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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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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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婚姻家庭咨询基础知识重点笔记

婚姻家庭咨询基础知识重点笔记

婚姻家庭咨询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一章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能够调节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二、职业道德的6个特点:1、鲜明的行业性;2、适用的有限性;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4、严格的纪律性;5、相对继承性;6、利益相关性。

它具有导向、规范、整合、激励四个基本功能。

它具有有利于提高从业者的社会道德水平和有利于完善从业者人格的社会功能。

三、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道德守则包括6方面:1、尊重服务对象、满足服务需求;2、保护个人隐私、严守咨询秘密;3、坚持诚实守信、禁止滥用信用;4、语言举止文明、素质能力相宜;5、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6、弘扬家庭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四、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建设的基本规范:1、尊老爱幼;2、男女平等;3、夫妻和睦;4、邻里互助;5、勤俭持家。

第二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一、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重点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二、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对婚姻家庭应该做狭义的了解:婚姻家庭是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

三、婚姻家庭的三个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2、组织经济生活;3、教育。

△四、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生活的7个主流特征:1、婚姻自由程度越来越高;2、择偶观念越来越个性或多样化;3、正确评价离婚率的不断上升;4、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大大提高;5、家庭教育受到普遍重视;6、物质生活的提高与结婚消费的上升;7、丰富多彩的家庭建设活动形成规模。

△五、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生活中的6个主要问题1、不健康的择偶观依然存在;2、婚前和婚外性行为呈上升趋势;3、婚姻质量有待提高;4、离婚带来某些社会问题;5、非婚生子女相应增加;6、独生子女问题。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民法典笔记摘抄

民法典笔记摘抄

民法典笔记摘抄
1.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六个部分,共计1260条。

2. 民法典总则明确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格尊重、合意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善意原则等。

3. 物权部分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获取和转让的方式、物权的保护等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4.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撤销等内容,重点涉及了网络交易、平行进口汽车等新兴领域的合同规制。

5. 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赔偿等内容,充分考虑了网络侵权和环保领域的特殊情况。

6. 婚姻家庭部分以平等协商、爱情自由、婚姻保障为原则,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内容,适应了时代的发展。

7. 继承部分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关系、继承人的顺序、遗嘱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内容,为遗产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权威依据。

8. 民法典的制定,旨在弘扬法治精神,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民法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
婚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对婚姻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这里,我们将对民法中有关婚姻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婚姻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家庭的稳定、和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
家庭的和睦。

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我国民法中,《婚姻法》作为专门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做出了明确
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年满法定婚龄、无近亲属关系等。

此外,婚姻的程
序包括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等,需要依法办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婚
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扶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而且,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珍视婚姻的原则,不得有重婚、虐
待家庭成员等行为。

此外,对于婚姻关系维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解除,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根据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出现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可以依法离婚。

离婚的程序、协议、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同时,在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问题,也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民法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定。

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
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乡土中国》每章(1~14章)概括笔记

乡土中国》每章(1~14章)概括笔记

乡土中国》每章(1~14章)概括笔记XXX《乡土中国》中探讨了中国最基层的乡土社会,这个社会究竟是什么样的?他并不是对一个具体的基层社会进行纪实描写,而是从这些社会中提炼出一些概念来组成一个乡土文化,这种文化在支配着乡土社会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乡土本色:礼俗社会”中,XXX提到中国有99.9%的历史都处在农业社会,因此我们惯受到土地的影响,不爱迁徙。

农业活动可以由一个人完成,不需要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因此美国乡下一户人家自成一个单位,很少有邻舍。

但在中国,农民有聚村而居的惯,除了安全和合作兴修水利的需要,最大的原因是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的积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村都是同姓的原因。

中国社会是具有乡土性的,土地在这里被定义为重要因素,人与空间上不流动,村雨村之间往来很少,孤立、隔膜多。

因此,乡土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交流并不是基于“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一种行为规范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

乡土社会逐渐演化成一种礼俗社会,是异于西方的法理社会。

农人固守土地而居,形成“熟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因“熟悉”而成“俗”,常“”之。

这些“俗”因为熟悉和信任而毋需以契约而固化,于是形成所谓的乡土本色:一个礼俗社会。

在乡土社会中,规矩是“”出来的礼俗,是从熟悉到信任的过程。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

在社会学中,有两种社会: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

礼俗社会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有机的团结;而法理社会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机械的团结。

第二章:文字下乡:乡土人际交流的直接性在城市主导的语境下,我们经常嘲笑乡下人“愚昧”,比如他们在马路上听到汽车喇叭声会显得手忙脚乱。

然而,这只是知识问题,而不是智力问题。

如果我们这样嘲笑乡下人,那么他们同样可以嘲笑城市人在看到狗叫时变得像“白痴”一样。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完整版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完整版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完整版常见的口头禅。

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基于亲戚关系、邻里关系、同乡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是非常紧密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割舍的。

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人际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种社会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说过于封闭、保守,难以接受外来文化等等。

在乡土社会中,宗族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宗族是由同一个祖先而来的人组成的,他们有着相同的姓氏、家族传统和文化。

宗族关系在乡土社会中是非常紧密的,它不仅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他的婚姻、职业和生活方式等等。

同时,宗族关系也是乡土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可以限制个人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乡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勤劳。

乡土文化不仅包括物质文化,还包括精神文化。

乡土文化中的许多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对于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说,勤俭节约、尊老爱幼、团结友爱等等,这些都是乡土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念。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和传承乡土文化,让它在现代社会中发扬光大。

现代社会存在的问题源于其由陌生人组成,个人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因此需要借助合同和法律来保障交易和行为。

而乡土社会的信任是基于熟悉和规矩,而非契约精神。

然而,乡土文化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而且也受到了以城市为主导的语境下的批判。

在以城市为主导的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嘲笑乡下人的“愚昧”,比如在马路上听到汽车喇叭声时显得手忙脚乱。

然而,这只是知识问题,而非智力问题。

如果这种嘲笑成立,那么乡下人同样可以嘲笑城市人在看到狗吠时变得像“白痴”一样。

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乡下人有研究的能力,只是他们没有像城市人一样的识字需求。

文字虽然是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好的交流工具。

文字的发展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传情达意,因为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当面交流不太可能。

但是,文字容易因为词不达意而引起误会,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文法和用词。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0)第十章扶养扶养关系的特点: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婚姻法》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应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层次;关于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祖孙间的扶养义务及子女在必然条件下赡养父母的义务则应属于一般扶助义务。

所谓生活保持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则是必然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必然条件下按照其承受能力而依法负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我国现行扶养制度,集中反映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二是父母子女间扶养;3、祖孙间的扶养;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5、相关亲属之间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扶养义务的消灭:1、当事人死亡;2、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3、扶养要件消灭。

第十一章监护监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监护是为庇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庇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庇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和种类:一、法定监护,是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二、指定监护,指按照法院或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庇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庇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 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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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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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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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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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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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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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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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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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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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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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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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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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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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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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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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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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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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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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 条
第四部分 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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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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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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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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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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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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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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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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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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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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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条
03
第二十五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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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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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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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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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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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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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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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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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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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 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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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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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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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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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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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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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 条
01
第四十五 条
Hale Waihona Puke 02第四十六 条03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民法是一个社会必需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集合。

民法包含各个方面的内容,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等。

下面是民法笔记大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其生存及其交往。

这种权利是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生命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2.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行动、驻留、交往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范围。

3. 健康权健康权是个人在保护其身体健康方面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个人在饮食、服用药品、进行医疗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4.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其名誉的保护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对于他人伤害个人名誉的行为的追究,以及对于自己名誉的合法维护权利。

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在所有和支配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可以包括地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1. 地产2. 动产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指家庭生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

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成分之一,是社会中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要平衡点。

1. 婚姻婚姻是由男女自由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缔结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具有有意义的意义和法律意义。

2. 家庭家庭是指由一对或多对夫妻和其子女所组成的基本社会单位。

家庭的构成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

家庭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继承继承是指在遗产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过程。

遗产包括所有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和遗产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遗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合法地获得遗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 遗嘱遗嘱是在生前对于遗产分配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

遗嘱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自考法律专业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00696)-随堂测验1-19--电大一体化平台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学(00696)-随堂测验1-19--电大一体化平台参考资料

电大一体化平台-婚姻家庭法学(00696)-随堂测试19-参考资料请认真阅读一下说明然后下载本文档的说明: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电大一体化平台-婚姻家庭法学(00696)-随堂测试1-辅导资料一、单选题(共2题,共40分)1、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学习平台是()。

A : 新疆电大一体化在线学习平台B : 国开学习网C : 新疆电大在线D : 国开数字图书馆参考答案是:A2、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共包括()章的学习内容。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共包括()章的学习内容。

A : 8B : 9C : 10D : 11参考答案是:C二、多选题(共2题,共40分)1、要想学好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可以采取的学习方法有()。

A : 认真阅读教材B : 科学做好读书笔记C : 积极参与在线互动D : 独立完成课后测验E : 充分利用在线学习资源参考答案是: A B C D E2、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基本学习任务包括()。

A : 在线学习视频课B : 完成在线课后随堂测试C : 完成在线四次作业D : 参加期末测试参考答案是: A B C三、判断题(共1题,共20分)1、只要看完在线视频,做完课后随堂测试,就可以取得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学分。

A : 对B : 错参考答案是:B电大一体化平台-婚姻家庭法学(00696)-随堂测试2-辅导资料一、单选题(共2题,共40分)1、我国《民法典》颁布以前的婚姻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A : 1950年5月1日B : 1980年9月10日C : 2001年4月28日D : 1980年5月1日参考答案是:B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

A : 自然属性B : 社会属性C :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D : 人口的再生产参考答案是:B二、多选题(共2题,共40分)1、下列哪些属于婚姻法的特征( )。

A : 婚姻自由B : 男女平等C : 适用的普遍性D : 明显的伦理性参考答案是: C D2、当前,我国的家庭职能主要有()。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第1章结婚与离婚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1)以夫妻民意共同生活(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2.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额,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③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无效婚姻的补正满足以下条件时,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原配偶死亡)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三)无效婚姻的宣告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为最后期限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不得撤诉(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单独审理(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自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三、可撤销的婚姻1.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3.撤销权人: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4.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5.撤销的法律效果:与无效婚姻相同四、诉讼离婚(一)不得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的起诉离婚。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

《乡土中国》1-14章读书笔记第1章:中国社会是具有乡土性的,作者在这里定义了土地的重要性,我们以农业为生。

人与空间上不流动;村雨村之间往来很少、孤立、隔膜多。

因此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交流并不是基于“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一种行为规范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

第2章:在以城市为主导的语境下,我们会嘲笑乡下人是“愚”的,比如乡下人在马路上听见背后汽车的喇叭声显得手忙脚乱。

乡下人没有见过城里的世面,不明白怎么应付汽车,但这只是知识问题,并不是智力问题。

如果这样的嘲笑成立,那乡下人同样可以嘲笑城市人。

第3章:人和其他动物的区别在于他的学习能力。

他可以学会不受生理反应的控制。

所谓学习,就是在人出生后,建立一种行为模式,改变本能方式的过程。

学习的方法是“学习”。

学习是指一次又一次地做事,使一个人习惯于一种新的做事方式。

学习就是打破个人知识的现在和过去的鸿沟,现在和过去的桥梁是记忆。

第4章:在很多人眼里,乡巴佬最大的问题就是“隐私”,比如“自己门前扫雪,不为别人的房子霜冻担心”;爱占小便宜,不为别人的事操心,现在屡遭诟病的腐败问题可以归结为“隐私”。

第5章:道德是指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这一章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群体道德和私人道德。

费劳把西方社会称为群体模式,把中国传统社会称为差异秩序模式。

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念。

第6章:家庭的概念在人类学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是由父母和孩子组成的出生社区。

亲子(Parent-child)指的是它的结构,生殖指的是它的功能。

从生育的角度看,抚养孩子的目标终将结束,家庭的功能是暂时的,而国家和学校的社会功能是长期的。

第7章:情绪是一种刺激性反应,一种心理紧张,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兴奋。

如果刺激和反应之间的关系通过不断的重复而变得固定,那么身体就不会有紧张。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感情是破坏性的、创造性的。

感情往往发生在尝试新的反应和阻碍旧的反应。

感情的发生会改变原来的关系。

婚姻法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知识点总结一、婚姻的基本概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家庭、性别、财产、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是对婚姻关系产生、变更、解除以及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

二、结婚条件1. 婚姻年龄:男女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分别为22周岁和20周岁;2. 婚姻自愿:是指结婚双方必须自愿进行结婚登记;3. 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和同辈的亲属之间不得结婚;4. 单身身份:未终止前一婚姻关系的。

三、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结婚登记应当由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

同时,婚姻登记应当遵守法定流程,并经过审查和确认后予以登记。

结婚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成婚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四、婚姻的财产制度婚姻的财产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独立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与婚姻关系无关。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五、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理程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以及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具有体育伤害、生理伤害、精神伤害和其他伤害行为。

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应当秉持“避免伤害,保护受害者,制裁施暴者”的原则。

任何家庭成员均有权力要求获得司法保护和救助。

六、离婚与财产分割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经过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问题。

简单的离婚,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及由双方决定离婚协议的约定,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再婚问题离婚后的再婚有一定的限制。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取⽽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民⾂服; 在适⽤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味⽤严刑峻罚来迫使⾂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上下⽗⼦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活,从⽽达到⼀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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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笔记1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与社会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

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

(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

(3)文化教育功能。

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

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

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

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普那路亚群婚是仍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6、对偶婚:对偶婚是人类社会在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进化过程中,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国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主要是选择和名词)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

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

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

宗法伦理观念试婚礼为诸礼之本。

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为其主要内容的。

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里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竹筏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

汉律、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

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

北周律分列《婚姻》、《户禁》两篇。

唐律以《户婚》为第四篇,46条(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

2、古罗马亲属法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设有婚约,婚姻有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和万民法婚姻(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两种。

市民法婚姻结婚方式有三种: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

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姻则是以一定实施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

万民法婚姻则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以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

婚姻的终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帝国时代废除);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协议离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片意离婚)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里普里安法典》等)、寺院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宗教大会决议和教皇颁行的教令集等)和罗马法。

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洗礼等;在形式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

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离婚主义,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别居制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

4、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上分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构成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设专篇。

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来说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父权本位、歧视非婚生子)。

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

在夫妻关系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并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是大陆法系中具代表性的立法。

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发电中独立成篇,该篇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明细的规定。

同《法国民法典》相比,在结婚、离婚、已婚妇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进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规定受封建传统的影响。

亲属编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理发技术也更为成熟,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

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历史传统,虽然也受罗马法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明显。

自中世纪以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后来才更多低采取了成文法形式,颁布了若干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单行法。

20世纪以来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如收养、离婚、夫妻财产等方面。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一是依各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成立的宗教婚。

美国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

婚姻的解除各州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17年12月颁行《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和《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棒形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

在苏联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

二战后,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68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

苏解体后,俄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不再适用原纲要及法典。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发)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以德国、日本民法典为蓝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残余。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旧的、封建的色彩。

2、1930年颁布的《闽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

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其重要特色。

婚姻登记制度源自于苏区时代,虽然在内容上有其局限性,某些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实施时间也不长,但是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

3、1950年《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

50年婚姻法采取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提法,将法律的锋芒指向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和封建习俗,符合建国初期实际情况,但决不能认为50年婚姻法历史使命仅以反封建为限。

废除封建注意婚姻家庭制度,只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墓地。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真正目的。

4、19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与50年婚姻法相比较,发展表现在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愿《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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