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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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996年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3、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4、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浦,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应提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当最后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5、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
分析:我方没有交货延迟,买方应付款。
因为: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交货后,即可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本案例中,我方按期把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完成了交货义务。印商应向我方付款,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6、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价54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 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得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分析:本案的问题出在使用贸易术语不当上。本案中出口方因采用了FOB术语,不得不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处于内地,或使用集装箱、滚装船等不适用“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运输方式时,应放弃采用传统的FOB、CFR、CIF 术语,而应采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的FCA、CPT、CIP术语。
采用这三种术语,有如下好处:1、适用范围广,出口方(尤其是内陆出口方)可以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2、风险转移时间提前,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3、承担的费用降低,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处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4、收汇时间提前,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在当地交单结汇,缩短了结汇时间。
7、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检验后发现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但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分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申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8、某公司出口某货品,国外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正准备装船时,得知申请人濒临倒闭,公司有人主张停止发货,也有人主张按期装船。怎么办?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对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供的一种付款保证。开证申请人没有清偿能力、破产或无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仍需履行其付款义务。一般不可撤消
一、计算题
1、我国某公司给外商报价CFR伦敦111欧元/箱,对方要求改报FOB上海价,此货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班轮公司以“W/M or A.V”计费,已知:货物外形尺寸为40cm×50cm×40cm,毛重为105公斤/箱,班轮公司规定的运费吨为100欧元,从价计费率10%,并要求加收港口拥挤附加费10%。
试问:我方应改报FOB上海多少?
答:因为F=基本运费+附加费
所以105公斤/箱*100欧元=0.105吨*100欧元=10.5欧元/每箱
F=10.5欧元/箱+10.5欧元/箱*10%=11.55欧元/箱
所以FOB=111欧元/箱—11.5欧元/箱=99.45欧元/箱
因此我方应改报价FOB上海99.45欧元/箱
2、我国某公司给外商报价CFR伦敦111欧元/箱,对方要求改报FOB上海价,此货采用班轮运输方式,班轮公司以“W/M or A.V”计费,已知:货物外形尺寸为40cm×50cm×40cm,毛重为105公斤/箱,班轮公司规定的运费吨为100欧元,从价计费率10%,并要求加收港口拥挤附加费10%。
试问:我方应改报FOB上海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