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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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信息沟通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七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