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开题报告
婚姻法论文开题报告
1 绪论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尤其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你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的丑恶现象如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愈演愈烈,冲击着正常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更好地体现了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要求,增加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堪称新《婚姻法》的亮点,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是其一。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当代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因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极其有意义又亟需解决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研究,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学者人为,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民法侵权或违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婚姻关系。
2.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大多数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全和稳定。
论夫妻忠实义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了“夫妻忠实义务”,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之一,是指夫妻间负有专一性行为的义务。
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这是当代各国立法的普遍规定。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一系列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
这对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夫妻忠实义务修入法律以后,在实践的过程中渐渐显示出其一定的缺陷,和实践的难度。
我国社会中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一些局限,第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性、实践性;第二,缺乏强制力的保障;第三,实施上有举证难,取证不当等问题;第四,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与否很难认定。
夫妻忠实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法律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将该项义务写入《婚姻法》便给予了强制力的保障,对夫妻之间的忠实有着有利的促进作用,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一,是在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价值,在经济上,夫妻忠实义务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应减少纠纷的产生,或者是更明确了解决纠纷时的适用问题,这样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在文化上,以法律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给人们树立一个明确的底线,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开题报告专业名称:班级:学生姓名:_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论文题目:______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____________完成开题报告时间:2014年 9月 30日___一、题目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不足和完善二、选题依据及理论、现实意义(一)选题依据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空白,是对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婚姻法的修正采取了两步到位的方法,所以在无效婚姻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婚姻法无法或难以规制的真空。
如由于法定婚龄过高而出现的当事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由于缺乏法律制裁的力度而导致重婚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由于家庭的不稳定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等等,这都是当前婚姻法制的不健全所形成的直接后果。
为了确保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真正能够发挥规范和制约人们婚姻行为的作用,除了立法者要加强下一步的法律修正、补充工作外,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深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制裁婚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婚姻以及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方面的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的剖析,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及其婚姻立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不足与完善的论述,能够为将来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呈现一个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做出一份小小的贡献。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婚姻法开题报告范文
1.法律开题报告怎么写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总述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提纲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
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
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参考文献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要求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
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开题报告学生: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二、论文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国内研究的综述 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三、论文提纲前言、一、1、2、3、二、1、2、3、三、1、2、3、结论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一、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概况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五、预期的结果六、进度安排2.离婚后子女权益的法律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帮你写一下即可。
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
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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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
3.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开题报告这么写呀开题报告啊!呵呵,前段时间刚刚完成的.现在也可以帮你想想!背景意义应该不用我写吧,现在也想不出来.一我国婚姻的现状 1 婚姻的含义(只要写出婚姻的概念或其他的) 2婚姻法的立法(立法时间,实施时间婚姻法的历史) 3我国婚姻的种类(婚姻的类别,比如事实婚姻无效婚姻==)二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基本情况 2可撤消婚姻的概念及基本情况 3两者的区别(可用例子说明) 4两者相同点三婚姻法的构想(这点其实就是对我国婚姻法构建的一点建议)四如何完善我国婚姻法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实施主要就这些,其他一下没想到,你可以参考下!4.急需一份法律课题的开题报告一、开题报告的含义与作用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
婚姻论文开题报告研究内容
婚姻论文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婚姻论文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与稳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因此,对婚姻的研究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功能、婚姻的变迁以及婚姻的挑战等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姻的定义。
婚姻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下建立的一种家庭关系。
婚姻的形式和规范因文化、宗教、法律等因素而异,但其核心是建立在爱情、互助和承诺的基础上。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还涉及到家庭、社会、经济等多个层面的关系。
其次,婚姻有着多种功能。
首先,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础,它为子女提供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和亲密的亲子关系。
其次,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婚姻还是个体幸福和满足的重要来源,它提供了情感支持、亲密关系和生活伴侣。
然而,婚姻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变迁。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发生了变化。
婚姻不再是单纯的生育和经济合作关系,更多的人追求婚姻的情感满足和个人成长。
其次,婚姻的稳定性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压力、社会变革、性别角色的转变等。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和离婚率的上升。
此外,同性婚姻和非婚姻关系等新兴形式的出现也对传统婚姻观念和制度提出了挑战。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的本质和现象,我们将通过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收集大量的数据,以了解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期望和满意度。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历史文献和统计数据,研究婚姻的变迁和趋势。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助实验室实验和观察研究等方法,探讨婚姻中的心理和行为机制。
在研究婚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研究婚姻的稳定性和破裂机制,以找到保持婚姻稳定的方法和途径。
其次,我们需要研究婚姻对个体幸福和满意度的影响,以了解婚姻对个体的重要性和作用。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婚姻中的性别角色和权力关系,以促进婚姻的平等和和谐。
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婚姻,人们可以建立亲密的关系,创造家庭,繁衍后代。
然而,婚姻也可能出现问题。
例如,婚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者他们可能没有真正的意愿,或者他们可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标准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婚姻就可能是无效的。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婚姻法律制度,明确了什么是有效婚姻和什么是无效婚姻。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例如,什么是婚姻无效的标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当婚姻被宣布无效后,如何保护被侵犯到的利益?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婚姻无效是一个社会热点话题,研究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这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
其次,这可以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最后,这也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婚姻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关注度,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的目标是深入分析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本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标准。
本部分将分析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无效婚姻的定义和标准。
具体而言,我们将研究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布婚姻无效、宣布婚姻无效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宣布无效婚姻的流程等问题。
2. 无效婚姻造成的问题。
本部分将研究无效婚姻对当事人和儿童等相关利益人的影响。
具体而言,我们将讨论宣布婚姻无效带来的权益损失、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并探讨如何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3. 完善我国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对策。
本部分将提出建立完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的对策,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具体而言,我们将研究如何加强无效婚姻的司法解决、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提高相关行政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问题。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进行:1. 文献研究法:对于国内外有关无效婚姻的相关文献和法规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以更深入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新动态。
建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渐上升,而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案件,很多时候是由于双方对婚姻的理解不统一,婚姻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婚姻纠纷不断增多。
因此,建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借鉴国外婚姻法律制度的经验,从法律文本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的建议与措施,从而提高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适应度和完备度。
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法、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
三、预期结果及创新点本研究的预期结果是,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婚约法律制度,将婚姻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情况结合起来,使之更加适用于当代社会的实际需要。
同时,通过对国外婚姻法律制度的借鉴,进一步提高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
创新点在于针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为完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计划本研究将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外婚姻法律制度的差距。
第二阶段:对现有法律文献和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及其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等方法,了解社会对于婚约法律的需求与期望,以及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阶段:根据前三个阶段的研究结果,提出完善我国现代婚约法律制度的构想和改革建议,并在这些建议上展开深入讨论。
五、论文结构本研究论文的结构包括:引言、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及创新点、研究计划、参考文献等。
其中,研究计划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论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开题报告)
[4]马宁,婚姻财产制度框架下房屋所有权问题初探[J],商业时代,2017
[5]陈苇,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J],现代法学,2016
[6]杨大文,马忆南,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5
[7]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学,2017
[8]王联胜,婚姻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制[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5
[9]巫昌祯,夏吟兰,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
[10]吴洪,对设置“夫妻财产制”问题的立法构想[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11]洪巧,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7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五、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增设总则性规定
(二)建立非常财产制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
六、总结
致谢
参考文献
四、主要参考文献
[1]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J],东南学术,2017
[2]杨大文,中国诸法域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J],法学家,2016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
本文试从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类型、世界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之比较、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等方面对于夫妻财产制加以介绍,并对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加以评价,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2、研究意义
中国民法典正在积极制定中,《婚姻法》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现行的《婚姻法》将被进一步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性理论出发,剖析和总结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理论联系实证,从中探寻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制度设计进行法律完善。笔者在此希望通过自己浅薄的探讨能引起大家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关注,对今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等有所裨益。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为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研究的结果还可以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的来说,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促进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
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2.1研究主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权,体现了对弱者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因此,探讨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现状。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2.1 研究预期目标本研究将从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的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还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论无效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制度预防和制裁了违法婚姻,保证了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保护了合法婚姻。
我国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在无效婚姻制度当中的违法婚姻还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并且极易引发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影响。
但是新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当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且很不全面,也引起了法学界较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做一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有重大影响,所以相关的研究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解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的对比,对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方面阐述很少,而国外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则相对成熟一些。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从以上研究材料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实力具有重大的影响,成了法律界和各方面专家研究的热点。
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这是由多种原因所决定的,但是,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很少有人提及,我将试图着力对此加以探究,为之前研究的不足做必要的补充。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㈠国外的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⒈单轨制立法的规定⒉双轨制立法的规定㈡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状况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构成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以及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㈣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⒈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结束语参考文献四、研究方法资料收集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法、实证与理论研究结合法五、论文写作进度安排论文写作起止时间:从2013 年5 月15日开始到2013年8月28 日结束。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无效婚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其中是否存在无效婚姻,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传统上,婚姻一旦成立,便一直存在,直到离婚、丧偶或一方死亡,但是,随着社会变革,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法律的约束力和婚姻制度的合理性产生疑问。
同时,对于那些存在实质性缺陷或误解之后而未被认可或承认的婚姻,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二、选题意义1.提升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探讨无效婚姻,可以加深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婚姻的定义、成立以及维持的法律规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2.促进婚姻制度的进步与发展研究无效婚姻可以发现当前婚姻制度的缺陷,有助于调整和完善法律规定,尤其是针对那些容易出现缺陷的婚姻类型进行规范和改进,从而推动婚姻制度的进步。
3.为其它相关研究提供重要参考研究无效婚姻也为其它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如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境外择偶、离婚等等。
三、研究目的及内容1.研究目的:本研究将探讨无效婚姻的性质、产生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此增进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为婚姻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
2.研究内容:(1)无效婚姻的本质和特点;(2)无效婚姻的类型和产生原因;(3)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4)对无效婚姻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评析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调查问卷两种方法:1.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专业书籍和期刊,深入了解无效婚姻的相关性质、类型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
2.调查问卷: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对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婚姻经历的人群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在婚姻界定、婚姻次数、婚姻原因和法律认定等方面的情况。
五、论文结构和安排1.绪论介绍无效婚姻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目的和内容,探讨研究方法,引出下文。
2.相关理论和实务分析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深入分析无效婚姻的本质和特点、类型与成因,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论婚姻自由的开题报告
论婚姻自由的开题报告
婚姻自由是指在法定范围内,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婚姻对象、结婚的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自由已经成为一
种社会文化现象。
婚姻自由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其背
后的理念是都一样的。
从历史角度来看,婚姻一直被视为传统的家庭结构的基础。
在过去
的几百年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仅允许异性恋者结婚。
然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多样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已经修改为允
许同性婚姻。
这是一项重大的社会进步,意味着婚姻自由的积极发展。
婚姻自由不仅仅是对个人的自由,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积极发展。
它可以推动人口的均衡发展,促进婚姻关系的良性发展,并加强人际关
系的正面效应。
通过婚姻自由,个人可以选择与自己真正的伴侣结为伴侣,从而繁衍下一代,并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婚姻自由也可以促进性别平等。
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范围,可以遏
制社会中的恐同和歧视,并确保同性伴侣拥有和异性伴侣一样的权利和
保护。
这可以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和偏见,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平等
和幸福。
虽然婚姻自由带来了大量的好处,但也需要注意一些可能的负面影响。
比如,自由选择婚姻可以带来婚外恋、家庭暴力和婚姻解体等问题。
因此,婚姻自由应该建立在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
总之,婚姻自由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和社会多元性的体现。
它可以帮助个人和社会获得更多的自由、平等和
幸福,但也需要注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女研究生婚恋观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女研究生婚恋观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女研究生婚恋观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现代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之一,但是婚姻和家庭依然是每个人关注的话题,婚恋观的变化会对家庭、社会、经济产生相应的影响。
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观也在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相适应上发生了变迁。
研究女研究生的婚恋观问题,将有助于探究当代中国婚姻观的发展潜力和对家庭、社会、经济的影响。
对于女研究生的婚姻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探寻女性在婚姻问题上的看法、态度及选择依据,进一步加深对当代婚姻观的理解。
二、研究问题、目的及内容1. 研究问题本研究拟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探讨:(1)女研究生的婚恋观基础状况是怎样的?(2)女研究生对婚姻和家庭有哪些期望?(3)女研究生异性交往、婚姻选择和婚姻维护的特点是什么?(4)影响女研究生婚恋观的主要因素是哪些?2. 研究目的(1)深入了解女研究生的婚恋观问题,揭示其婚姻观、家庭观、性别角色等方面的特征。
(2)探讨影响女研究生婚恋观的各种因素,包括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经济因素等。
(3)分析女研究生婚恋观对人口结构、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3. 研究内容(1)女研究生的婚姻观、家庭观、性别角色等方面的特征分析;(2)女研究生对婚姻和家庭的期望分析;(3)女研究生异性交往、婚姻选择和婚姻维护的特点分析;(4)影响女研究生婚恋观的主要因素分析;(5)女研究生婚恋观对人口结构、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分析。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定量研究的主要内容为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女研究生的婚姻观和家庭观等方面的情况。
定性研究则将采用深度访谈等方式,对定量研究所得数据进行补充和分析。
四、论文结构本研究的论文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绪论:简述研究背景、目的、问题、意义、方法和预期结果。
(2)文献综述:阐述国内外有关女研究生婚恋观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其成果,分析女研究生婚恋观的影响因素。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一、选题意义: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具有古老而常新的形式。
《周礼》所提出的五礼,吉、凶、宾、军、嘉,嘉礼即是冠婚之礼,包含了婚姻仪式、制度在内,可是说是最早的婚姻法律制度雏形。
婚姻制度正式见于法律的规定,始于战国早期,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
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
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研究它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
《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
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
”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传奇、小说中的虚构资料,还愿唐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原型,此种尝试,笔者并非第一个,但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婚姻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从法律角度解读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二、本课题的研究状况:在法律史领域和历史学领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因素都广泛被作为研究对象,从婚姻缔结、存续、解除的形式、条件、要求,再到对婚姻缔结个体特殊性的研究,如少数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敦煌资料中的婚姻状况研究等。
相关论文和著作,可参见参考书目。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即初步拟订的论文写作提纲):唐律一准乎礼,立法得古今之平,然而通过史书、传记、司法判例、民间文学等记载可知,唐代的婚姻法律实施状况和制度规定并不符合,甚至有极大的出入之处。
婚姻与家庭幸福感开题报告.pdf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 升 本 毕 业 论文 开 题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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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婚姻状况与主观幸福感
专业:心理学
题目
学号
姓名
立题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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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巍. 青年军官主观幸福感和婚姻质量的关系研究[D]. 河北师范大学.2005 [7]苗元江.心理学视野中的幸福-幸福感理论与测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3 [8]王玉霞. 已婚职业女性主观幸福感和婚姻质量的关系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0 [9] Klein & weaver. (1990). A multivariate multisurvey study of marital happines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44, 269-282. [10]侯大晴.职业女性角色态度、工作家庭关系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研究[D].厦门大学. 2008 [11] ArgleM.The Psyehology of happiness.London,UK:Methuen 1987 研究工作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
人一切努力的目的都在于获得幸福,心理学对于幸福的研究侧重于幸福感的层面。近年来
积极心理学的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成为了心理学研究的人点。而主观幸福感
是衡量个体幸福的重要指标,对于个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已经
有了非常成熟的理论和测量方法。婚姻是人们追求幸福的一部分,但是主观幸福感与婚姻
的相关研究比较少,根据已有的一些研究我们可以确定婚姻对于主观幸福感有着一定的影
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的开题报告
婚姻家庭法之女性主义分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婚姻家庭法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涉及到人们的家庭
生活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对于强化家庭关系、保障家庭权利、促进妇女
和儿童的平等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女性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因此,对婚姻家庭法的女性主义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的女性主义分析,探究女性主义在婚姻家
庭法中的重要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提供理论参考。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调研法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通过对已
有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全面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女性主义分析现状、问题
和展望。
同时,本文将开展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以深入了解各方面对
于婚姻家庭法的女性主义分析的看法和意见。
四、预期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
1、理论上,本文将综合各种女性主义理论,结合嫁娶方式、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制度来进行分析,探讨女性地位及其权益是否得到合理
保护。
2、实践上,本文将调研具体案例,分析女性案件的判决结果,以探讨现实婚姻法律的落地情况,是否反映出女性主义的精神。
3、建议方案,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和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措施,进一步优化保障妇女平等权益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论的开题报告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论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加速推进,传统婚姻家庭的形态也在不断地
发生着改变,各种社会问题随之而来。
虽然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的变化、法律的逐渐完善等诸多因素,对婚姻家庭的和谐关系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因此,对当代中国婚
姻家庭和谐论进行研究,对于完善家庭和谐建设、提高国家和社会文明
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探讨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如
何加强婚姻家庭和谐建设,提高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研究方法: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角度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进行
深入探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论证。
四、论文结构:
第一章:绪论,阐述研究的背景、意义、目的、方法、研究范围和
论文结构。
第二章: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的现状,主要从结婚率、家庭暴力、离婚率等方面探究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的真实状况。
第三章: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存在的问题,详细分析当代中国婚
姻家庭和谐存在的根本问题。
第四章:加强婚姻家庭和谐建设的对策,提出针对当代中国婚姻家
庭和谐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五章:结论,总结全文的研究成果,指出研究的局限性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五、研究意义:
1、本论文可为加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和谐建设提供参考。
2、本论文可为规范家庭生活、促进婚姻和谐提供借鉴。
3、本论文可为推动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助力。
婚姻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婚姻登记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确立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保护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稳定性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加速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在法律上的确认认识逐步深入,婚姻登记作为法定程序被广泛接受。
但注意到婚姻登记制度在具体实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办理过程过于繁琐、时间周期过长、办理条件不明确等,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亟待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对婚姻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的运行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方案,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内容1.研究方法①文献资料法:通过阅读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研究的文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官方数据统计资料等,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②问卷调查法:设计调查问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婚姻登记制度下的各类人群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认知、意见和建议等。
③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多个地区不同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其婚姻登记实践经验和问题,为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实际参考。
2.研究内容(1)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及相应法律法规;(2)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现状分析;(3)婚姻登记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4)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具体实践。
三、研究计划与预期成果1.研究计划第一阶段(一个月):调研和收集资料,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历史变迁。
第二阶段(两个月):运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登记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相关数据和经验。
第三阶段(两个月):按照问题和原因,提出具体改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四阶段(一个月):整理研究成果,编写开题报告。
2.预期成果本文旨在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力求为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提供可行的改革方案。
预期本文能够达到以下目标:(1)系统而全面地阐述婚姻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其历史变迁,对当前婚姻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2)全面反映婚姻登记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提出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措施;(3)提出系统的建议、建立更为完善的婚姻登记制,完善法律政策,为现代城市人的婚姻登记制度之路提供参考。
中国结婚立法的价值与超越的开题报告
中国结婚立法的价值与超越的开题报告
本文旨在探索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与超越。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婚姻法的修订不仅反映了社会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律本身的进步。
首先,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婚姻的形式和效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等内容,确立了家庭的基本纲领和规范。
这些规定保障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有助于减少家庭纠纷和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中国婚姻立法的超越在于对传统婚姻观念的突破。
中国传统文化中,婚姻观念一直是以男尊女卑为主导,夫权主义和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家庭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但是,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这种传统婚姻观念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瓶颈。
婚姻法的修订不仅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规定了夫妻平等分配家庭财产的原则,打破了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为现代家庭关系的形成提供了保障。
最后,中国婚姻立法的超越还在于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考虑。
随着科技、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未来的家庭关系和婚姻观念也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婚姻法的修订要求通过合理的立法手段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
综上所述,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其超越则在于对传统婚姻观念的突破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考虑。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的婚姻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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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尤其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你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的丑恶现象如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愈演愈烈,冲击着正常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更好地体现了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要求,增加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措施,堪称新《婚姻法》的亮点,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是其一。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当代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因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就成为当前极其有意义又亟需解决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研究,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学者人为,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民法侵权或违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婚姻关系。
2.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大多数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全和稳定。
[2]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其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的过错,另从制度效果来看,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赔偿,也间接地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
2.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2.1填补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一方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
2.2.2精神抚慰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
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死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首先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其次是抚慰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恨、报复等情感。
2.2.3惩戒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
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3]惩罚性赔偿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遏止。
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不以世纪损害为标准,而是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问题。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定3.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3.1.1 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重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行为属于违法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破坏力足以使夫妻的正常生活紊乱。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区别与重婚,也同通奸,婚外恋等行为有很大的不同。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婚外恋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
同时区别与非法同居关系,在我国现阶段,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共同生活。
@(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法律出版社 2009版115页)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
总之,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行为,应当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中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方式,使其配偶或者其它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而受害人则不限于齐配偶,还包括其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家庭成员,是其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巨大的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
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捆绑、禁闭、打骂,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医等。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病幼或者其它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遗弃大多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例如:不给予必须的生活费用,不提供住处等。
遗弃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痛苦,确仍然实施。
(林秀雄;<婚姻家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限制性的例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作扩大解释。
3.1.2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导致离婚,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可能是财产上的、可能是身体上的,更主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
财产损害,来自于过错方因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配偶一方财产的损失,即:过错方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身体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因恢复身体机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
因过错一方重婚及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必然导致对方配偶的精神创伤。
另外,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况下,除了身体的伤害外,主要的是精神及心理的损害。
马克思认为,婚姻不是财产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或称之为伦理关系。
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蛋,是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程度大小的客观标标准来计算的,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的,应认定过错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
换言之,配偶一方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离婚的行为时,就可以说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例如过错方配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尽的法定义务,对另一方不忠实,存在着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间的行为,使得另一方对夫妻感情产生怀疑、沮丧以致要求与过错方解除婚姻关系或过错方要求与另一方要求离婚等。
3.1.3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结果的发生,并且给受害方造成了财产、人身、精神上的损害,受害者才能请求赔偿。
即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而不是其他原因。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也必须是因配偶一方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所致,而不是其他原因。
若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受害者均无权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必追问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过错方不必对此承担责任。
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信赖、自愿、忠诚基础上而建立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以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身份关系。
换言之,这种身份关系实质上是配偶权。
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然会损害另一方配偶权,同时也必然给对方造成身体上的损害或者精神上的痛苦。
有时有过错的配偶在其实施过错行为时往往不是直接地针对其配偶的,但其的过错行为会伤害另一方的感情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在此情况下,过错配偶的行为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着的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而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我们不能否认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假如配偶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过错行为,致使双方的婚姻关系破裂的。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原则上应限制过错方离婚的胜诉权,如果经调解无效的,而判决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给过错方这种违反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那就是判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只要存在着因果关系,不管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过错方配偶就应另一方承担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1.4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
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
即配偶一方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与道德而故意实施,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应成为该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婚姻法》四十六条确定责任主体为配偶的过错一方,没有确定第三者的责任,而过失只可能发生在第三者身上,如第三者不知过错方己婚而与之同居等。
3.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权利主体: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要求赔偿的配偶一方必须自己没有过错,即在离婚问题上自己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几种过错,离婚的原因也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