议。

本文将通过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其发生的原因、争议焦点、解决办法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案例一: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引发退票争议在旅客购买机票后,航空公司突然取消航班,导致旅客无法按原计划出行。

旅客向航空公司要求退还机票款项,航空公司以合同条款中的“航班取消不负责任”的规定为由,拒绝退款。

争议焦点:1. 是否属于航空公司的过错?2. 机票退款的计算方式是如何确定的?3. 旅客在航班取消后应享有何种权益?解决办法: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航班取消是航空公司内部原因导致的,航空公司应全额退还旅客机票款项。

2. 机票退款的计算通常根据航空公司的退款政策来确定,旅客可在购票时了解并接受相关规定。

3. 如果航班取消给旅客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旅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包括酒店费用、机票差价等。

案例二:铁路公司误点引起旅客维权旅客购买高铁车票,但铁路公司因各种原因导致列车误点,超出了正常的误点时间,造成了旅客行程延误。

旅客要求铁路公司进行赔偿,铁路公司以合同条款中的“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1. 列车误点是否属于铁路公司的过错?2. 对于误点时间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旅客应获得何种赔偿?3. 是否存在铁路公司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情况?解决办法:1. 在列车误点超过一定时间后,旅客可以认定铁路公司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超过30分钟以上的误点时间可以视为铁路公司的过错。

2. 如果列车误点导致旅客错过了后续行程或造成其他损失,旅客可以要求铁路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而定。

3.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旅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争议和修订。

需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维权。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交通运输纠纷案例篇1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

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

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背景、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常见的纠纷包括行程变更、服务质量不达标、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

这些纠纷对旅客权益保护以及公路旅游行业的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原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不充分或不清晰:一些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对权利义务的理解有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2. 服务质量欠佳:部分运输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服务质量,给乘客带来了不便甚至危害,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3. 信息不对称:旅客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对运输风险难以准确评估,容易被误导或欺诈。

4. 公路交通管理不善:交通管制、拥堵等因素是导致行程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当合同纠纷发生时,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2. 法律救济:如果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对公路旅客运输行业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公司的资质审核,完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旅客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5. 完善合同监管机制: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合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小明订购了一家公路客运公司的旅游线路,但在旅途中遭遇了多次违规行为。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作者:郑志春来源:找法网日期:2018年09月15日案情简介:2017年王××乘坐××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分公司所属的公交车,车辆行驶到××路的时候,因车速过快,车辆发生颠簸,导致王××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先后在西安××医院及西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事后王××多次公司进行协商,但公司在支付了医疗费后,便不再赔偿,至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接受委托并立案后,于2018年×月×日,前往××区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因为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赔偿依据,故法庭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一并进行开庭审理;××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月×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的伤残等级属十级;2、被鉴定人王××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3、建议被鉴定人王××的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案件处理结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初××号】,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34717.7元;二、驳回原告王××其余诉讼请求。

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篇一:公交车运输合同纠纷篇一: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XXO雨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X X ,女。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 X。

法定代表人X 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原告X X (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X X公司(以下简称X X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 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 x、X X ,被告X X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告x x湘x x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 x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849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引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旅客与运输公司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所订立的运输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会发生合同纠纷。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性质、常见纠纷类型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其主要特征是运输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价格,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而旅客则支付相应的费用。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合同,旅客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常见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类型1. 违约纠纷运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或者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旅客无法按时抵达目的地或者遭受其他损失。

这种情况下,旅客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人身伤害纠纷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因为运输公司的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旅客受伤或者遭受人身损害,旅客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纠纷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旅客的行李、财物等遭受损坏、丢失或者被盗,旅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运输公司索赔。

4. 违约金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可能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可能存在争议,导致纠纷的发生。

5. 合同解除纠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运输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违约金等问题可能存在分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纠纷的事实和责任进行沟通,并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节省成本,维护双方关系,但需要双方都能够保持沟通和谅解的态度。

2. 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和法律规定,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和合法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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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篇一:公交车运输合同纠纷篇一: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XXO雨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X X ,女。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 X。

法定代表人X 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原告X X (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X X公司(以下简称X X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 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 x、X X ,被告X X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告x x湘x x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 x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849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 x辩称:1、原告的伤害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造成交通事故的还有一方责任人,被告x x在此次事故中只是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追加保险公司和另一责任方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被抚养人张文静的身份有异议。

3、原告七级伤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能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2日上午,原告乘坐被告x x湘x x号63路公交车,12时35分,当驾驶员邓应圣驾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路段时与姚辉驾驶的湘ahy89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摔倒受伤。

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XX年4月18日出院,住院65天,出院诊断: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

20XX年6月10日,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200元。

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 )第g条(25)项之规定,作出了(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x x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关节腔仍积液,评定为七级伤残。

误工损失日120日,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

20XX年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作出长公交字第20XX005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应圣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X 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

另查明,被告X 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215.78 元。

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原告于20XX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X为临鉴字第75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x x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在原告乘坐该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被告X X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从起点安全运至目的地。

二、被告X X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X为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损失金额的确认。

1、康复、对症治疗费3000元,依据(20X为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50元(65天*3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5000元,医疗机构的医嘱是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湖南省20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即5622元/年X 20年X 40%=44976元。

5、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原告女儿张文静**年**月**日出生,张文静的生活费为4310元/年X (18-9 )年>< 40晰2人=775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4550元(65天*70元/天),本院予以确认。

7、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8490元,依据的是原告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该合同书于20XX年1月4日签订,合同期限从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4日,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基本工资是1500元,其它实行绩效工资;由于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只证明了原告20XX年10月、11月、12月的绩效工资,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的绩效工资,故本院对1500元的月工资予以认定,对绩效工资部分不予认定。

原告的误工费为1500元/月*12个月+ 365天*120天=5917.8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8、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

9、鉴定费1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x x应赔偿原告康复、对症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49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758元、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5917.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70851.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 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x x 损失70851.8元;二、驳回原告x 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x 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华二。

—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洪篇二:杨玉旭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杨玉旭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O宛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玉旭,女。

委托代理人张吉奎、杨清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元学,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文晓,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保杰,男,1954年4月生。

原告杨玉旭诉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清雷、张吉奎,被告委托代理人齐文晓、吴保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1月18日约11时40分许,原告乘坐南阳市公交公司由李荣奇驾驶的豫r —11605号大型客车,当行至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把原告从第二排座位位置摔到前门上车处,致原告腰部外伤,腰椎骨折。

原告受伤后先在宛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骨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治疗,后乂保守(: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治疗一年,病情尚未痊愈。

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现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6903.09元,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3份,1、七里园司法所向被告公司发函回执1份;2、七里园司法所证明1份;3、原告调解申请1份。

证明原告要求司法所进行调解,被告并不配合。

第二组,被抚养人基本情况证明3份,(村组证明、户口薄及原告父亲身份证明各1份)。

第三组,18张药费票据共计10054.82元,减去已支付6000元,余款为4054.82元。

第四组,交通费票据3张合计1770 元。

第五组5份,1、护理证明1张,证明原告病情需2-3人陪护;2、误工情况证明1份,证明原告因受伤未发奖金数额3600元;3、原告住院病历1份;4、南阳?u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1份,南阳溯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等级。

5、南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无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案由不明,若按侵权责任起诉,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租车司机朱邦贡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按违约之诉起诉,原告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且原告各项诉请偏高。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有异议,被告没有接到调解的通知;对第二组无异议;对第三组部分有异议,入院证上1000元已含在结算票据之中,在南阳市骨科医院及北京积水潭医院的治疗费票据是20XX年发生的,不能证实用于治疗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对第四组,飞机票及保险费都是20XX年2月份发生,不能证实用于治疗本案有关的伤情花费,也超出了必要费用;对第五组,对证据1护理证明陪护几人未明确,出院后需陪护人的情况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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