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晋政法字[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晋政法字[2009]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对2009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目标责任进行分解,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依据。
现将2009年各市和省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2009年各市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2、2009年省直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附件1:2009年各市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努力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提高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确保完成今年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如下考核指标:一、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15分)(一)组织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对五年来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3分)(二)培养1-2个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典型,加强指导,重点培养,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其经验。
(3分)(三)完善政府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3分)(四)加强自身机构建设有新突破。
着力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所属县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法制工作。
(3分)(五)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7日山西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2021年国家及我省确定的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单位分类和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细则与评分表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按A类和B类分别考核。
具体见附件2、附件3。
三、计分办法全省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综合运用权重赋分制、加分制、减分制等计分办法,总分按100分计。
权重赋分制:一级指标按照满分9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二级指标按照所属一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三级指标按照所属二级指标分值设置权重分值。
减分制:常规工作采用减分制。
一级指标减分上限为自身权重分值;二级指标与三级指标减分上限可突破自身权重分值,不可突破一级指标自身权重分值。
减分上限在评分标准中单独设定。
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的,单独设置重大扣分项。
加分制:亮点特色采用加分制。
政务公开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特色,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项工作,给予加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晋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九日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提出了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提高对《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省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引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案卷质量进行评价的准则。
•遵循评查标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评查标准
1.案卷登记
–案卷编号清晰、唯一且与实际案件对应。
–案卷登记表中包含案卷基本信息的完整填写。
2.案由界定
–案卷中明确界定了案件的行政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调查取证
–案卷中包含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证据收集等。
–调查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4.执法措施
–案卷中记录了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执法措施的依据和合法性得到充分证明。
5.执法决定
–案卷中包含行政执法决定书或告知书,明确了被处罚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
6.审批备案
–案卷中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7.卷内整理
–案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有明确的目录和页码。
8.表述规范
–案卷文书表述清晰、准确,语言规范,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要求。
9.存储和保存
–案卷的存储和保存符合行政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案卷完整可查。
结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查标准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日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负责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评议对象及内容第六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
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1]2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9.05【实施日期】200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晋政发〔2001〕2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29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职责、行为,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及行政执法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是有关国家行政执法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了保证《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有作为的政府,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在《条例》实施之前,要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联系起来,融会贯通。
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深刻领会。
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保德县安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安监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示,我局决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为准确评价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为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解决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组:组长:郝晓东副组长:张继斌张鹏飞成员:局相关股室负责人领导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针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股室整改落实。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案卷评查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评估、上报,办公室设于县局执法大队,主任由张鹏飞队长兼任。
联络员:贾纯哲、王鹏云。
三、评查范围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行政许可案卷、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行政监督检查。
四、评查方式和标准案卷评查采取责任股室自查、其他股室互查、局执法大队全面评查的方式进行。
案卷评查标准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简易案卷和执法文书评分表》执行。
(一)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1)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太原市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暨规范性文件清理动员大会
本刊 讯 ( 记者 王 宏 志 杨 强报 道 J 太原市各 区( 、 ) 县 市 政府法制办 、 市 直各部 门以及 各授权 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了此次会议 。j 为规 范行政 执法行 为 , 提高 行政执 法部
门 的 办 案 质 量 和 水 平 ,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太 法制 办公室 于 21 年 5 3 00 月 1日至 6 1 月 日召 开 了行 政 执 法 案 卷 评 查 暨 规 范 性 文 件 清 理 动 员 大 会 。 山西 省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公 室副主任刘钢柱 出席会议并 对太原 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 出了希望和 要求 , 太原 市人 民政 府秘 书长张 波作 了 动 员讲话 , 太原 市工 商局 、 原 市执 法 太 局、 太原 市公安 局交通 警察 支队分管 法
来, 四是 “ ” 评 查 与 “ ” 交 流 结 合 点 的 面 的 起来 。
政 府法制 2 1 年 00
制 工 作 的 领 导 作 了典 型 经 验 介 绍 。 会 议
由太原市人 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主任尹小
龙 主持 。
刘钢柱在 阐述开展案卷评查 工作 的 重 要意义 的 同时指出 , 一步应 当按 照 下 《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规定》 所规定 的评查程 序 、 评查标 准等 开展具 体的评 查工 作 பைடு நூலகம் 并就太 原 市开展这 项工作 提 出 “ 四结合 ” 一是 领导重 视与部 门主动 结 : 合起来 , 二是全 面铺开与 突 出重点结 合 起来 , 三是 认真 评查 与 责任追 究结合起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晋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09〕3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新基地、新山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培养、情况交流、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协助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做好本行政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组织推荐、日常指导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三、创建对象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晋政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基本建成,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水平普遍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进一步强化,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修订)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十一届省委第183次常委会精神,结合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理顺执法体制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印发“三定”规定,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队伍,划转人员编制,理顺市级与市辖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各自执法职能,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健全“局队合一”体制,强化统一管理。
要梳理、规范、精简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并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厘清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针对跨部门的执法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做到职责明晰、权责对应。
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公开执法事项清单、流程图、处罚决定等信息;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管理;配齐配强法制审核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严把法制审核关,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
2024年山西省普法知识答题题库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A.工具房B.盥洗室C.员工宿舍2.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_____年。
A.5B.8C.103.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A.每年B.每两年C.每半年D.每三年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对B.错5.现行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A.国家全部B.集体全部C.公共全部D.集体全部、村民承包6.在我国,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是下列哪项?()A.行政公署B.街道办事处C.居民委员会D.信访办公室7.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国家制度D.根本任务8.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通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A.管道所在地地方政府B.管道主管部门C.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9.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识中,正确的是______。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供应产品的生产技术隐私10.法人单位的()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消防安全保卫干部11.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销售者担当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______的归责原则。
A.无过错责任B.肯定责任C.过错责任D.严格责任12.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者、经营者不协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______的罚款。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0]42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0]4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执法监察总队,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决定于五月中旬用十天时间,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单位200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数量、质量、类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或系统性的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
二、检查内容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许可、处罚、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对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检查工作由厅政法处牵头组织,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和督察处配合,抽调厅建审处、矿管处、省执法监察总队各1人、6个市局政法科长(执法监察科长)组成检查组,分三片实施检查。
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实地查阅各类案卷资料、与基层政法人员座谈等方式进行。
每个市市局除机关外,抽检查2个县局、2个国土所。
四、组织领导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开展,厅成立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彭东晓(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成员:连碧鹏(厅政法处处长)赵晓华(厅督察处处长)赵培禄(驻厅监察室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下设三个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
第一组组长:连碧鹏成员:刘致华、董文军(大同市局政法科长)、李弥基(忻州市局政法科长)、厅建审处1人负责检查长治市局、晋城市局、运城市局、临汾市局、长治开发区土地分局、晋城开发区土地分局、运城开发区土地分局、风陵渡开发区土地分局、绛县开发区土地分局、临汾开发区土地分局、候马开发区土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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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信息沟通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机制建设。
第七条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措施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