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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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机动车典当合同

甲方(典当行):

乙方(当户):

签订日期:

机动车典当合同

甲方(典当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当户):

住所: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典当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用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由《典当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机动车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甲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当票”系指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本次典当期限内以及本次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典当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本次典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1.7 “赎当”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甲方结清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甲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押担保负担。

1.8 “绝当”系指乙方未在本次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赎当,且双方未达成续当的,即为绝当。

1.9 “实现债权的费用”系指绝当后处置绝当机动车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拍卖公司对质押机动车公开拍卖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质押机动车的保管费及绝当机动车转让时应由乙方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等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条当物

2.1 当物基本情况

车辆所有权人: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第三条当金、典当用途和期限

3.1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车辆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3.2 典当用途:。

3.3 典当期限为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凭据的日期为准,上述约定的典当期限不变的,典当到期日相应自动变更。

第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及支付方式

4.1 典当综合费用

4.1.1 当金的月综合费率为 %,每月综合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4.1.2 双方均同意采取如下第种方式支付典当综合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当金时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当金时预扣部分典当综合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剩余综合费用在乙方赎当时结清。

4.2 典当利息

4.2.1 当金的月利率为 %,每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若典当期限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4.2.2 双方均同意采取如下第种方式支付典当利息:

(1)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之日或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赎当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典当期限内的全部利息;

(2)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内,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支付典当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于典当期限届满之日支付。

第五条当金的发放及偿还

5.1 当金的发放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交付当金,转账方式支付当金时将当金汇入以下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5.2 当金的偿还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当金、综合费用及利息;可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采取转账方式偿还的,汇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续当

6.1 乙方向甲方申请续当的期限:

(1)在本次典当期限内;

(2)在本次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

甲方收到乙方的续当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续当。

乙方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续当申请的,经甲方同意可以续当。

6.2经甲方同意续当的,乙方应按照实际情形结清下列费用:

(1)本次典当的利息;

(2)续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

(3)甲方为乙方在本次典当期限内垫付的其他费用。

甲方同意续当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的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如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续当时,月综合费率在本次典当的基础上上浮。

第七条赎当

7.1 乙方可以在典当期限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赎当。赎当时,乙方按次序付清综合费用、典当利息、当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7.2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在典当期限内赎当。

7.3 乙方在典当期限内赎当的,甲方已预扣的综合费用不予退还。

7.4 在绝当发生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乙方选择赎当的,应向甲方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甲方代垫的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7.5甲方为乙方办理完结全部赎当手续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解除当物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绝当

8.1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乙双方视为该当物绝当。

8.2 双方协商一致,对绝当物采取第种方式进行处置:

(1)由乙方处置;

(2)由甲方处置;

(3)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

8.3若由乙方处置绝当物的,乙方应在个月内处置完毕;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处置完毕的,甲方可以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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