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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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心(以下统称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施在系统选型、建设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测试验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方案,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指导并监督测试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新建无线电监测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测试验证,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测试验证,确保无线电监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持续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根据设备状况,对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5~7年测试验证一次,对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3~5年测试验证一次。
超过10年的无线电监测设施,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测试验证周期。
第七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
况。
第十条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方法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际电信联盟建议书进行(部分标准名称见附件)。
对尚无相关标准作为测试依据的,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和测试验证机构,参考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测试验证方法,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新购置无线电监测设施和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一体化服务改造时,相关设备应满足《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在设备购置或系统改造升级时提出对《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符合性的测评要求,并采用软件测试系统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合理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测试验证机构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测试验证能力范围包含本规定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测试项目,并能及时将今后发布的涉及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纳入其相应测试验证能力范围。
(二)能够独立承担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具有详细的测试验证操作流程和完善的作业指导书。
CMA 和
CMA标
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开展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测试验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六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在测试验证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对各地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测试验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频占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向全国通报。
建立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失信名单制度。存在伪造测试数据、出具虚假测试报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选择失信名单中的测试机构承担相关测试验证工作,并将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违规情况通报相关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在测试验证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可在设备选型阶段对拟采购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提出明确的测试验证要求,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自愿性认证方式,进一步加强
附件
1.
9.2013-2441T-YD《HF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10.2013-2442T-YD《HF无线电监测接收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报批稿)
11.2014-1112T-YD《基于TDOA制式的VHF/UHF通用无线电信号定位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12.2015-0709T-YD《基于空间谱估计技术的VHF/UHF无线电测向系统开场测试参数和测试方法》(报批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