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
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新)
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Beijing Zhong Hua Combination Certification Co.,Ltd.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受控号: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编制目录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 11.1职责 11.2资源 12.产品策划、文件和记录 22.1产品策划 22.3 记录的控制 23、关键原材料控制 23.1供应商的控制 23.2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2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35、产品检验 35.1有害物质的型式检验 35.2出厂检验 36、检验仪器设备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48、投诉和抱怨 49、认证产品一致性 410、产品标识和产品的包装、搬运和贮存 4版本状况表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环保产品认证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责任关怀1.1职责工厂应规定质量和环保生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1) 确保产品环保生态要求,从原料采购、生产、产品检验和使用等过程得以实施和保持;2) 确保执行与产品有关的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不以工业废弃物作为产品生产原料,除非能提供该工业废弃物不会对最终产品产生有害物质的证明;确保不在肥料中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剂、着色剂等非法添加物。
3)确保健康安全环境责任与关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4) 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5)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6)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加施认证标志。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和办公场所,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产生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必要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其能力要求;并对培训的有效性予以评价;工厂应提供适宜的生产、检验、储存等工作环境。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化肥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化肥农药使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化肥农药的农业生产单位、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将化肥农药安全使用放在首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科学合理,精准施用。
根据作物需求、土壤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化肥农药使用方案,实现精准施用。
3. 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化肥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管理内容1. 化肥农药经营(1)经营单位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配备熟悉农药知识的业务人员。
(2)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批号、数量、购销日期等信息。
(3)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安全标签和注意事项。
2. 化肥农药使用(1)使用者应了解化肥农药的性质、作用、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使用者应按照作物需肥规律、土壤肥力状况和农药使用指南,合理确定化肥农药用量。
(3)使用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农药,不得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4)使用者应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1)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2)农药包装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鼓励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2)推广有机肥、生物农药等替代产品,降低化肥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五、监督检查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化肥农药安全使用监管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化肥抽检知识点总结
化肥抽检知识点总结一、化肥的定义和作用化肥是一种用于农业生产的一种肥料,它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合成出来的肥料。
化肥主要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等。
化肥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发育,增加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二、化肥抽检的目的和意义化肥抽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从源头上把关。
通过对化肥的抽检,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化肥中的有害物质和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三、化肥抽检的范围和标准化肥抽检的范围主要包括化肥的成分、纯度、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微生物含量等。
化肥抽检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检,保障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化肥抽检的方法和步骤化肥抽检的方法主要包括化验检测和实地抽样。
化验检测是指在实验室中对化肥样品进行化验检测,包括成分分析、纯度分析、重金属含量分析等。
实地抽样是指到生产企业、销售点等地方进行现场抽样,对化肥产品进行实地检测。
化肥抽检的步骤主要包括确定抽检的对象和范围、制定抽检计划、进行抽检工作、实施化验检测和结果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等。
五、化肥抽检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化肥抽检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化肥成分不符合标准、重金属超标、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
针对这些问题,主要采取措施包括对问题化肥进行召回、停止生产和销售、对生产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等。
六、化肥抽检的意义和建议化肥抽检的意义在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强化肥抽检的力度,加大对化肥生产企业和销售点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化肥质量安全问题,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对化肥抽检知识点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化肥抽检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步骤,及其意义和建议,对化肥抽检工作有更深入的认识,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及检测方法
常见肥料检验项目和标准1.复混肥料检测项目:总氮、有效磷、钾含量,水分,粒度,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符合的要求项目指标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总养分(N+P2O5+K2O)≥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70 50 40水分(H2O)≤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 )≥90 90 80氯离子(Cl-)≤ 3.0注: 1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 4.0% ,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5% 。
2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指标。
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指标。
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 3.0% ,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4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 ”或“含氯”。
1.1. 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 8572-88 。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 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 0.50% 。
在酸性介质中还原硝酸盐成铵盐,在触媒存在下,将有机态氮或尿素态氮和氰氨态氮转化为硫酸铵,从碱性溶液中蒸馏出氨,用过量硫酸标准溶液吸收,以甲基红 - 亚甲基蓝乙醇溶液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反滴定,即可间接计算出氮含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三农产品安全监管实施指南
三农产品安全监管实施指南第1章农产品安全监管概述 (3)1.1 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意义与目的 (3)1.1.1 保障食品安全 (3)1.1.2 提高农产品质量 (3)1.1.3 保护生态环境 (4)1.2 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4)1.2.1 预防为主,全程监管 (4)1.2.2 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 (4)1.2.3 主导,社会共治 (4)1.2.4 公开透明,强化责任追究 (4)第2章农产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4)2.1 我国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4)2.2 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5)第3章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 (5)3.1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监测 (5)3.1.1 评价标准与方法 (5)3.1.2 监测网络与布局 (6)3.1.3 监测内容与频次 (6)3.2 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与保护 (6)3.2.1 农业投入品管理 (6)3.2.2 环境污染源头防控 (6)3.2.3 生态修复与保护 (6)3.2.4 农业生产方式优化 (6)3.2.5 政策法规与技术支持 (6)第4章农业投入品监管 (7)4.1 农药、化肥、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 (7)4.1.1 使用规范 (7)4.1.2 管理措施 (7)4.2 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与执法 (7)4.2.1 市场监管 (7)4.2.2 执法监管 (7)4.2.3 政策宣传与培训 (7)第五章农业生产过程监管 (8)5.1 种植业生产过程监管 (8)5.1.1 土壤环境监管 (8)5.1.2 农药使用监管 (8)5.1.3 肥料使用监管 (8)5.1.4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8)5.2 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监管 (8)5.2.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8)5.2.2 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8)5.2.3 畜禽疫病防控 (9)5.3 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监管 (9)5.3.1 养殖水域环境监管 (9)5.3.2 养殖投入品监管 (9)5.3.3 水产疫病防控 (9)第6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9)6.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与方法 (9)6.1.1 检测技术概述 (9)6.1.2 化学分析方法 (9)6.1.3 生物技术方法 (9)6.1.4 快速检测方法 (10)6.1.5 检测标准与规范 (10)6.2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 (10)6.2.1 风险评估概述 (10)6.2.2 风险识别 (10)6.2.3 风险评价 (10)6.2.4 风险控制 (10)6.2.5 风险预警 (10)6.2.6 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 (10)第7章农产品包装、标识与追溯体系 (10)7.1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规范 (10)7.1.1 包装材料与要求 (10)7.1.2 标识规范 (11)7.2 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与实施 (11)7.2.1 追溯体系构成 (11)7.2.2 追溯信息采集 (11)7.2.3 追溯信息传输与处理 (11)7.2.4 追溯信息查询与公开 (11)7.2.5 追溯体系实施与监管 (12)第8章农产品市场流通监管 (12)8.1 农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管 (12)8.1.1 市场准入标准 (12)8.1.2 市场准入程序 (12)8.1.3 市场监管措施 (12)8.2 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12)8.2.1 农产品流通主体监管 (12)8.2.2 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 (12)8.2.3 农产品流通市场秩序监管 (13)8.2.4 农产品流通应急管理体系 (13)第9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 (13)9.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13)9.1.1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13)9.1.2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13)9.1.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队伍建设 (13)9.1.4 储备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物资 (13)9.1.5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13)9.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13)9.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与核实 (13)9.2.2 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14)9.2.3 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14)9.2.4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4)9.2.5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14)9.2.6 总结经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4)第10章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4)10.1 监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14)10.1.1 监管机构构建 (14)10.1.2 人员配置 (14)10.2 监管体系运行与监督 (14)10.2.1 监管制度建立 (14)10.2.2 监管流程优化 (15)10.2.3 监管结果公开 (15)10.3 监管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 (15)10.3.1 培训制度 (15)10.3.2 培训内容 (15)10.3.3 培训方式 (15)10.3.4 考核评价 (15)第1章农产品安全监管概述1.1 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意义与目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作为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人民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明确的目的。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3kg,分装在3个无菌塑料袋(瓶)中,每袋(瓶)Ikg左右,2袋(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袋(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
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525-2023有机肥料
NY/T798-2015复合微生物肥料
NY884-2012生物有机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其中生物有机肥按照产品标准中判定规则的要求进行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
不参与判定。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有机肥料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2kg,分装于3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
2份作为检验样品,另1份作为备用样品。
其它肥料产品抽样时,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表8。
16 微量元素含量NY/T1107-2020注:单一中、微量元素出实测值,不做判定。
检舱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跄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铁GB/T2440-2017尿素GB/T15063-2020复XX料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NY/T525-2021有机肥料NY/T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复混肥料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氮肥——发布——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 32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表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按照各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肥料检验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吨,最大批量为吨。
抽样数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别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每个浓度规格各抽取个,抽取库存浓度规格相近存量最大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若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若同一个生产企业有多种化肥产品,则分别按上述要求抽样。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袋时,抽样袋数按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袋时,按×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
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化肥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农资产品,它能够提供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促进作物的生长和发展。
然而,由于化肥产品的特殊性,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指南,以确保化肥产品质量和安全。
一、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化肥产品是涉及农民农业生产的重要农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种植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的效益。
因此,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4.化肥产品的溶解性和溶解速度:化肥在土壤中的溶解性和溶解速度直接影响其养分的释放速率和效果。
通过对化肥产品在不同温度和水质条件下进行溶解性和溶解速度的测试,检验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表现。
5.化肥产品的杂质和有害物质:化肥产品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是对农作物生长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检查化肥产品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其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
三、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1.抽样检测: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从市场流通的化肥产品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抽样检测要有针对性,涉及到的化肥类型、品牌、批次等要有适当的覆盖。
2.现场调查:对化肥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仓储条件等情况。
同时,可以对销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化肥产品的购销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用户反馈:收集农民对化肥产品的使用反馈和意见,了解其使用效果和问题,及时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改进化肥产品的质量。
四、化肥产品监督检查的时机和频率化肥产品监督检查应当在化肥产品上市前、上市后、市场流通期间等时点进行,同时还应根据化肥产品的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确定监督检查的频率。
对于重点化肥产品和存在较大问题的化肥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是保障农民利益和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化肥产品质量和安全。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化肥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适用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
根据标准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二、检验依据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3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表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表5尿素检验项目表6 农业用碳酸氢铵检验项目表7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检验项目表8 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农业用氯化钾检验项目表9表11钙镁磷肥检验项目表13硫酸铵检验项目表14农业用氯化铵检验项目表15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6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7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8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表19生物有机肥产品检验项目表20缓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表21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表22部分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三、判定依据(一)依据标准GB/T 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 《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440《尿素》GB/T 3559 《碳酸氢铵》GB/T 10205.《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GB/T 6549 《氯化钾》GB/T 20406《农业用硫酸钾》GB/T 20412 《钙镁磷肥》NY 525 《有机肥》GB/T 535 《硫酸铵》GB/T 2946《氯化铵》NY/T 1107《大量元素水溶肥》NY 884 《生物有机肥料》GB/T 23348 《缓释肥料》HG/T 4215《控释肥料》GB/T 8572《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GB/T 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GB/T 17767.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部分:总钾含量》GB/T 19524.2《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GB/T 19524.1《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1《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GB/T 2441.1 《尿素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GB/T 2441.2 《尿素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缩二脲含量分光光度法》GB/T 2441.7《尿素的测定方法第7 部分:粒度筛分法》GB/T 10209.1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GB/T 10209.2《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2 部分:磷含量》GB/T 10209.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4 部分:粒度》NY/T 1974《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NY/T 1117《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 值的测定》GB/T 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中附录BGB/T 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NY/T 1978《肥料中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T 1974《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T 14540《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GB/T 192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NY/T 1977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NY/T 2542《肥料总氮含量测定》NY/T 798《复合微生物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规定与操作指南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规定与操作指南第1章总则 (4)1.1 范围与目的 (4)1.1.1 本规定与操作指南旨在明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措施,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1.1.2 本规定与操作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4)1.1.3 本规定与操作指南涵盖的主要农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畜牧、水产等。
(4)1.2 术语和定义 (4)1.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在生长、收获、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不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4)1.2.2 农产品生产者:指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4)1.2.3 农产品加工者:指从事农产品加工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4)1.2.4 农产品经营者:指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5)1.2.5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5)1.2.6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指对农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5)1.2.7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追溯和公开。
(5)1.2.8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农产品及其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审核、评价,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5)1.2.9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指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合格的图形、文字、符号等标识。
(5)1.2.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人体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5)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构建 (5)2.1 管控体系概述 (5)2.2 建立管控体系的步骤 (5)2.3 管控体系文件制定 (6)第3章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 (6)3.1 产地环境要求 (6)3.2 环境监测与评价 (7)3.3 环境治理与保护 (7)第4章农业投入品管理 (7)4.1 农药管理 (8)4.1.1 农药登记与备案 (8)4.1.2 农药生产与经营 (8)4.1.3 农药使用 (8)4.2 化肥管理 (8)4.2.1 化肥登记与备案 (8)4.2.2 化肥生产与经营 (8)4.2.3 化肥使用 (8)4.3 种子和种苗管理 (8)4.3.1 种子和种苗登记与备案 (8)4.3.2 种子和种苗生产与经营 (9)4.3.3 种子和种苗使用 (9)第5章生产过程管理 (9)5.1 生产技术规范 (9)5.1.1 农业投入品选择 (9)5.1.2 种植、养殖技术 (9)5.1.3 农业生产环境管理 (9)5.2 生产记录管理 (9)5.2.1 记录内容 (9)5.2.2 记录保存 (9)5.2.3 记录使用 (9)5.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0)5.3.1 检测与监控 (10)5.3.2 风险预防与控制 (10)5.3.3 质量追溯与召回 (10)5.3.4 持续改进 (10)第6章农产品加工与包装 (10)6.1 加工设施与设备要求 (10)6.1.1 加工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交通便利的区域,保证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检查指南
农产品检查指南一、检查前的准备1、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检查人员需要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包括农药残留限量、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2、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明确要检查的农产品种类、产地、生产企业或农户等,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
3、准备检查工具和设备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如农药残留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温度计、湿度计等,以及抽样工具、记录表格、执法文书等。
4、组建检查团队根据检查任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团队,包括农业技术专家、质量检测人员、执法人员等。
二、现场检查1、生产环境检查(1)查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污染源,如工厂、垃圾填埋场、污水排放口等。
(2)检查土壤质量,了解是否有重金属污染、土壤酸碱度是否适宜等。
(3)考察灌溉水源,确保水质符合农业灌溉用水标准。
2、农业投入品检查(1)检查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2)核实农药、化肥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情况。
(3)检查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和兽药。
3、生产过程检查(1)查看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记录,包括播种日期、施肥时间、病虫害防治措施、收获日期等,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
(2)观察农产品的生长状况,是否存在病虫害、畸形、变色等异常情况。
(3)对于养殖类农产品,检查动物的饲养管理情况,包括饲料来源、防疫措施、用药记录等。
4、农产品储存和运输检查(1)检查农产品储存场所的卫生条件,是否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2)查看储存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违规的保鲜剂、防腐剂等。
(3)检查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和运输条件,是否能保证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三、抽样检测1、抽样原则(1)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根据农产品的批次、数量、产地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确保抽取的样品能真实反映整批农产品的质量状况。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产品范围及规格复混肥料高浓度、中浓度和低浓度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和低浓度二、产品标准1、GB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三、抽样地点批发市场、商储、农户或经营门店四、抽样程序及要求1、抽查产品最低批量为1吨/批次,最大批量为500吨/批次。
2、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下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3、抽样由每两人以上为一组,抽样人员持抽样文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和加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封条等到被抽样单位现场抽样,并在受检单位代表人陪同下进行;抽样时应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kg,分装在4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见附表1)和封条。
标签上注明受检单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质量标识、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名、受检单位代表签名等。
样品一式4份,其中1份由抽样单位保存,1份由受检单位保存,2份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留样备复查)。
4、抽样及送样相关要求(1)本次抽查一律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见附表2),并对照产品包装袋认真细致地逐项填写: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总养分、配合式、有机质含量、含氯标识、含枸溶性磷标识及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相关内容;包装袋上标明“含硝态氮”、“硫酸钾(型)”、“硝酸钾(型)”或“硫基”等其它质量标识要在备注栏内注明;(2)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份(每份不少于0.5kg);(3)填写抽样单时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特别是抽样人员签名);(4)填写抽样单时受检单位和销售单位名称与公章和营业执照名称一致;(5)填写好的抽样单与样品一同送达检验机构(不得将抽样单放在所抽样品包装物内);(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无公章的要求加盖手印,样品不符合要求或抽样单填写不规范,检验机构有权拒收,责任由抽样单位自负;(7)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封条要封在包装物有效部位,同时封条上必须有可清晰辨认的抽样单位公章和受检单位公章以及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名(必要时加盖手印);五、检验项目产品检验项目表六、判定原则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根据“产品检验项目表”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9执行GB/T 23348-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0执行NY 1107-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1执行NY 2266-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2 执行NY 1428-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3执行NY 1106-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4 执行NY 525-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5 执行NY 884-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440-2017《尿素》GB/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 23348-2009《缓释肥料》GB/T 6549-2011《氯化钾》HG/T 4215-2011《控释肥料》NY 1106-2010《腐植酸水溶肥》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525-2012《有机肥料》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化肥产品排查情况汇报
化肥产品排查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进行了全面排查,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经过认真调查和检测,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外观、成分、含量、溶解性等多个方面。
经过检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料采购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的原料采购进行了全面审查和排查。
经过调查,公司采购的原料均来自合法渠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监控和排查。
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指标均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生产过程控制不当的情况。
四、产品销售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
产品销售渠道合法,销售记录完整,不存在销售问题和投诉情况。
五、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质量监控体系进行了全面审查。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监控人员等,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可靠。
六、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
我们对公司化肥产品的客户满意度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客户对公司化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表示满意,不存在客户投诉和纠纷情况。
综上所述,经过全面排查,公司化肥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良好,不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我们将继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感谢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公司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化肥编制:审核:批准: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尿素、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脲胺氮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硫酸铵。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种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按养分总类分2.2.1复合肥料(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料2.2.2单一肥料可分为尿素、脲铵氮肥、硫酸铵,3术语和定义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单一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和钾肥的通称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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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监督检查指南一、现场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化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实施现场检查。
根据案件需要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进行检查。
(一)检查生产资质。
一查企业营业执照。
确定是否为合法注册的企业。
二查企业生产许可证。
确定企业是否具有所生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场所与实际生产场所是否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与许可证明细中明确的产品单元是否一致。
三查委托加工协议及相关备案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检查化肥产品。
一查包装标识。
查看产品必须标注的内容:1.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2.产品标准号;3.养分含量;4.生产许可证号;5.有害物质(如含氯、缩二脲)和警示标志;6.规格等级、净含量和其他添加物;7.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查看产品不允许标注的内容:1.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描述;2.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肥料名称;3.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4.不允许标明的中、微量元素(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二查实物质量。
首先采用现场简易辨别的方法(附件3《化肥产品现场简易辨别参考方法》)对化肥产品的实物质量做初步判断。
(三)查看生产过程。
一是查看生产现场实际投放的原料,是否为正常的原料种类,有无不符合规定的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液、废渣等)。
二是查看原料配比与实际生产化肥产品标注的各元素含量能否吻合。
三是查看生产流程是否符合产品的工艺要求。
四是查看现场生产设备与产品必备生产设备是否一致(如:尿素主要生产设备为二氧化碳压缩机、甲铵泵、中压吸收塔、汽提塔、离心式压缩机和甲铵冷凝器。
农业用碳酸氢铵主要生产设备为碳化塔、冷却水箱、回收清洗塔和离心机。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相关的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四)查看出厂检验。
一是查看检验室内相关化肥产品必备检验仪器是否配备、是否检定并正常使用。
二是查看是否进行出厂检验,有无检验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三是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及成品实物的标明量是否相符。
(五)查看原辅材料。
一是查看包装材料中有无非本企业的包装物,以及涉嫌假冒他人产品的标识。
二是查看原材料。
查看原材料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料,查看企业是否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原料要查看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质量证明文件;若原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目录内产品,还应查看是否获证。
(六)查阅相关账册。
一是查阅各类原料采购凭据、出入库和使用情况记录。
二是查阅配料单、生产记录。
三是查阅产品出入库记录、销售账册、凭据。
现场检查要对检查的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材料、执法的程序方法,及时采取复制、拍摄、登记保存等方式固定证据,作为后续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产品抽样(一)“待销产品”的认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以下三种产品也可以认定为“待销品”:一是堆放在待检区、原料区,但已经明示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的;二是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但所有生产工艺已完成,查看检验记录证明其经过检验合格的;三是没有产品合格证明,没有检验记录证明其已实施检验合格,但通过调查有证据证明同一批次产品已部分销售的。
(二)“同一批次”的认定。
同一生产日期或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可以根据生产者生产工艺的连续性、配料的一致性两个方面来综合判定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生产工艺连续、配料相同的产品可以认定为同一批次。
(三)抽样方法。
相关产品标准对抽样方法、数量、工具、容器等有规定的,按照产品标准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未规定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执行。
抽样由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协助进行。
(四)抽样记录。
抽取样品时除了应当制作抽样单外,还应当对抽样过程、采样方法、样品包装、分样、封样等进行记录。
三、调查方法调查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综合运用抽样检验、查阅账册、查看生产过程、工艺及原辅材料等方法取得证据,应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一)询问相关人员。
应根据案情需要,选择调查询问的对象,既包括被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生产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检验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也可包括企业之外的相关人员。
调查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将调查获取的内容相互印证。
(二)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主客观情况。
1.发生的过程。
2.生产销售情况。
涉嫌问题化肥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与去向。
3.主客观情况。
调查违法原因,通过事实判断违法主客观情况。
(三)深入调查相关情况。
1.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并查明:(1)包装袋的来源、标识标注的印制单位;(2)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核实委托加工合同的真伪;(3)标注进口产品的查阅有关进口证明材料。
2.发现有化工下脚料等来源不明原料的,抽样检验产品中是否含有不符合规定的物质。
3. 无证生产,改变生产条件,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4.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含氯”、“含缩二脲”,调查原料进出库记录、购销合同中,发现使用氯化钾、氯化铵、尿素为原料的,应对产品氯离子、缩二脲含量进行检验。
5.查阅原辅材料采购、出入库和产品配料、生产、销售记录,调查使用原料与配料表、原料与成品,发现物料不平衡的,应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6.委托加工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产品,没有按规定备案的,调查是否存在假冒行为。
四、主要违法表现形式及法律适用(一)内在质量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化肥。
常见表现形式:养分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49条。
2.掺杂掺假。
常见表现形式:在复混(合)肥料产品大包装中放入小包装的添加物、在碳酸氢铵中掺入碳酸钙、在尿素中掺入氯化铵或硝酸铵、在过磷酸钙中掺入磷石膏等。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
3.以假充真。
常见表现形式:以磷石膏、磷渣冒充过磷酸钙;以硫酸镁冒充硫酸钾;以柠檬酸下脚料冒充氨基酸有机肥;以其他化工原料和产品下脚料冒充化肥。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
4.以次充好。
常见表现形式:对过磷酸钙、碳酸氢铵、钙镁磷肥、农业用硫酸钾、尿素等标准中有等级分类的化肥,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如以合格品冒充一等品。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
5.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常见表现形式:出厂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明示值依然出厂销售;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且经执法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明示值。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
第2项至第5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中,若产品质量同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
(二)生产资质类。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
常见表现形式: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仍然生产。
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第45条。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6条、第46条。
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
常见表现形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履行原辅材料进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设备形同虚设,无检验设备使用记录,无相应检验台帐和记录,无原辅材料进货入库验收记录台账、成品出入库记录台账。
法律适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61条。
4.委托加工未备案。
常见表现形式:委托方、被委托方一方或双方未按规定备案。
法律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5条、第117条。
(三)标识标注类。
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常见表现形式:在甲地生产化肥,却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地名;捏造、编造不真实的厂名和厂址;非法使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法律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53条。
2.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自创肥料名称,以新产品、高科技产品面目出现,如标注“纳米技术”、“多功能绿色环保肥”、“缓效多营养肥”、“螯合态技术”;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标注肥料名称、企业名称,不标注中文;未标注规格、等级、净含量或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标注警示说明,如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生产的复合肥料,包装上没有含氯标志;在二元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的配合式中标明中微量元素含量。
法律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3条。
除上述几种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外,各地在化肥执法工作实践中,还发现了一些潜规则(附件2《常见“潜规则”类违法行为参考》)。
五、行政处罚裁量(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必须严格以《行政处罚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等规定为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坚持轻过轻罚,重过重罚,以教育整改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裁量。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须把握主客观一致原则,考虑过错和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综合做出裁量。
(三)考察当事人的过错,须调查其是否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生产者的主体责任,是否从原料把关、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等方面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质量控制义务。
若未能履行质量控制义务,则有过错;若其不但不履行质量控制义务,且存在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等行为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是故意行为。
(四)当事人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须把握以下方面进行考察:一是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是必检项目、还是选检项目,二是检测结果偏离标准规定值的程度,三是标识标注是否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五)当事人确实已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的质量控制义务,不存在虚假制造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的情形。
综合客观行为结果从以下方面裁量:1.对于产品必检项目检测值,轻微偏离的,可从轻处罚;一般偏离的,选择处罚额度适中处罚;较大偏离的,可从重处罚。
2.对于产品选检项目检测值,轻微偏离的,可减轻处罚;一般偏离的,可从轻处罚;较大偏离的,可选择处罚额度适中处罚。
(六)当事人不全面履行法律、标准规定的质量控制义务,或者虚假制造相关质量控制记录,甚至在工艺流程中掺杂掺假、偷工减料等主观故意的情形,除具备《行政处罚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等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般不得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