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示范文本,其中包括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概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说明本合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施工期限,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3.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4. 合同的验收和交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交工。
5. 合同的履行中止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合同双方可以采取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6. 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文本解读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工程的按时、高质量完成。
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合同的基本内容示范文本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等;施工期限,即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报价和建设单位的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示范文本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变更费用,并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变更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D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文件,它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周期、工程价格等。
这些基本要素的规定为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量验收、质量责任、质量监控等方面。
其中,质量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合同中规定了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为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工程期限的约定工程周期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示范文本对工程周期的约定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起止时间、工期计算方法、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等,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为工程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效避免了因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
五、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方面,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办法,包括迟延履行、合同解除、赔偿等。
另一方面,合同中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了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方式。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2017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广大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文本。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以表明合同所涉及的工程。
2. 工程地点:指明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以便于双方明确工程所在区域。
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主要部位等。
4. 承包范围: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
5. 承包方式:指明双方约定的工程承包方式,如总价承包、单价承包等。
6. 工程性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如基建、技改、合资等,以便于确定工程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
7. 定额工期总天数: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总工期,以天为单位。
8.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以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9. 竣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
10. 质量等级:明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11. 合同价款:工程项目的承包造价,包括总价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协议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合同的最高法律依据。
2.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如有招标过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造价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一、引言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合同的关键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订立范本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了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
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国内施工合同,不适用于国际工程合同。
这意味着在国内进行上述类型工程的合同签订,可以参考并使用这个范本,但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则需要根据国际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合同文件的备案和递交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合同金额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双方的权益,也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的经济利益。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相对严谨,包括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支付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利于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减少了因支付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是每一个施工合同中必须重视的内容,它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质量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质量保证书的要求等。
对于安全防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引言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于工程的推进和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施工合同,以下是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施工合同法,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等。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是合同的重要环节,签订合同前需双方自行审查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是行为能力完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文件和合同的补充条款合同文件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书、技术文件、设备清单、规格书等。
双方应随时保存、交换和更新合同文件,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矛盾或者缺失,可以通过补充条款进行补充和协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合同重要的关注点。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果发生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和修复等。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索赔合同价款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价款。
如果工程出现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索赔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
如果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协议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的解除是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施工示范合同2017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一、合同主体与范围1.合同主体《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方(以下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乙方为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
2.合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面积(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器工程)等。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详细描述,以确保双方对工程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合同价格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支付方式合同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进度付款、竣工结算和质量保证金等。
预付款用于乙方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约定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质量。
三、合同履行与质量控制1.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工程项目。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
双方应共同协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是指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详细解读1. 引言本文档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详细解读。
本文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以帮助各方避免纠纷和争议,实现合法、合规、和谐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 合同基本条款2.1 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本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价格、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索赔责任等方面做出约定。
2.2 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包括合同书、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其中合同书为合同的主体文件,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双方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
2.3 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业主所在地或建设工程所在地。
2.4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为固定价款或控制价款。
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并不因变更而改变的价款,包括税金和各种费用。
控制价款是由业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总价款,这包括原价款和变更价款。
2.5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变更前应经过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
2.6 合同的履行保证金承包商应按照约定向业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用于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违约金。
履行保证金不得用于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罚款等。
业主应定期退还保证金,直至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7 合同的索赔责任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证明责任、鉴定评估、处理方式等。
当存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8 合同的解除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合同;(2)违约行为超过一定期限;(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4)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适用该文本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 合同主体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概念,改为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同时明确规定了各分包单位的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签订示范文本增加了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熟悉工程环境的内容,并对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3. 合同变更在合同变更方面,示范文本增加了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履约诚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同时要求双方在变更前进行协商。
4. 工程质量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检验,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强了约定和规范。
5. 保险责任示范文本新增了保险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向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方提供质量保险、工程保险等保险责任,并确定了保险金额。
6. 合同履行示范文本对合同履行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监理及其职责、支付应付款项、索赔与争议解决等。
三、适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1. 确认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在使用示范文本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需要确认该示范文本是否适用于自己的合同项目。
如果不确定,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建筑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
2. 谨慎修改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前提下,双方在约定合同具体条款时也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对其他条款产生影响。
同时,修改的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3.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约行为,并尽量避免因合同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纠纷。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1. 引言本文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适用于2017年版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主体、工程范围、工程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2.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填写甲方名称】乙方:【填写乙方名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3. 工程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以下工程项目:1. 【填写工程项目1】2. 【填写工程项目2】工程项目由甲方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并在工程前期与乙方共同进行工程方案的研究和讨论。
4. 工程期限工程期限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工程开始日期:【填写工程开始日期】工程结束日期:【填写工程结束日期】工程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书面确认。
5. 工程费用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阶段性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进行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包括以下项目:1. 工程材料采购费用2. 劳务费用3. 设备租赁费用4. 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进行逐项核对,并在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工程费用。
6.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相关法规和设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
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并重新提交。
甲方对于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及时作出书面确认,乙方获得甲方的竣工验收确认后,工程合同即为完全履行。
7. 违约责任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同意,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条款本合同还包括以下重要条款:1. 变更与解释: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提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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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1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2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4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5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6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7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8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9(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10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1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2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3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4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6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7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8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9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20(二)何谓“计日工”?21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22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23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24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25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26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27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8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29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
30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3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32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33(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34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35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36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37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38“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39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
40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41(1)计价方式不同。
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42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43只计算投入的工日。
44(2)计价程序不同。
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45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
采用计日46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47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
48(3)利润不同。
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49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
5051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52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53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4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55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56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57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58始计算。
59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60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6124个月。
62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63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64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65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6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67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68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
69(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70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71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72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73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74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 75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76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77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78之日起计。
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79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
802.起算时间的差异81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82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
83“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84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85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86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87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88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89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0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91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
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92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
93“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94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95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96因此,“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97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
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98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99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100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101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102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103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104准。
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105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106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
107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108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109该工程通过验收。
110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111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
112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113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114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115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116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117算。
118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119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120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121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122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23124(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125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126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12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128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29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130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131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132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133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134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 135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136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137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138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139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