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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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2024全套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中国对进入国内市场的部分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前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于2002年开始实施,旨在提高我国产品的品质、安全和环保水平,遏制低劣产品的流入,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CCC认证的范围涉及了众多产品,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化学产品、机械产品、玩具、电器和家用电器等。

为了规范CCC认证的实施,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可信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4年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最新版。

这套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包括了认证的范围、申请条件、评定依据、认证程序、试验方法和证书管理等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CCC认证的适用范围,涵盖了926个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产品类别,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销售产品都适用。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CCC认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实施细则第三章明确了CCC认证的评定依据。

CCC认证的评定依据主要是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产品的基本要求、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

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申请受理、初步评价、现场评定、试验、报告编制和证书发放等。

实施细则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要求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必须由经过认可的试验实验室进行。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CCC认证的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证书的有效期、变更、暂停和撤销等。

总的来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CCC认证)2024版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CCC认证的实施工作,保证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要求的对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4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4篇)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强制认证)是指依法强制需要进行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通过认证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强制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增强产品的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强制认证的范围和实施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章强制认证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强制认证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同时还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强制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对特定产品进行认证,必须通过认证方可上市销售和使用。

(二)产品生产企业强制认证:即对生产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才能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三)产品进口企业强制认证:即对进口特定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才能进口并销售该产品。

(四)产品质量跟踪认证:即对已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强制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同时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强制认证的实施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可以是专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具体的认证依据可以是国内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强制认证的监管和管理第九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强制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认证标准的制定、认证机构的指定、产品的抽检、认证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认证机构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认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认证结果,并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管理规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审核、评定、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首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明确了强制性产品范围的界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和名称,避免了各个部门对产品范围的争议和不一致,使认证工作更加明确和具体。

其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规定了申请机构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包括申请机构的资质、申请表格的填写和提交等,确保了申请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在审核程序方面,规定了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审核人员的素质要求,确保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和准确。

再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了评定和监督的要求。

评定部门按照规定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对申请进行评价,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监督部门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长期有效。

此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还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处。

对于违反规定的申请机构、审核机构和评定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质等,保证了认证工作的公正和严肃。

最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还规定了认证工作的信息发布和公示要求。

认证机构需要将认证结果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以提高认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方便消费者和企业进行查询和了解。

综上所述,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国家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对产品认证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了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和科学性。

同时,它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emark认证法规

emark认证法规
5. 《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这是对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具体实施细则, 包括认证程序、测试要求、标志使用等。
emark认证法规
这些法规和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 可持续发展。对于想要在中国市场销售机动车产品的企业,遵守并通过emark认证是必要的 。具体的认证程序和要求可以咨询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以获取最新信息和指导。
emark认证法规
emark认证是指中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也被称为中国汽车3C认证。它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规则》等相关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与emark认证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要求和管理 措施,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 《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规则》:这是关于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具体规定,包括 emark认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等。
emark认证法规
3. 《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办法》:这是关于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规定,包 括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过程的管理等。
《机动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这是规定了哪些机动车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目 录,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标准、法规及相关要求讲解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标准、法规及相关要求讲解
(4)生产厂对ODM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5)生产厂接受ODM制造商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 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

当ODM生产厂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协议制造商的ODM
认证产品,ODM生产厂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ODM生产厂有义务确保ODM制造商、持证人接受认证机

涂料产品规则转换
应于2011年8月1日前按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
证书转换,
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关于发布<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
公告》的执行。

ODM模式定义 ODM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 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 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
ODM制造商证书持有者方可提交证书恢复申请。

ODM认证模式的现场检查
(1)必要时,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
现场检查及监督检查。
(2)对ODM生产厂监督检查时应对所有相关ODM
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记录进行核查,并
出具各ODM制造商的核查报告。


初审
ODM工厂
检查
ODM现场
检查
ODM文件
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 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ODM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ODM产品认证及生产
的相关记录:
(1)生产厂与制造商之前的相关ODM协议。 (2)生产厂为其制造商生产ODM认证产品的相关记录。
(3)制造商产品质量反馈记录(必要时)。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2023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2023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2023版一、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的产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和检验。

此举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2023版规定内容2023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证范围扩大当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已经相对较广,但仍存在一些产品未被纳入认证的情况。

2023版规定将进一步扩大认证范围,针对更多新兴产品和领域加强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2. 认证标准更新随着科技和产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认证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

2023版规定将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和新的技术趋势,进行认证标准的更新和优化,以提高认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认证程序简化为了提高认证的效率和便捷性,2023版规定将对认证程序进行简化。

通过优化认证申请和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环节,加快认证的办理速度,从而更好地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

4. 加强认证监管2023版规定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通过加强认证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认证监管体系,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三、影响和建议2023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实施将对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企业要及时了解新的认证要求,主动配合认证工作;消费者要提高对认证标志的认识,选择通过认证的产品,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论2023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出台,是当前法律法规完善和市场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

通过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特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ccc认证基本依据

ccc认证基本依据

ccc认证基本依据
CCC认证基本依据:
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中国政府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旨
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国家的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CCC认
证是指对进入中国市场的特定产品进行评估和认证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CCC认证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法律法规:CCC认证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CCC认证的目标、范围、
程序、要求等。

2. 强制性标准:CCC认证还依据中国国家标准,即GB(国家标准)系列标准。

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别,CCC认证依据相应的GB标准进行评估和认证。

这些标准
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3. 相关技术规范:CCC认证还参考国际及国内的相关技术规范。

这些技术规范是对产品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以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4. 技术文件评审:CCC认证还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说明书、设计图纸、检测报告等。

这些文件将被审核,以核实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 监督抽样检验:CCC认证还包括对已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

这是为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性,保证认证后产品与认证时的技术文件一致。

综上所述,CCC认证的基本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文件评审以及监督抽样检验等。

通过这些依据,CCC认证能够确保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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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指政府机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对特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和管理的规定。

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国内产品的优胜劣汰,提升产业竞争力。

下面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一些汇总,供参考: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2.原则: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利、开放。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1.适用范围: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情况,划分为需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类型。

2.强制性认证类别:包括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1.申请认证: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2.认证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包括产品测试、现场检查等。

3.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评审的产品,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4.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持有认证证书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1.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标志包括认证标志、认证编号等。

2.使用规范:企业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规范,不得虚假标注或滥用认证标志。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责任:1.违法处罚:对于故意伪造认证证书、虚假标注认证标志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行政处罚。

2.撤销认证: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存在违规行为的,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国际合作:1.签订协议: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可以签订相互承认认证的协议,实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互认。

2.标准对接: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标准对接,实现强制性认证的标准一致性。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推进措施:1.宣传推广:加大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认证的认知度。

2.政策支持:推出多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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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定义
(1)什么是3C认证?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

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四)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其中CQC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8大类146种产品的3C认证工作
(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CCC认证?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

其中《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

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以下为CQC被指定承担认证的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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