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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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一)放射性物质(二)感染性物质(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五)散装液体化学品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 2009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遵守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和分级监管措施,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章单位备案登记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2、船舶防污染证书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船舶[2007]5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施行。

现结合辖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备案制度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分别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向有管辖权的海事处提交备案资料,海事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支海事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008年7月1日前,各分支海事局应完成本辖区备案工作,备案时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初次评定信誉类别,备案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见附件一《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一览表》)。

二、规范申报诚信管理,建立诚信管理档案(一)各分支海事局、海事处应分级建立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诚信管理档案。

现场执法发现存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书面报告分支海事局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备查,为信誉类别评定提供依据。

(二)实行信誉分类公示制度。

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信誉类别评定和调整,所评定或调整的信誉类别以及申报人员与装箱人员违章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在长江海事网站对外公示。

同时,分支海事局还应书面告知备案单位,通知相关海事处、执法大队实施分类管理。

(三)每年1月31日前各分支海事局应将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扣(加)分情况报长江海事局(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三、便民利民,认真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各海事机构应创造条件按《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船载危险货物远程申报正式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B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开箱检查率由各分支海事局确定,但不得低于2%;危险货物装卸现场检查率不得低于30%。

C类单位严格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统一扣(加)分值,合理评定和调整信誉类别(一)申报单位扣分1、申报人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每次扣10分;2、未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每次扣10分;3、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涉及谎报、瞒报危险货物案件的,每次扣30分;4、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每次扣20分;5、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每次扣10分;6、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每次扣20分。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霖来源:《中国水运》2015年第11期摘要:本文对我国海事部门实施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并通过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法律体系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

多年以来,海事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其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抓手。

为了保障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海事部门对配套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但在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显得相对滞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用的充分发挥。

有关申报管理的法律体系概述目前,我国针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经修订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该项行政许可名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包括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两种情况。

遵循这样的划分原则,设立该许可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危险货物作为调整对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内河条例》;另一类以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为调整对象,主要是《海环法》和《防污条例》;《危化条例》则相对特殊,只针对危险化学品。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修订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

船载危货申报管理

船载危货申报管理

2、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申报单证的填写 内容及其他所需单证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应填写发货人/ 承运人或代理人名称、货物种类(散装油类、 液态化学品、液化气)、船名/航次、装/卸货 港、货物正确技术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 货物类别。申报人应签名、填写申报员证书编 号、填报日期及紧急联系通信方式等,盖申报 单位章。
船舶或者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出港口之 前提前24小时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以及相关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 船舶方可进、出港口。申报单一式三份,主管 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1、包装/固体散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填写内容及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应填写船名、 国籍或船籍港、航次、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 装/卸货港、作业泊位和预计作业时间、所装/ 卸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 类别/性质、货物装运形式(包件、集装箱、罐 柜、散装)、总重量等,装运包装危险货物还 应填写包装类型、包件件数、装载位置,集装 箱箱数等内容,并提供危险货物载货清单。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的应提交由船舶检验机构 出具的《液体罐柜合格检验证书》;
使用压力容器装运的应提交由压力容器检验部 门或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 安全性能检验证书》;
装载放射性物质和物品的应提交由卫生检疫部 门或放射性剂量检验机关签发的《放射性货物 剂量证明》;
托运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 证明》;
1包装固体散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填写内容及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应填写船名国籍或船籍港航次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装卸货港作业泊位和预计作业时间所装卸货物的正确技术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类别性质货物装运形式包件集装箱罐柜散装总重量等装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填写包装类型包件件数装载位置集装箱箱数等内容并提供危险货物载货清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1

申报/审批要点和注意




1、审核同意后,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上“主管机关签证栏”里签注审批意见和日期, 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定期申报的,应注 明批准的期限。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 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用 作归档。 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 安全适运申报单》填写应当规范、完整。 4、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时,应同时审 核货物适运、船舶适装、码头适靠三方面。

适用对象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 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其有关单位 和人员,规定中所述的“危险货物”系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Ⅰ、附 则Ⅱ、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 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船舶载 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执行。对内贸危险 货物申报的适用范围而言,内贸危险货物系指 GB12268中的危险货物以及散装油类、散装液 态化学品和液化气。
*监督船舶、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设施)的安全 适航、适运、适装状况。 *使各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并在 船舶积载、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防污 染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 公约、规则。 *检查和查处违法运输、违法作业行为。

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暨许可审查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 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 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 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 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 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和整理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和整理

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和整理针对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方便申报人了解申报的要求、流程,及违反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规定的法律后果,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一摘录和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1号令)有关条款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7号令)有关条款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危险货物的装卸与运输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与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三、船舶航行证明1. 危险货物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证明。

2. 船舶航行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

3. 船舶航行证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危险货物装卸作业1.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2. 装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牌,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4.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五、船舶运输过程监管1.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特殊的货物运输设备。

2. 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3. 船舶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进行航行。

5.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不得违章驾驶。

六、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2. 船舶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3. 船舶事故后,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后果的控制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七、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八、监督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颁布文号:海船舶[2007]531号发布机构: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信誉类别评定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申报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情况报告;(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六)装箱员持证情况;(七)安全诚信承诺。

山东海事局船舶运危险货物申报

山东海事局船舶运危险货物申报

山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运输,规范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山东海事局辖区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通过山东海事局辖区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以下简称“装箱员”)的管理。

3.职责3.1 山东海事局主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装箱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2 山东海事局下属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公布申报单位备案情况与诚信等级评定情况;3.3 各分支机构下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申报员和装箱员的诚信管理现场监督、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反馈记分管理情况。

4.工作原则4.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5.工作程序5.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备案5.1.1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

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加强对申报员和装箱员的管理,并对其具体申报和装箱现场检查行为负责。

5.1.2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5.1.2.1 备案情况报告(见附录1);5.1.2.2 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3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4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与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原件一致的复印件;5.1.2.5 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5.1.2.6 申报员持证情况;5.1.2.7 安全诚信承诺。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在广袤的海洋上,船舶作为重要的运输工具,承担着各类货物的运输任务。

其中,危险货物的载运更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风险性的工作。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科学、严格且合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常见的危险货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要具备一系列的硬件条件。

船舶本身的结构、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例如,船舶的货舱、管道、阀门等应当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以防止危险货物泄漏。

同时,船舶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防污染等设备和器材,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于船员来说,他们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直接操作者,其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

船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熟悉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航行过程中,船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值班瞭望,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和船舶的运行情况。

在危险货物的装载环节,更是有着严格的要求。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危险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包装、危险特性等。

承运人则应当根据这些信息,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位置,确保货物的装载平衡、稳固,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同时,在装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作业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因环境因素引发危险。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长要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的气象、海况等条件,制定合理的航行计划。

要避开恶劣天气和敏感区域,保持适当的航速和航向。

同时,要加强与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等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的安全信息和指令。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

第四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
2023/9/11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等
2023/9/11
1.通航安全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选择: ① 符合安全的区域; ② 顾及他船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安全,防止污染; ③ 通过狭水道、气候恶劣条件,应加强瞭望,谨慎操作,
移动罐柜,经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 盛装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除采取足够措施 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23/9/11
2.船舶与设备要求
① 编制应急预案、溢油应急计划; ② 配备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③ 强制保险,取得保险文件或财务担保证明。
2023/9/11
3.船舶作业
一、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考点) 二、 船舶管理(考点) 三、申报管理 四、人员管理(考点)
2023/9/11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 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 特性,在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 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不适航;交通部不允许的情形;港口本身问题,等。 ③ 驶向我国领海均需报告;挂靠中国港口。则办理申
报手续。
2023/9/11
人员管理
① 船员:持有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熟悉 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② 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经过特殊培训,获 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③ 申报手续人员:熟悉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2023/9/11
1.申报手续
① 提前24小时申报; ②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船舶可办理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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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监装监卸工作,交通部明确载运危 险货物的船舶要向港务监督和港口商务部 门办理危险货物准装单。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港务监督中止了 该项业务工作。
危险货物申报的恢复
遵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加强法制,加强对船舶 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灾 害性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 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交通部于1981年10月29 日颁布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二十八条),并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管理
范小建 2012年8月 岳阳
内容概要
船载危货申报的发展及作用 船载危货申报的相关依据 申报的种类及申报注意事项 船载危货申报的现场监督检查 申报员的管理
申报审核制度的发展及作用
危险货物申报起源于1953年 危险货物申报确立于1960年 危险货物申报恢复于1982年 危险货物申报规范于1994年 危险货物申报明确于2004年 危险货物申报发展于2006年
对违反申报规定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以及载运危险 货物船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港口等违规行为明确了货 物港口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适用对象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 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其有关单位 和人员,规定中所述的“危险货物”系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Ⅰ、附 则Ⅱ、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 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 公约、规则。
*检查和查处违法运输、违法作业行为。
申报审核制度的依据
为保障港口设施、船舶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我国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报制 度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6、载运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 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 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及其复印件 ;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危险货物申报的起源
1953年,毛泽东主席视察天津港,新中国全 新的航政监管机构——港务监督正式成立。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 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开始 要求船舶向港务监督报告危险货物装载情 况。
危险货物申报的确立
1960年,为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 理,港务监督开始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实施监装监卸监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 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 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 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 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 报告;
危险货物申报的明确
2003年11月30日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号令”)明确 危险货物申报为行政审批事项,是海事行 政许可的一项。10号令第四章申报管理详细 规定了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要求。
船载危货申报的作用
1、国家规定的许可项目: 对进、出港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申 报手续,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的一项 行政许可行为,也是海事管理机构危险品 与防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 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 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交通部宣布为统一掌握和控制船舶在港 口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的情况,加强现场监督、 指导和管理,自1982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 恢复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由港务监督进行审核办理。
危险货物申报的规范
• 1993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 督局颁布了《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 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宣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单》代替《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准单》, 以《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代替《危 险货物申报单》,并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 容、附送资料、审批时限作出了规定。
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
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 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 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 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2、有效落实监管的必要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许可以及现场 监督检查达到以下监管目的:
*监督船舶、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泊位、设施)的安全 适航、适运、适装状况。
*使各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特性,并在 船舶积载、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和防污 染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的申报,参照《船舶载 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执行。对内贸危险 货物申报的适用范围而言,内贸危险货物系指 GB12268中的危险货物以及散装油类、散装液 态化学品和液化气。
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暨许可审查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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