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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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办市函[2005]45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8.09
【实施日期】200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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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市字 2009 7号文

济建市字 2009 7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一)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1比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条款。

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海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街道)、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海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规定应当进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凡参加施工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参加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且评定等级为合格(即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勘察报告等)直接从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下载,个别项目不实行网上下载的,以无记名形式向当地招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人领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并要求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以无记名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在网络上提出,招标人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系统中相关栏目自行获取。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工程师。

招标工程师在规定的开标和评标时间后进入开标和评标场所的、委托他人开标和评标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参照执行。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重大水利工程或水利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组织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市、区县招投标监管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对涉及的施工或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实施会审制度。

其他重大工程或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随意扩大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四、关于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将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集中单列,细化明确。

否决投标的条款未集中单列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文件中其他涉及否决投标的条款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的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投标条款为准。

五、关于暂估价的设定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中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标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0%。

超过上述比例的,视为不具备招标条件。

六、关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GZZB2010-008-2.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重要提示1.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IC卡、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以免出现企业IC卡以及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不足的问题。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

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资料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料信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资料信息,确保其有效性。

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而导致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4.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请各招标人、投标人在编制与填报工程量清单时认真阅读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的相关内容。

5.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单位内设置查询点,接受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和否决性条款审查及相关情况的查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查询联系人,应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

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6.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投标单位资审情况、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竞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2.受自然地域环表限制的项目;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立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部属(管)各单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但资格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二是个别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意修改资格审查条件,或对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导致审查工作存在随意性;三是个别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工作走过场,不深入、不细致,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四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为保证资格审查工作质量,保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工作。

资格审查文件是招标投标的基础,其编制工作应当做到:一是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资格审查文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加强投标人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

严格核实投标人资质条件,防止持伪造的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许可权力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

对于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的,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适用于资格后审)时,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务公告“公路工程施工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名录”同时废止,招标人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一)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1比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条款。

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承包商,应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以下统称“预选投标人”),未设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除外。

通过资格预选集中审查的投标人,符合投标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范使用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一)关于资格审查。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招标资格审查。

确需进行招标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二)关于标准范本使用。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本行业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时,须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范本不一致条款或内容的,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不得自行设置。

三、设定投标人数量、工程项目类别、评标办法及标底(一)投标人数量。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金华市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具体规模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办)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依法建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和交易见证等服务,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服务操作程序,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杭建市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68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3
•【字号】津建招标〔2018〕102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8〕10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对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标记要求且不存在破损情况的,不得以其他包封问题为由废标。

二、对电子投标文件签章有异议的,应当调取纸质投标文件复核并作为评审依据,不得直接废标。

三、复会时若投标人未按时到场,则视为放弃其参会的权利,认为对复会内
容、唱标结果无异议。

四、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后审阶段,对投标人的相关证件、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等进行评审。

投标人工程业绩不再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取,由投标人将同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项目部人员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取,以带有防伪水印和二维条形码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作为评审依据。

五、其他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招标文件调整前后对比表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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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68号文)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实际,现对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均可在资格条件中附加要求投标人曾经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过合格工程,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杭州市组织的援川、援疆等援建项目可视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

二、符合《允许设置类似工程经验的资格后审工程类别》(见附件)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附加要求投标人具备投标截止日前5年(含5年)以内的类似工程经验。

类似工程经验的指标设置应与工程招标的内容相符,其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相应指标。

三、不属于附件工程类别,但确有较高技术难度和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投标主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类似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设置类似工程经验的附加条件。

四、招标人按上述规定设置附加条件的项目,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降低附加资格条件重新招标。

五、投标人如提供虚假工程经验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按《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的规定,暂停其一定期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本通知自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施行。

附:允许设置类似工程经验的资格后审工程类别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附:
允许设置类似工程经验的资格后审工程类别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15层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三、高度70m及以上的构筑物;
四、建筑面积6万m2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五、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六、高度50m或面积8000 m2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七、电影院、博物馆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
八、单方造价2000元/ m2或总造价3000万以上的宾馆、酒店装饰工程;
九、跨度25m及以上的结构安装工程或高度5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的道路工程;
十一、单跨超过25m的拱桥或单跨超过40m的其他桥梁工程;
十二、压力管道(燃气、热力、自来水等)或管径1.8m及以上的管道工程;
十三、隧道(箱涵)、泵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垃圾处理厂、煤气厂、热电厂工程;
十四、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十五、地下暗挖工程,水上、水下作业工程;
十六、桥梁抬升、建筑物整体平移等特殊作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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