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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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提出了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商,公约在关于管辖权选择问题上主要涉及的是实质性问题;美国、法国、加拿大均是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几个国家在加入公约时对管辖权均未作出保留,公约对这几个国家是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管辖权选择条款,因此区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判决应予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国际联合技术公司诉匈牙利Malev航空公司案(1991)

原告(国际联合技术公司)的Pratt&Whitney分部在1990年底频繁地与被告(匈牙利Malev航空公司)洽谈交易。1990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协议文本中载明了如下内容:在被告同意购买两个PW4056飞机发动机以驱动其所购的767-200ER飞机(被告有多买另一架767-200ER飞机的选择权)和一个备用的PW4056发动机(被告也有多买另一个备用发动机的选择权)的条件下,原告将向被告提供融资、产品担保和PW4056飞机发动机有关的所有支持服务。同日发出的另一份单独文本注明: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售两个PW4152或者PW4156发动机(被告有多买一个这样发动机的选择权)以驱动其所购A310-320飞机(被告有多买另一架这样飞机的选择权);一个新的PW4152发动机的底价为5 552 675美元、一个新的PW4156的底价为5 847 675美元。以上两个协议文本都规定:适用《公约》,被告于1990年12月21日之前接受有效,且被告的承诺要以通过匈牙利政府和美国政府的批准为条件。被告于1990年12月21日作出了接收以上协议文本的表示。1991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表示不再受以上协议约束,理由是原告的协议文本没有具体确定货物的数量、价格等,匈牙利政府和美国政府也没有批准该协议。

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是关于飞机发动机而不是飞机的买卖纠纷,因此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争议的协议文本中的货物是确定的,数量是由被告单边确定的,这种单边权利在商业实践中是常见的,因此被告关于货物和数量不确定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争议的协议文本对货物的价格有明确的规定;争议的协议文本关于匈牙利政府和美国政府批准的规定是一项后决条件,协议只有在受到匈牙利政府和美国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才能解除。最后匈牙利法院以协议完全符合《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为由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赛兰图诉洽尔维奇国际公司案(1992)

作为卖方的被告(洽尔维奇国际公司)与苏联一外贸公司签订了销售鞋子的合同,规定所有争议在莫斯科仲裁。接着被告即与位于意大利的原告(费兰图)协商落实货源。1990年5月,被告将一份自己已签名的书面文件寄给原告签署。该文件不仅包含交货价格及信用证支付条款,而且合并了上述仲裁条款。被告当月给原告开出了信用证,部分货物得到装运和支付。8月,原告签署了上述书面文件,同时也附了一封信表示不接受仲裁条款。由于被告拒绝接受其余的货物,原告诉向美国法院。被告却辩称:该案应在莫斯科仲裁。美国联邦法院1992年判决被告胜诉,理由是:《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承诺既可以用声明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行为的方式;原告对被告要约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及时表示异议,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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