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4)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
住建部令7号:城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0.3.2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3)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4)第一节实施总则 (4)第二节街区控制规划管理 (6)第三节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8)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10)第六章其它 (15)第七章附则 (15)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3条(控规概念)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管理单元为编制范围,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规划。
第4条(成果组成)控规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
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6条(成果审批)控规成果中,法定文件由杭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省规划部门备案,作为社会监督的依据;管理文件由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7条(合法性)控规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整理)《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二零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编制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技术指导人:黄瑚、章建明项目审定人:刘长岐项目审核人:吴为项目负责人:郭雪斌项目参与人:张楠楠、应联行、王向阳目录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1)一、总则 (1)二、总体规划 (1)三、分区规划 (2)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3)五、详细规划 (4)六、专业(专项)规划 (7)七风景区规划 (14)八、概念规划 (15)九、城市设计 (16)十、选址论证报告 (16)十一、规划实施评估 (17)十二、研究类规划 (17)十三、规划成果汇编 (17)《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补充条款: (21)一、中心镇、中心村规划 (21)二、市政、交通模型分析及应用 (22)三、杭州市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规划人口数据 (22)四、杭州市市级以上需强制性控制的市政、交通设施,在控规编制中无需进行用地功能、指标调整用地的计费标准 (2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1.总则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探析
程序修改 , 与城市发展 、 冈素多变 现状 不匹配, 稳定性差 , 批后 管
理 维 护难 度 大 。
21 4
制, 绿地 率 、 公共绿地 面积 ,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定 。
收 稿 日期:0 0 0 — 0 2 1— 8 2
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探析
张杏 丽
( 原 市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究 院 , 西太 原 ,3 0 2 太 山 000 )
摘
要 : 析 了传 统 的控 制性 详 细 规 划 与 当前 城 市 发 展 需 求 的 矛盾 , 绍 了控 制 性 详 分 介
定。 1 系 统 层 面 问题 . 2
f 以下“ J j 控规” 编制管理办法和体系。
() 1总量欠控问题严重。缺乏容量分 布指导 , E容 量和开 人 l
发 强 度 总量 控 制 依 据 不 足 , 总量 失控 问题 严 重 。
3 不规 定容 积率等 具体 开发 强度 指标 的“ 规” 系 控 体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 编 号 : 0 — 0 32 1 )8 0 1— 3 1 5 6 3 (0 0 2 — 2 4 0 0
S 1 E HIF R TO E E O M N C一 C O MA IND V L P E T&E O O T N C N MY
21年 00
第 2 卷 第 2 期 O 8
311 “ 规 ” 制 与 管理 .. 控 编
() 1审批层次单一 , 批后维护较难 。“ 控规” 所有 的内容集 中
在 一 张 图 上 , 上 报 市 政 府 审 批 。一 经 审 批 , 有 内 容须 经法 定 均 所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g)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 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 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 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 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 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h)交通出人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 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 、基础资料的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至少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a)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
的规划资料; (b) 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 (c) 人口分布现状; (d) 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保留建筑等; (e)公共设施规模及分布; (f)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g)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
第一节 城市详细规划编制 的内容和方法
1
本节知识结构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地位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2
在我国,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 层面,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为规划管理提供控制依据。
5
(3)城市政策的载体
城市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城市发展的某种目标而采取的特别 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都包含诸如城市产业结构、 城市用地结构、城市人口空间分布、城市环境保护,鼓励开发建设等 方面广泛的城市政策的内容。
例如,适当放宽规划地区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可以更多的 吸引开发者的 投资意向,从而带动地区发展:适当加紧规划地区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可以更好地保 障环境质量:而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多种选择,则可以实现 城市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已发规程目录第一期:《成果框架体系及成果表达》第二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导则》第三期:《单元控制范围划定标准》第四期:《规划参考分层控制要求》第五期:《公众参与框架体系》第六期:《编制基础资料目录》第七期:《现状调查分析和评价框架体系》第八期:《街区划分原则》第九期:《各处室审查要点》第十期:《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第十一期:《现状图电子成果入库标准》第十二期:《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调查内容》第十三期:《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补充意见》第十四期:《人口调查及数据分析要求》第十五期:《现状地形用地审批信息相关问题判断及处理》第十六期:《地籍资料查询与校核》第十七期:《保障性设施在控规中的表达和落实》第十八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大纲(升级完善版)》第十九期:《现有控规用地实施动态表达》第二十期:《地下空间规划控制要求及表达》第二十一期:《“一图一率”相关要求及成果表达》第二十二期:《街区用地主导功能确定原则》第二十三期:《单元人口统计计算原则》第一期成果框架体系及成果表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附件。
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上版控规实施评估专篇、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和附件图集等内容,是对文本、图则的阐释.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1、法定文件——法定文本1)总则2)目标、性质、规模、空间结构3)土地利用规划控制4)道路交通规划5)市政基础设施规划6)土地开发强度控制7)六线规划控制要求8)特别意图区控制9)街区控制10)地下空间利用规划11)建筑色彩规划-—法定图则1)规划单元位置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用地规划图4)六线规划控制图5)建筑限高图6)特别意图区控制图7)街区强制性指标图2、管理文件——执行细则1)总体概述2)执行规定3)街区控制说明——执行图则1)开发动态图2)交通专项规划图3)市政专项规划图4)街区规划导控图5)用地规划引导图6)街区执行图则3、附件1)上版控规实施评估专篇2)规划说明3)附件图集4)交通容量模型专篇5)市政支撑体系专篇6)环境影响评估专篇7)公众参与专篇8)基础资料汇编第二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制,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根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杭州城市综合体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有序、高品质的推进杭州市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强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由三种或以上都市功能集合形成的与城市有机协同、功能业态间高效集约和互为价值链的建筑、建筑集合体或建筑街区,具体名单和用地边界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综合体的选址、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市域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坚持资源保护、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高效集约、特色显著、注重品质和市场主体、政府推动、有利民生、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必须编制城市设计(含带方案出让时的方案设计,下同),根据城市设计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按规定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按《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其它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选址、规模和范围第六条城市综合体的选址应符合上位规划空间管制分区,同时宜符合如下其一规定:城市、副城、组团、“新城”综合公共中心;全市或区域性特色中心,都市产业或其它生产性服务业集群中心;重要交通枢纽或节点;重要景观资源特征区,城市特色品牌体现区;其它适宜培育的商圈中心、环境和服务业发展资源优势区。
第七条除交通、体育、大学、会展、旅游休闲、人居等特定功能类型外,城市综合体的用地规模宜控制在50公顷以内。
第八条城市综合体的具体范围界定宜符合如下规定:至少紧邻一条城市主、次干道或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并具有完善的路网系统;边界完整,交通出入条件良好,可适当整合周围城中村等需要改造地区一并进行规划控制;周边功能、相邻关系协调;建筑高度等限制性条件较少;环境质量较好,远离污染源。
第三章建设用地功能引导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使用应体现区域协调、混合使用、业态助益、集约高效的原则。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杭州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A)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4—A—42项目编号:2004—ZL—034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五年一月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建]城规编第021043(甲级)工咨甲1033013002出图号:2005—X—012(2)院长:龚正明总工程师:汤海孺审定:汤海孺审核:杨涌潮项目负责:侯成哲设计人:侯成哲校对人:李忆冰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HANGZHOU CITY PLANNING &DESIGN ACADEMY二○○五年一月目录1、总则2、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2.1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2.3 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控制2.4 道路交通控制2.5 绿地规划控制2.6 城市设计控制2.7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2.8 其它相关内容的规划控制2.9 工程管线控制3、旧城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要求3.1 规划的沿续性3.2 现状地籍情况3.3 现状建筑质量情况3.4 交通改善3.5 用地性质调整3.6 社区配套设施完善3.7 区域条件影响3.8 开发强度控制3.9 建筑高度控制3.10 历史文化保护3.11 规划地块划分4、非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要求5、用地性质分类规定6、控规指标的技术要求6.1 规定性指标6.2 指导性指标6.3 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参考)7、强制性内容的规定8、成果的要求和统一格式附件:成果的基本格式附录一:杭州市用地分类(暨与土管用地分类对照)表附录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表附录四:配套设施标准图例附录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彩色图例附录六:控制性详细规划单色图例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二期C区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二期C区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杭发改投资〔2015〕47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二期C区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杭发改投资〔2015〕470号杭州师范大学:你校《杭州师范大学关于仓前校区二期C区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并批复的请示》(杭师大[2015]50号,中心项目编码:B-C61201137886)文悉。
我委已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了调整、修改。
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概算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原则同意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设地点项目位于余杭区仓前高教基地内C区块,具体范围:东至常二路,南至余杭塘河,西至D1区块,北至城北路。
二、建设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为公共教学楼、公共实验教学楼、医学基础实验教学楼、医学院综合教学楼、医学院药学实验楼、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实验教学楼(含动物中心)、危险品仓库以及学生公寓、食堂及后勤用房、体育活动场所、道路、河道、桥梁、景观及水处理附属设施等,总建筑面积22372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067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9934平方米,不计容积率架空层3116平方米。
总用地面积约318407平方米(含代征道路用地1462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容积率不大于0.6;2、建筑密度不大于30%;3、绿地率不小于35%;4、建筑限高50米;5、交通组织、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按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余公交(评)审[2015]第042号)设置。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狮
子山
男
孩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组织编制 审 议
审批单位全国 国务院
国务院 省城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先经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国务院
2.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 审 批
审 议 直辖市
城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的城市 2.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其他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县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其他镇
镇人民政府
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
3.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 规 编制依据 组织编制
审 批 备 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本级政府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上一级人民政府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
镇人民政府
上一级政府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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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四年七月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1 为使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控规单元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各项控制指标和相关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为编制依据。
1.5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遵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6 在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编制程序2.1 组织负责编制该规划项目的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各专业技术人员。
2.2 收集和分析现状基础资料,进行现场勘踏和核对图纸和资料。
2.3 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形成中间规划方案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中间审查。
根据中间审查会议纪要、修改方案,形成送审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审查会议,规划编制小组根据会审纪要修改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4 规划成果需符合本技术规定的成果要求。
3、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3.1 文本必须用法定文件的文体阐述,以条文形式重点反映规划地段各类用地控制和管理原则及技术规定。
具体格式和内容如下:3.1.1 总则阐明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适用范围、现状资料、生效日期和解释权所属部门。
(1)规划目的:重点阐明本次控规编制的目的。
(2)规划依据:重点阐明与本控规相关的上一层次规划或较大区域范围的规划,或相关的规范、标准与文件,作为本控规编制的前提单独列出。
(3)规划原则:阐述本控规编制可遵循的主要原则。
(4)适用范围:阐明本控规的地区界限。
(5)解释权所属部门:控规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
3.1.2 用地布局规划控制落实本区块在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用地布局的结构,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3.1.3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详细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线适用范围和用地性质,规划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
(1)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附录一),地块分类以小类为主,部分用地考虑划分至中类。
(2)规划地块划定原则1)考虑规划用地的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然界线(山、河、湖、江等)、人口界线(主要道路、用地红线等)以及用地功能布局和适宜开发规模等来划分用地。
2)保证地块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
3)尊重现有用地产权和使用权边界。
4)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
5)兼顾行政管辖界线,便于现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
6)地块划分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变化,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重组(小块合并成大块,或细分小块)。
7)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地改建区的两类区别对待,新区地块控制性在0.5—3公顷左右,旧城改建区地块可在0.05—1公顷左右。
8)划分中小学使用地块,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证中小学操场布置的朝向和长度。
(3)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面积(住宅、公建)、禁止开口路段(出入口)、配建车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居住人口(户数)、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其它环境要求。
规定性指标是:“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必须包含的控制指标,指导性指标是参照执行的指标,是贯彻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
说明:1、用地面积精确至个位数,容积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
2、配套设施应在备注中填上规模。
3、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要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4)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为使规划指标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以增强控规编制的弹性和政府管理的灵活性,土地使用相容性包括两类情况,一种是同一性质中不同建筑用途之间的兼容性,另一种是不同用地性质之间的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参见附录二)中加以表示。
3.1.4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各地块开发强度控制以容积率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表达,凡表中不能表达的内容又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建筑间距的控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绿线、高压走廊距离的规定按《杭州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1.5 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控制(1)配套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按《杭州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2)以“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一览表”(参见下表)的方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并同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
凡表中不能表达的控制内容必须以条文的形式逐一阐明。
(1)各类配套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
(2)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如:必须说明是否会建、单独占地等。
(3)大型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通道)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层的控制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4)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3.1.6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阐明规划用地范围内路网与外围道路的联系,协调铁路、机场、航空、港口以及城市外速路系统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2)道路系统功能构成、等级划分及横断面形式。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可在道路规划图中表示)。
(4)确定主要交叉口的意向形式,重要平面交叉渠化设计。
(5)地下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站点布置,地下交通(隧道、地下人行道等)的线路走向、出入口位置。
(6)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场站的控制要求。
(7)停车场(库)配建车位的控制指标。
(8)道路相关技术指标。
3.1.7 绿地规划控制以条文的方式阐明本地区绿地系统的布局,并提出对小区级公园、组团绿地、河道、道路、铁路、滨河绿地、防护绿地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阐明本地区绿地系统布局的绿地布局结构和等级分布。
(2)提出河道、道路、铁路等沿线控制绿带的宽度。
(3)绿地控制的措施和建议。
(4)绿地相关技术指标。
3.1.8 城市设计控制以条文的形式对重要地段的建筑物的形式、色彩、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1)根据地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点和空间关系,对地区的整体形象塑造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2)对重点地段建筑物、标志物的高度、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3)对特殊地段如:(城市广场、广场环境、历史街区、中心区、街景等)提出控制、引导的原则和措施。
3.1.9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1)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
(2)提出对规划区各种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3)提出规划区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建设的控制措施。
3.1.10 其它相关内容的规划控制(1)对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洪、防震、人防等提出控制措施。
(2)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划出历史地段(街区)和文物古迹的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范围,并提出保护原则和措施。
3.1.11 工程管线规划控制(1)供电规划预测总用电负荷,确定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所)的位置和容量,明确线路的敷设方式及高压走廊保护范围。
(2)电信工程规划预测通迅总规模,确定电话局、模块局、邮政支局和其它通讯设施容量和规模,明确重要通讯干线(含微波、军通等)保护原则。
(3)给水工程规划预测总用水量,确定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用地规模和位置,明确给水管网走向。
(4)污水工程规划明确污水体制,预测总排水量,确定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位置、规模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污水管线走向。
(5)雨水工程规划明确雨水排涝标准、防洪标准、汇水面积、管渠布置、地坪控制标高、雨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6)燃气工程规划预测总用气量,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及保护范围,明确线路布置走向及重要燃气管线走廊保护范围。
(7)河道工程规划确定河道水系布置,确定地区内河道宽度及绿化带控制宽度。
3.1.12 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阐明规划时间、变更原则、解释权等。
3.1.13 附表附表一规划用地平衡表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公顷)用地比例(%)人均用地(平方米/人)备注规划保留合计1、居住用地R其中城市住宅用地R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 小区级道路用地R23公共绿地R242、商业金融业用地C23、三产用地C103、市政设施用地U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 交通设施用地 U2 邮电设施用地 U3 市政预留用地U104、铁路用地T5、绿化用地G其中公园绿地 G11 街头绿地 G12 防护绿地 G226、道路广场用地其中城市道路用地S1 社会停车场库S31 绿化广场S228、城市建设用地合计水域及其它合计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04、7 附表二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用地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米)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位)配套设施居住户数(户)居住人口(人)城市设计引导控制备注住宅公建合计自行车机动车附表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序号指标名称单位规划保留合计备注1 生活居住用地公顷2 总居住户数户3 总居住人口人4 户均人口人5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5—1 住宅平方米5—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平方米5—3 市级公建平方米6 户均建筑面积平方米/户7 住宅日照间距8 居住人口毛密度人/公顷9 居住人口净密度人/公顷10 住宅面积毛密度平方米/公顷11 住宅面积净密度平方米/公顷12 建筑密度%13 绿地率%14 人均公共绿地平方米/人附表四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序号类别项目名称用地规模(公顷)建筑规模(万平方米)可在地块备注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 教育托幼小学中学2 卫生卫生院社区服务站3 文化教育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中4 行政管理派出所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社区居委会5 商业农贸市场便民超市社区商业用房6 公园绿地小区级公园组团绿地7 道路交通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8 消防消防站9 给水给水泵站10 排水雨水泵站污水泵站11 电力110KV变电站开闭所12 邮政电信邮电支局电信局13 燃气气化站煤气调压站14 环卫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附表五规划用水量和污水量、用地负荷测算表3.3 说明书规划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