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已作规定的,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12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安装的工
业炉窑
排放浓度 (mg/m3)
850 1430 4300 1430 2860 4300 1200 1430 1800
6 15 50 5 30 45 0.5 0.10 0.20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新、改、 扩建的工业炉
窑 排放浓度 (mg/m3)
禁排 850 1430 禁排 2000 2860 禁排 850 1200 禁排 6 15 禁排 10 35 禁排 0.10 0.1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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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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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4
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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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350
1
炉
非金属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热 金属热处理炉
表1
序号 1
2 3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二
三 熔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炼
二
炉
三
铁合金熔炼炉
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

钢铁工业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从事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各类钢铁产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炼铁(C3110)、炼钢(C3120)和钢压延加工(C3130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熟料生产、水泥制造的工业,不包括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等。
GB/T 4754中归属水泥制造(C3011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
)。
)。
有色金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nonferrous metal waste resource (次)氧化锌工业(secondary) zinc oxide industry 从事以含锌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氧化锌或次氧化锌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铅锌冶炼(C3212)、无机盐制造(C2613)、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陶瓷工业ceramics industry 从事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生产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建筑陶瓷制品制造(C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C3072)、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陈设艺术陶瓷制造(C3075)、园艺陶瓷制造(C3076)、其他陶瓷制品制造(C3079)和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C3089砖瓦工业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从事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等生产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GB/T 4754中归属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3031焦化工业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kilnandfurnace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粉)本标准从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9078-8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备。
3.23.33.43.54?技术内容4.14.1.1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1.3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表1(续)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表2(续)4.5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4.6烟囱高度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介绍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颗粒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较大。
因此,各国对工业炉窑颗粒物排放都有严格的限值要求,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颗粒物的质量限制来进行控制。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工业炉窑排放的另外两种主要大气污染物,它们会对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各国也都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不仅包括了排放限值,还包括了排放监测、排放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排放监测是保证工业炉窑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各国通常要求工业炉窑企业建立完善的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排放治理也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各国要求工业炉窑企业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最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关键。
各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要求和相关责任。
同时,加强对工业炉窑企业的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其排放达标,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和治理。
同时,工业炉窑企业也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建设美丽的蓝天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是指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如锅炉、炉膛、窑炉等。
这些废气不仅会影响环境质量,还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为了减少工业窑炉废气对环境的污染,行业标准逐渐成为了必要的一环。
我国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类是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目前我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等相关标准。
而对于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参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1.烟尘烟尘是指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如下:(1)锅炉、加热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50mg/m³(2)窑炉等炉膛未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排放小于100mg/m³(3)已配备除尘设施的应该按照设施效果达到国家标准排放。
2.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一种有害气体,长期高浓度暴露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如下:(1)对于燃烧煤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400mg/m³;(2)对于燃烧柴油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200mg/m³;(3)对于燃烧其他燃料的窑炉,应该排放小于500mg/m³。
3.氮氧化物4.一氧化碳(1) 有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100mg/m³;(2) 无烟气处理装置的,一氧化碳排放小于500mg/m³。
5.氯化氢综上所述,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必要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采用合理的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的伤害。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密部分);GB9078-88《工业炉密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 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密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 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密工业炉密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 -85、GB4913 -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 类19 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 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 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5—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阎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4.1HJ/T 64.2HJ/T 64.3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8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编制说明 (3)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3)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3)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3)1.1.2 工作回顾 (3)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5)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5)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11)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3)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4)1.3.1 标准制定原则 (14)1.3.2 主要技术依据 (14)1.3.3 标准内容框架 (15)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5)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5)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5)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6)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6)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7)(一)燃料替代 (17)(二)燃烧技术 (17)(三)装备及控制等 (19)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20)(一)熔化炉 (20)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4)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4)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4)2.2.2.1 熔炼炉 (26)2.2.2.2 熔化炉 (27)2.2.2.3 加热炉 (29)2.2.2.4 热处理炉 (31)2.2.2.5 干燥炉、窑 (31)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2)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2)2.2.2.8 其它炉窑 (33)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 (33)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3)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6)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7)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42)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2)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6)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1 国家标准对比 (46)3.1.2 地方标准对比 (48)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50)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3)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3)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3)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3)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4)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5)5.1β射线法 (55)5.1.1实验目的 (55)5.1.2实验器材 (55)5.1.3实验步骤 (55)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6)5.1.5结论 (57)5.2其他分析方法 (58)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8)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8)6.1.1 颗粒物控制 (58)6.1.2 脱硫及其它 (59)6.1.3 计算例 (60)6.2环境投资的估算 (61)6.3 环境效益 (61)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续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表4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烟囱高度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1997年1月1日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3m以上;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离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6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炉窑设备所排放的气体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
工业炉窑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如果没有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有效的治理措施,将会对周围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状。
我国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直非常重视。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对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例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等标准,对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将会不断的提高和完善。
未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会更加严格,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将会进一步降低。
同时,对于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也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四、企业应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措施。
企业作为工业炉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炉窑的管理和监控。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业炉窑设备的维护和更新,采用先进的治理设备和技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训,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五、结论。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窖烟尘排放标准

工业炉窖烟尘排放标准1工业炉窖烟尘排放标准(发布日期:2007-7-17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GB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控制工业炉窖烟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工业炉窖。
1标准值及适用地区1.1各类区域燃煤炉窖烟尘排放标准值及适用地区列于下表:适用地区容许烟尘浓度, mg/m3 区域容许林格现有新扩建类别曼黑度级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200 — 1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规划居民区 2 300 — 1工业区、郊区及县城 3 300 200 1其他地区 4 600 400 21.2各类燃油燃气炉窖,排烟黑度不得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
1.3水泥行业按GB4915,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冶金行业按GB4911,4913,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上述未包括的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
1.4燃用其他燃料的工业炉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5本标准上表中适用地区,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四类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2炉窑烟囱高度2.1炉窑高度最低不低于15m。
2.2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3测试条件3.1烟尘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测试方法,以GB9079-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为准。
3.2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23.3烟尘浓度测试结果,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1.5。
4标准实施4.1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地方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4.2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德善、马玉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DB12 556—2015)

行业类别
设备名称/生产过程
污染物类别
限值
注平板玻璃工业
玻璃熔窑
SO2
50
NOX(以NO2计)
500
颗粒物
30
砖瓦工业
人工干燥及焙烧
SO2
100
NOX(以NO2计)
200
颗粒物
30
陶瓷工业
喷雾干燥
SO2
100
NOX(以NO2计)
240
颗粒物
30
烧成\烤花
SO2
100
NOX(以NO2计)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黑色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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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
-88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 ?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续表1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不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4.5 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 烟囱高度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5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
5.1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6 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
的排放除执
2
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