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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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一、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打破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方向。

2.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国有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农民以集体经营为主体,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进行农村生产活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1.土地国有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可侵犯,也不能买卖、抵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授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依法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承包地红利。

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三十年,可以延长,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的承包利益。

4.农村土地流转: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推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村土地能够在农民之间、农户之间流转。

5.城市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但仍属于国家所有。

6.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我国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回归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和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不平衡:土地流转存在着大地小农、利益不均等问题,一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中面临流转额度有限和土地价值较低的困境,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

主要内容包括: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

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过去几千年中,土地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资源。

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变迁的特点。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总结土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

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起源。

在这个时期,土地是封建贵族和王室的所有物,各级官员和士大夫享有土地收益的使用权。

土地租金和奴隶的劳动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而普通农民只能被分配一小块田地作为生活的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逐渐走向多样化。

在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有了一定的转变,土地期限制度开始出现。

土地可以传承给儿子,但也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

这种制度对农民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导致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差距。

随着中世纪各国农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制度逐渐从封建制转向了农奴制。

农奴制度下,农民成为地主的附庸,完全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给地主提供劳动来换取生活所需。

这一制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持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农奴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和社会地位,也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世纪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土地改革。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土地私有化和地契制度的建立。

通过土地私有化,大量的农民成为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并自己经营。

地契制度确保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够将土地用作抵押或转让,为他们获取更多的资本提供了途径。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加剧,土地制度再度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农业生产逐渐成为现代化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形式,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剥夺。

土地成为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手中,大规模农业和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长。

20世纪,特别是近现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更加复杂多样。

土地改革成为许多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议题。

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政府取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分配土地给农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出让金历史

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出让金历史

-我国向城镇国有⼟地使⽤者征费的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当时的⼟地使⽤费作为地⽅税的⼀个变种,主要⽤于地⽅城镇建设和维护,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9年5⽉,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必须上缴财政,其中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财政。

两者都主要⽤于城市建设和⼟地开发,专款专⽤。

两个⽉后,中央提取的⽐例降⾄32%。

财政部公布《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收⼊管理暂⾏实施办法》规定,⼟地使⽤权出让收⼊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地开发建设费⽤,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收⽀两条线⽅式管理”。

1992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地使⽤权有偿使⽤收⼊征收管理的暂⾏办法》,第⼀次将出让⼟地使⽤权所得称为“⼟地出让⾦”,并将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例,下调为5%。

1994年实⾏分税制后,⼟地出让⾦作为地⽅财政的固定收⼊全部划归地⽅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政府的“第⼆财政”。

1995年1⽉1⽇起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预算,⽤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开发。

” 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使⽤权出让⾦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地出让⾦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预算,专款专⽤,专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开发。

” 财政部1996年1⽉21⽇发布执⾏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办法》第三条第⼀款规定:“⼟地出让⾦包括: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法制管理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统管全国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土地法调整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它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为依据,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作出合乎土地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要求的规定。

一、50年代——70年代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5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律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主要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即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该《纲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土保持的措施、方法,水土保持的规划以及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行政法规。

1959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丘陵地区,安排农、林、牧、副、渔用地,坡改梯、水土保持”等是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1960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土壤普查进一步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毛地”出让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探讨

“毛地”出让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探讨

我国土地出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要求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

现实当中,大量出让合同中出现了“现状挂牌、净地交付”、“毛地出让、净地交付”等表述方式。

这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政府和土地受让人对合同的性质、效力、违约责任等均出现巨大分歧。

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在当前发展模式转型,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中的整理、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在暂时又无法摆脱土地财政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变通的方式出让“毛地”。

“毛地”“净地”概念探析 “毛地”和“净地”虽不是法律术语,但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此已有表述。

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中规定,不得“毛地”出让。

因此,有必要对“净地”、“毛地”的概念进行定义,以便准确适用。

所谓“净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指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等所必要的基本条件。

“毛地”是相对于“净地”而言的,是指拟出让的土地或者权属边界条件不清晰、或者未征收拆迁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兼具以上三点中的两点或全部。

历史遗留的“毛地”出让情况目前,历史遗留的“毛地”出让主要为两种情况。

1.现状方式供地,未对地块内进行拆迁征收工作的“毛地”(1)基本情况目前,各地存在少量历史遗留“毛地”出让地块(现状方式供地,未对地块内进行拆迁征收工作)仍未能开发建设的情况。

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拆迁成本的上涨,导致“毛地”的拆迁费用提高,拆迁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是因时间久远,很多问题无法衔接,当时的当事人存在调离和离职等原因,造成对当时背景了解不全面,难以解决。

(2)存在问题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说,虽然地价比较低,但并不能立即进行开发。

要达到开发建设的条件,首先必须进行地块上居民的动迁,然后是房屋、管网的拆除及办理各种前期手续等,完成这些工作耗时多,投资大,风险难以控制。

北京招拍挂历史回顾

北京招拍挂历史回顾

【主持人银鹏】:我们对土地招拍挂以来的政策脉络进行了简单梳理,一起来回顾一下:11号令:时间,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叫停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33号令:时间,2002年6月。

为具体实施11号文,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33号令),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但同时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

4号令:时间,2004年1月。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即4号文件,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4号令被认为是北京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终结。

71号令:时间,2004年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进行协议出让。

开发商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政府可把该土地无偿收回。

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后8·31 时代土地格局:土地招拍挂以后相继出现了诸多天价拿地事件:2003年12月8日,顺驰亿元拍得大兴黄村卫星城项目用地;2005年8月1日,华润亿元将清河毛纺厂地块收入旗下;2005年12月5日,通州马驹桥镇生活起步区C2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经64轮公开竞价,被金地摘得;2007年 7月24日,城开和北辰置业联合投标体以92亿拿下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成为全国地王;2007年 8月24日,上海黄浦163地块拍出66900元/平方米楼板价……开发商疯狂拿地的场景在各地上演。

土地管理历史的演变

土地管理历史的演变

土地管理历史的演变1、奴隶社会推行的土地国有制;全部土地属于国家。

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四海之滨,莫非王臣”。

国王把土地分给诸侯,可以世代使用,但无权转让和买卖,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

2、封建社会推行的土地私有制;标记从秦代建立,“六王毕,四海一”,形成“家天下”。

3、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后,取销了地主阶级封建盘剥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82 年的宪法第一次提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党在各个历史期间的土地政策。

党对中国农民阶级作了深入的检查和解析,认定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是中国农民革命的主力军,而土地又是农民革命的动力。

解决了土地问题,无疑就是解决了政权问题。

所以,无论是在抗战中还是在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在调整着土地政策,朝着对农民最有益的方向发展,所以获得了广大农民民众的支持,获得了革命的成功。

建立政权后,中共进行了三大改造,土地公有的出生,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踊跃性,有益的牢固了重生的政权。

历史表示“谁博得了农民,谁就会博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博得农民。

1、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期间)。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取销封建盘剥和债务。

路线: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政治上翻了身;农民踊跃从军参战,发展生产。

2、双减政策(抗战期间)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益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土地改革(解放战争,实质时间是1947—1948 年)政策:充公地主土地,取销封建盘剥的土地制度,推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均匀分配土地。

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盘剥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踊跃从军、增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成功的靠谱保证。

中国地价发展历史数据

中国地价发展历史数据

中国地价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社会,但是这里只提供近现代以来中国地价的发展历史数据。

在中国近代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中,地价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以下是中国地价发展历史的一些重要数据:1. 改革开放前: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土地基本上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分配和租用等方式获得的。

在这个时期,地价相对较低,主要是基于土地的农业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评估。

2.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土地使用权逐渐市场化,地价也开始逐渐上涨。

在这个阶段,一些城市开始出现了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拍卖,这标志着中国土地市场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

3. 1990年代中期至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地价也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

在这个阶段,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政策和法规对于稳定和规范中国土地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数据上看,中国地价的涨幅在不同城市和不同时间点上有所不同。

一些城市的中心区域地价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而一些郊区或新开发区域的地价也在快速上涨。

同时,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统计数据,可以用来观察地价的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

例如,可以参考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地价指数(NRI)来了解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情况。

该指数包含了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和不同时间的地价变化情况,为观察地价发展趋势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的来说,中国地价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演变和调整的过程,受到政策、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地价仍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话题。

综合研判土地出让金走势

综合研判土地出让金走势

综合研判土地出让金走势
摘要:
1.土地出让金的定义与重要性
2.土地出让金的历史走势
3.当前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4.影响土地出让金走势的因素
5.对未来土地出让金走势的预测
正文:
一、土地出让金的定义与重要性
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时所收取的费用。

它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土地出让金的历史走势
自1990 年代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出让金收入一直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00 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出让金收入快速增长。

然而,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速逐渐放缓,出现了波动和调整的态势。

三、当前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当前,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化进程减缓等因素影响,增速有所放缓。

此外,政府也在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加大土地储备力度等措施,以保持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稳定。

四、影响土地出让金走势的因素
1.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直接影响土地出让金的收入。

例如,限购、限贷等政策会降低开发商对土地的需求,从而影响土地出让金的收入。

2.城市化进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土地的需求也在增加。

因此,城市化进程对土地出让金收入具有正向影响。

3.土地供应结构:政府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土地储备等,以稳定土地出让金收入。

五、对未来土地出让金走势的预测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预计未来土地出让金收入将保持稳定,但增速可能会有所放缓。

一级开发文件

一级开发文件
至此,历经两年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变革基本完成,接下来就是政策 的微调,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更趋合理和完善。
(二)目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 A.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
2005年 4 月 11日,北京市政府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 发[2005]6号)文件,对北京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进行了规定。结合该文件及北京市 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的供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划拨方式
除出让外,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另外几种方式: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作价入 股和政府授权经营等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屡屡采用,也形成对单 纯土地出让的补充。
客观地说,这十几年来,以土地出让为核心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有力 地推动了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繁荣房地 产市场,完善行政职能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长期以来,由于土地出让 一直采用协议的方式,土地一级市场始终存在着诸如"多源头、多渠道"无序供应土 地、开发商进行"圈地"和"项目炒卖"扰乱市场秩序,抬高房地产价格、无序规划等一系 列问题使政府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住宅; ⑥利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自有(筹)资金,在原自用土地上
建成并执行房改政策的普通住宅(含单身职工集体宿舍); ⑦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且执行房改政策的住宅; ⑧绿化隔离地区项目中建设的农民自住房屋部分住宅。
3.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2)特殊用地。 ①外事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②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
然而,2002年 6 月 26日,北京市赶在“11号令”执行之前,出台了《关于停 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以下简称 “33号令”),规定除小城镇、绿化隔离带、危改、高科技、重大项目以外的经营性 用地必须实行招牌挂出让。这也就是业界常称的“33号令”留下的“四个口子”。尤 其“重大项目”这一项,留给开发商及政府管理部门极大的想象空间。实际上从 2003 年的出让项目来看,2003年共出让 880宗土地,建筑面积 4448万平方米。因此来说 33号文对于控制协议出让的作用形同虚设。

土地财政发展史

土地财政发展史

土地财政发展史
土地财政发展史
土地财政是指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征收、收益等方式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手段。

在中国,土地财政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

当时,清政府开始实行土地出卖制度,将土地出售给私人或企业,以获取财政收入。

这种方式在当时被称为“卖地赈灾”。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财政逐渐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地财政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土地财政也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改革开放以后,土地财政得到了更加迅速的发展。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标准,为土地财政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土地出让成为了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成为了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土地财政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土地出让的价格过高,导致了房价的不断上涨,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压力。

另一
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导致了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也给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带来了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加强土地出让的监管,控制土地出让价格的上涨;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总的来说,土地财政是中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在土地财政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财政的监管,确保其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地方政府“卖地”史

地方政府“卖地”史

地方政府“卖地”史作者:丁爱波来源:《齐鲁周刊》2016年第30期微博上有这么一个段子,深圳有一家企业,该企业在细分领域已经做到了国内龙头,过去10年利润加起来接近10亿。

但这显然不是券商看到的企业优势,该企业的优势在于:“厂区毗邻中山大学深圳校区,根据测算仅考虑本部厂区和研发总部基地合计潜在价值近100亿元。

”辛辛苦苦做了十年实业,也不过是卖地皮所得的十分之一。

所以,做实业的奥秘在于:自有厂房。

这个段子不知真伪,但很显然映照了当前的一个现实:萎靡不振的实体经济以及火爆的土地资本游戏。

土地公开拍卖始于1987年,在建国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段相当长时间里,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大多是划拨+无偿的方式。

1987年12月1日,深圳进行了我国建国后的第一场土地拍卖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开了先河。

随后的近30年中,土地有偿出让(也包括协议出让)成为我国土地使用过程中的主流方式,划拨用地的范围和规模逐渐减少,为土地资源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另一方面逐渐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使得地价节节上涨,地方政府随之收获了越来越多的真金白银。

公开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是420亿元,2014年土地出让收入达到创历史纪录的4.29万亿元。

在2000年之前,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一直较为平稳,年度收入大多在4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

《中国土地年鉴1996》第60页提及,1995年,全国通过出让方式提供用地43403公顷,出让金总额为420亿元(其中原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24亿元)。

而到了2005年,据农业部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所著《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六十年》第137页提及,2005年全国共有偿出让土地165584公顷,取得土地出让收入5883亿元,每公顷土地出让收入折合355.3万元。

与1995年相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收入,每公顷土地出让金收入(即土地价格)分别增长了16.7倍,3.6倍。

再往后推十年,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已经高达为3.25万亿元,而2014年的记录则是4.29万亿元。

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先考古后出让制度一、背景介绍1.1 什么是考古学?考古学是一门研究古代人类活动及其遗存的学科,通过对古代文物、古迹以及文化遗产等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来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

1.2 为什么要进行考古工作?考古工作对于了解人类的起源、发展和文明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揭示历史事件和文化特征,而且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产业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传统的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2.1 背景在中国,传统的土地出让制度是一种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方式,以满足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

2.2 问题•缺乏科学性:传统制度忽略了对土地上潜在文化遗产的考古调查和保护工作,容易导致文物的损毁和流失。

•缺乏综合考虑:该制度往往只将土地的经济价值纳入考虑范围,而忽视了土地在历史和文化方面的价值。

•缺乏长远规划:传统制度往往只考虑一时的利益,忽视了土地利用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影响。

三、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3.1 保护文化遗产•通过对土地进行考古调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文物和文化遗迹,采取措施保护文化遗产,防止它们的破坏和流失。

•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

3.2 促进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土地在历史和文化方面的价值,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通过发展文化旅游等产业,实现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的双赢。

3.3 推动城市化进程•考古调查可以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重要参考,使城市发展更加符合历史和文化特点。

四、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启示和建议4.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立健全考古调查与土地出让的衔接机制,确保考古工作能够纳入土地出让程序。

4.2 加强组织协作•加强多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考古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动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国考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4.3 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考古知识,提高公众对考古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古代土地制度

古代土地制度

古代土地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有几个民族和朝代的不同,其历史和文化源远流长,渗透了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生活。

是历史上比较完整而持续的政治制度之一。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官府地、私人地、土地出让。

官府地是皇室社会支配者拥有的,私人地是普通民众拥有的,土地出让主要是皇室和大臣及大户签订合同,由土地归其劳以财物或服务等形式出让。

古代中国的官府地,主要是皇室和官府的国有地,它的使用历史悠久,有许多周朝时期的古老礼俗使用它们,比如定地制,由周赏青发起,它把官府地划分出每家都拥有同等土地,为新疆设立郊外地,并实行公社主义,这样官府地就由家庭占用变成了公有制。

私人地,主要指普通民众拥有的耕地,一般分三类:家庭内地、家庭外地以及特大户私有地,其中家庭内地是指全家均分拥有的地,家庭外地是指拥有者可以转售的祖传地,特大户私有地是指富人拥有的大面积地。

古代中国的土地出让,是根据地主和劳作者的实际需求签订合同,由地主劳作者每年按固定比例付出,或者由投资者以财务或其他形式作出投资,并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

早期的土地出让,多以“赔礼”的形式从上级官府征收,归入皇室财政;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出让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赔礼”转变为“租金”。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一套由皇室、百姓、大户共同参与的联动体系,它关系到中国古代社会各个阶层的经济发展,也影响着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发展。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既有一些优点,也有一些缺点。

它既给一些大户和封建官僚打开了实现经济增长的大门,又使普通百姓负担过重,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不安和政治动乱。

所以,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也是社会变革和政治演变的重要因素。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对中国后续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中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推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它不仅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有文化,也向人们传递出一种积极向上、求索真理的思想,可以说改变了中国古代的历史洪流。

用历史的依据认定历史遗留问题

用历史的依据认定历史遗留问题

用“历史的依据”认定“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李鹏程吕士威【引言】2002年7月1日,是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开始实施,并由此产生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轰动一时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房地产经济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各路逐利资本蜂拥而来,抢占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

为规范土地出让市场秩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做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3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03]365号,以下简称“365号文”)提出,在2002年7月1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很显然,谁能搭上“历史遗留问题”这一末班车,谁就能继续以协议方式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方便、快捷、无竞争、低成本地获得开发经营用地;反之,如果那些进行了大量前期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错失这一末班车,则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案情简介】我们的委托人于1997年10月就青岛市某“城中村”整村改造项目获得某区经济发展局的立项批复,于2001年4月取得市规划局下月与该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9年2002达的该项目规划设计要点,于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因该整村改造项目用地中尚有部分土地未征归国有,该区政府于2004年3月向市政府请示补办用地手续,经逐级请示,山东省政府于2004年12月做出了同意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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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历史
1982年深圳特区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试点土地出让
1988年在福州市、海口市、广州市、厦门市、上海市、天津市扩大试点
1987年上海市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地方性土地出让形式
1988年4月12日,七届一次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但行政划拨范围未确定,且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为主。

1992年《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规定划拨用地范围,其余以出让方式获取。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房地产管理法》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细节未披露。

1995年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方式》堵塞协议出让价格漏洞。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为经营性土地从非市场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的分水岭。

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实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

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提出: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经依法批准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时补交出让金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2004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终确认,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

但是该通知并未明确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了审批但未进行登记时的效力,这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2006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2006年0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第031号针对2005、2006年存在的工业用地低价协议出让及由此带来的非理性竞争、零地价、粗放低效利用等问题,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自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扩展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强制性的政策规范,在全国范围迅速确立。

要求建立工业用地最低价统一标准,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

2007年3月,《物权法》
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范围、操作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200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边界,区别对待中小企业发展、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等。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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