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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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92号发布时间: /9/10 15:00:51 访问次数: 24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经2016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室资源,切实保障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教室(研究生教学专用教室除外)统一由教务处调配使用,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制图教室、设计教室等。

无教务处出具的教室使用通知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班级、社团等)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三条所有教室优先保证本校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考试、自习使用。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满足部分学生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上课,不得擅自调整。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教室占用或改作他用。

若造成课桌椅及其它设施损失的,必须在限期内按原教室规格修复。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课计划外使用教室,必须先向教务处申请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未办理手续擅用的,一经发现,即暂停该单位当学期借用教室的资格。

第六条教师上课临时需用教室,可由教师本人直接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需利用教室开会或组织学术讲座等,应事先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每周日晚上学院晚点名教室由教务处和学工部统筹安排,不单独办理借用。

第九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社团、协会及学生班级在教室开展集体活动,只能利用周五晚上、周六全天、周日白天进行,且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手续。

学生活动不得跨教学周借用教室。

活动组织者应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学工部、校团委或各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学校只在指定时间段提供部分多媒体教室供学生活动使用。

活动由学工部负责审核,并在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2021年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2021年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学生发展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和教务处关于“2021年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我院定于2020年4月12日至5月24日,对2019级、2020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展转专业工作。

为做好转专业工作,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成立2021年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一、成立理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其组成如下:组长:何朗副组长:胡广华、项凡(纪委书记)成员:方玺、胡昌奎、周锡龙、石雨、尹敏、胡创二、转专业的对象及各专业可转入学生数三、申请转专业条件1.2019级、2020级未转过专业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条件1:学生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条件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条件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2.2019级以前的学生和已有过转专业记录的学生,只有满足条件2或条件3,才允许申请转专业。

3.以条件2或条件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或限制转专业(一)不予转专业的1.定向培养的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3.已有转学经历者。

(二)限制转专业的4.不接收以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学生、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学生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和艾克斯马赛学院学生;5.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2018级及之前的学生,自主招生A类计划考生原则上仅能在材料类所含专业范围内提出调整专业申请,B类计划考生原则上仅能在当年B类计划所属专业范围内提出调整专业申请,C类计划(工商管理创业试点班)考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就读;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2019级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当年非自主招生专业学习。

2012-12-13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12-12-13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一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2.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2.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4.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5.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6.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

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

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

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2.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从学生进校后第四学期开始,到学生进校后第八学期为止。

3.修读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

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考两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5日之内完成试卷(论文)评阅并在网上录入成绩。

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一、登录教务系统任课教师首次登录教务系统须绑定手机号码,若需修改已绑定的手机号码,则需到所在学院教学办重置密码后再绑定新号码。

二、下载选课名单登分名单以选课名单为准,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试(考核)前进入“学分制选课系统”下载选课名单。

学生未选课,自行参加考试(考核)的成绩无效。

三、获取登分密码每学期的登分密码均不同,任课教师可进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密码,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学办查询。

四、设置成绩比例和记分制在录入成绩前必须先点击“登分设置”按钮,选择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和记分制,相应的规定如下:成绩比例:各项成绩比例总和为100%。

若有多项成绩,须先设置各项成绩所占的比例,再将各项成绩录入到相应列中,总评成绩由系统计算生成。

(例如: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在登分时,应先将“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设置为20%和80%。

)若只有1项成绩,则须将“期末成绩”比例设为100%,相应成绩录入到“期末成绩”列。

(例如:课程考核仅为实验时,应将实验成绩录入到“期末成绩”列中,否则,成绩单中不能生成统计。

)记分制: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实践环节(例如: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

五、录入成绩登分系统提供屏幕输入和模板导入两种成绩录入方式,采用模板导入方式较为便捷。

模板导入的操作步骤为:进入登分界面后,先导出excel登分模板,将学生成绩填入登分模板中,检查无误后再将填好的excel文件导入登分系统。

在标注学生成绩的考试状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a)学生申请缓考并被批准后,登分系统自动生成“缓考”状态标识,教师登分时不能更改。

b)学生已选课但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考试状态按“缺考”标注。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的管理办法
校教务字[200838]号
一、总则
为规范本科课程学分替换,加强本科课程学分管理,保证学分替换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二、校内转专业学生学分替换原则
对于校内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替换原则:作为替换学分的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性质、学时、学分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的要求,学分按照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学分计算。

三、采用不同培养模式的学生学分替换原则
对于拟与外单位或外校进行联合培养,采用“1+2+1”、“2+2”、“3+1”等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由相关学院提出修改培养模式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非本校修习课程与本校相关课程的学分替换:
在外单位、外校修习相关课程的成绩由修习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认定,并由对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公章,方可作为替换我校课程学分的成绩依据。

作为替换学分的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其学科层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程类别等不能低于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要求,学分按照现修专业被替换课程学分计算。

四、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程序
各学院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课程学分替换,经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认定,并由其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生效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2008年3月11日。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

纪律处分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对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对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留校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违法言论或信息,煽动闹事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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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

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减1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2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计起。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考勤1.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2.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八条纪律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

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九条课程分类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2.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学分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

培养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3.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程分程分课学绩点课学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根据课程考核成绩确定,具体折算标准如下:注:(1)学生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按“1.0”折算;(2)学生考核合格、再次重修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奖学金时,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合格成绩折算;在申请学位、办理出国成绩单时,课程绩点按最优成绩折算。

第六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第十一条课程考核1.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办理了选课手续、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退选或者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

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

3.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4.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60分(及格或者合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

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百分制换算为二级制:60-100,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二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50。

5.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6.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二条缓考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2.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核实。

3.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录入成绩,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如对自已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3.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参加了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优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历次考核(包括补考、重修)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归入学校档案。

缓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

第七章课程修读、免听、免修第十四条课程修读1.学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及自身情况,办理相应的选课手续后进行课程的修读。

2.学生可选择修读高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含课外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

4.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准入制度。

学生所修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学分,方允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十五条免听1.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上一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听。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免修1.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修。

2.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3.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

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进行。

5.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补考、重修、辅修第十七条补考1.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可补考一次,实践性教学环节只能重修。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①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②无故旷考的课程;③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等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3.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重修1.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该课程。

2.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3.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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