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债权中,通常⼤家都会选择将⾃⼰有财产价值的⼀些物产进⾏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新出了⼀个⽐较新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些介绍了。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1. 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的实现首先应尝试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因为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2. 协议折价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
折价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协议折价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4. 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6. 行使追偿权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8. 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9. 行使抵销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将担保物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10. 行使担保物权的转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是担保物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具体适用哪种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作者:刘永君武凤赵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
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数据分析基金项目: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调研重点课题《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承担项目研究任务。
作者简介:刘永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院长;武凤、赵倩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棋盘井人民法庭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9-02为解决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配套问题,达到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疏减讼源、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在充分调研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裁定方式作出了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审查的材料、法院审查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等内容,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7月16日150个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案件样本进行分析和解读,同时提出法院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中。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只能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实现。
那么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是什么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包括“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出质⼈”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法确定:⼀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百九⼗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可以选择向其中⼀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店铺⼩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和受理实操要点指引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和受理实操要点指引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诸多实践问题进行规定,解决了很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仍有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笔者将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过程中查知的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争议的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探讨,与大家分享,以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解决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如何确定“物权登记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本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对此,产生了担保物登记地应该是登记机关住所地还是登记行为发生地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举例讨论,比如某市的房产管理局负责当地的房产抵押登记工作。
该局的行政办公地址位于某市的A区,同时,该局在在当地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负责办理抵押登记事宜,而行政服务大厅位于该市的B区。
此种情形如向通过向“登记地”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是A区人民法院还是B区人民法院?更绝对一点的例子,应收账款质押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登记,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所以,对应收账款质押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登记地”?是此类案件都由浦东区法院管辖还是可以选择由各省、直辖市所设的征信分中心法院管辖?我们认为“登记地”是既带有行为属性,又带有身份属性的概念,本着更利于确定管辖,便于解决纠纷的原则,通说一般认为应着重“登记地”的身份属性,负有登记职责的机构住所地更具有确定性,而登记行为发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处于变化过程中,所以,应以登记机构住所地基层法院负责管辖为妥。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特别程序中共包含六种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重点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有的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得提起上诉、不得再审。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免交案件受理费、一律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5种,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1.原则上都是独任审理,但也有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特别程序几个不能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适用辩论原则。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解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中国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为担保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快速解决担保纠纷的途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解决相关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这一问题,并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42条,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于担保纠纷案件。
那么什么是担保纠纷呢?在理解担保纠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的含义。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担保可以是合同担保,也可以是法定担保。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可以提供担保物权,即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形式。
担保纠纷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涉及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或范围、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进一步限定了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44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争议: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也就是说,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担保纠纷,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第二,当事人同意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担保纠纷。
这一条件体现了当事人自愿选择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解决争议的原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又为特别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在债务关系确定后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第三,(债权人或担保人)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起诉担保提供人。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当债权人认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纠纷进一步升级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直接起诉担保提供人,以促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局部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与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与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1)程序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目的特殊、当事人特殊、审判组织特殊、一审终审制度、审理期限较短、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债权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
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向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3.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时,经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1.必须由利害关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精品文档资料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其中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等问题作了规定,第197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等问题。
依非讼法理,这一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由此,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得以确立,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实现新设了一条便利、快捷的通道。
一、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机制的创新担保物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调节工具。
而担保物权的实现则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
在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高效、快速、低成本的实现担保物权,对于保障融资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一个从诉讼程序到非讼程序的转变过程。
1995年《担保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担保物权实现的诉讼程序得以建立。
然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此种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复杂、漫长的公力救济程序设计对担保物权人明显不利,因而广受诟病。
…。
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金融机构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平均花费时间为7.88个月,有53%的担保物权实现时间需要一年以上,一个月实现担保物权的只占4%。
为解决担保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2007年《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作了修订,其第195条第2款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途径由《担保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正,其立法精神体现了对抵押权便捷实现需求的关注,降低了抵押权实现的成本,方便了抵押权人高效地实现抵押权。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一、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
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法律常识: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可以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朋友!咱今天来唠唠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事儿。
你知道不,我在这行都混了 20 多年啦!
先说第一步哈,申请!这申请可别瞎搞,得把材料准备齐喽。
我跟你说,我当年刚开始的时候,就因为材料没整明白,那叫一个惨啊!唉,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嘛。
申请完了,接下来就是审查。
这审查啊,就像过筛子,严着呢!我记得有一回,有个家伙材料漏洞百出,审查那边直接给打回来了,哇,那场面!
然后呢,就是裁定。
这裁定可重要了,要是裁定通过,那还好说。
要是没通过,那麻烦可就大了!我好像记得有个规定说裁定得在多少天内完成,不过也可能记错喽。
对了,说到这申请材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那个啥啥证明,一定得清晰明了,别模模糊糊的。
嗯...我想想,还有啥来着?哦,对了!还有那个担保合同,这可是关键的东西。
咱再回过头来说说审查这事儿。
审查人员那眼睛可尖了,一点点小毛病都能给你揪出来。
你可别想着蒙混过关,没门儿!
我这说着说着都有点乱了。
不过没关系,咱接着来。
这整个流程走下来,就像跑一场马拉松,得有耐心,还得细心。
我跟你讲个有趣的事儿,之前有个同行,在裁定的时候居然睡着了,哈哈,你说逗不逗!
现在这行业变化可大了,新规定一个接一个。
就像前段时间那个啥新政策,搞得大家都手忙脚乱的。
朋友,你要是在这过程中有啥不明白的,随时问我哈。
我这经验虽说不是百分百完美,但也能给你指个方向。
我这又扯远啦,咱还是回到正题。
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你可得认真对待,一步都不能马虎!。
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
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一、背景介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司法效率,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
二、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意义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确立担保物权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程序直接行使担保物权,即不需要经过普通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快速、高效的债权保障。
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
2.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为了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担保关系;•担保物权已经依法确立;•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3.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和审理程序•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支持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裁定。
4.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施方式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施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按照约定转让或变卖担保物;•以担保物抵偿债务。
5.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效力和保全措施•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定具有执行效力;•在特别程序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担保物;•人民法院可以对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6.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撤销和上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四、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的意义上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高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效率,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
-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
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
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
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
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
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带法规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
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