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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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版)
主编:叶毕丰
授课方式:讲授,课堂案例讨论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绪论是对本课程的一种概括性的介绍,因此,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一种总体的印象,使学生熟悉该课程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为今后各章的学习作基础性铺垫工作。
教学内容要点:
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空间效力;行政法的时间效力;行政法律关系重点难点: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授,案例讨论
主要参考书目和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叶必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课堂教学: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导入:案例1(具体参见《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行政的概念
2、分类: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结合法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与民法、刑法比较理解)
3、行政法具有民主性。(行政法是民主的产物,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
4、行政法具有集合性。(没有行政法法典)
二、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特点:(几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的,因为要灵活,所以必须形式多样,规模庞大,也就导致了没有统一的法典)
1. 对社会适应性强
2.表现形式多样
3.数量规模庞大
4.缺乏统一的法典
内容特点:
1.行政权的支配性(不平等性)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模糊性
3.效力的多元性(结合法的本质,常识的地域性来理解)
4.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因诉讼而生)
三、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部门有种类的意思。
是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独立地位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2、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是法治的标志。
是民主的标志。
(为何是法治、民主的标志?因为是民主的产物,规范国家行为,是对权力的制约。)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渊源即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和条约
1.宪法(是母法)
2.条约(我国缔结的或加入,批准在国内实施)
二、制定法
1.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法律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
3.地方性法规(为何必须设地方性规范?结合常识的地域性理解)
4.规章
三、法律解释
这里的解释特指文本形式的解释,其本质是一种立法。
解释的基础是常识、常理、常情,解释的目标是民众认同。
1.宪法解释
2.立法解释
3.应用性解释
4.司法解释
四、其他渊源
1.民法规范
2.判例(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来讲)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作用:宏观指导,弥补不足)
4.行政惯例(惯例不等于判例,惯例只是一种习惯的做法)
5.学说(学说具有事实性的影响力)
第三节行政法的效力
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在什么地方有效?)
就整体而言,行政法在我国全部领域内有效。但有特殊情况:
1、小于整体上的空间效力范围
A.地方性法规
B.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法规
2、大于整体的空间效力范围
与国际法相关的规定。
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
(什么时候有效?)
思考:法律为什么不能溯及既往?为何不能朝令夕改?
1、生效时间
一般都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的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
自失效之日的第24时起丧失法律效力。
3、溯及力问题
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也有特例)
不纯粹溯及既往。
(只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才能溯及既往。)
三、行政法对人和事的效力
(对什么人、什么事有效?)
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同时实行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一般只对法律有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因此,对哪些事有效需执法者具体判断。
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第一等级:宪法典和条约
第二等级:基本法律
第三等级:普通法律
第四等级:行政法规
第五等级:地方性法规
第六等级:规章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特定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利益或负担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取决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预先规定。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地震、台风、洪水等。
法律行为是指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政法主体有意志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形式
有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依法实际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将文本中的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行政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完全消失。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必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2、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预先规定。
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由于行政权具有支配性,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内容的法定性:(与民事权利区别)
5、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课堂小结
1.知识网络梳理
2.重点回顾
3.关键词记忆: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效力;行政法律关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