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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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陕西省电力公司审计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程序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经济合同审计以合同签订前的审计为主,签约前一般采用审计签证的方式进行;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也可结合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审查经济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否真实和完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
(四)合同价款;
(五)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检测标准及方式;
(六)结算方式;
(七)履约地点、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一)合同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约定的联系方式;
(十四)附件名称;
(十五)签约的地点、时间;
(十六)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七)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八)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等。
第五条对经济合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一)该经济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该经济事项是否已纳入了资产经营预算之内;
(三)该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报告是否已被批准;
(四)合同各方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五)该经济事项是否符合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对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委托授权证书,授权的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当事人意思表达要真实一致;防止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三)程序是否合法。订约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对经济合同合规性的审查:
(一)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禁止交易的物品;
(二)合同价款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准确;
(四)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五)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六)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七)需要担保的,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能力;需要履行审批、公证等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已履行。
第八条对经济合同履约情况的审查:
(一)合同签订的标的物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履约的时间和价款的结算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按合同约定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五)对合同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对经济合同进行签证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一般采用送达审计的方式,审签时主要对合同构成的要件进行审计,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
(一)资料提供: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批复资料、概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经办部门的意见和说明、合同初稿和审签表送交审计部门;
(二)审计签证:由审计部门设置的专人对送审的合同初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计人员可以向经办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根据审查、了解的情况签署意见;
(三)审计时限:经过招投标且按标书要求和中标价签订的合同在送达审计二日内签署意见,其他合同一般在三日内签署意见;
(四)对合同签证审计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合同的名
称、送审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情况、审减金额、签署的意见、审结日期和审计人员等;
(五)要加强对合同审签结果的应用,结合审计综合分析每年对合同审签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以促进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管理需要,除了结合其他审计项目进行必要的审计外,可对经济合同进行专项审计,并应遵循以下审计程序:
(一)列入公司的审计工作计划;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并附需要提供资料的清单;
(三)成立审计组,经审前调查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四)按照审计工作方案中的人员分工、时间和审计重点组织实施,对涉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全面的审计,结合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审计处理
第十九条对合同签订前所实施的审计签证,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签证意见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合同已经签订,而由审计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一并上报公司领导,按照公司领导的批示或会议研究的意见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条应递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因未递交审计部门审查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在
专项审计中发现经办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监督不力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部门应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在进行履约合同审计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提出合同必须停止执行的建议,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监督经办部门立即停止合同执行;在审计中发现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又不采取积极措施的,审计部门应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