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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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交乘客运输合同纠纷

篇一:公交车运输合同纠纷

篇一: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X X诉X 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XXO雨民初字第198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 X ,女。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 X,湖南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 X。

法定代表人X 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委托代理人X X ,男。

原告X X (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X X公司(以下简称

X X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XX 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 x、

X X ,被告X X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12日12时35分,原告乘坐被

告x x湘x x号63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

垄地段,司机突然紧急刹车,造成原告身体因惯性作用右膝

被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七级

伤残,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误工损失日120天。原

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 x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在

约定的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到约定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

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

了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70495元(康复对症治疗费用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

5000元、残疾赔偿金1443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元、

护理费4550元、误工费8490元、交通费2000元、司法鉴

定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 x辩称:1、原告的伤害是由于一起交通事故所

造成,造成交通事故的还有一方责任人,被告x x在此次事

故中只是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该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追

加保险公司和另一责任方参加诉讼。2、原告申请的伙食补

助费、护理费、被抚养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

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

算;对原告被抚养人张文静的身份有异议。3、原告七级伤

残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不能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等,

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2日上

午,原告乘坐被告x x湘x x号63路公交车,12时35分,

当驾驶员邓应圣驾车行驶至二环线桥下丁家垄路段时与姚

辉驾驶的湘ahy89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摔倒受伤。事发后,

原告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XX年4月18日出院,住院65天,出院诊断: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20XX年6月10日,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

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并交纳鉴定费1200元。6月2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XX )第g条(25)项

之规定,作出了(20XX)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结论:被鉴定人x x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关节腔仍积液,评

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20日,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

元。20XX年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

大队作出长公交字第20XX005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姚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应圣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X 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其与长沙市健明

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长沙市健明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拟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另查明,被告X 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4215.78 元。

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原告于20XX

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X为临鉴字第75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劳动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x x是经营城市公交运输的企业,在原告乘坐该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被告X X作为承运人有责任将原告从起点安全运至目的地。

二、被告X X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XX)

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结

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司法

鉴定中心出具的(20X为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损伤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原告损失金额的确认。1、康复、对症治疗费3000

元,依据(20X为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康复、对症治疗约需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950元(65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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