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北京分行票据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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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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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银行发生惊天票据案,涉及38亿元,消息一出就引起轩然大波。

农行票据案是什么?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

农行票据案事件起因
农业银行爆发票据窝案,2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员工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并用相当部分回购款炒股亏损,导致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目前,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2名员工已被立案调查。

农行票据案案件疑点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这38亿票据在回购到期前,本应放在该分行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却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并与另一家银行进行回购贴现交易,这是如何做到的?
其次,一般来讲,银行某项业务的进行需要两人同时操作,按照报道的情况,这两名员工分别是入行五年的投行票据业务老员工和刚入行的新员工,那么,是不是他们正好就是这样一种关系,相互勾结进行了非法操作?
还有一种说法,农行北分保险柜中的票据则被换成报纸”,本应该放置在银行保险柜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而票据则被拿去进行回购贴现交易。

但是报纸代替票据放在银行保险柜里这么久,没有一个人发现吗?
农行票据案最新进展
现在案件已经惊动了国务院,2名员工也被立案调查,但是如果追究责任,这两民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农行监管是否存在漏洞?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真相亟待揭晓。

以上就是“农行票据案?”的全部内容,小编将持续关注该事件,争取为大家带来最新消息。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பைடு நூலகம்(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6.(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
问: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案例3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1)无效
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高级汉语新闻阅读及练习

高级汉语新闻阅读及练习

农行爆出票据案员工套取38亿元炒股据中国国内媒体报道,中国警方和监管机构正对中国第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BC)两名低级别员工展开调查,这两人涉嫌套取38亿元人民币(合5.78亿美元)投资一度颇为繁荣的中国股市。

据财经新闻网站“财新网” 报道,农行董事长刘士余对这一内控疏忽感到“震怒”。

据称,这一疏忽使得农行北京分行的员工得以非法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获取现金。

据报道,上述两名员工打算在完成股票交易后归还现金,但中国股市的暴跌造成了亏损。

此案突显出中国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在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仍在以纸质方式签发和兑付。

据新网周五称,本应存放在农行北京分行保险柜中的票据被换成了报纸。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中国公安部和中国银监会已将该案件上报中国国务院。

银行承兑汇票在中国被广为用作一种付款方式。

银行客户可获取承兑汇票,然后交给供应商,作为一种未来付款的承诺。

但如果汇票持有人亟需资金,可在银行将其贴现——往往会使用回购协议。

原则上说,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应与具体商业交易挂钩,确保在汇票到期时客户账户上有资金。

但银行人士表示,在去年6月底的股灾之前,利用汇票套取现金炒股的可疑操作相当普遍。

在这个最新的案件中,农行据称与某银行进行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农行本应持有该汇票。

但重庆一家票据中介却得以从农行北京分行保险柜里取出了汇票,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使得农行在这第二项回购到期时背上了38亿元人民币债务。

财新网报道称,由于资金在股市里发生了亏损,这笔钱“无法”兑付。

在中国,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欺诈活动不是什么新鲜事。

去年,银监会在对银行展开现场检查、并发现不审慎行为和管控松懈后,下发了新的指引。

农行拒绝置评。

银监会和公安部也没有回应记者的置评请求。

练习(八)一. 在括号内为划线的字注上拼音。

1. 颓废 ( ) 项目 ( ) 预报 ( ) 颇为繁荣( )2. 税收 ( ) 承兑 ( ) 喜悦 ( ) 说话( )3. 监狱 ( ) 鉴别 ( ) 签发 ( )4. 疏忽 ( ) 亟需 ( ) 审慎 ( )二. 选择恰当的词语填空。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控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防控

肖海林票据市场的2016年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年份:1月22日,农行北京分行爆发亿元票据案件;农行票据案件还未平息,1月29日,又爆出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亿元的票据案件;4月8日,天津银行发布公告称发生一起涉及金额亿元的票据案件。

短时间内票据大案要案的频发,将纸质票据及纸票风险推上了风口浪尖。

一时间,各行均将票据业务的全面自查、检查及风险防控当成全行首要任务。

推行多年但承兑规模占比偏低的电子商业汇票逐步进入大家的视野。

何为电子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而存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起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相比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在风险防控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

通常,票据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假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假票风险假票主要有克隆票、伪造票和变造票三种。

纸票是以纸质介质存在,纸质票据的假票就不可避免的存在。

而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并登记存储于ECDS中,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假票风险。

二、市场风险与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票据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运营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政策风险是指票据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重要举措、法规出台,主要包括反向性政策风险和突变性政策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俗称“损人利己”。

无论是纸票还是电票,都无法完全回避因市场变动带来的利率风险及因“损人利己”带来的道德风险。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书写错误、背书不连续、重复背书、印章加盖不清晰或不规范等。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北京商业贿赂第一案

北京商业贿赂第一案

68法治在线·名案回眸北京商业贿赂第一案文/顾亦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温梦杰,同时兼任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官亦商,利用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和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回扣,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ATM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公款432万余元。

2005年12月20日,温梦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死刑。

2007年9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该案被称为“北京商业贿赂第一案”,温梦杰也是北京市本世纪初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动中第一个被法院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官员。

匿名信揭开噩梦“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用巨款购买房屋,明显超过收入。

”2004年6月下旬,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收到上述匿名举报信。

反贪局领导立刻组织有关人员评估举报线索,一致认为银行系统犯罪多发,而银行科技处既有实权又相对独立,有关那里的犯罪线索,虽然非常简单,也必须足够重视,无论匿名信来自哪里,都应该马上开展初查。

很快查明,北京农行分行科技处处长正是温梦杰。

继续查下去,却让办案人员大吃一惊:温梦杰居然在北京建外SOHO买下三套预售商品铺面房,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价值3000多万元。

购房款来源更是蹊跷,只用少量银行贷款和现金,大量使用了支票付款和境外汇款。

那个年头可是少见这么富有的暴发户。

一名银行里的小小处长,哪里来的如此呼风唤雨的通天本事?办案人员调看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一名行迹诡异男子,自称吴某,戴着遮脸大墨镜,提着沉重的手提包,用现金还贷款100多万元。

经再三认证,该人正是温梦杰。

可他为什么要冒用别人名字还贷款呢?办案组跟踪发现,温梦杰根本不按正点上班,行踪不定,没有规律,凡驾车在外必定留意四周情况,戒备心十分警觉。

温梦杰持有外国护照,随时可能出逃。

据此,检察院当机立断将温梦杰抓捕到案。

票据游戏里的食物链

票据游戏里的食物链

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目前已惊动了国务院。

首先不难发现,这是一起严重的内控失范事件,据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案诱因仍旧是去年火爆的股市,大量银行资金,包括银行理财、信贷、票据融资纷纷涌入股市,具体到票据融资,一票两卖,贴现资金再进入股市成为普遍现象。

但是后半年A股暴跌导致资金无法回填,终致案发。

据知情人士称,发生此事的不只农行的38亿。

某银行兰州分行曾以同样的方式丢失10亿,其同业部老总和会计部相关人士被处理。

A股暴跌导致票据案件集中爆发,监管层为了控制风险蔓延采取一系列收紧措施,银监会203号文就是在此情形下出台的,这又导致这部分流入股市的银行票据资金大幅回撤,进而继续加大股市深跌,引发A股再次暴跌,进而导致货币市场和债市流动性双双受到冲击。

历史上,票据贴现成为银行业操作风险频发口的已不止一次,最典型的一个是2010年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另一个是涉案金额高达900多亿的萧山“5·14”案件。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发生在2010年12月6日,当时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

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该案涉案方法同北农行如出一辙。

另一起是杭州900亿票据大案即萧山“5·14”案件。

该案可以说是民间票据业务风险的一次引爆,被称为地下“票据经纪”行业的一次洗牌。

杭州900亿票据贴现案具体违法手段有五类:一是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罪”;二是企业为骗取银行信用,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三是利用“克隆”银行承兑汇票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涉嫌“票据诈骗罪”;四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和逐利动机,与相关企业合谋,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参与伪造相关手续,非法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五是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引发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张虎成讲票据(十三)票据大案看票据

张虎成讲票据(十三)票据大案看票据

张虎成讲票据(十三)票据大案看票据序言2016年,票据市场风起云涌,很多银行都在票据这块业务上栽了跟头。

2016年初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被曝出39.15亿元的票据案件,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发生9.69亿元票据无法兑付的风险事件,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涉及金额7.86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事件,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涉及金额高达32亿元,龙江银行冒名办理贴现6亿元等等。

从已公开的票据事件看,2016年大票据事件涉及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元。

◆ ◆ ◆◆票据大案震惊全国◆ ◆ ◆◆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案关于农行39亿元票据案,简单来说就是农行从别的银行买了39亿元的票据,放在保险柜里,等到期拿出来换钱。

结果就在快到期的时候,打开保险柜一看,票据变成了一堆废纸,也就是说,被人给调包了。

谁干的?原来是农行下面的两名员工和外面的一家票据中介机构联合作案,让票据流到了票据中介手里,票据中介拿到票据之后,找到另外一家银行通过贴现的方式把钱给套了出来。

钱套出来干嘛?拿去炒股了。

本来这家中介是想通过炒股来盈利,在到期之前,把钱再还回银行,结果不巧碰上了股价下跌,钱就被套住了,从而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无法兑付,最终事情败露,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

中信银行兰州分行9.69亿元票据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涉及金额9.69亿元的票据事件,也是银行的员工和票据中介合谋,先是用虚假的银行存款单等文件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取得银行票据后再进行贴现,套现后也是用于炒股。

这两个案件并不是什么高智商犯罪,虽然出事的环节不同:一个是在票据的保管环节,一个是在办理承兑汇票环节。

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银行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在作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银行的内控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 ◆ ◆◆电子票据大案骗局大揭秘◆ ◆ ◆◆这些由于虚假票据、虚假诈骗、道德风险而频发的纸质票据大案,也让监管层下定决心大力推行电子票据,来保障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

税收案例分析税收征管实践案例

税收案例分析税收征管实践案例

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_ 13.多付租金转移利润避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查偷电牵出偷税大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无偿提供双定户”掩盖下的偷税行为____________ 46.劳务不应视同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______________ 78.企业为我购车为何要我缴税___________________ 89.免税企业为何也偷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0.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____ 911.票、货、款一致”的虚开把戏_________________ 1012.错列预提费用,隐瞒利润案____________________ 1013.棉纱耗量露真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4.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_______________ 1115.人民医院的复议申请应当受理_________________ 1216.对这起偷税案应该如何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 1317.非涉外案件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_______________ 1418.王某的遗孀可以申请复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9.代位不能“越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0.改归改罚归罚一码归一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1.毁损原材料不能进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2.“耗油”的货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3.“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_ 1824.“预收账款”还是“分期收款”_______________ 1825.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___ 1926.“废品损失”账中的偷税文章_________________ 2027.采取强制措施要开准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8.程序不合法地税局输了官司___________________ 2229.存货舞弊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0.合同无效,仍须承担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_ 2531.检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___________ 2632.借用他人帐户,滥发实物,偷漏所得税案_______ 2633.警惕用加工材料抵加工费偷税_________________ 2734.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所得税_ 2735.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 2836.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_____________________ 2937.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_________________ 2938.某某苏果有限公司税收违法案_________________ 3039.收入记借款偷税被移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40.痛快承认偷税原来藏了后手____________________ 3341.源自下脚料的启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42.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偷逃税款案例______________ 3543.“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44.北京某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税款案____ 3645.电子商贸公司现金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偷税案______ 3746.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偷税案____ 3847.建筑装饰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__________________ 3848.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 4049.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__________________ 4150.人为压低产品价格避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51.识破假工资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52.以收抵借,偷漏税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53.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为何“闯红灯”?____________ 4454.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____ 4555.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收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56.以资产作材料,偷漏增值税和所得税案__________ 4757.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偷税案____ 4858.汽车配件行业检查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59.无偿提供劳务不应视同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 4960.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61.卖一辆车为何开两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62.多列费用少缴税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63.大头小尾抵扣进项税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64.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购进在建工程材料抵扣进项税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65.电风扇厂以物易物偷税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66.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67.某商业企业发生短缺不? 转出进项税额__________ 5468.贷款长期挂账只为逃避税收___________________ 5469.擅转往来瞒报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70.不能忽视“货物贱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71.出库单揭开偷税底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72.恶意串通:物物交易说成来料加工______________ 57“偷梁换柱”多抵税款“瞒天过海”法网难逃青岛市某三通管件公司是某研究所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空调器专用的三通管件。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1600个处罚案例!票据业务十大合规问题详解

经对银保监会近年来关于票据业务的1600余个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梳理,笔者总结出监管主要关注的十大方面的票据违规问题。

本文纲要一、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二、未严格审核保证金合规性,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三、自开自贴,滚动开票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查不严导致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五、“卖断+买断”调节信贷规模及资本占用六、投资票据资管消规模七、以利率倒挂等形式办理贴现业务,开展资金套利八、未将票据承兑、贴现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导致集中度超标九、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开展票据业务或票据交易十、村镇银行异地办理票据业务一、票据业务审查不尽职,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一)基本情况从统计梳理情况来看,1600个处罚案例中,共有1000个左右处罚案例涉及该问题,说明该问题是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也间接说明了银行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尽职审查的重要性。

贸易背景真实性之所以重要,是由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诺按照约定期限向收款人无条件兑付的票据,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工具,是交易性票据,因此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

其业务逻辑如下:A企业向B企业购买原材料时选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于是A企业向银行提供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和发票,交纳保证金,从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 企业,B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在这个过程中,A银行票据融资背后就对应着真实的贸易背景。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甚至通过自开自贴、滚动开票(详情见下文分析)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因此,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要求银行要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和贸易背景真实性,严防持票人恶意串通套取银行信用。

(二)相关规定《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亿元票据案评析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亿元票据案评析

不得不防的内控“阿喀琉斯之踵”——农行39亿元票据案评析中国农业银行1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2名员工涉嫌非法套取票据,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由于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已将该案上报国务院。

中国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丢失,揭示大企业内控机制存在软肋。

不断发生的案例提醒大企业高层,应该不断优化内控机制,谨防软肋变成硬伤。

分析:农行39亿元票据缘何丢失作为一家大型企业,中国农业银行39亿元票据是如何丢失的呢?从媒体报道看,农行39亿元票据丢失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京分行与某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票应存放在农行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银票在回购到期前并不在保险柜里,而是被内部员工“狸猫换太子”盗取出来,保险柜中的所谓“银票”则被换成报纸,涉案员工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开展回购贴现交易,贴现资金非法进入了股市。

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2015年底,银监会就曾下发一份通知,称按照2015年现场检查计划,各银监局分别对管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上半年票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审慎行为。

据业内人士介绍,农行这次爆出的39亿元大案,不过是冰山一角。

此前一年,农行内部曾开展好几轮现场检查,对于票据交易都采用了自查方式。

据悉,农行目前已暂停了资金业务和放贷业务。

此案爆发后,社会各界非常震惊,很多人感到不解的是,作为一个国有控股的大型上市银行,应该会有严密的内控措施,怎么会如此轻易发生几十亿元票据变为废报纸的大案,银行的风控难道形同虚设?一位银行风控部门人士表示,由于票据回购业务涉及计财部门、柜台部门、信贷部门等前、中、后台至少4个部门,只有串联才可以违规操作。

因此,这一案件显然不仅仅涉及2人,而是窝案。

目前作案细节尚未披露,结合相关报道看,笔者推断应该是农行北京分行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某银行开展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农行派2名员工去对方收取质押票据并封包,然后回农行将票据封包入库。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

票据纠纷案例银行关于票据业务的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案件排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案例风险的通报〉》通报的五起票据业务案件、三起克隆假票案件、一起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一起支票票据诈骗案,建立主动识别与管理操作风险的机制,现将今年以来云南分行发现的票据业务典型案例整理描述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核算违规案例1:未取得审批手续即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2021年4月1日某行出售银行承兑汇票10份,当日未见签开银行承兑汇票。

网点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此日业务部门已提供资料到支行审批,由于公司部当天未签批,造成当日未出票。

”——2021年4月9日,某支行2021年4月1日在办理2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使用与表外记账不符的情况。

经过进一步业务核查,发现该分行存在未经审核调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申请人出售多份无承兑协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及在担保物还没有完全收妥的情况下提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等违规行为。

本案例中多个环节严重违反《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存在较大业务操作风险,针对以上问题省分行已进行了专题业务通报。

案例2:重空管理失效2021年4月17日某支行向客户出售2套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客户失误将出票日期填错作废一套,营业机构未收回该套作废银行承兑汇票。

该机构回复问题产生原因为“由于柜员把承兑汇票理解为与支票一样的管理,误认为客户己使用的重空由客户自已处理,因此未让客户交回开错的汇票”。

本案例反映出网点柜员风险意识淡漠,制度执行力亟待加强。

案例3:担保承诺垫款核算不合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未转表内逾期核算2021年4月5日某支行客户昆明电力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由于该日为非对公营业日,顺延至4月7日处理,柜员执行“412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款”交易时,由于当日客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系统自动处理挂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待转户10153061553931400000000002中,日终轧账后,柜员勾对流水时才发现有系统自动处理挂账。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透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乱象

透视银行承兑汇票套利乱象

春节前夕,继农行北京分行爆发39亿元银票案后,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又爆出9亿元的银票案。

自从发生了这个票据大案一来,我们发现,最安全的银票可谓乱象丛生。

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经黄牛倒手后被洗白,资金流入股市,而票据中介也利用票据窗口期,无中生有从银行套现,部分有瑕疵的银票甚至是虚假银票被推至P2P平台上销售,使得原本机构间交易的银票与普通投资者“接上了头”。

银票黄牛表示,股市波动幅度大,资金被深套,导致银票出现兑付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票据资产成为银行竞相争夺目标,截至去年11月末,金融机构贷款口径票据余额达4.6万亿元。

不过,银票风险已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2015年底,银监会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

银行票据接连遭遇“黑天鹅”接连被曝光的银票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1月22日,农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金额39.15亿元。

而就在市场猜测这笔高达39亿元的票据案何以发生之时,1月2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证实其兰州分行发生票据无法兑付风险事件,涉及风险资金9.69亿元。

目前,警方已对这两起案件立案侦查。

截至目前,虽然农行与中信银行均未披露票据资产风险爆发的具体细节,但从此前媒体报道来看,农行票据系在转贴现业务中的票据被内部员工违规取出、贴现,资金流入股市。

中信银行的票据则是被中介挪用资金。

不过,这些说法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经了解,企业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票据,在企业间流转,如有企业取得银票后想获得现金,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支付利息后票据转让给银行,之后该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互相交易(即转贴现),直到票据到期时最后持有的银行向最初开具票据的银行托收。

在该人士看来,只要按照银行严格执行现有的重要凭证、资产出入库有关规章制度,银行已经交易的资产不会出现被二次交易的情况。

如果此前报道属实,农行票据案不属于资产信用案,而只是属于一起管理案,系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农行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农行票据案件频发,给银行、企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农行票据案件概述农行票据案件是指涉及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各类票据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票据欺诈案件: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2.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到期付款、贴现、转让等环节发生的纠纷。

3. 票据保管案件:指因票据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或纠纷。

二、农行票据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一)票据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以虚假票据或者使用虚假票据的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票据欺诈的法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2.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2)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票据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到期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3)承兑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4)付款人:承担票据到期付款的义务。

2. 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票据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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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件分析报告前言:本案例分析报告的材料来源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

本案例分析报告的目的在于针对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关于“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涉嫌的主体、涉嫌的罪名等主要问题简要分析,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

归纳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五个环节,根据报道描述,分别是:一、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二、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三、回购资金未建立台账;四、回购款其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五、由于股价下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无法兑付。

(注:上述拆分的五个环节的用词均是摘录的《财新网》报道中的措辞。

)报道中进一步描述:“案件的大致脉络是,农行北分与某银行进行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下称银票)转贴现业务,在回购到期前,银本票应存放在农行北分的保险柜里,不得转出。

但实际情况是,银本票在回购到期前,就被某重庆票据中介提前取出,与另外一家银行进行了回购贴现交易,而资金并未回到农行北分的账上,而是非法进入了股市。

”我不知道不懂银行票据业务的人士是否能听明白这样的报道。

我详细阅读了《财新网》的报道,分析事件的大概经过应该是这样的:一、首先,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应该是这样的操作流程: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简明扼要的梳理票据转贴现的合规合法流程是: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二、根据上面对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流程的梳理,笔者下面分析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做一单合规合法的票据转帖业务,必须掌握三个原则:转帖票据属于质押性质,质押的票据应转移交付;转帖票据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已经质押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

重要的问题说三遍:质押应该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应该转移交付票据!质押以后的票据不得再行质押!!!基于上面合规合法的操作规程,下面笔者分析一下农行北京分行爆发的38亿无法兑付的票据案件”各环节中涉及的违规、违法操作流程:农行北京分行的票据案件,我认为就是农行违规、违法将票据进行“一票两卖”、“一女两嫁”的行为。

就是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转帖了两次(通俗讲就是“出售”了两次)。

1、第一次农行转贴的时候,农行将票据转帖给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甲银行”)并与甲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通知》)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时农行北京分行至少存在两个违规操作行为:一是,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将票据交付给甲银行。

对应的,甲银行也存在至少两个违规违法的行为: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

(试问:如果不交付的到质权人手里控制的话,将来农行违约,甲银行您怎么行使质权呢?!)2、正是由于农行北分支行没有依法依规将票据做质押背书,将票据交付,所以才给了“农行员工”第二次出售的机会。

即,农行第一次将票据质押给甲银行既没有“质押背书”;也没有“转移交付”。

之后,农行员工才有机会将票据从农行保险柜里偷出来再次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暂时命名为“乙银行”)进行了第二次转帖,同时也与乙银行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

第二次的《回购协议》的回购期我预测,肯定是在第一次《回购协议》回购期之前回购。

因为只有这样,“农行员工”才有机会根据他们事先预期的那样:将第二次出售给乙银行套取出来的资金,然后投入股市;在股市里赚了钱之后,再从乙银行手里将票据回购回来;之后,再偷偷的将票据放回农行的保险柜,将冒充票据的“报纸”置换回来。

这样神不知鬼不觉,“一票两卖、一女两嫁”之后,空手套白狼!空手套白狼!哎,只可惜股市不给力啊!!!那么在这一环节中,暂且抛开农行北分支行的保险柜钥匙是怎么保管的?监控怎么回事儿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非业务范畴,就是非票据转贴现业务范畴的违法犯罪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因为那些都是常规类违法犯罪容易核查,)。

单纯从转帖票据业务领域违规操作分析:在该环节内涉及的主体:农行员工、乙银行。

在该环节中,其中,农行员工涉嫌“盗窃罪”,盗窃的标的物是有价证券,盗窃的数额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在该环节中,其中,乙银行与甲银行的行为对比,除了同甲银行一样,存在至少两种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让农行北京分行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二是,没有要求农行北京分行将票据交付给自己。

除此之外,还有至少两个违规违法行为,即:一是,没有验证票据(就是乙银行应该连票据的真容都没有看见);二是,没有将转贴现款依法汇款到农行北京分行的账户。

那么乙银行将款项汇向何方了呢?3、农行员工将票据再次违规转帖给乙银行之后,乙银行将资金汇款到农行员工的指定账户?那么如果是大笔资金的话,为了打击洗钱罪等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大笔资金账户是如何报告和审核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是个问题。

综上,本文作者基于2016年1月22日《财新网》报道的核心内容,在商业银行操作票据转贴现业务过程中,作出三点风险提示,以期减少或者避免该类事件的反复发生: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二、票据质权人不能将已经质押的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否则认定背书行为无效;三、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质押背书的要求: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四、贴现行(通俗讲购买票据的银行)必须实际核实票据的真实存在以及票据的真伪;不能只从外观上看看“被包裹的票据包儿”五、票据的签发、转让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强调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要单纯的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因为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的合法性(包含合法流通)为前提。

附件一:贴现、转贴现银行业务关联知识点:1、贴现:承兑汇票由持票人(一般是商事组织,比如公司)贴现给银行称为贴现业务;2、银行持有已经贴现的承兑汇票,在银行间票据市场上卖给其他银行的行为称为转贴现;3、回购式转贴现转贴现包括两种形式,即卖断式和回购式。

1、卖断式转贴现:持票行把承兑汇票背书给买入行。

2、回购式转贴现:持票行把承兑汇票背书给买入行,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将票据赎回(回购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

此处所说的“买入返售”是针对转贴现的买入行而言。

所谓买入返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附件二:关联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十大类犯罪中第四大类犯罪,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其中涉及到该类犯罪中三个罪名,分别是: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票据承兑罪;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

一、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票据承兑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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