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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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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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制定了《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范文地下管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管理和运维地下管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市民的生活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公用事业、输送设施、通信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并包括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该依据“安全、高效、可持续”的原则,全面落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管线的安全、完整、稳定运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部门应该建立专门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水平。

第六条经过考察后,确定了各种地下管线的使用方案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需求变化。

第二章管线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地下管线的规划应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合理设计、合理安排,并充分考虑同类管线的合并敷设、挖槽等节约资源的方式。

第八条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原则,合理防止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在地下管线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标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符合要求。

第十条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地下管线与其他地下设施之间的协调,避免相互干扰和冲突,确保各种管线的独立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管线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管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清洁的制度,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和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对于出现破损、堵塞、渗漏等管线故障,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修复和维修措施,恢复管线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对各类管线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3.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安全视频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相关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关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协调。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热力、排水、照明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传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地下管线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供热等管线。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明确责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3. 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4. 技术保障,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地下管线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五、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措施1. 规划与设计(1)地下管线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2)地下管线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管线安全可靠。

2. 施工与监理(1)施工前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3. 运营与维护(1)地下管线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2)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应急与救援(1)制定地下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救援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应对地下管线事故。

5. 信息与培训(1)建立地下管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安全信息。

(2)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六、奖惩与责任1. 对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正文:----------------------------------------------------------------------------------------------------------------------------------------------------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路灯、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输油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负责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XX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4)第三章信息和管理 (8)第四章综合管廊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的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工作,负责道路上各类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市发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行业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地下管线的相关规定。

市财政、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建、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架空入地】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制定了《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晋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的构筑物。

第三条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权责明晰、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资金保障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能源、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制定了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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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4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水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业、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实行统一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已经建成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同一道路建设同类管沟(廊)。

已在共同沟(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沟(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地下管线共同沟(廊)。

第十二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设深度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走向平行于道路规划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不得相互交叉、干扰;(二)与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建管线和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和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施工地段原有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资料或者查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涉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书面进行地下管线技术交底,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交底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已知原地下管线位置的,应当明确保护范围。

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进行探测补绘,掌握情况后制定安全施工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配备专人巡查、监护,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对市政设施、城市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设施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地下管线建设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抢修或者通知权属单位抢修。

抢修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复杂程度较高的地段,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工期,督促、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并负责所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建档、收集、归档、移交。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

所需费用列入地下管线工程总造价。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

确需迁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协商制定迁改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与涉及的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确需提前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产生责任。

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井盖、井身应当铸压行业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在检查井旁设置规范醒目的权属单位标识。

井盖、井框(圈)应当与相邻路面齐平,相对高差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规范。

铁质检查井盖应当具有防盗功能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材质。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共同沟(廊)作为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市辖各区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共同沟(廊)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由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维护、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评估运行状态;(三)配备专人巡查、维护,做好巡查、维护记录,发现破损、缺失、老化的及时修复、更新,一时无法修复、更新的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尽快修复、更新;(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涉及区段、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相关设施完好有效、安全运行;(五)发生事故的,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等部门;(六)发现不属于自身责任范围需要处理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立即通知权属单位处理;(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地下管线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的,抢修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依法申请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拆除。

属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拆除。

不便拆除的,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等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一)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共用地下管沟的,由有管辖权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共用单位明确权属单位分片负责;(三)丢失、损坏的,在2小时内补装、修复;(四)损坏严重或者发生坍塌、沉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立即采取工程性修复措施,主次干道和闹市区4小时内、其他地段和区域8小时内进场围栏施工,并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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