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申请表、编号标识、证书样式、承诺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印章样式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申请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申请表注:递交申请资料时应提供以下资料:a)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1 张用于制作证书);b)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纸上);c)职称、学历等证明文件复印件(2000 年以后毕业应提供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d)其他可以证明专业业务成就的资料复印件。
(规范性附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编号标识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编号标识由 11位数字组成,编号规则如下:a) 第 1-2 位:发证年份代码(发证年份的后两位);b) 第 3-4 位:发证机关代码(27);c) 第 5-6 位:评审领域类别代码(00食品、01建筑工程、02建材、03卫生计生、04农林牧渔、05机动车安检、06公安刑事技术、07司法鉴定、08机械、09电子信息、10轻工、11纺织服装、12环境与环保、13水质、14化工、15医疗器械、16采矿冶金、17能源、18医学、19生物安全、20综合、21其他);d) 第 7-10 位:发证流水号(从“0001”开始,按数字顺序排列);e) 第 11 位:评审人员级别:(A:主任评审员、B:评审员、C:专家)。
(规范性附录)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样式(规范性附录)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承诺书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承诺书本人自愿接受委托参加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现向社会、资质认定部门和被评审机构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二、按照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三、如实上报评审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四、不透露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不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六、除获得资质认定部门给予的评审费之外,本人不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七、若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与被评审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应主动申请回避。
2014年浙江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单
86
金柏龙 绍兴市柯桥区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浙质评[2011]880号
87
许卓敏 台州市椒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1]882号
88
阮仁伟 台州市路桥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89
曹喜勤 兰溪市程远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90
周卫东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测试中心
91
林海军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验测试中心
附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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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单
姓名
黄世强 董香军
浙质评[2011]793号
浙质评[2011]794号 浙质评[2011]796号 浙质评[2011]797号 浙质评[2011]798号 浙质评[2011]801号 浙质评[2011]802号 浙质评[2011]803号 浙质评[2011]804号 浙质评[2011]805号 浙质评[2011]806号
浙质评[2011]744号 浙质评[2011]746号 浙质评[2011]750号 浙质评[2011]751号 浙质评[2011]752号 浙质评[2011]753号 浙质评[2011]754号 浙质评[2011]756号 浙质评[2011]757号 浙质评[2011]758号 浙质评[2011]759号 浙质评[2011]761号 浙质评[2011]762号 浙质评[2011]763号 浙质评[2011]764号 浙质评[2011]766号 浙质评[2011]769号 浙质评[2011]771号 浙质评[2011]772号 浙质评[2011]773号 浙质评[2011]776号 浙质评[2011]777号 浙质评[2011]778号 浙质评[2011]779号 浙质评[2011]782号 浙质评[2011]785号 浙质评[2011]787号 浙质评[2011]788号 浙质评[2011]789号 浙质评[2011]792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7
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
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
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
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2020年ISO1702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
2020年ISO1702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表1注:①评审员需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且评审员证书在有效期内;②组建评审组应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③监督员由资质认定部门指派。
表2表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注:①如是独立法人机构,可不填上级机构意见;②随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如下: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地址名称变更审批表注:①本表仅适用于机构实际地址不变,但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情况;若实际地址发生变更时,需提交申请书,由资质认定部门现场考核确认;②随本申请表提交的材料如下:需提供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地址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5注:①法人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需在备注中予以详细说明;②法人性质变更时,需提供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③需一并提交法人名称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电子版。
表6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②变更类型包括:新增、撤销、授权签字领域调整;新增时原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撤销时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③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书中的附表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必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派员现场考核,经批准后,可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④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表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第页,共页注:①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分别留存;②“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③如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可填写此表;④机构如选择自我承诺的方式,资质认定部门无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专家审查,直接批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被审批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⑤需一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业指导书(试行)1.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即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等。
3.工作职责3.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受省局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区)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等)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负责部分市(县、区)局委托的技术评审专家约请工作。
3.4评审组负责受理后申请材料技术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等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首次、扩项、复查)4.1受理4.1.1申请材料审查市(县、区)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登录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网址:http://10.1.0.110:94/login.aspx),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进行审查。
审查要点:4.1.1.1申请表:申请表必须有机构签字公章,非独立法人机构还须盖有法人单位公章;4.1.1.2申请类型:凡是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机构,均要求其选择“首次”;4.1.1.3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法人资格证书上的名称一致,非独立法人机构名称必须与机构成立文件上名称一致;机构成立日期应满6个月;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4.1.1.4检验检测能力表:机构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领域应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电平衡、水平衡等项目均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做好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和“四减少”、“四放权”的要求,省局已于前期将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各市及有关试点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年多来,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要求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初步取得了简政放权的积极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省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理顺监管职责,省局决定将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证后监管等工作,委托下放给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下放事项省级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和建立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下放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原委托给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的省级检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给检验机构所在地的市局及已办理过委托手续的部分县级局,并将省级检验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
5月1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办理完成,发证后办理移交。
三、做好移交工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要主动做好与省级检验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的档案等工作移交,强化对行政许可技术专家及评审员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从源头保障和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机机构通用要求
期间核查:需求对象;核查方式
精品课件
4.4 设备设施
4.4.3设备管理
项目
期间核查
校准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员工进行监 督。
4.2.6 检验加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CGT/PF-04-2019) 培训目标;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培训评价。
4.2.7 人员档案记录。(人员任命表,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监督)
精品课件
4.3 场所环境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a)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 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
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 同一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一个合同至少6年)
4.4.5 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 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精品课件
4.4 设备设施
4.4.6 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CGT/PF-09-2019) 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2018年5月1日实施1、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要求2.1机构2.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檜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2.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所需的人、设施、设备、系统级支持服务。
2.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2.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2.2人员2.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杈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2.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2.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能力,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2.2.4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2013年浙江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单(1)x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15
吴俐勤
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 州)
专业领域及特长 技术质量管理 计量管理 质量管理 食品卫生 质量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与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市政工程检测、建筑工程检测 市政、建筑材料工程检测 市政建筑材料工程检测 工民建
农产品检测
证书号 浙质评〔2010〕2258号 浙质评〔2010〕2259号 浙质评〔2010〕2260号 浙质评〔2010〕2261号 浙质评〔2010〕2263号 浙质评〔2010〕2264号 浙质评〔2010〕2265号 浙质评〔2010〕2266号 浙质评〔2010〕2267号 浙质评〔2010〕2268号 浙质评〔2010〕2272号 浙质评〔2010〕2274号 浙质评〔2010〕2275号 浙质评〔2010〕2276号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2013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自我声明)
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自我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联系人
手机
通信地址
及邮编
授权签字人
原授权签字领域
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
变更类型
自我承诺
本机构自我承诺,变更后的授权签字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并对真实性负责。
(印章)
备案日期:2024 年 6 月 8日
注:①变更类型包括:新增、撤销、授权签字领域调整;新增时原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撤销时变更后的授权签字领域可填“无”;
②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同时提供申请书中的附表2-1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部门:
电话:电子邮件:
签字领域:
何年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受过何种培训: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授权签字人签名:相关说明(若来自权签字领域有变更应予以说明):
注:每位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表格,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字领域应按照不同检测场所分别填写。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资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认办实函[2018]13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19
【实施日期】2018.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的通知
(认办实函〔2018〕1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单位: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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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郭进波 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16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3 赵健冬 浙江中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17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4 滕际人 湖州德清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浙质评[2014]018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9 赵立峰 杭州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
浙质评[2014]012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0 杨海华 浙江久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14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1 黄永明 浙江南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15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7 朱华良 浙江中纺标检验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95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8 王大珍 诸暨锦顺交通建设试验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96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9 谢锦荣 诸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质评[2014]098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浙质评[2014]041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35 赵蓓蕾 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
浙质评[2014]043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36 王永根 嘉兴平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质评[2014]044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33 张惠琴 浙江南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40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34 张文军 嘉兴市皮毛和制鞋工业研究所
57 王佩君 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浙质评[2014]069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58 金美菊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浙质评[2014]070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59 石东亮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浙质评[2014]071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1 吴晓芳 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质评[2014]025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2 王新财 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浙质评[2014]026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017年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
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63 程彦 衢州康平建设工程检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4 宋剑锋 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浙质评[2014]080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5 叶剑刚 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浙质评[2014]081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0 周玲 绍兴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99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1 骆明儿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浙质评[2014]100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2 冯荣彪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浙质评[2014]101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 张佳楠 杭州临安市保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09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 董亚萍 杭州临安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
浙质评[2014]010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 贾奎 杭州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
浙质评[2014]011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证书号
地区
新有效期
23 莫斐儿 湖州市质量监督检验所
浙质评[2014]029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4 赵汉取 湖州师范学院
浙质评[2014]030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5 崔启鹏 浙江省木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南浔检测所
浙质评[2014]031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3 过春燕 浙江国福环保科技中心
浙质评[2014]103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84 杨治强 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54
马萍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文教用品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浙质评[2014]066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55 姚浔平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质评[2014]067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56 戴丽娜 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浙质评[2014]068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3 叶珍 丽水市汇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52号 丽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4 叶晓 丽水市恒通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53号 丽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5 叶瑜娟 丽水市汇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54号 丽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6 黄翔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82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7 郑睿行 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浙质评[2014]084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8 郑微波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85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0 龚奇阳 宁波市鄞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浙质评[2014]072号 宁波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1 施堂红 常山县检验检测研究院
浙质评[2014]075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62 徐正云 浙江巨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76号 衢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0 吴支群 永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49号 金华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1 任海挺 浙江华正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50号 金华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42 叶勇旭 丽水市汇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51号 丽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9 费贤明 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浙质评[2014]036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30 王志伟 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31
庄莉
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桐 乡)
32 沈利伟 嘉兴市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37号 浙质评[2014]038号 浙质评[2014]039号
26 姜俊 湖州衡鼎产品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32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7 何明芬 海盐县环境监测站
浙质评[2014]034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8 丁阳 嘉兴市标准化促进中心
浙质评[2014]035号 嘉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1 何彬权 绍兴力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89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2 寿科峰 绍兴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90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73 林耀祥 绍兴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91号 绍兴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附
件:
2017年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期满换证人员名
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书号
地区
新有效期
1 徐奕宝 杭州淳安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01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 陈杰 杭州景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05号 杭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8 邢秋明 国家茧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州市纤维检验所 浙质评[2014]022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9 吴娟 湖州瑞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23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20 温晓婷 湖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浙质评[2014]024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5 蔡国华 湖州德清县吉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浙质评[2014]019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6 谢灵扬 嘉兴海盐县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浙质评[2014]020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
17 金君 国家茧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州市纤维检验所 浙质评[2014]021号 湖州 2017年4月24日-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