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访录》与黄宗羲的非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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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与黄宗羲的非君思想

专业:中国古代史

姓名:范黧

学号:M070494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使他颇为自负的一部书。

在书中,黄宗羲阐述了自己的治国方略和建国理想,总结了过去各朝,当然主要是明朝的经验教训,体现了超凡的政治气魄。

黄宗羲思想的来源,首先是对明王朝的失望,这在《明夷待访录》中也多次体现出来,当然还有对满清外族统治的不满;此外,黄宗羲的思想中有“工商皆本”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工场手工业及商业发展在思想上的反映;最后,在明朝后期,西方的传教士、商人以及殖民者开始进入中国及周边地区,他们的思想,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中国的士人。

《明夷待访录》分为21篇,分别是《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上》、《取士下》、《建都》、《方镇》、《田制一》、《田制二》、《田制三》、《兵制一》、《兵制二》、《兵制三》、《财计一》、《财计二》、《财计三》、《胥吏》、《奄宦上》、《奄宦下》。其中包括了政治体制、土地赋税制度、文化教育、官制、军事、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内容,基本包含了治理国家所需的方方面面。

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称《明夷待访录》为“怪书”,主要原因是这部书中包含的强烈的反对君主专制的非君思想和民主思想。在那个君权至上,三纲五常统治人们思想的时代,非君思想的产生,不能不说是一件划时代的事情,也可以称为中国的启蒙思想的萌芽。

黄宗羲是通过几个层次来阐述他的非君思想的。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在《原君》、《原臣》等篇中否定了“家天下”的个人专制制度。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传统的封建理论都认为国家、天下是君主的财产,是上天赐予君主的。中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西方的“朕即国家”都体现了这一点。在这种思想下,君主可以“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①(《原君》篇)这正是黄宗羲首先要否定的。

在书中,黄宗羲首先将“君王”与“天下”区别开来,从“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②(《原君》篇)这句可以看到,他所说的“君王”,就是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室家族,而“天下”,则存在于亿万百姓之中。

接下来,黄宗羲又从两个层次否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

第一个层次是论证君王与天下究竟孰主孰客的问题。他认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③(《原君》篇)我们知道,古人尚古,到了清代更是如此。但是,同是尚古,这中间也有区别。有些迂腐之士事事以古为准,教条盲从,拒绝变革;而另一些有识之士则是托“古”而抒发自己的理想,而着眼点却是现实和将来——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

①《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11月出版,P/2

②同上,P/3

显然是后者。因此,此处我们可以认为,黄宗羲心中的理想国家,应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君王应当为天下操劳服务,而不是凌驾于万民之上而巧取豪夺,否则,只会造成“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雠,名之为独夫”①的后果(《原君》篇)。

第二个层次,是君臣关系问题。传统思维,君为臣纲,君与臣是主仆关系、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而黄宗羲认为,“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②(《原臣》篇),君与臣的关系,就如一同扛木头的人,虽然位置有前有后,但身份和任务都是一样的。至于君臣之间的区别,黄宗羲用“天子之去公,犹公、侯、伯、子、男之递相去”③、“君之去卿,犹卿、大夫、士之递相去”④(《置相》篇)这样的话来形容,天子仅仅是比“公”、“卿”高一等而已,“非独至于天子遂截然无等级也”⑤(《置相》篇)。这样,君臣之间在身份地位上再无不可逾越的隔阂,臣之所以要辅君,只是因为君主一人无法治理整个天下,那些以天下为责的人才作为臣来帮助君主治理,是作为君之“师友”,而不是“仆妾”。

通过以上两个层次的论证,黄宗羲将君主与天下和臣子的关系重新定位,一方面降低了君主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大臣以致天下所有臣民的地位。这样,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否定,帝王不再凌驾于一切之上,不再特殊,不再独一无二,他只是千千万万为天下服务的人中的一个,他之所以为君,只不过因为他做得比其他人更多更好。这也是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基础。这种思想非常符合我们当代的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黄宗羲的思想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的。

在彻底否定了近乎神化的、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黄宗羲又设计了一整套政治制度来保障这个“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体制,相关内容包括《原法》、《置相》、《学校》等篇。

这几篇也是最令我佩服的。最关键的就是,黄宗羲在这基片中体现了法治思想,权力的监督、制衡的思想以及类似代议制的学校体制,这些都非常类似于西方启蒙运动的思想,也是我们至今都在追求、完善的思想的雏形。这使黄宗羲无愧于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先驱。

在《原法》篇中,黄宗羲强调了法律应有的根本性质,即为天下万民服务。按照此标准,他得出的结论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⑥(《原法》篇)。这是因为,三代以后,法律都是为统治者,归根到底是为君主服务的,君主超然法律之上,“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⑦(《原法》篇),法律成为维护皇权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有无法律,是否变法,人民的生活不会有根本的改善,社会公平也不可能通过法制得到伸张,反而,“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⑧(《原法》篇)。在此篇中,黄宗羲虽然将大多数笔墨都放在了批判“三代以后之法”上,不过,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他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当然,这个“法”必须是“藏天下于天下”⑨(《原法》篇)的法。在他的心目中,既然君主是必须为天下服务的,那么,他也就需要服从“为天下服务的法”,人治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⑩(《原法》篇)这句话清晰的显示了这一观点。因此,“天下之法”形成了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成为确保君主“为

①《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11月出版,P/3

②同上,P/5

③同上,P/8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P/6

⑦同上

⑧同上,P/7

⑨同上,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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