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外部银团备忘录格式
外部银团备忘录格式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为了更好地管理我们的外部银团关系,我们整理了以下备忘录格式,希望能够简化合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1. 合作方名称: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全称)
2. 联系人: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联系人姓名)
3.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填写合作方联系人电话)
4. 银团贷款金额: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金额)
5. 利率: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利率)
6. 贷款期限: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期限)
7. 还款方式: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还款方式)
8. 授信行: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名称)
9. 授信额度: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授信额度)
10. 授信期限: ___________(填写授信行授信期限)
11. 保证金比例: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保证金比例)
12. 保证金账户: ___________(填写保证金账户名称)
13. 保证金金额: ___________(填写保证金账户金额)
14. 担保方式: ___________(填写银团贷款担保方式)
15. 担保机构名称: ___________(填写担保机构名称)
以上为我们整理的备忘录格式,请各位合作伙伴在填写备忘录时依照以上格式填写相关信息。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谢谢!。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银行本着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 1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
第三章释义第十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一)经办行,是指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 2 -件。
第四章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
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
[1]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
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亿元。
银团贷款的种类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银团贷款的功能[2]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银团贷款产品业务的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
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
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
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该《业务指引》于2011年8月1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11〕85号印发。
《业务指引》分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收费、银团贷款转让交易、附则8章51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予以废止。
目录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信息备忘录(格式)
〔借款人名称〕〔贷款安排描述〕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声明我行〔牵头行名称〕,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作为牵头行,为借款人组织题述银团贷款,并准备以下内容的信息备忘录。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信息备忘录中的所有资料系我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
借款人已向我行承诺,在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由借款人所作的对未来的预测是合理的、公正的。
我行并没有独立的对本信息备忘录中的资料和预测进行说明或评论,我行对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其内容及测算在今后任何时间皆是准确的。
本信息备忘录仅是向所有愿意参加本贷款银团的金融机构发送的。
任何金融机构在做出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决定时,对借款人的性质、背景、信誉、财务状况和业务等应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估,并仅以该等独立调查和评估作为信贷决策的依据。
本信息备忘录的发送并不意味着我行作为牵头行向任何金融机构做出任何推荐或承诺,本信息备忘录中内容仅供参考。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摘要本节内容为牵头行及银团律师根据需要就《信息备忘录》的内容等予以归纳。
§1 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请参见《贷款条件清单》(具体的贷款条件以贷款银团与借款人将来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2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借款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副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品种等〕。
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层的设置,借款人员工的素质及构成等。
借款人股东单位介绍:〔名称/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3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注:在本部分中,牵头行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表),列明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主要情况,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存货、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及净值、在建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资产、短期借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等,另外,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 月6 日声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借款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牵头安排行和贷款代理行为借款人组织总金额为12.8亿美元的银团贷款,特准备以下信息备忘录。
本备忘录中的信息和资料全部是由牵头安排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
借款人已经向牵头安排行确认,其向牵头安排行提供的资料以及本备忘录在实质上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除非另有说明,牵头安排行没有独立对备忘录中的资料做说明或评论,牵头安排行未曾独立地加以审核。
备忘录的制定并不意味着备忘录的内容在今后任何时间都是准确的。
本备忘录不应被视为牵头安排行就借款人的资信或其他预测提供的唯一基础资料,也不应被理解为牵头安排行推荐所有收到该备忘录的银行参加本次融资事宜。
本备忘录仅供愿意参加银团的银行决策参考,在做出参与银团的决定前,贵行应独立对借款人进行贵行认为参加本次融资事宜所必需的调查和评估。
本备忘录的内容是保密的,在未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复制,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目录目录 (3)项目位置图 (4)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5)第一部分借款人概况 (6)一、基本信息 (6)二、法人治理结构 (6)三、重大事项 (9)四、政策支持 (9)第二部分项目概况 (9)一、项目简介 (9)二、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三、项目重要性 (11)四、技术 (11)五、项目行政许可事项 (12)六、筹资 (12)七、市场 (13)(一)产品市场定位 (13)(二)目标市场 (14)(三)全球范围内已建成的高世代TFT-LCD生产线统计 (17)(四)产品价格预测 (18)(五)主要原材料的市场分析 (19)八、项目财务测算结果 (19)九、担保方式 (19)第三部分主要贷款条件 (21)第三部分附件 (22)项目位置图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扫描件)第一部分借款人概况一、基本信息表1 华星光电基本信息表客户名称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9年11月注册资本最终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50%)实收资本目前已到位30亿元法定代表人贺成明经营范围筹建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二、法人治理结构1. 股权关系及股东情况借款人股东为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各投资50亿元,持有借款人50%股份。
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发起并制定《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与成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合作各方在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及其他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合作各方应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共同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条合作各方在参与银团贷款与交易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原则,共同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银团合作范围(一)合作各方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二)其他各类项目融资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合作各方以组建银团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五条银团角色安排(一)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均为银行成员行,银团各成员行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
各银团成员行按照各自的承贷金额比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益并承担银团贷款项下风险。
(二)按照在银团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
(三)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接受借款人委托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一般由借款人指定,也可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四)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并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条件提供资金的贷款银行。
(五)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任命,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六)在大型银团的筹组过程中,牵头行可以根据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贷款的份额来设置不同的参加行等级,并给予副牵头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等名称。
银团合作协议(适用于各成员行之间组成银团贷款)
银团合做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代理行: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参加行(社):参加行(社):参加行(社):鉴于上述各行(社)均为合法经营贷款业务得金融机构,为满足借款人公司有效贷款需求,支持企业发展,规范银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合国物权法》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银团合做协议。
第一条贷款额度(一)银团同意按与借款人公司签署得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银团借字年号)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得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万圆贷款;贷款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在人民银行公布得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二)各成员行(社)得贷款承诺金额为:1.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人民币万元;2. :人民币万元;3. :人民币万元;4. :人民币万元。
各成员行(社)必须按照上述贷款承诺额发放贷款。
银团各成员行(社)在本协议下得权利合义务都昰独立得。
任一银团成员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得义务,并不免除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得义务。
任一银团成员对任何其他银团成员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得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银团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得权利相互独立,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银团成员均有权单独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得权利。
第二条各成员行(社)得权利与义务一、牵头行得权利与义务(一)牵头行得权利1、牵头行在业务上与参加行(社)昰委托代理关系。
牵头行履行职责得行为对各参加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参加行(社)应通过牵头行行使本协议规定得各项权利;牵头行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得代理行为得法律后果应由银团各成员行(社)共同承担,但超越授权范围而实施得行为得法律后果则应由牵头行自行承担。
2、协调参加行(社)得关系,督促借款人合其他有关方面落实贷款发放得条件;3、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项下参加行(社)具体事务;4、牵头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召集参加行召开银团会议或应参加行(社)提议组织召开银团会议;5、根据本协议得约定或银团会议得决定对重大事项发表相应得声明或采取相应得行动,同时应以银团会议得决议或相关参加行(社)共同出具得函件做为授权证明;6、在履行《银团借款合同》时发生争议得,牵头行为维护各参加行(社)得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得合理支出,各参加行(社)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牵头行进行支付;7、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牵头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其他缔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2)借款人提供得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3)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4)其他牵头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得事由。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银同贷款信息备忘录》参照格式1.牵头银行的免责声明表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信息备忘录中的所有资料系我行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资料编制的。
借款企业已向我行承诺,在本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企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为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2.借款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企业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借款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副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品种等借款企业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层的设置,借款企业员工的素质及构成等借款企业股东单位介绍名称/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简介等,3.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牵头行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列明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主要情况;另外,应将有关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列表说明。
4.借款企业或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公司或项目的概况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其必要性;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具体坐落位置;项目总规模;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的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讨划;项目建设的配套情况、环境保护情况;有关项目的其他情况企业产品或项目的市场分析企业产品或项日产品有关的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经济周期分析或预测);企业产品或项日产品自身的需求分析:(产品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替代产品现状及趋势、产品的预计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等)5.担保人/担保物介绍关于担保人的介绍王要包括: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概况、财务状况、担保方式等关于担保物的介绍王要包括:担保物的名称及概况描述、权属情况、价值估算、位置等6.附件有关借款企业担保人/担保物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信息备忘录的附件,如借款企业、担保人成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借款企业/担保人公司的合同章程、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借款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证明、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2024年金融机构银团贷款合作协议样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金融机构银团贷款合作协议样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的基本情况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1.3 贷款期限1.4 贷款利率第二条贷款的发放和还款2.1 贷款的发放2.2 贷款的还款2.3 还款方式2.4 还款期限第三条贷款的担保3.1 担保方式3.2 担保物3.3 担保人的责任第四条贷款的管理4.1 贷款的管理机构4.2 贷款的管理职责4.3 贷款的监督第五条贷款的风险控制5.1 贷款的风险评估5.2 贷款的风险防范5.3 贷款的风险处置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7.2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解决机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适用法律1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1.2 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附件12.2 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13.1 签署的时间13.2 签署的地点13.3 签署的主体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的正本份数14.2 合同的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的基本情况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借款人承诺贷款仅用于【】事项,具体用途如下:(1)【】(2)【】(3)【】……1.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1.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按年计息,采取【】方式计收利息。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和还款2.1 贷款的发放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2 贷款的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3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具体如下:(1)【】(2)【】(3)【】……2.4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计算。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银团贷款的定义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
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编辑]银团贷款的细分种类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编辑]银团贷款的币种和期限1、币种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
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 (Available Period)、宽限期(Grace 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 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编辑]银团贷款的价格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2、费用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 Fee)也称为承担费。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 资的。 各地银行业
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 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 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
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 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 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
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 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 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 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 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 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 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 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 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
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 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 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一、基本概念1、定义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2、分类直接贷款是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是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3、角色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4、牵头行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
牵头行只保证其承诺部分的贷款的分销,可以由一家银行担任,也可以由几家银行联合担任。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5、代理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我行各分行均可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的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金融知识之银团贷款
金融知识之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亦称“辛迪加贷款”。
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当借款者寻求的资金数额太大,以至于任何一个单一的银行都无法承受该借款者的信用风险时就产生对银行团体的需求。
银团贷款市场的使用者是在银行贷款市场寻求大额融资的借款者。
一、简介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二、业务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
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
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操作形式多样。
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
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5.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6.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发起并制定《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与成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合作各方在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及其他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合作各方应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共同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条合作各方在参与银团贷款与交易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原则,共同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银团合作范围
(一)合作各方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二)其他各类项目融资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合作各方以组建银团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五条银团角色安排
(一)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均为银行成员行,银团各成员行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
各银团成员行按照各自的承贷金额比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益并承担银团贷款项下风险。
(二)按照在银团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
(三)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接受借款人委托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一般由借款人指定,也可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四)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并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条件提供资金的贷款银行。
(五)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任命,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六)在大型银团的筹组过程中,牵头行可以根据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贷款的份额来设置不同的参加行等级,并给予副牵头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等名称。
不同级别的参加行分配到银团贷款的费用比例可以不同。
银团对外宣传时,亦可按照各成员行在银团中的级别进行排序。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价格
(一)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贷款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所必须支付的成本,银团的费用则是对相关银行开展贷款筹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等工作的货币补偿。
银团贷款的价格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借款人向银团支付。
(二)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制订的银团贷款与交易合同示范文件完成后,各合作方将在今后进行的银团贷款业务或交易中优先采用上述文件,以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和简易化。
第八条根据业务需要,合作各方应积极接受或向市场推荐银团贷款项目,通过加强业务合作、信息沟通和知识交流,为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在未得到提供资料的一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合作各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根据法院命令、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合作各方在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前已签有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协议的,原则上应依据本备忘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本合作备忘录适用于所有已签署本合作备忘录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