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谢鸿飞)

合集下载

程啸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更新麦读书单

程啸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更新麦读书单

程啸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更新麦读书单自古以来,法律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规范和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于研究生来说,系统地学习和理解法学知识更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民法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那么,研究生在学习民法方面应该选择怎样的书籍呢?本文将为大家推荐几本程啸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希望对研究生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民法总论(第八版)》这是一本由程啸强烈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也是在民法学中影响深远的经典教材之一。

此书对民法的总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内容。

无论是对民法的整体框架进行理解,还是对民法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解读,这本书都会给研究生提供很好的参考。

二、《民法学(第三版)》这本书主要由程啸根据自己多年的教学和法学研究经验所编写,一直以来都备受好评。

此书通过对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立法解释等方面的介绍,帮助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的要点。

此外,书中还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学术观点,让研究生在学习中能够更好地联系实际,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三、《民法典(修订本)》在2020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涵盖了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

研究生们学习民法必然要阅读并掌握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只有透彻地理解典籍,才能在实践中运用自如。

因此,程啸推荐研究生阅读最新的民法典修订本。

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内容详实且权威,是研究生学习民法的必备工具书。

在学习过程中,研究生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

四、《大众民法》此书内容简明扼要,是一本适合初学者和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的读物。

虽然这本书不像以上几本书那样详尽全面,但它的优势在于对民法原则的概括和运用的实际案例的分析,便于研究生快速了解和掌握民法的要点。

总结起来,对于研究生来说,学习民法是一个必修课程,因此选择一本好的民法书籍是非常重要的。

程啸推荐给研究生的民法书籍更新麦读书单中包括了《民法总论(第八版)》、《民法学(第三版)》、《民法典(修订本)》和《大众民法》等多本优秀的民法书籍。

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

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2年第25期No.25袁2022经济研究导刊一、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内涵及体现(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即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即良好习俗,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统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之一。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经济制度在维护民族社会的一般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古以来,在我国就有深厚的礼仪文化。

孔子、孟子等历史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礼仪、习俗等良好的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如今已渗透到生活和教育的各个方面。

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原则在法律中产生。

尽管各国的习俗各不相同,但总有一些共识通常是相同的,即孩子必须孝敬父母,必须尊重他人等等。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的道德。

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也不应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公共秩序中的良好习俗原则,即现代意义上的良好习俗。

所谓秩序,它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面对全部的社会和公众,不仅要关心个人发展,还要考虑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要顾及整体利益。

社会真善美需要良好的风俗加以体现。

公序良俗的法治功能主要包括规范传统习惯法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它具有弥补国内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缺陷的作用。

其基本目的和可执行性是将“私法自治原则”限制在现行立法尚未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良好的公共秩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渊源。

公民的社会行为必须接受公共秩序的规范和调整。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在这里,“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乡村治理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走上轨道,否则会偏离治理的初衷,达不到治理的效果。

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变化”甚至“过渡”,无一例外都是有意的、有意识的,或强制性地对既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适应与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考博真题导师分数线内部资料

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涉外仲裁员等。学术研究领域是破产法、保险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
和债权法,发表诸多论文和著作。
谢鸿飞,1973 年 12 月生,四川省金堂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民法室主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学术兴趣:民法总则、物权法、普通法、德国法、法律与社会理论。
资料来源育明教育官网:(考博分校) 考博考试信息、辅导课程可咨询育明教育考博分校
育明 考博分校 资料来源: 考博资料、辅导课程 咨询育明考博刘老师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解析:此类研究生不是大家所谓的“在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
指的是利用周六日和寒暑假上课的研究生,现在除了极个别学校还招收极少量的在职研
上下文从给出的 7 个选项中选择适当的 5 个。每空 2 分,总分值为 10 分。
B: 根据此文,写作 1 篇 100-120 词的概述。总分值为 10 分。
第四部分:翻译 (外译中+中译外) 30 分(15 分+15 分)
育明教育考博分校解析:社科院的考博英语难度比较大,对词汇量的要求非常高,
每一年有相当一批考生因为英语单科不过 50 分而受限。考日语和俄语等要比考英语有
在复试阶段还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 表现等方面。社科院各系还将向参加复试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 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 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加试要求:
合。理清楚学科发展史,特别是每一个阶段的代表人物,著作,主张,提出的背景和评 价。根据专业课老师讲解借鉴前辈经验最终形成学员的专属笔记。

北大法治之路论坛 民法中的人 谢鸿飞

北大法治之路论坛   民法中的人  谢鸿飞

主题发言人:谢鸿飞(北大法学院硕士、社科院法学博士生)特邀评议人:孙宪忠(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兴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明星(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北大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北大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生评议人:何海波(行政法博士生)、史大晓(法理硕士生)、萧瀚(民法硕士生,以下同)、肖爱华、金锦萍、赵英敏、孙卫国主持人:李富成(民法硕士生,北大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时间地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四)晚6:30-9:00 法学楼模拟法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谢鸿飞:在作为现代理性机制或者说程序的典型代表之一的民法中,人是否还能找到荷尔德林所说的诗意的或者说诗性的栖居。

孙宪忠:民法上的人,是平等与自由的理性的产物。

钱明星:在我们的社会之中,民法应确立的"人"是独立的、自由的、善良的、和负责任的人。

江山:后面的人,可能是非人的人以及未来人的人,把这些自然状态中的人和自然状态中的非人变为法律中的人,可能是今后法律的一个走向。

陈兴良:在法学中是否应有法律人的概念,对法律人如何来进行分析与建构,我想这关系到将来法治实践及其理论的发展。

刘凯湘:罗马法所创立的这种人格权,是对现实经济状况的反应、概括,更是对人、对人性的反应、概括,直到现在,仍是一种无法超越的东西。

赵晓力:在中国消费者运动或者说更广义的"维权"运动中,我认为出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人的形象,以王海、邱建东以及在坐的何海波等人为代表,他们是法律观念中的弱者,但他们同时又是大众舆论和大众道德观念中的刁民。

何海波:抽象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民法人"的形象或者一个国家之内的"法律人"的形象的努力没有多大的价值。

即使抽象出来,也是面孔模糊,告诉不了我们什么东西。

萧瀚: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民法中人的形象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悲的崛起,就是人被置于牢笼中的开始,尤其他是以摧毁信仰为其主要手段和结果,从一个伦理世界滑向一个法律世界。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行为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也必 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此时涉及意思表示的解 释问题。
案例:无一字之差,双方争议大
甲借给乙7万元,乙出据借条一张,由甲持 有。后乙还了5万,并在借条上写上“还欠款5万 元”,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后双方就“还 (huan)欠款5万元”还是“还(hai)欠款5万元” 发生纠纷而诉诸法院。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主体
2、意思表示
3、标的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民事行为的生效概述
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如果民 事行为不符合国家意志,该民事行为即不得生效。
民法概论
LOGO
回顾 单项选择题: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 元组建了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 务
(二)法律行为违背法定形式的后果
1、行为无效 法律对法定形式作了强行性规定时,违背则无效。如违背 法定形式的口头遗嘱。
2、行为成立,通过法定形式的补正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行为虽未遵守法定形式,但内容合法且已履行,则可责 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后认定行为有效。如《合同法》36条。 3、行为有效,但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 如《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买卖。

谢鸿飞简历 - 西南财经大学

谢鸿飞简历 - 西南财经大学

谢鸿飞简历谢鸿飞,男,1973年12月生。

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

1995年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问,2002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博士学位。

2002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专著有:《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合同法学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

译著:《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等。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等论文三篇,其他各类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评论10余篇。

获“2011(第三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称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课程大纲一、课程目的:1、从学术研究与编辑两个角度,说明法学论文较为规范的写作方法。

2、结合德国、英美与日本民商法研究的状况,说明民商法学研究的前沿理论问题。

3、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讨论中国特殊的民商法前沿问题。

二、课程内容(一)法学论文写作1、法学论文的论证与论据2、法学论文的表达与形式3、法社会学、法历史学与概念法学的运用4、法学研究内容中的十大关系:以合同法学为例(二)民商法前沿问题1、私法体系的重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2、合同成立、不完备合同与合同补充3、缔约过失、违反保护义务与合同解除4、不当得利、EBV规则与恢复原状5、责任竞合的理论与实践6、可预见规则、过错与因果关系7、权利外观理论与无因性规则8、商事合同的新发展。

最新部编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第二课时)

最新部编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第二课时)

附资料:民法呵护人的一生这部共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我们假设一个名叫“小明”、寿命75岁的中国人,在从摇篮走向坟墓的约27375天里,看看总则将如何保护好他(她)的一生。

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法学、商法学专家,一起讲述“小明”一生与总则的故事。

①出生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假设在今年10月1日,小明在他(她)妈妈的肚子里开始孕育。

从这天起,小明就受到总则保护了。

这时的小明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可见,如果有人指明由小明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物,小明是有这个权利的。

“这条规定的亮点是确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做法。

这条规定不仅承认了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还在其他方面明确了保护胎儿利益。

“比如,如果胎儿在母体受到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出生后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过了快一年,小明呱呱落地了。

从出生那一刻起,根据总则,小明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虽然他(她)这时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已进入总则保护的网络。

②儿童8岁开始为自己行为负责在信息时代,孩子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

一天天长大的小明也不例外,他(她)可能在很小时就会玩网络游戏、买游戏装备、发网络红包,变成让父母头疼的“熊孩子”。

不过,到了8岁,小明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谢鸿飞表示,随着现代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发展得更快,其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但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城乡之间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可能还存在差异,因此,总则最后采取了较为折衷的8周岁为标准。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受聘为我院博士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受聘为我院博士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受聘为我院博士生导师我院召开中日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我院召开2009年度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会议6月9日,我院召开2009年度法学院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会议。

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持。

韩大元院长指出,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工作的开展关系到教师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全院的长远建设以及和谐稳定发展。

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我院将始终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韩院长还结合学校政策和学院的发展详细分析了我院的师资队伍结构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

林嘉书记兼副院长明确布置了我院2009年度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日程。

她表示,从本次会议开始,我院将严格按照已确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并组织述职答辩和评议。

我院召开青年教师座谈会6月12日下午,我院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召开了青年教师座谈会。

我院青年教师们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国际化的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胡锦光副院长从科研工作的角度介绍了召开此次青年教师座谈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他表示,学院将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创造条件。

韩大元院长对全院青年教师提出几点希望:希望全院青年教师强化共同体的归属意识,树立对法学院和学术研究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外语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他强调,学院一定会认真考虑青年教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其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林嘉书记兼副院长指出,此次座谈会使学院更加深入了解青年教师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她对青年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们在全院工作尤其是在教书育人和学生工作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我院召开全院教师大会6月13日,全院教师大会在明德法学楼国际报告中心召开。

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参加了会议。

学校党委组织部高德步部长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林嘉书记兼副院长主持。

韩大元院长首先代表行政领导班子进行述职并作个人述职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厅字〔2023〕5号),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深度融合,构建应用法学研究成果评价规范及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联合承办的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已完成。

评审标准注重司法实务对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检验与科学反馈,坚持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对2017-2023年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法学论文进行严格筛选,每届各推选出2000篇进入评审,邀请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部门的资深专家,按照专业领域,经过严格的初评、复评、终评等程序,并专门成立由法律实务部门资深专家及科研院所知名学者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论文逐一进行评议,最终评选出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应用法学研究人员学习借鉴上述优秀成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以高质量应用法学研究服务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2.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28日附件1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作者单位以论文发表时为准)1.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法学家》2019年第3期)2.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3.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4.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理由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原载于《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5.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5期)6.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原载于《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7.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作者: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8.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9.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救济研究——兼评《九民纪要》的相关裁判规则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4期)10.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者:沈亮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人民司法》2018年第34期)11.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12.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作者:陈小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13.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家》2017年第5期)1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作者: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原载于《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15.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作者: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16.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则:裁判分歧与制度完善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17.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作者:崔建远暨南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1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19.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程啸清华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20.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19期)附件2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作者单位以论文发表时为准)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核心命题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2.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原载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3.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4.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5.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保留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者: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原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1期)6.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7.诉源治理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8.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9.夫妻债务的基本类型、责任基础与责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实体法评析作者:汪洋清华大学(原载于《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10.论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的衔接作者:张泽涛广州大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11.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作者:陈兵南开大学(原载于《法学》2019年第7期)12.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作者: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原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13.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14.司法审查中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标准作者:周佑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15.警务数据采集与运用中的法律问题探究作者:高文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16.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作者: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17.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标准与逻辑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2019年第2期)18.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19.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原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20.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作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谢鸿飞【期刊名称】《齐鲁学刊》【年(卷),期】2024()3【摘要】《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

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

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

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

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

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

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

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

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总页数】12页(P95-106)【作者】谢鸿飞【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相关文献】1.私法与公法:体系的对立与规范的混合——兼以民法的公私法属性为视点2."公私法混合"、"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辨析3.公法与私法划分否认说及其评价——兼论公私法划分的必要性4.法体系基本结构的理性基础——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公私法划分和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5.“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全程编纂专家权威解读导语随着两会召开在即,新中国第⼀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全新的法典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法律⼈现有的知识体系将发⽣重⼤变化。

尽快的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是每⼀位法律⼈的迫切需要。

对此,法律名家讲堂将在第⼀时间推出⽬前全⽹最全⾯、系统、权威的系列课程,让法律⼈可以更好的在办案中应⽤。

课程什么时间上线?课程今起开始正式预售,将在民法典正式通过后,由全程参与编纂⽴法的各领域专家领衔录⼊,课程将在6中旬正式上线,预售期间,价格从惠。

点击此处进⼊预售都讲什么内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对⼟地使⽤、精神损害赔偿、⼈格权保护、撤销权代位权、法定解除权、离婚冷静期、遗嘱效⼒等民事法律的各个⽅⾯做出了重⼤调整。

《民法典》系列专题共有⼋⼤课程,分别讲授法律⼈最关⼼的合同法总则、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格权、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结合⽴法的背景、⽬的和意义,逐条讲解民法典,系统全⾯,全是⼲货。

由谁来给我们讲?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各领域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法的权威专家领衔主讲,能够更好的从⽴法背后原理设计的⾓度帮助法律⼈更准确地理解与正确地适⽤《民法典》(排名不分先后)逐条讲解《民法典》⼈格权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4⼩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侵权编条⽂主讲⼈:杨⽴新教授参与民法典编纂⼯作的主要⽴法专家,中国⼈民⼤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

时长共8⼩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逐条讲解《民法典》物权编条⽂主讲⼈:谢鸿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学术秘书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导师。

时长共12⼩时。

⼀经购买永久观看《民法典》合同法总则条⽂逐条讲解及重点新增条⽂解读主讲⼈:朱⼴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作项⽬组成员,全程参与《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谢鸿飞)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谢鸿飞)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传时间:2005-1-23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目次一问题二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三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四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五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六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七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结语一问题梁慧星先生将当前起草民法典的各种思路概括为三种:一是“现实主义”的,即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路;二是“理想主义”的,目前专指徐国栋先生的思路;三是“浪漫主义”的,是指主张“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的思路。

本文不拟评价这些思路在当下中国的妥当性,这也超过了我的能力。

徐国栋先生最近写了一篇长文,论证他的理想主义民法典的合理性。

文章游刃于理性和情感之间,法度谨严,灵气逼人。

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

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

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

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在徐先生的论文中,中国的物文主义民法典与“现实主义”思路的民法典是等同的。

由此,本文的问题是,考察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并尽量发掘这种顺序后隐藏的历史的、逻辑的和社会的因素。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公开课优秀教案 部编版2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公开课优秀教案 部编版2

附资料:民法呵护人的一生这部共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我们假设一个名叫“小明”、寿命75岁的中国人,在从摇篮走向坟墓的约27375天里,看看总则将如何保护好他(她)的一生。

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法学、商法学专家,一起讲述“小明”一生与总则的故事。

①出生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假设在今年10月1日,小明在他(她)妈妈的肚子里开始孕育。

从这天起,小明就受到总则保护了。

这时的小明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可见,如果有人指明由小明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予的财物,小明是有这个权利的。

“这条规定的亮点是确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做法。

这条规定不仅承认了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还在其他方面明确了保护胎儿利益。

“比如,如果胎儿在母体受到侵害,导致具有先天缺陷,出生后依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过了快一年,小明呱呱落地了。

从出生那一刻起,根据总则,小明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虽然他(她)这时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已进入总则保护的网络。

②儿童8岁开始为自己行为负责在信息时代,孩子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来越早。

一天天长大的小明也不例外,他(她)可能在很小时就会玩网络游戏、买游戏装备、发网络红包,变成让父母头疼的“熊孩子”。

不过,到了8岁,小明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谢鸿飞表示,随着现代科技、经济和教育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发展得更快,其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但考虑到中国不同地区、城乡之间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可能还存在差异,因此,总则最后采取了较为折衷的8周岁为标准。

“人”的发展史 《私法中的人》读后感

“人”的发展史  《私法中的人》读后感

“人”的发展史——《私法中的人》读后感姓名:郭旭日班级:法律硕士普通班学号:M201174369花了半天的时间,终于费劲的读完了日本民法学家星野英一教授的《私法中的人》,虽然薄薄的十页纸,但是对我来说,却是晦涩难懂,读完之后,没有清晰的印象和思路,但是,又好像隐隐约约意识到他在说什么,总之,是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自己的领悟,离文章的内涵,总是隔着一层纱。

在这种情况下,我又参阅了北大毕业生、现清华大学副教授谢鸿飞的硕士毕业论文《民法中的“人”》。

看完两文后,我对自己有如下认识:第一,法学理论知识太差。

不管是星野英一教授的《私法中的人》,还是谢鸿飞的《民法中的“人”》,都有一些法律词语我没法准确理解——比如我无法弄清楚《“私”法中的人》一文中所转述的田中耕太郎博士的“商人”这一概念的准确含义,无法理解“商人”与民法中的人有何区别——这就给读懂、读透全文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建立法学知识体系,对我们这些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来说,至关重要。

第二,人文社科知识广度不够。

从高中时,就意识到,文史哲不分家,人文社科类各学科知识紧密相关,密不可分,如西学的社会学、哲学、法学甚至伦理学的源头都可追溯到智者学派及后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他们是西方学术的源头,因此那个时代能够出现一些百科全书式的人物。

至近代,很多学者依旧是社会学、哲学、法学等各门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大家,如马克斯·韦伯、奥登海默等人,同时,社会学、哲学、法学等学科本身之间关系密切,相互影响,一门学科的新进展会影响到其它学科的发展。

因此,学习法学,必须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有个宏观把握,起码对其它人文社会科学要有所涉猎,这样才能学好法学。

从星野英一教授的《私法中的人》和谢鸿飞的《民法中的“人”》两文,我均认识到这一点,两位作者在行文论述时运用了大量社会学、哲学方面的知识,如果对社会学、哲学等学科没有足够认识,很难读透全文。

法律 谚 语

法律 谚 语

法律谚语从规则中不能推论出何谓正义,相反,规则渊源于我们关于何谓正义的知识。

——【古罗马】(法学家)尤里乌斯·保罗法官所奉行的标准是:一致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而立法者所奉行的标准则是:公平分享、社会功利和平等分配。

——【英】保罗·A·弗罗因德只有当自由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自由才会占据优位之势。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法官应在其所有活动时,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这一点姑且不论,还应当认识到,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公平诚实,有助于司法界的团结。

——【美】马丁·阿斯潘《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

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宪政的思想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了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正义的实现。

——【中】范亚峰《正义:宪政制度的理念》必须说明什么是合于法本质,什么是悖于法本质的,不是美学而是伦理学,伦理学非但不否认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德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是万能的。

两者相得益彰,刚柔相济。

然德治在时间上总是先于法治的,所以,法治的源头在德治。

——【中】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

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

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

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

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

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

(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

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

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

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

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

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

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

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

从“伦理人”到“科学人”——以民法为例看近现代中国法律上的“人”的变迁

从“伦理人”到“科学人”——以民法为例看近现代中国法律上的“人”的变迁
律 上“ ” 人 的演进特征 。受 国外 学界 的影 响同时 也是 基于 中国法律 变迁 的实 际情 况 , 近年 来 , 国 内学者对法律 上 的 “ ” 人 的研 究也 日益 增 多 : 在
人 ” 生态 人 ” 转变 ; 在 社会 法 上 , 现 出 向“ 的 ④ 呈
从“ 原子化 的人 ” 向“ 团体 化 的人 ” 的转变 。 上
物的所有不鼓励 物 的流通 便是这 一特征 的最好
印证 。其次 , 伦 理人 ” 象 的前提 预设 是存 在 “ 形 所谓“ 理人 ” 是 指依 据道 德准 则来 规 范 伦 ,
自己行为 的人 , 里 的道德 不是 指规 则 或 制度 这 层面的公德 , 而是 指关乎私人 生 活操 守 的人 伦 ,
收 稿 日期 :0 1)—3; 订 日期 :0 10 -5。 2 1 52 修 4 2 1 -72
基金项 目: 徐州师 范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 目“ 近现代 中国法律上 的‘ ’ 人 的变迁 ” 0 X 2 ) (9 WB 4 。
作者简 介: 沈寨( 9 6 ) , 17 一 女 湖北荆 门人 ,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 山东 大学威海分 校法理学 博士研究 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 律方法 、 法
③ 谢鸿飞 : 现代 民法 中的‘ ” , 北大法律评论》 2 0 “ 人 ’《 , 2年第 2期。 0 ④ 何 晓榕 、 陈泉生 :从 ‘ “ 生态人 ’ 视角探视环境权理论 ” 《 ,福州 大学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 版) 2 0 年第 1 。 ( ,0 9 期 ⑤ 朱 晓晶 :社会法上 的人 ” 《 “ , 法学》 20 , 2年第 , 德国拉 德布鲁赫的《 法律上的人》 日本星野英一 的《 、 私法 上的人》 法 国福柯 的《 、 规训 与惩罚 》 等都对 法律上 人类形 象的变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 (1)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 (1)

《私法中的人》读书笔记曾煜海商1316 学号201321163044“人是一根有思想的苇草”人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的精神世界。

人追求的不单单是物质的满足,更是精神世界的富足。

正如文中所写到的,从古代至近代,各种科学都力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把握人,虽然他们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正确把握人,但却无法全面把握人。

而法律是与人息息相关。

就私法的本质而言,它调整的不是个人对国家的关系,更是人与人个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去懂得私法中的“人”的含义是十分有意义的。

在作者做了研究的一些限定之后,以下是我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对私法中的“人”的感悟。

(一)近代民法中的人—形式正义总的来说,民法本身就蕴含着正义,贯穿着社会正义的追求,但在19世纪这个政治上相对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宣传人由神创造、由基督拯救、因而在神面前的人是平等的宗教观等的背景下近代民法更多的是形式正义。

首先,近代民法的特色在于承认所有人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

这是一件西欧历史中划时代的重要事件,因为在古罗马古希腊,或是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等,人是有等级的,奴隶,农奴等社会底层的人是无法被称为“市民”之类的称呼,而近代私法至少做到了再法律上人人平等。

我认为,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到形式上的平等,是整个社会的一个莫大的进步。

若在“法律人格”上无法实现平等,那么更加无从谈起现实世界之间的人人平等。

此外,“法律人格”指不仅仅脱离了人的整体的人在法律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对于适用于作为私法上权利与主体的概念也是会得到承认的。

正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组织体,例如: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等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如各种学会、协会等将其抽象为一个法律资格“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被认为与自然人相同。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法律人格与人的关系的另一个层面,正如蔡勒所言“理性的存在,只有在决定自己的目的,并具有自发的予以实现的能力时,才能被称之为人格”,因此我们对建立在伦理性自由之上的对人的法律人格的承认也是十分重要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上传时间:2004-2-27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1]一、问题尽管这是一个宣告“人”已经“死亡”的讣告不胫而走的年代,尽管这是一个谈论任何有关“人”的题目都可能被讥为“宏大叙事”的年代,我依然相信“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仰赖一种法学理论,而任何法学理论又总是仰赖关于人的理论”。

[2]出于自身切肤的体验和学术兴趣,我仍将讨论在现代理性机制的典型代表之一的民法中,“人”是如何被安置,被想象的;现代“民法人”的焦虑和希望以及“民法人”的道德实践能力;“民法人”是如何呈现自身的;一个“理想”的“民法人”的面貌。

因为本文与坊间冠名为“民法上的人”的作品在主题上的差别,我在“人”字上加了引号。

为行文方便,我也使用“民法人”这一简称。

在开始讨论前,有如下问题需要交待:1、什么是现代民法?在其它学科中,“现代”往往被用来指经由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引发的特定政治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心性结构,其典型表现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个人主义。

在汉语语境中,“现代民法”是与近代民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民法学界的流行的主要原因,或许是近年来对日本民法学著作的移译以及梁慧星先生很有影响的论述。

[3]这些作品中所称的“近代”一词实际上相当于其它学科中的“现代”一词。

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在近代民法之外并不存在一个不同历史性形态的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只是在近代法的原理、原则上发展、修正的法。

[4]进一步说,在一个“后…...”的年代里,“现代民法”中的“现代”也具有后现代的某些质素。

[5]需要说明的是,“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对事实的描述,而是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或者说典型分析方法,它们超越了具体情形,是为了突出现象之间的关系和意义而采取的一种知识手段。

因此,我对现代民法的论述,很大程度上可能夸大了事实,将某些正在生成的东西固定化了。

2、本文的题目非常宽泛,即使按照一篇评论(comment)的风格来写,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我不得不限定本文的讨论范围:我将结合现代民法的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分析现代民法典经典文本、司法判决以及民法人的日常实践,但以话语实践为主。

[6]“人”仅指自然人,涉及到民法的领域主要是合同法,做这样限定的原因既在于某种价值关联(value-relevance)引发的兴趣和注意,更在于民法本身的堂奥博杂,对民法,套用一句老话,我还是“不得其门而入。

”3、在解释学上,解释者与文本之间的历史距离(甚至包括空间距离)使偏见合法化。

但是,因为我分析的时代是我正在经历的时代,所以我得出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是我个人的体验,进一步说,我分析的“人”可能只存在于这篇文章中或存在于某些话语实践中,而远远不是生活中的人,这也是我在“人”字上加引号的原因。

二、现代“民法人”的形象关于现代民法,我们不断听到关于契约“死亡”或“再生”(吉尔莫、内田贵)、侵权法的生存受到威胁(Fleming)、面临危机(Jolowicz)、没落(Jorgensen)的声音;[7]在价值层面上,学者将其归结为:具体人格登场,以实质正义为理念,社会妥当性为价值取向,以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原则受限制为基本模式。

[8]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型对应于自由主义国家向福利主义国家的过渡,其根本原因是要矫正自由主义之流弊,以确保人们一如继往地对制度保持忠诚和信仰,克服哈贝马斯所谓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背景下,“人”成了什么模样呢?1、“戴面具的人”与“穿衣服的人”我们知道,在传统民法中一直显现着一个标准人像,如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父”(近代大陆法基本上继承了这一传统),英美法中的“合理人”(a reasonable man)。

这个“人”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常人”,匈牙利数学家、统计学家凯特莱所谓的“平均人”,人的个性被夷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人都被“人格”占有,都戴着这张面具(Persona,这一词还有“位格”的神学意义),他是抽象的、无声的、作为“类”的人。

[9]这在现代民法中发生了变化,星野英一认为,与近代法中的“人”的“人格”相比,现代民法中的人是“具体的人”,是“弱而愚”的人,尤其是穷人以及轻率从事、意志薄弱的人。

[10]实际上,现代民法中“人”的人格在“抽象化”(“戴面具”)与“具体化”(“穿衣服”)之间徘徊。

“抽象人”向“具体人”的运动“具体人格”的登场是就合同法而言的。

在这一领域,甚至还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返祖现象”。

对此,里佩尔在《职业民法》一书中略带揶揄地说:“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进行论证而架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11]其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这突出地表现在孤立的个人与实力强大的组织之间。

这些被“穿上衣服”的人,一是被想象为弱者,需要法律扶助、关切的消费者和劳动者(此外还有小股东等)。

本世纪60年代,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情咨文后,消费者的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获得信息权和安全权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承认,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对消费者利益予以充分保护。

如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责任》;联合国颁发了消费者保护指南;欧共体43/13号有关消费者契约不公平条款之指令等等。

另一方面,随着劳动者地位的上升,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大为增加。

如日本战后为修正民法中有关雇佣契约的规定,特颁布了劳动基准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英国1959年修订了《工资委员会法》,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1961年修订《工厂法》,进一步改善了劳动条件。

通过Radcliffe V.Ribble(1939),Caswell v.Duffryn (1940)等案,[12]雇佣人的责任也进一步被强化。

另一种则是被法律想象为强者的人。

这首先是指大公司、大企业、企业集团。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功能替代物,[13]本身就是以自由和效率为核心理念设计的。

因为组织内部不是以契约关系而是以类似于行政命令、指导方式运作的,它减少了单个契约的谈判、履行的成本,以长期性、继续性、团体性契约代替了短期性、一次性、个别性契约,它在企业融资、风险分散方面有着巨大的功效,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司纷纷涌现。

而且,它还成了一个权力集装器。

加尔布雷西指出权力的三种来源是“人格、财产和组织”,而在现代社会中,组织是最重要的权力来源:“如果人们要行使某种权力,它就必须借助组织。

”[14]这类公司与个人的实力越来越悬殊,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赋予他们较以往更苛严的义务。

由此,消费者和劳动者这两类人的具体人格在法律上确立了:消费者和劳动者的特殊身份被法律认可,身份的法律意义凸显出来了。

民法人开始区分为消费者/生产者、劳动者/雇佣者的二元模式。

此外被想象为“强者”的一种人是专家。

在权威、偶像被不断颠覆的今天(想想“没有父亲的年代”这句话吧),新的权威却又不断被生产和制造出来。

这种权威是抽象的知识系统和专业技术而不是具体的人。

正如吉登斯所说,现代人生活在专家知识和抽象系统(abstract system)里[15]。

在这种情况下,现代民法相应地强调这种知识与技术的担负者——专家的特殊责任,如在侵权行为中,对专家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要求比一般人要高。

[16]而且,不仅自然人,而且法人也被想象为有强者与弱者之分,这集中体现在现代反垄断法上。

[17]如美国、日本对垄断结构所作的控制,依这两国的法律,组织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必须解散或分立。

[18]虽然在美国因受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强烈影响,实际发生的案例并不多,在日本也基本上没有出现过这类案例,但是,这种严苛的立法仍反映了立法者对大组织的恐惧和对法人之间力量强弱的想象。

从“具体人”向“抽象人”的运动在近代民法中,性别被赋予法律意义,妇女还没取得和男子相同的法律地位,两者的权利能力差别很大,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规定。

但在现代民法中,民法中最大的身份问题——性别问题逐渐消弥,性别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了。

如德国1949年联邦基本法废除了一切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1957年颁布了《男女同权法》、1969年颁布了《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法律》;1947年日本新宪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这些基本法的变化迅速体现在民法中,如日本80年代修订时民法,特增设关于法律应按男女平等的原则进行法律解释的规定;德国大幅度修改了民法典中男女不平等条款。

另一方面,随着人的商化,“民法人”与“商法人”的区分也逐渐消失,商人与非商人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差别已不大(当然并不是完全没有差别)。

民法人的抽象性还表现在相互的关系中。

在契约中,人丧失了传统的身份和自我认同的依据,与其说他与具体的张三李四打交道,不如说他在与制度化的角色打交道,相对人是谁不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交易本身。

不仅人如此,而且权利,尤其是所有权也变得抽象起来,这在电子交易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这种场合,金钱已不再以客观物质的面目出现,而只是一个符号,一串数字。

因此,所有权本身也观念化、象征化了,社会生活也由静态的物权生活转向了动态的债权生活,正如我妻荣所称,债权法已经取得了“优越地位”。

[19]2、非“主体”的主体上面的第一个“主体”指哲学上的主体,第二个指法律主体。

众所周知,近代民法人是一个启蒙时代的理想人。

他获得主体地位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他的理智和思考能力,正因为此, 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其精髓是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

民法人赖以确证自我的依据也在于他的自由意志,即“我思故我在”,这种法律主体是建立在哲学主体的基础上的。

对现代民法,学者则普遍认为,主体的自由衰落了,这既表现在对所有权行使、契约自由的限制上,[20]也表现在过错责任日渐枯萎。

由此,民法人传统的自我认同感减退了,极而言之,法律主体与哲学主体分家了。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缔约的强迫性的论述已为我国熟知。

后来马克斯•韦伯也指出,在形式理性法律下同样存在法律的压迫。

他已经注意到“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缔约权力格局,并指出:“契约自由的结果首先是提供这种机会,即通过在市场上巧妙地运用财产所有权,从而在不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利用这些资源,以取得对他人的权力”[21]。

这种不平等关系在现代社会进一步加深了。

现代民法通过矫正契约自由的流弊积极回应这一挑战。

但是,从法律上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公司而言的,消费者、劳动者(甚至一般的小公司)则仅存在事实上的缔约不自由,而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自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