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
古代监察制度早期形成于周朝的官员管理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忠诚于国家、依法行使权力、廉洁奉公。
通过监察制度,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监察制度也能够对官员的任职进行评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组织结构的完备和多层次性。
古代监察制度设有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和协同作战的监察体系。
其二,运作方式的严密和高效。
古代监察制度依靠严密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监察人员通过巡视、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对官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及时揭示和处理违法失职问题。
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监察制度的存在有效地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监察制度对官员的廉政素质和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塑造作用。
通过严格的监察制度,能够促使官员知敬畏、存戒惧,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意识和行为规范。
总结而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以其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和严密的运作方式,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古代监察制度也对官员的廉政素质和行为进行塑造,推动了古代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一古代制度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些启示。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以下内容结构,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
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
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
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
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
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余 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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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明代监察制度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史上 占据 着显要 的位 置。分析 明代监察制度 的特 点,以求对 当今 中国的监察工作 和廉政建 设有所启 律 的权威和稳定性,明代虽有完备严密的廉 政法制 ,还有 系统 的监察制度 ,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 作 的最高权力 ( 皇权 )却不受任何制约。加强监察立法是依法治 吏 的基础 。 明代完备的监察法律法 规,无疑为我们提供 了立法思 路及立法操作上的启示。
典治吏”及其影响,史学家和法律学家曾从不同角度作过探讨,
众说纷芸 ,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 本文 的旨趣就 在于朱元璋 的“ 重 典 治 吏 ”对 当今 廉 政 建 设 的 启示 。 明王朝 的廉政 法律 朱元璋亲 眼 目睹了元朝 统治者的腐败与堕落,深知没有清明 廉 洁 的吏 治,就 没 有 明王 朝 的长 治久 安 。 因此 ,建 国 伊 始 ,他就 着 手制 定 《 大明律》 ,此外 ,他 陆续颁布 了 《 御制大诰 》 、《 御制 大 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 臣》 、《 铁榜 》等特别法 。此 外,三朝 《 问刑条例 》 、《 大 明令 》 、皇帝的谕 旨等都是明代 廉政法 律 的 组 成 部分 ,是 明王 朝 惩 治 官吏 贪 赃 犯 罪 的主 要 依 据 。 主 要 罪 名有 : 1 、“ 监临主守盗 ” 。所谓 “ 监 临主 守盗 ”是指负 责管理国家 财产 的官员、杂役等,利用 自己的职 务便利,侵 占国家财产 的行
历史 向我们证 明,中国古代监 察制度 白秦汉始 建以来, 在 长 达一 千多年的演变发展过程 中, 对 于维护巩 固封建皇权 , 肃 正纲 纪,纠举官邪,促进吏治清 明,维持和推动封 建国家机器 正常运 转 ,起 了重 要 的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朱元璋建立 明王朝 后,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 ,确定 “ 治乱世 用重典 ” 并把 “ 重典治吏 ” 作为 自己的治 国宗 旨。 对于朱元璋 “ 重
明清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管理官员廉洁行为的制度,它在明清两代有着较为长久的历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核心是由皇帝任命的监察官员,他们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廉政行为以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明代的监察官分为京察和道察两级,皇帝亲自任命京察官,道察官则由监察御史署选派。
清代则有大观督、提察、委员等官员来执行监察职责。
这些监察官员可以考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德行、贪污等行为,对于杀人放火、欺压百姓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在监察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告发制度。
明清时期的官员都设立了告状亭,百姓可以通过写信或者亲自前去告发官员的腐败行为,这种告发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且给予了百姓的监察权力。
同时,监察制度对于告发者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果告发属实,将得到重赏。
这样一来,即增加了被监察官员的反腐心理压力,又刺激了百姓监察的积极性,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外,监察制度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建立考试制度,实行科举制度来选拔官员。
在明清时期,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重要方式,通过科举考试选中的考生在就任之前需要进行审查。
监察官员就可以通过调查考生的政绩、德行以及家庭背景来评定其是否具备担任官员的资格。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能够提高社会的发展水平。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对于官员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制度,它通过监察官及考试制度来保证官员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告发制度和科举制度的运用也为明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这让人们看到,明清时期积极推行监察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学院名称:人文社科学院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级:07行政W姓名:张磊指导教师姓名:刘小刚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1年 5 月10 日目录中文摘要 (4)英文摘要 (5)前言 (6)一、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体系...................................................7-9(一)中央监察机构 (7)1.都察院系统 (7)2.六科给事中系统 (7)(二)地方监察机构……………………………………………………………8-101.巡按御史 (8)2.提刑按察使司 (9)3.督抚制度 (10)(三)监督制度的补充——厂卫系统 (10)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0-12(一)监督权相对独立 (10)(二)监督职权和范围扩大 (11)(三)监察官员选拔与任用的严格性 (11)(四)位卑权重 (12)三、明朝监督制度对当今的启示…………………………………………………………12-14(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12)(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 (13)(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设 (13)(四)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举和任用 (14)(五)加重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罚力度 (15)四、参考文献 (16)五、致谢 (17)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是一个君主专制达到巅峰的时代。
随着中央集权和加强皇权的需要,统治者越来越需要一种制度来制衡各个方面的权利。
于是,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前朝的基础进一步的得到完善和发展。
由于明朝特定的国情民风,它的监督制度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貌,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又与明朝最后的灭亡息息相关。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
明朝监察制度作用明朝监察制度是明代特有的行政制度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明朝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清廉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并从多方面分析其对于明朝社会的影响。
首先,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行为。
在明朝,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和中央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廉洁奉公。
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巡查和督促的方式发现和纠正官员的不正之举,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地遏制了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监察机构的存在和工作,使得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否则会受到严惩。
这对于制止官员滥用职权、压迫百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监察机构还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察机构的存在使得官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正确履行职责。
官员们为了避免受到责罚,不得不更加努力工作,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
这对于提高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使得明朝的政治文化更加繁荣。
另外,明朝监察制度的建立还为群众参与政治提供了契机。
监察机构的工作并不仅仅局限于监督官员,还包括收集和反映百姓的意见和诉求。
百姓们可以通过向监察机构投诉不公平待遇或不正当行为,得到解决和保护。
这一机制的存在,使得百姓们有了一种维权的途径,增加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政府廉洁奉公,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提升了官员的能力和素质,并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然而,监察制度在明朝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官员内部的勾结和利益冲突等。
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提高其监督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
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影响,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其在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章首先将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进行阐述,明确其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文章将详细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包括其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展示其在维护政治清明、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意义和影响,分析其对明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并揭示其对后世监察制度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考,为推动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启示。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明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在明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特点的形成,既是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也是明代特定政治环境下的产物。
明代监察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
朱元璋深感元朝灭亡的教训,强调法制与监察的重要性,因此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
都察院的设立,标志着明代监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此后,随着明代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监察制度也逐渐发展成熟。
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机构的设置逐渐完善。
除了中央的都察院外,地方上也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等监察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监察网络。
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制度逐渐健全。
明代规定,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注重才能与品德,且多由皇帝亲自任命,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代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使得监察官员能够深入地方,了解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明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显著的特点。
明代监察制度注重法制化。
明代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察的法律法规,如《大明律》中的“监察御史条”等,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评价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评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秦汉至明清等多个朝代的发展和演变,其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作用:权力制衡与维护皇权: 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官僚体系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抑制官员腐败、失职、滥权等现象,维护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强化了中央集权。
规范行政行为: 通过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奖惩,促进了政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效率提升。
社会稳定与秩序维持: 通过严厉的监察手段,保障了法律和政令的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纲纪。
特色与创新:独立系统与垂直领导: 自两汉以来,监察机构逐渐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确保了监察职能的相对独立性。
秩卑权重: 监察官员品秩虽低,但所拥有的监察权重大,能够直接向皇帝汇报情况并弹劾高级官员,体现了以轻制重的原则。
局限与问题:权力滥用与异化: 监察权本质上来源于皇权,随着皇权的加强,监察机构的权力被任意扩大甚至滥用,如明代厂卫特务机构的出现,导致监察机构本身成为皇权压迫臣民的工具,削弱了法制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缺乏法制保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和程序正义,使得监察活动易受皇帝个人意志的影响,而非依据客观法规进行。
无法根治腐败: 虽然监察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但由于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对于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体制弊端无能为力。
历史影响与启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关于如何构建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方面的思考。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在于既要保持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要注重法治化建设,防止监督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深刻的局限性和问题。
它既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产物,也反映了古代社会治理智慧与现实困境的交织。
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
我国明代监察法制分析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很有特色的内容之一,经过了两千多年的的发展和演变,明代监察制度承前启后,多有创新。
本文用发展的眼光去学习明代监察制度,分析其得失,查明其原因,总结其经验,得出明代监察之制度价值和研究价值,以期对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作出贡献。
关键词:明代法制监察制度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历经十二世,共十六位皇帝,享国二百七十六年。
明朝是继汉唐之后长治久安的大一统中原王朝。
?明代无汉之外戚、唐之藩镇、宋之岁币,不和亲,不赔款,不割地,不纳贡,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
明朝的脊梁之所以如此之硬就是因为有这样一群人的存在,他们拿着微薄的俸禄,奔波于朝堂和江湖之间,上可弹劾奸臣,下可平反冤狱,即使触怒君王也在所不惜,粉身碎骨浑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间,他们就是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执行者——御史。
一、中央监察体制明代的中央监察体制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组成,都察院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属于言谏系统,两者共同构成中央监察体制。
(一)明代都察院的创制与职能明代初期,国家的组织形式大体沿用元制,同时也承袭了汉唐体制的某些因素。
中央设中书省、御史台、都督府三大机构,但是三大府的设置并不利于中央集权,在国家基本稳定下来的时候,朱元璋就对三大府进行了有计划的改造,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下令罢中书省,废丞相,将全力分给中央六部。
同年又改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割其权利。
三府一废除,一分割,御史台的重要地位顿时显现出来。
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正式创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的位置。
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负责纠劾百官,实为皇帝耳目;设置左右副都御史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副长官;设置左、右佥都御史以及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负责监察全国范围监察事务,权力甚广,强化对百官的监察,矫正独断的过失,都察院对全国监察工作起统领作用,大审、热审、会审都有都察院的参与,职权范围广泛,同时负责监察御史出任的选拔和审查,监察御史出巡的提名,监察御史回京的述职和考评。
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
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作者:王晓天来源:湖南名人网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制度的一大特色。
20世纪初,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其《五权宪法》一文中曾经对其给予较高的评价,他说:“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确实,从总体上来看,各封建王朝政治体制中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基本上是成功的,它在巩固皇权,维护朝纲,纠举官邪,整肃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封建监察制度存在、发展的长达二千余年的历史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经验教训进行科学的总结、研究,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首先谈谈值得肯定的方面:1、监察机关组织独立,自成系统。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体制,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而以御史监察为主体。
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得以独立设府,然其职不专,御史府尚不是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诚如《汉书•薛宣传》所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
这既可说明御史大夫行政长官和监察长官的双重性质,也可说明当时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分离。
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发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嬗变,原来的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成为与监察无涉的掌管土木营造事务的长官,而原来在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御史中丞出任新设御史台的台官,成为国家最高监察长官。
这样,就实现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初步分离,御史台名义上虽然仍受少府节制,但实际上独立工作。
至魏晋以后,御史台完全脱离少府,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完全分离,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
至唐代,又进一步实现了各监察机构的统一,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备的监察系统,而且内部分工缜密:一是历代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均有中央与地方之分(魏晋南北朝系例外),前者监察中央机关和文武百官,后者监察地方事务和地方官,分工明确。
明清监察制度异化的历史审视
摘要: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制发展中也发生了较大的演变,经历了萌芽、产生、成熟、失效等几个阶段。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高度强化以及专制集权政体的最终成熟与完备,在监察组织与规章趋于完备严密的同时,监察制度运行却逐渐偏离其应有之义,直至走向异化、变质与失效。本文旨在研究明清监察制度异化的特点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当前监察制度设计与改革的思考,以供借鉴。
明清时期监察权呈不断扩大化趋势,除原有的监察官员履职之外,还涉及提督学校、组织科举、纠察军队、审理案件等等。可以说,监察机构对行政的监督很多时候是以直接插手行政的方式来实现的。监察权力与司法、行政等权力的边界日益模糊,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专职性被极大削弱。
5监察领域与内容逐渐离合理方向
明代以前,对官员的监察与考核集中于其履职情况、个人政绩等等。而随着特务监察的兴起以及监察的斗争工具化,监察的重心逐渐发生了偏移。在皇权高度强化的大背景下,监察或者说是对官员的监控渗透到了其生活的方方面面。官员的私德、礼仪等逐渐超过政治能力与才干成为监察的重点。至清代,文字狱与思想文化专制更为大行其道,官员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皇权的监控之下,甚至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也逐渐成为官职罢黜乃至身死族灭的依据。
自明罢废谏院始,至清台谏合一止,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心不断向臣僚转移,监察机构从相对独立的机构逐渐完全对皇帝负责,监察对象只有百官朝臣。皇帝通过监察机构掌握百官的言行动态,至此,监察制度完全丧失了对于皇权的谏议监督功能,完全成为服务于皇权的控制官员的工具。
2监察组织与方式逐渐非常规化
随着明清皇权的高度强化,对官员及民众的控制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之相适应,监察组织与方式也突破以往的常规程序与设置,特务监察逐步兴起。明洪武十五年,锦衣卫设立,大规模的特务政治由此兴起。此后不久,东厂、西厂、内行厂等特务机关相继设立,厂卫制度逐渐完备,并成为监察百官的重要工具。东厂等特务机关不载于《明会典》,即不属于国家正式机构,却拥有极大的特权,可不经任何国家法定程序监控、逮捕、审判、处置臣民,只需对皇帝本人负责。清承明制,密折奏事、粘杆处等特务制度与组织基本沿袭了明代对于官僚群体的监控。《明史》记载,明代官员的日常交际、生活动态乃至一言一行无不置于特务机关的掌握之下,监察逐渐成为“监控”与“监听”。可以说,特务监察的盛行体现了明清监察的非常规化与非程序化,即国家监察权力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不依靠国家规章制度与法定程序,拥有源于皇权的、超越国家政制运行的特权。
浅谈明代的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优点与弊端
浅谈明代的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优点与弊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皇权与相权的博弈一直如火如荼,客观地说,个人精力具有有限性,但是权力又具有排他性,因此二者彼此纠缠,在混乱的年代,曾经以杀伐的方式进行角逐,此后则以制度的方式不断的调和。
到明代时,皇权制度达到顶峰,而君权与相权的博弈最终找到平衡点。
但这种平衡点并非是强调上下的分工,而是重点突出监察制度。
正如学者所说:“明代言官如疯狗,所过之处寸草不生,就连皇帝都退避三舍,可见言官之剽悍。
”那么,造成明代政治特色的监察制度,又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呢?一、前代继承众所周知,明代制度初始时继承了元朝的制度,因此在明洪武皇帝立国之初,监察制度就采用了前代的御史台。
该项制度起源于东汉,在南北朝时期被确立,其本来职责就是以监察和弹劾为主,旨在肃清纲纪。
史书记载,御史台成员包括领头人物,御史大夫一人,官职为从三品,另外还有两位御史中丞,官职为正五品。
这三位主要人物之下还有三大附属机构,分别为台院、殿院,以及察院。
洪武皇帝初年,御史台一度大规模打击贪官污吏,且多为皇帝倚重。
不过,元代制度留下很多隐患,相较于明朝尖锐的朝廷斗争,其漏洞曾被诸多大臣利用,太祖朱元璋被迫进行改革。
因此,御史台制度在明洪武十三年被废除。
二、开拓创新1.都察院在御史台被废除,洪武皇帝与朝臣进行了两年时间的商议,期间整合了元代政治的弊端,又结合了明朝现代政治的漏洞,终于在明洪武十五年推出了新的机构都察院。
据明史记载,明代都察院全体官员总人数有110人,领头人物为左右都御史,二者皆为正二品官,另外还有两位副都御史,为三品官,此外还有频繁出现的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官。
此外还包括地方13道监察御史。
从职权而论,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地位与6部尚书平等,其人不具体参与行政事务,而专职监管朝廷上下一切事务。
在初立之时,都察院成员十分卖力,上至宰相下至四品官,众人之言行皆在监管之中,百官闻之无不恐慌。
当然,明朝曾实行两京制度,因此在南京还设立了一个南京都察院,不过职权缩水一半,所有官职都对半折,而且大多为闲差。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監察制度之淺析我國的監察制度可謂源遠流長,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
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裏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
”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禦史臺,但其最高長官禦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禦史臺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臺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禦史臺之下,即使是與臺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係,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禦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
同時,禦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禦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郑永兰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郑永兰,梁润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借鉴秦汉、魏晋、隋唐和宋元等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近三百年的演进过程中,又不断受到这一时期政治大环境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监察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网络在中央,明朝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和司狱司,官员分别为经历和都事、司务、照磨和检校、司狱,品级正六品到从九品不等。
此外,明朝在六部还设六科给事中,每科设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1]。
都察院和六科不相统属,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各司其职,并且还可以互相纠劾,以弥补监察机关无人监察的空缺。
在地方,洪武初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正三品)作为省一级的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能,下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
洪武十四年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全国府州县按察分司。
各分司由按察司佐官副使、佥事派出巡察,将府州县皆纳入了按察使司的监察系统[2]。
明朝在地方监察上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这十三道分别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山西、湖广和云南,监察御史在所任职道中履行监察职能。
在地方监察中,明朝中央政府还不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
此外,南京还有一套完整的监察系统,这是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奇特现象。
永乐年间,明朝首都北迁,但南京仍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1人。
亦有十三道御史之设,每道2或3人。
另置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担任,掌上下江防之事[3]。
这一时期,异化型监察也获得空前发展。
以厂卫特务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异化型监察无孔不入,人人谈之而色变,他们与明朝设置的众多的监察机构一起,编织了一张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覆盖全国的监察大网。
二、监察立法日臻成熟明朝的监察立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视为一种反腐制度,为推动社会进步和治理国家发挥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明朝监察制度进行浅析,从制度起源、主要特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明朝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唐朝时期已存在“盐铁使”的监察机构。
明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并进行了相应的和完善。
明朝监察制度的核心在于“御史监察”,御史是君主派遣的特派员,负责监督各级官员的政务和品德。
明朝帝王授意御史,仪仗御史出巡监察,即所谓“发前言词,受朝会命,巡按州城,至国民间”。
这种监察制度杜绝了官员的威权行为,保障了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明朝监察制度对全国各级官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首先,明朝监察制度使得官员更加谨慎,大幅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明朝时期,官员贪污受贿的案件明显减少,社会风气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提升了社会公平和司法独立的秩序。
监察机构可以独立调查和审判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使法律得到了更好的实施和维护。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的监察和制衡,有助于国家管理运转的顺畅和有序,同时也增加了君臣的互信和民众的满意度。
然而,明朝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御史的权力相对独立,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
有些御史以个人恩怨为由打击政敌,对官员实施报复,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明朝监察制度过于注重处罚和打击,很少有主动纠正和帮助官员改正错误的政策。
这导致了官员的畏罪心态和官场的封闭性。
再次,明朝监察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依赖,如果其他制度出现问题,监察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效地抑制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也提升了司法独立和社会公平的秩序,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稳定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明朝监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在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中,针对官员的监察管理体制。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宽政制度,直到清朝的都察院系统。
从长期发展看,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有其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下面我们将其详细分析。
一、特点1.人员来源多样性古代中国的监察机构多是由贵族命令等精英人士担任。
这些人通常有较高的品行和才干,能够对朝廷上层实行监察,并对不足之处进行缺点和性质的研究和纠正。
2.推广地域广泛性在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善,达到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
这种覆盖是非常广泛的,因为一旦官员的行为不当,就可以通过监察机构实现全国性的抽查和调查。
3.权力范围广泛性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权力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对官员的监察外,它还可以对普通百姓进行监察。
这种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统治集团的权力,但同时也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
4.审判严格性在古代中国,监察机构通常具有审判和调解的职能。
特别是在明代和清代,都设有亲贵司和清吏司,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和调解,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及不当行为进行惩罚,让官员受到相应的教训。
二、不足之处1.权力制约不足古代中国监察机构权力虽然广泛,但却无法对所有的官员进行一致的监督。
这种权力制约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机构应该进行制度化,建立模型化的监察流程,保证其权力的普遍性。
二是需要建立更为彻底的反腐败机制,保证监察工作的效力。
2.官员间的利益共同体监察机构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来自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如果某个官员出现了不当行为,但是却得到了同僚的包容,那么监察机构所具备的权力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3.缺乏监察体系在古代中国,重视的是人的精神修养和政治清廉度。
但缺乏严密的监察体系,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官员贪污等情况,危害社会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封建时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点。
当今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求更为成熟、高效的监察体制。
相信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监察体制能够进一步完善,为中国和平和安定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
摘要: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概述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三、明朝监察制度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概述
明朝监察制度是指在明朝时期,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的一整套制度。
它起源于元朝,发展完善于明朝,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官员的监督,防止腐败,保证政治清明。
明朝监察制度包括监察御史、东厂、西厂等机构,既有中央集权的监察机构,也有地方的监察机构。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独立性:明朝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预。
这使得监察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2.权威性:明朝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监察御史等官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很高的权威。
他们可以直接劾奏官员,对其进行审查,甚至可以直接将贪污犯罪的官员逮捕入狱。
3.全面性:明朝监察制度覆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无论是官员的任用、考核,还是官员的行为、财产,都在监察制度的监督之下。
三、明朝监察制度的实施与影响
明朝监察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政治的清
明。
同时,它也对官员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使得官员们在行使职权时,必须谨慎行事,不敢肆意妄为。
然而,明朝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监察机构的权力过大,容易导致政治斗争的激化;监察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公平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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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
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
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
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
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明清监察制度也同前朝各代的监察制度一样,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皇权,维护君主专制,制订这一系列政治制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
正是有了明清前各朝监察制度的成功与失败,才使得明清监察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有所继承和改善,从而促成了明清完备而严密的监察体系。
明清监察制度在继承前朝精华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其创新和发展。
从而形成了属于自身的独特的监察制度,其特征有严密性,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
第一,在监察机构方面,自秦汉建立起来的监察制度,历经一千多年,到清明时期已极为庞大,精致,其组织机构也更加平密,完备和系统化;明代分监察为御史纠弹和言谏封驳。
就御史而言,在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维护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的纲纪,下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十三省并协管中央机关;在地方,设按察使司为地方最高使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关,其机构的格局如同中央都察院品秩仅低一级,就言谏机关而言,创设通政使司和六科给事中,这两个机构主要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伪失等职责,,尤其是六科给事中的创设,加强了对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的对口监察。
从而,从中央到地方,从军事到司法,从中央到台省都兼而有之,形成了一个上下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不仅如此,还创立了特务机构“厂卫”,将监察的范围从百司扩大到黎民百姓,这些机关由皇帝亲自控制亲信太监提督旨在肃清百司中的异己和黎民百姓的起义反抗,清代的监察制度完成了台谏合一的监察制度变革,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
在清代,中央仍设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在中央仿明制,设都察院并将“科”“道”合一,下设有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房屋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属言谏职能方面的通政使司。
六科恰事中和议政会议。
在地方设有提刑按摩使司和巡道,清代的监察网络化明朝更家严密。
监察组织如此严密。
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它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封建时代的监察组织作为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目的是为维护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服务的。
此外“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可封驳,纠正违失”[1]的现象已明显受到限制,官员所掌握的言谏权,封驳权却不断萎缩,尽管不断有皇帝在鼓励监察官进谏,但实际上,科道官员的言谏已经很难涉及到皇帝本人,起到司君之失的作用,而只能指向臣下和百姓,这使得这种言谏与刻奏的区别逐渐缩小,“无面折廷诤之威风,由言谏之职,逐渐为纠察之官,所谓封驳、注销、奏闻、弹劾者均不过代天子以察百事。
乃其耳目手足耳,决不足以言谏天子,纠朝廷也。
”[2]到清雍正时,无论是“封”还是“驳”,基本上以丧失殆尽。
第二,监察职权方面,明清时期,适应君主专制高强度强化的需要,监察机关的职权高度膨胀,明清督察院的长官都御史皆与六部品级相同。
“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个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3]监察御史品卑权重,清代都察院都御史与监察御史的职权也基本与此同。
监察范围之广,权利之大,均已超过历代,最突出的是:(1)监察范围已包括思考领域。
(2)司法权过渡膨胀。
(3)法定之人事黜陟权增大,监察机关职权的高度膨胀具有明显的消极性,以对思想,文化,教育领域的监察为例来说,这不仅导致了明清时期思想文化专制的高度强化,演成了一桩一桩的文字狱。
而且,对于思想言行的监察也损害了监察制度自身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再如:明代的监察御史,由于他们“代天子巡狩”,举劾尤专,握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致使“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
”这不仅干扰了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也为御史的弄权不法,贪污受贿提供了条件。
第三,监察法规方面:明清两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对监察机关的建制,职权范围,运行事例都规定了法规。
明代的《宽纲条例制定厉》,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在孝宗弘时将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汇总,编成《大明会典》,有关监察机关的职掌,事例也纳入其中,《大明会典》中有关言谏机关的法律分为通政司和六科经事中两卷。
有关督察院机关法规有三卷,都察院机关的法规,体例庞大,内容复条,典中有典,共分15部分,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制定编绘了两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
其中〈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也是我过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的历义编纂的颁行下的监察法规。
第四,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时期,朝廷对官员的任选十分重视。
检察官是治官之官,选用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品德好。
明代规定“当用清谨介直之士”。
[4]清代康熙帝说:选科道官时,“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5]二是有经验,特别是地方,基层工作的经验,注重从地方官中选拔御史,因地方官员比较熟悉官场情况及民情,故上任后能驾轻就熟地履行监察工作任务。
三是文化,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大翰林院深造以持重用,后之为庶吉士,其中一部分人制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
明成祖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宜用有学识通达者”。
[6]可见,对监察官员的重视。
同时对监察官员的考核也同样严格,明代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7]清代对科道官员的考核注重定量化。
如考核时都察院应将“该科道有无条奏,其所奏事件都议或准或驳,并奏特旨允准,或当经驳饰之处”。
[8]指个科道名下标明,并根据考核成绩决定监察官员奖罚,升降和去留。
明清对监察官员的严格考核对封建利益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皇帝的德才边准是一听从,服从与君主为标准的。
由于认同标准的局限,监察官员实际权威的高大个具有“风闻奏事”的规定,一些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之下,丧失气节,有的阿谀奉承;有的沽名钓誉,捕风捉影,使人人身危;有的依附官员,权压,充当党争的急先锋;有的敲诈勒索,徇私枉法。
这些人在政治生活中遇事兴风作浪,推波助澜,造成统治集团内部人心涣散,并且加剧了整个社会风气的败坏。
明朝前期,科道官为保卫皇权的稳固,维护封建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代中期以后,封建社会愈益腐败恶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朝廷内当争激烈,在权势的角逐中,科道官不仅逐步丧失了它的应有制衡作用,而且有的充当了当争的工具。
一切谏议,弹劾都从党派利益出发,尤其是万历后期,党争日烈,党派营垒分明,每个党派都有科道官参与。
至此,监察制度不仅丧失了它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反而投身浊流,以身事逆,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明朝中叶以后,贪污纳贿之风也在科道官中不断滋长起来,巡按御史所到之处,更是恣意妄为,拼命搜刮,如:万历间江西巡按祝大舟丁忧“临行票取多赃”,地方官把刮取罪犯的罚金和赎金送至其家,苏瓒“按滇贪肆,赃盈巨万”,[9]贪赃必然枉法,巡按贪赃又直接加大了地方财政开支和加重了人民的苦难,地方官为讨好巡按御史“剥生灵脂膏以媚要津,竭公家库藏以充私囊,折仪千万,视为箪豆;邮使络绎,迹便列省,赎金不足,佐之公孥:公孥不足,托之郡邑”。
[10]完备的监察制度并没有使明朝吏治永葆澄清,也未能使宪官获得永久免疫力,科道制度最终还是从封建吏治的“清洁剂”变成了腐败的“催化剂”,清朝监察制度在前期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第一,清统治者吸取了明朝晚期激烈的党争导致政治败坏的经验教训,采取强化监察机关,打击朋党,加强专制,巩固皇权。
第二,鉴于历史教训,清初对各级官吏贪赃枉法,科道勒索,行贿受贿,防范处分甚严,凡被科道官弹劾的贪官污吏,一般都是严惩不贷。
如:“顺治时,吏部尚书谭泰专权横暴,明目张胆勒索钱财,贪赃枉法,被御史张宣等弹劾,后上命诛谭泰,籍其家,子孙连坐”。
[11]第三,纠正地方弊病,抚恤百姓,为安定社会秩序,清初统治者比较注意关心民瘼,但是一些地方不法官吏又往往违禁多收钱粮和损耗,滥征民役盘剥掠索百姓。
因此,清代御史巡按地方,与明一样有兴利革弊的重任。
清初,御史巡按地方,在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清田亩、均赋税、清徭役、查亏欠、厘加征,垦荒屯田、招抚流亡、限制绅矜及兴水利河患等方面,颇有实绩。
道光晚期以后,清王朝为维护腐朽没落的封建统治,也曾借助监察这个工具惩办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官吏,但由于此时清在政治、经济上都已丧失了独立,所以,面对这腐朽没落的王朝,监察制度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的沾染了许多陋习,“言官有为人言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12]明清时期的文化专制主义,上演了文字狱,且造成了告讦成风,一些科道官专以陷害人为能事,科道官监察深入学术思想和文化教育领域,造成了思想禁锢,使当时不少知识分子只好冥心追古,脱离现实,埋头钻进故纸堆诠释文义,寻章摘句,沉溺于烦琐哲学考证的圈圈之中,影响了文明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