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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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酒类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大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酒类流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酒类经营许可第一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酒类经营许可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酒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酒类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注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品种、许可期限等信息,并进行编号管理。

第三条经营酒类的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消防等规定,保证酒类的储存、展示和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条件。

第四条酒类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未按要求办理续期手续,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酒类标识管理第五条酒类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包含以下内容: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地、生产者名称、酒精度数等信息。

第六条酒类包装标识不得冒用他人商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禁止使用不雅、不正当的标识。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委托代理或经营酒类的许可证经营者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生产企业的配合机制,及时排查、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酒类产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酒类价格管理第九条酒类价格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由市场供需决定,不得进行恶意垄断、价格垄断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酒类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价值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酒类价格的调整应当提前公告,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章酒类广告管理第十二条酒类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产能、违背社会道义等内容。

第十三条酒类广告应当标明适饮量,不得以过量饮用为宣传手法。

第十四条酒类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肖像、名誉等。

第六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零售酒类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酒类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酒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零售酒类的经营者应当对酒类进行真实、准确的标价,并出示销售许可证。

酒类行业规则管理制度范本

酒类行业规则管理制度范本

酒类行业规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行业的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进口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酒类行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酒类产品安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色素等物质,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酒类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酒类产品。

第四章进口管理第十三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取得食品进口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进口。

第十四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建立健全进口管理制度,确保进口酒类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五条酒类进口企业应对其进口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酒类进口企业不得进口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不得擅自更改进口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酒类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酒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权对购买的酒类产品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模板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酒类商品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经营许可管理1. 经营者必须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酒类商品的批发或零售业务。

2. 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显眼位置,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验。

三、商品采购管理1. 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酒类商品,并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可追溯。

2. 建立严格的采购审核制度,确保采购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四、商品储存管理1. 酒类商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和高温。

2.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防止商品变质或过期。

五、销售管理1.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

2. 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地、酒精度、成分等。

六、促销活动管理1. 促销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促销活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管。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和处理。

2. 对于消费者的退换货请求,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妥善解决。

八、质量安全管理1. 定期对经营的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发现问题商品应立即下架,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员工培训与管理1. 定期对员工进行酒类商品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 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合同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上述内容,以确保管理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2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2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一、引言酒类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流通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酒类流通,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方案,以规范酒类流通行为,加强监管力度。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强监管力度,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2) 安全健康原则: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安全;(3) 全面监管原则:从源头到终端全程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

三、主要措施1. 加强酒类生产监管(1) 完善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对酒类生产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管理;(2) 建立并完善酒类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3) 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酒类行为。

2. 健全酒类流通环节监管(1) 完善酒类流通准入制度,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管理;(2) 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经营规范,强化对酒类产品来源和存储环境的监管;(3) 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酒类产品质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升酒类市场监管能力(1) 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2) 加强对网络酒类交易平台的监管,防止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3) 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过度营销。

4.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1) 加强对酒类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信息;(2) 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力度,及时受理和解决消费者投诉;(3) 宣传普及酒类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

四、工作机制1. 国家层面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各地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范围内的酒类流通监管和执法工作。

3. 加强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相借鉴经验,形成合力。

酒类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商品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商品管理制度范文酒类商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规范酒类商品的管理,提高酒类销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酒类商品,包括酒类生产、销售、采购、库存管理等环节。

1.3 酒类商品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酒类商品的采购管理2.1 采购人员在采购酒类商品前,必须了解企业的销售需求和市场动态。

2.2 采购人员要求供应商提供酒类商品的全套合法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等。

2.3 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商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细节,并保留采购协议的原始文件。

2.4 采购货物到达后,应核对货物的类型、数量、包装是否与采购协议相符,并进行质量检验。

三、酒类商品的入库管理3.1 酒类商品入库前,应按照采购协议和货物验收记录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应核对货物数量、外包装完好性、生产日期等。

3.2 酒类商品的库存应按照不同品种进行分类、标识、摆放,并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系统。

3.3 酒类商品应在库存区域内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防止损坏、过期商品的存在,并及时调整库存数量。

四、酒类商品的销售管理4.1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酒类商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4.2 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销售记录和相关资料,并及时录入销售信息系统。

4.3 对于特殊酒类商品的销售,销售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

4.4 销售人员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关注竞争对手的活动和价格变化,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销售策略的调整。

4.5 销售人员应定期核实库存和销售记录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库存盘点。

五、酒类商品的质量管理5.1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酒类商品质量检验应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3 酒类商品生产过程中,应保证原材料的安全性和质量,严格按照配方要求进行配料和酿制。

酒类开店规则制度内容范本

酒类开店规则制度内容范本

酒类开店规则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酒类批发商、零售商和连锁经营企业。

第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酒类商品质量管理第五条酒类经营者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酒类商品,并对所采购的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酒类商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明示酒类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酒类商品销售管理第九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副本。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无厂址的酒类商品。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四章酒类商品售后服务管理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电话,方便消费者咨询、投诉。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四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四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摘要:本文着眼于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管理方案,包括强化酒类流通许可制度、建立酒类流通信息平台、加大对酒类市场监督执法的力度、落实切实有效的酒类供应链管理等。

这些管理方案旨在提高酒类流通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整个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酒类流通许可制度1. 完善许可证制度:明确酒类流通企业必须获取许可证才能从事酒类流通业务,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经验、资质和管理能力。

2. 强化许可证审核:对申请酒类流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要求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并建立一套审核制度,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3. 建立许可证信息公示系统:对获得酒类流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并允许公众进行监督和投诉。

二、建立酒类流通信息平台1. 建立全国酒类流通信息平台:整合各级酒类流通许可证信息,建立一个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平台,实现酒类流通信息的集中管理。

2. 提供酒类流通信息查询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让消费者通过平台查询酒类产品的来源、生产厂家、流通商等信息,增强消费者对酒类的知情权。

3. 强化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酒类流通信息的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大对酒类市场监督执法的力度1. 完善酒类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加强酒类市场监督执法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3. 提高监督执法的科技化水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视频监控、电子标识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四、落实切实有效的酒类供应链管理1. 建立酒类供应链管理体系:构建完整的酒类供应链管理体系,从酒类生产、仓储、运输到销售环节,实现全链条的监管管理。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3篇)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3篇)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____%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____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不收取其它费用。

都应依法进行备案。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

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

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

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

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随附单》按____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本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本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等单位应当依法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等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获得相关许可证照,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不得使用劣质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酒类产品的质量检测,并保留相应的检测报告和样品。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产品出厂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酒类流通管理第十一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获得相关许可证照,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经营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第十三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酒类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保障酒类产品的贮存、运输和销售环境,防止产品质量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标签清晰可见,不得隐瞒、篡改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酒类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问题。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七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获得相关许可证照,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八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流向可追。

第十九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酒类检验,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酒类产品。

第二十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保障酒类产品的贮存、陈列和销售环境,防止产品质量受到污染。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本一、市场准入管理1. 只有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的经营者,才具备了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资格。

2. 申请酒类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建立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经营者还需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包括:- 经营者及其职工的健康安全培训;- 酒类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店内卫生、消防等基本设施的符合相关标准的验收。

4. 经营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其证照、资质和相关重要信息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并主动提供相关证照、资质的复印件给顾客查阅。

二、商品管理1. 经营者应对所售酒类商品进行合理分类、陈列和摆放。

2. 禁止出售假冒伪劣的酒类商品,包括非法加工、生产的酒类商品。

3. 酒类商品必须附有明确的标签,包括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详细信息。

4. 经营者应定期更新酒类商品的库存情况,确保酒类商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5. 酒类商品在售出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相应的销售记录。

6. 经营者应建立会员管理制度,鼓励顾客进行会员注册,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优惠。

7. 经营者应提供充足的酒类产品知识,帮助顾客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三、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行情合理定价,并清晰标明价格信息。

2. 禁止以虚假宣传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3. 经营者应及时调整售价,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定价。

四、销售管理1. 未满18周岁的人员禁止购买和饮用酒类商品。

2. 经营者应清晰标明不得向醉酒、患有酒精依赖症、孕妇等特殊人群售卖酒类商品。

3.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禁酒令的规定,不得向在禁止饮酒地区售卖酒类商品。

4. 经营者应建立购酒登记制度,对顾客的购买行为进行记录,并在必要时核对购买者的身份证明。

五、服务管理1. 经营者应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为顾客答疑解惑。

2. 经营者应提供合适的酒类商品储藏和开启方法,指导顾客正确使用。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一、前言酒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其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以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对于促进酒类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酒类流通管理的背景、目标、原则以及具体措施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管理背景酒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酒类的滥用会导致酒驾、醉酒斗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同时,酒类的无序流通也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酒类流通进行严格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目标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酒类流通管理,确保酒类的正常流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范社会安全风险。

2. 提高行业竞争力。

通过规范的管理措施,提高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3. 促进产业升级。

通过酒类流通管理,推动酒类企业的优胜劣汰,促进行业的升级换代,提高产业的效益和效率。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

酒类流通管理应以上位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面向市场原则。

酒类流通管理应注重市场需求,强调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3. 综合治理原则。

酒类流通管理应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实现管理目标。

4. 风险防控原则。

酒类流通管理应从源头上加强风险防控,防止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的准入制度。

对于企业从事酒类流通需要进行准入申请,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必要的仓储和物流设施。

准入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合格企业将被禁止从事酒类流通经营。

2. 建立完善的酒类流通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档案管理,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经营许可证信息、业务合同及账簿等重要文件资料的保存。

酒类经销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酒类经销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酒类经销管理制度范本范文酒类经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经销管理活动,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酒类经销管理活动,包括酒类采购、存储、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合规经营、诚实信用,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追求卓越、持续改进。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酒类经销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环节有序运作。

第二章酒类采购管理第五条酒类采购应依法合规,重点考虑酒类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酒类供应商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合法合规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酒类供应商档案,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采购活动,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酒类存储管理第九条酒类存储应设立专门的仓库,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酒类仓库应具备合法的资质、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证存储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酒类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酒类存储专业知识和相关证书,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第十二条酒类产品应按照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采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保管。

第四章酒类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酒类销售应依法合规,重点考虑产品质量、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十四条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进行酒类销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酒类销售应对客户实行实名制,保存客户购买记录,并建立销售档案。

第五章酒类配送管理第十七条酒类配送应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酒类配送人员应具备专业驾驶证和相关证书,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九条酒类配送应按照客户需求和配送计划进行,确保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

商务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经验总结一、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我市共有酒类生产批发企业3家,其中,白酒2家(××酒业和香帅酒业),啤酒1家(华润雪花宜昌有限公司)。

仅××酒业20XX年销售总额达9.5亿元,上交国家税收11000万元。

规模酒类零售企业4家。

规模酒类生产企业10家,其中,××酒业年生产规模达到69000吨,其它小型酒类生产企业及作坊127家。

(一)着力开展酒类流通登记备案管理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责成我局认真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一是将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在××政府网上公布;二是将办法和行业标准分发给××酒业公司和4大家超市;三是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在市电视台进行了一周公告;四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了《××市经济商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酒类商品经营备案预登记的公告》,发至到各镇(街办)经济发展办以及大型超市、酒类生产厂家和大型餐馆;五是认真进行了登记,现已登记5家。

(二)加强治理整顿,规范经营秩序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把整顿酒类流通秩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机结合。

3月1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市直和各镇(街办)一把手参加了会议,市长、整规领导小组组长黄金龙同志在会后作了重要讲话。

市整规办于4月9日印发了《20XX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首条强调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过程监管。

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为契机,认真抓好酒类流通和生产的整顿。

五一前夕,市质监局和经济商务局对全市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查9个镇(街办)72家生产企业。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提高酒类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批发商、零售商等。

第三条在酒类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酒类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进行酒类经营许可和食品卫生安全许可的申请,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酒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酒类产品安全、合格。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酒类市场动态、行业发展状况,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酒类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章酒类经营许可第十一条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酒类经营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具备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与食品卫生安全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场所租赁或自有证明;(四)酒类经营负责人员的聘任书或聘任合同;(五)酒类产品采购渠道和来源的材料;(六)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纸;(七)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酒类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类消费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酒类消费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酒驾、未成年人饮酒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将继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确保酒类流通环境更加安全、规范。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构筑一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酒类流通全链条管理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酒类消费引发的社会问题。

2. 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便民利民、安全可控。

三、政策与措施1. 推动酒类市场协同发展:通过加强酒类市场统一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促进酒类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市场准入门槛。

加大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打击力度,加强酒类流通领域的执法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合法酒类消费者的权益。

2. 完善酒类流通企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酒类流通企业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在企业准入环节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筛选合格企业进入市场。

同时,进一步优化行业准入的政策和服务,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市场竞争,促进酒类流通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

3. 加强酒类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全程质量控制与追溯体系,对酒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加强对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打击,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频率和力度,对问题酒品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4. 严控酒类广告宣传:加强对酒类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酒类广告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宣传,不得出现虚假夸张的宣传词语和形象。

同时,加强对商超、餐饮等场所的酒类销售与消费行为的监管,防止餐饮场所提供酒类饮品给未成年人,并鼓励宣传健康饮酒的理念。

5. 加强酒驾监管:进一步加强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强化酒驾的严厉惩罚,加大对酒驾人员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大对酒驾行为的社会宣传,提高人们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酒类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管理制度范文酒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酒类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酒类经营管理体制第一条酒类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酒类管理权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

第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四条酒类销售必须经过过硬的底料论证,并保留样品备案,以备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第五条酒类销售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卫生等要求。

第三章酒类经营许可管理第六条酒类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酒类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二)销售场所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三)销售酒类的种类和品牌;(四)相关证照和资质。

第八条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酒类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酒类经营行为监管第十条酒类销售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三)不得销售过期酒类;(四)不得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或不合格的酒类;(五)不得销售给酒后驾驶的人。

第十一条酒类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补货、库存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的酒类真实、合格、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者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章酒类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四条酒类销售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酒类销售许可证未经审批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三)销售过期酒类;(四)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或不合格的酒类;(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六)销售给酒后驾驶的人;(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23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

2023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

2023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酒类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社会属性的商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酒类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产品流通、未成年人购买酒类、过度饮酒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 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2. 预防和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通。

3.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

4. 引导合理消费,遏制过度饮酒现象。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的酒类流通管理法。

详细规定酒类的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如证照申领、生产质量监控、产品标识、运输环节等。

(2)建立酒类流通管理的统一平台。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酒类生产、流通、销售的全程监控,及时掌握酒类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度。

(3)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酒类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违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

2. 预防和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通(1)提高酒类产品质量监管水平。

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建立健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溯源系统。

通过技术手段,对酒类产品进行全程追溯,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3)加强对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

对酒类的销售渠道、销售人员进行监管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3.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1)加强对酒类销售场所的管控。

酒类销售场所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未成年人购买酒类,严禁将酒类销售给未成年人。

(2)加强对酒类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酒类销售人员的年龄认知教育,提高销售人员对未成年人购买酒类行为的识别能力。

(3)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学校教育等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酒类危害的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3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3篇)

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范本____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____%(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价格、公安、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酒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和布局要求,并按照《_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在显著位置加印(贴)qs标志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地,预包装饮料酒的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七条酒类产品出厂时应当附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qs标志,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葡萄酒以及酒精度超过____%vol的除外)、生产者名称、地址。

酒类产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配料表中标注原料要真实、准确;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被委托企业应当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因被委托生产加工的酒类产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企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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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

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1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1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废止)【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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