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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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载运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 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及其复印件 ;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对违反申报规定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以及载运危险 货物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港口等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 罚办法。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危险货 物港口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适用对象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 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其有关单位 和人员,规定中所述的“危险货物”系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Ⅰ、附 则Ⅱ、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 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管理
范小建 2012年8月 岳阳
内容概要
船载危货申报的发展及作用 船载危货申报的相关依据 申报的种类及申报注意事项 船载危货申报的现场监督检查 申报员的管理
申报审核制度的发展及作用
危险货物申报起源于1953年 危险货物申报确立于1960年 危险货物申报恢复于1982年 危险货物申报规范于1994年 危险货物申报明确于2004年 危险货物申报发展于2006年
为做好监装监卸工作,交通部明确载运危 险货物的船舶要向港务监督和港口商务部 门办理危险货物准装单。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港务监督中止了 该项业务工作。
危险货物申报的恢复
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 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 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 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交通部于1981年10月29 日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二十八条),并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危险货物申报的明确
2003年11月30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号令”)明确 危险货物申报为行政审批事项,是海事行 政许可的一项。10号令第四章申报管理详细 规定了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要求。
船载危货申报的作用
1、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 对进、出港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申 报手续,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的一项 行政许可行为,也是海事管理机构危险品 与防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 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 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 公约、规则。
*检查和查处违法运输、违法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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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制度的依据
为保障港口设施、船舶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我国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制 度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2、有效落实监管的必要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许可以及现场 监督检查达到以下监管目的:
*监督船舶、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设施)的安全 适航、适运、适装状况。
*使各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并在 船舶积载、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防污 染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船舶载 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执行。对内贸危险 货物申报的适用范围而言,内贸危险货物系指 GB12268中的危险货物以及散装油类、散装液 态化学品和液化气。
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暨许可审查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
同时,交通部宣布为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 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 指导和管理,自1982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 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由港务监督进行审核办理。
危险货物申报的规范
• 1993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 督局颁布了《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 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宣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单》代替《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准单》, 以《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代替《危 险货物申报单》,并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 容、附送资料、审批时限作出了规定。
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
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 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 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 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危险货物申报的起源
1953年,毛泽东主席视察天津港,新中国全 新的航政监管机构——港务监督正式成立。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 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开始 要求船舶向港务监督报告危险货物装载情 况。
危险货物申报的确立
1960年,为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 理,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实施监装监卸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 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 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 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 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