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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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
1、刑法的价值取向
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
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
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
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
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
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
(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
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
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
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如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概括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个别化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分类罪名、具体罪名
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选择罪名: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选择(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体选择(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象与行为选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与行为选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
(三)罪名的确定
合法性、科学性、概括性
三、法定刑
(一)概念
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应处罚
“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二、表现形式
1、从法条关系看:(1)因特别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普通条款、特别条款;(2)因吸收关系。全部法与部分法。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从实际情况看:(1)因犯罪主体形成:军人泄露国家机密——第398条泄漏国家机密罪、第432条泄露军事机密罪;(2)因犯罪目的形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因犯罪对象形成: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重婚罪;(4)因犯罪手段形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266条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5)因危害结果形成:刑讯逼供致人伤残——234条故意伤害罪、247条刑讯逼供罪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罪过、结果不同:法条,一个行为,一个罪过,一个结果;想象,一般为一个行为,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2、原因不同:法条,由于法规的复杂;想象,由于事实特征;
3、刑法规范不同:法条,数个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不存在。
4、法律原则不同:法条,特别法、重法;想象,从一重处罚
二、适用原则
1.不同法律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同一法律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例外情形: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如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罪刑相适应违背。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多数为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必须是我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机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资敌罪
煽动型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煽动的含义
《辞海》:怂恿、鼓动
二、表现形式
1、公开、秘密;当面直接、委托他人;口头、文字(书写、张贴、散发传单或标语,印刷、散发书画、非法刊物,投寄扩散书信等)
2、作为、不作为?
三、对象
特定、不特定?
四、煽动型犯罪的既遂认定
举动犯、未遂、预备、中止?
五、煽动的具体内容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具体内容只能是分裂国家行为。即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行为具体情形:1、煽动具体实行行为;2、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组织行为;3、煽动教唆行为;4、煽动帮助行为。
六、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
1、行为对象: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公然性”;特定的单个人或多个人,不具有“公然性”;
2、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同:既遂、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