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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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清监察制度的评析摘要:监察制度建立于秦汉,经历了形成、发展、成熟和强化四个时期,到明清时期已历经了一千多年,它继承了历代监察制度的精华部分,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察体系,这一时期:组织机构高度完备、职权极度膨胀、监察法规更加完善,对监察官员的法制化,君主专制的极端化及中央集权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封建特性的制约,监察制度因循守旧,各种弊端暴露无疑“以轻制重”“风言闻事”,监察官员在皇权的高压和腐败的社会环境中变得昏聩腐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关键词: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相当严密意义
研究明清监察制度的人不在少数,但人们往往注重研究明清前各朝的监察制度,而认为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很少,我认为明清监察制度也有其独特性、完备性,在执政方面,也有很多地方上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
监察制度在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后,才形成了明清时期完备而严密的一套监察体系,前朝各代
的监察制度对其形成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明清监察制度吸取了前代的经验教训,所以制定了比前代都完善的监察制度。明清监察制度在组织方面、监察职权方面、监察法规方面都存在着对明清前各朝的继承。在组织方面,首先,吸取唐宋教训,废除一台三院制,确立都察院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从而简化了组织机构。魏晋以来的台谏分立至元代台谏合一,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借鉴唐分察尚书六司的制度而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除了这几个方面以外,明清监察制度也同前朝各代的
监察制度一样,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皇权,维护君主专制,制订这一系列政治制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正是有了明清前各朝监察制度的成功与失败,才使得明清监察制度在各个方面都有所继承和改善,从而促成了明清完备而严密的监察体系。
明清监察制度在继承前朝精华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其创新和发展。从而形成了属于自身的独特的监察制度,其特征有严密性,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第一,在监察机构方面,自秦汉建立起来的监察制度,历经一千多年,到清明时期已极为庞大,精致,其组织机构也更加平密,完备和系统化;明代分监察为御史纠弹和言谏封驳。就御史而言,在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维护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的纲纪,下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十三省并协管中央机关;在地方,设按察使司为地方最高使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关,其机构的格局如同中央都察院品秩仅低一级,就言谏机关而言,创设通政使司和六科给事中,这两个机构主要承担出纳帝命,尽规谏正,封驳伪失等职责,,尤其是六科给事中的创设,加强了对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的对口监察。从而,从中央到地方,从军事到司法,从中央到台省都兼而有之,形成了一个上下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不仅如
此,还创立了特务机构“厂卫”,将监察的范围从百司扩大到黎民百姓,这些机关由皇帝亲自控制亲信太监提督旨在肃清百司中的异己和黎民百姓的起义反抗,清代的监察制度完成了台谏合一的监察制度变革,建立了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在清代,中央仍设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在中央仿明制,设都察院并将“科”“道”合一,下设有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房屋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属言谏职能方面的通政使司。六科恰事中和议政会议。在地方设有提刑按摩使司和巡道,清代的监察网络化明朝更家严密。监察组织如此严密。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它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封建时代的监察组织作为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监察工作的根本目的目的是为维护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服务的。此外“章奏之下,又经六科,六可封驳,纠正违失”[1]的现象已明显受到限制,官员所掌握的言谏权,封驳权却不断萎缩,尽管不断有皇帝在鼓励监察官进谏,但实际上,科道官员的言谏已经很难涉及到皇帝本人,起到司君之失的作用,而只能指向臣下和百姓,这使得这种言谏与刻奏的区别逐渐缩小,“无面折廷诤之威风,由言谏之职,逐渐为纠察之官,所谓封驳、注销、奏闻、弹劾者均不过代天子以察百事。乃其耳
目手足耳,决不足以言谏天子,纠朝廷也。”[2]到清雍正时,无论是“封”还是“驳”,基本上以丧失殆尽。第二,监察职权方面,明清时期,适应君主专制高强度强化的需要,监察机关的职权高度膨胀,明清督察院的长官都御史皆与六部品级相同。“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个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3]监察御史品卑权重,清代都察院都御史与监察御史的职权也基本与此同。监察范围之广,权利之大,均已超过历代,最突出的是:(1)监察范围已包括思考领域。(2)司法权过渡膨胀。(3)法定之人事黜陟权增大,监察机关职权的高度膨胀具有明显的消极性,以对思想,文化,教育领域的监察为例来说,这不仅导致了明清时期思想文化专制的高度强化,演成了一桩一桩的文字狱。而且,对于思想言行的监察也损害了监察制度自身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再如:明代的监察御史,由于他们“代天子巡狩”,举劾尤专,握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致使“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这不仅干扰了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也为御史的弄权不法,贪污受贿提供了条件。第三,监察法规方面:明清两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对监察机关的建制,职权范围,运行事例都规定了法规。明代的《宽纲条例制定厉》,历朝
陆续有所增补,在孝宗弘时将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汇总,编成《大明会典》,有关监察机关的职掌,事例也纳入其中,《大明会典》中有关言谏机关的法律分为通政司和六科经事中两卷。有关督察院机关法规有三卷,都察院机关的法规,体例庞大,内容复条,典中有典,共分15部分,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制定编绘了两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和《都察院则例》。其中〈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也是我过监察制度史上第一部以皇帝的历义编纂的颁行下的监察法规。
第四,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时期,朝廷对官员的任选十分重视。检察官是治官之官,选用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品德好。明代规定“当用清谨介直之士”。[4]清代康熙帝说:选科道官时,“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5]二是有经验,特别是地方,基层工作的经验,注重从地方官中选拔御史,因地方官员比较熟悉官场情况及民情,故上任后能驾轻就熟地履行监察工作任务。三是文化,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大翰林院深造以持重用,后之为庶吉士,其中一部分人制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明成祖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宜用有学识通达者”。[6]可见,对监察官员的重视。同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